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报告(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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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报告1
一、居民对此项政策的态度
大多数居民对这项政策的实施表示支持和参与,我社区居民参与率达95%以上。也有部分居民对此制度缺乏了解,持观望态度。由于旧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瓦解和衰落给农民带来了诸多不便,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明显削弱,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不断出现。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广大农民不堪重负,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相当普遍。调查显示,群众有病时,有38%的人应就诊而不去就诊,有29%的人该住院而不住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户明显增多。农民迫切希望改变现状,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是从为群众解决这些难题为出发点,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使大多农民的观念和心态了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积极主动地要求参合。
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
与过去实行的旧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有许多不同点,主要是:
1、新型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而过去的合作医疗则主要依靠乡村社区自行组织。
2、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主要靠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方筹资;而过去的合作医疗资金,主要靠个人缴纳和村级集体经济补贴,政府各级财政不负筹资责任。
3、新型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而过去的合作医疗主要解决小伤小病,抗风险能力差。
4、新型合作医疗实行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的体制,统筹的范围大,互助共济的作用就大;而过去的合作医疗一般都以村为单位统筹,少数以乡为单位统筹,互助共济的能力较小。
三、存在问题及相对建议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运行初期必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调研中我们了解到:
1、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还不够深入人心,农民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
各级合作医疗的工作人员要对政策领会透彻,端正为农民服务的态度,提高服务意识,让农民通过与这些工作人员的接触,理解政策,相信政府,增强积极参合的信心。
2、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大多数没有达到规范标准,不能根本解决农民就近医疗的问题。
政府应该把乡镇医疗机构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基地,给予足够的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增加必须的医疗设备,使每一个乡镇医院都能达到统一的硬件标准。
3、基层医疗机构的人才短缺问题。乡镇医院医务人员学历低,专业技术水平不高、人才流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报告2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
1、农民参合情况
截至20**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已覆盖全区五个涉农镇街,26个行政村。全区农业人口32139人,参合农户9563户,参合农民29979人,参合率为%。
2、基金筹集情况
20**年,全区筹集到位新农合基金万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万元,市财政补助资金万元,区财政补助资金万元,农民个人筹资万元。
3、基金支出情况
截至20**年12月31日,已有35288人次获得了医疗费用补偿,补偿费用总计万元,占年筹资总额(提取风险基金后)的%。其中住院补偿1157人次,补偿费用为万元,占总补偿费用的%,次均住院补偿费用为元,占次均住院总费用元的%;门诊补偿34131人次,补偿费用为万元,占总补偿费用的%,次均门诊补偿费用为元。基本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
4、基金流向分布
截至20**年底,参合农民就医发生医药费用总额为万元,其中,在区内发生医药费用总额为万元,区外为392万元。区内住院为150人次,区外住院为10**人次,区外住院人次占住院总人次的%;区内门诊为33679人次,区外门诊为452人次,区内门诊人次占门诊总人次的%。以上数据表明,门诊基金流向基本合理,住院基金流向不尽合理。
5、参合农民受益情况
截至20**年底,参合农民累计受益35288人次,其中,住院补偿1157人次,门诊补偿34131人次,体现了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6、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新农合制度
为了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区卫生局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狠抓宣传培训,降低筹资难度。组织开展了新农合知识宣传培训,增强农民的参合意识;公示农合基金支出及大病患者补偿情况,公开诊疗及药品收费标准,让农民放心就医。二是调整工作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变层层上报参合数据的工作模式为村组人员直接上报农合中心,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参合信息、系统数据、缴费资金的完全统一;加强农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规范补偿程序,提高受益程度。按要求扩大了参合农民医药费的报销范围,调高了报销比例,农民得到了更大的实惠。四是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制定并实施了调查走访和监管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用药制度、报销费用三级审核和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费用垫付制度,病人可随时就诊、随时结算、随时报销。五是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设立了农合基金社保专户和农合基金支出专户;成立了药品统一采购办公室和财务统一管理办公室。
从总体调查情况和数据统计分析看,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到了平稳起步,稳健运行,资金运转安全,工作进展顺利。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大大增强;农民对党的新农合政策十分拥护;农民对我区农合管理中心的工作表示满意。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已取得了“农民得实惠,民生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三赢效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有难度。一是部分农民疾病风险意识淡薄,没有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控制的保险意识,参合积极性有待提高。二是有的农民现实心理较强,交了参合费但没得过病,觉得吃亏,下一年就不愿意再交钱。还有的农民期望值过高,认为入了新农合不管合不合规范,什么都要求报销,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不满意,对农合政策进行反宣传,因而动摇了一些农民的参合信心。三是有外出打工人员的家庭参合率低。在外务工人员患病不能回本市就医,而新农合制度规定以户为单位,按户参合,不允许分户单人参合。四是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对怀疑和不理解农合政策的农民没法强制要求参合,只能做宣传动员工作。
2、宣传力度不够。虽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但调查走访发现,许多农民只知道新农合政策,但对其制度以及参合人的权利、义务、药费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具体内容知晓率不高,个别农民甚至存在误解,把新农合等同于过去的合作医疗或一般的商业保险,没有认识到这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
3、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不够规范,基础设施、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农合工作的需要。新农合制度要求:农民就诊小病不出镇,大病不出区,疑难复杂病到市级以上医院治疗。但从我区运行情况看,一些可以在镇卫生院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大量涌入市级医院。一些可以在区级医院治疗的疾病却转到市、省级医院。其原因:一是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基础设备陈旧、经费短缺、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与新农合制度完全接轨,这是导致农合患者外流的主要原因。二是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医务人员不写病志、不开处方、不填门诊日志等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定点医疗机构还存在诊疗环节不透明等问题;少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核对卡证不细,审查把关不严,填写卡证不实,给农合基金运行带来了风险,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定点医疗机构自身的信誉;三是我区地处近郊,交通便利,这也是患者外流不可忽视的客观原因。
4、农民反映的具体问题有三个:一是药价高。认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药价高于其他药店,按比例报销后,得到的实惠不是很多。二是患者在市级医院住院的医药费予以报销,门诊花费不报,而农民多数是在门诊就诊,此问题意见较大,希望执行以往的医药费报销制度。三是按农合管理中心的规定,患者必须在出院后八天内的星期三和星期四两个工作日到农合中心报销医药费,时间仓促,希望增加报销医药费的工作日。经与区卫生局沟通,问题的情况如下:关于药价问题:农合管理中心是代表全区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从正规的医药供应渠道进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加价15%售出;关于医药费报销问题:新的农合医药费报销制度是20**年市里出台的新规定,取消市级医院门诊药费报销项目后,大幅度提高了在市级医院住院费的报销比例,体现了大病统筹原则,同时将区级医疗机构门诊药费的报销比例,从15%提高到了20%,目的就是促使农民小病不出区,让农合资金尽量消化在区级医疗机构;关于报销时间问题:目前,区卫生局已取消了医药费报销时限,规定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在本年报结。
三、对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为新农合工作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一是根据农村群众生活方式、文化水平的特点,将经常性宣传与集中性宣传相结合,将新农合知识的宣传与健康教育宣传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把党和政府惠及农民群众的新农合,全面准确及时有效地宣传好,使之家喻户晓。要利用发生在身边的生病得资助、无病保平安的典型事例引导群众,帮助群众树立卫生保健意识、健康风险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参合监督意识,在自愿原则下最大化地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和自觉性。通过宣传,让群众明白费用补偿的支付办法和程序,清楚参加新农合后应享受的权益,打消顾虑,放下包袱,使他们真正放心地参加新农合。二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民及其家属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说明。
2、建立农民群众自愿参合的长效机制,研究探索筹资新方法
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建立一个稳定的长效筹资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多渠道为农民提供自觉缴费的方便。一是按“先缴后保”原则,确定来年收取参保费的时间,参保的农户要在年底前交清下一年度的资金。采取定筹资时间、定送缴地点的方式(比如:每个村设一到两个缴费点,每年10-11月为缴费时间),把干部上门一家一户收取变为农民自愿主动送缴;二是适当延长缴费时间,在大面积缴费结尾后,留下少量人员,查缺补漏。三是积极探索和尝试采取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或在农民个人知情并自愿签约同意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共事业收费一并收缴,或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或与在信用社开设账户的农户签订代扣缴费协议,出具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等等。四是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为迁入、迁出农民办理户口,迁入地的相关部门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收缴其参保费,使迁入群众及时享受新农合政策的待遇,从而提高参合率。
3、健全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督
为保证新农合各项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服务行为,及时防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在各个环节上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三者制衡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审计、公开的有效措施,实行新农合补偿跟踪调查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地用在参合农民身上。二是建立预警机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除了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或跟踪采购、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之外,应在全区建立医药费用警告与通报机制,严格控制参合农民自负医药费用比例,把医药费用控制成效列入新农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管理不到位,医药费用控制不力,群众意见多的地区和单位定期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要重点对药价进行监管,确保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药价的统一。三是根据新农合制度的性质,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参合资金当年应支出结清,不应剩余。如有剩余,应研究在年内适当月份对患过病农民的医药费进行再报销,让农民当年缴资,当年受大益。
4、加强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是要多渠道募集资金,抓好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农合制度的更好实施奠定物质基础。首先,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医疗卫生的投入。新农合制度公益性强,体现了党的惠农政策,深受社会关注。由于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老化、短缺,已不能适应新农合工作的需要,政府作为投入的主渠道,在财政上应予以倾斜,以逐步解决其服务能力低下、以药补医和趋利忘义等问题。其次,多方协调,拓宽资金募集渠道。利用城乡共建有力契机募集资金进行投入,并注意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避免同区域内医疗设备的重复购入;走向市场,谁投入医疗设备与谁合作,互惠互利;出台政策,在乡村基本建设中预留出医疗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设施无偿使用;区卫生局内部也应继续挖潜,整合好自身医疗卫生资源。通过积极努力,提高我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最大限度的避免患者外流。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首先要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精湛的医术赢得农民的信任。其次,抓好医德医风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决不允许个别医护人员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以热情的服务,慰藉患者的心灵。
5、不断巩固提高,进一步便民利民
一是总结经验,科学测算,不断完善基金收支使用方案,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要按照农民“能承受得实惠”、医院“能接受不亏本”、基金“能负担不透支”的原则,稳步探索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以及增加个人帐户比例的可行性,合理扩大受益面,增强新农合制度的吸引力。二是尽快实现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将参保农民的个人资料、就医情况、住院费用报销情况等基础资料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既方便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种数据的统计,也可有效杜绝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三是进一步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村级卫生组织,为农民就近看病提供便利条件。四是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公布电话号码,方便农民群众监督,随时为群众提供咨询。
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报告3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农村中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及政府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是由征缴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三部分组成,实行“政府组织、统一筹资、征管分离、定额报销、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新农合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区新农合工作的具体领导、组织协调和政策制定等宏观管理工作。
一、制定新农合管理办法、筹资办法、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
三、确定每年度收费标准、报销标准及征缴办法;
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政策和资金,共同做好新农合工作;
五、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参保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监督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参保农民缴费和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等情况及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问题;
五、检查、监督定期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六、检查、监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医疗收费情况;
七、征集参保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区新农合领导小组通报;
八、协助调解处理参保群众在就医及办理医药费用报销时发生的纠纷与矛盾。
第六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新农合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参与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实施、管理、检查与督导;
四、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有关规定和医疗服务提供情况,查处违纪行为;
五、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报销规定,并做好相关业务解释工作;
六、及时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设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承保、审核、结算、报销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上报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向区新农合办汇报相关事项;
四、负责新农合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及管理软件的设计维护等工作,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电脑联网,实时监控就医患者在医疗机构的治疗情况;
五、核查病员的参保、医疗情况,堵塞漏洞,保障基金安全;
六、负责医保专管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
七、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宣传、发动、保费征缴工作和相关业务的解释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街道卫生院院长、村(居委会、经联社)等有关人员组成,并设立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已列入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
二、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落实等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各行政村(居委会、经联社)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保费征缴、登记工作及“*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以下简称医疗卡)”的发放工作;
四、确保收缴的保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定期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两级政务公开栏中公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医药费用的报销补助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积极协助区新农合办做好其它各项工作。
第九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经区新农合办审核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和定点普通门诊医疗机构(详见附件)。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确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有效地开展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为新农合患者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三、对就诊患者进行身份确认,并如实告知有关新农合政策,为患者提供必要的资料;
四、按本办法规定为就诊的新农合患者做好医药费用的报销工作;
五、主动接受区新农合办的考核和监督检查,配合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做好其它工作。
第三章参保对象
第十条本区所辖各乡镇、街道*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农村居民(不含出生90天以内的婴儿);与本区户籍人员依法登记结婚,户籍未迁入本区的外来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保方式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第一款以户口簿为准;第二款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为准。
第十一条本年度保障期内新出生或户口新迁入的人员,参加次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本年度保障期内的死亡人员不予退还保费。本年度保障期内户口迁出本区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继续承担其保障责任至本年度保障期满,次年度不再继续承保。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两年参保的人员可以免费享受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具体参照区卫生局黄卫发〔2006〕29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基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年度为单位征缴,并按整户参保的原则一次性缴清,实行以户编号、一人一卡的医疗卡号码制度。
第十五条基金筹集标准及办法:每人每年按200元的标准参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各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实施补助。
二、参保人员个人每人每年按80元的标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由各行政村(居委会、经联社)负责征缴。
三、对于民政和残联部门确定的农村五保、低保等特困人群,其个人承担缴费部分,根据不同地域的乡镇、街道,按照区政府确定的低保比例,由区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补助。对于本区困难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残联补助;对于本区在乡复员军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民政局补助。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费的征缴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负总责,区政府把各乡镇、街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各乡镇、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行政村(居委会、经联社)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应参保人数按区统计局上年度农业人口数为准;五保、低保、低保边缘、在乡复员军人及困难残疾等人口数按区民政、残联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缴实行入库日制度。限定每年的入库日定为11月15日。参保人及参保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1月5日之前将下一年度的保费交纳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须在每年的11月15日之前将保费及乡镇、街道补助基金一次性划入区新农合办,区新农合办应向缴费单位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区新农合办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代收保费划入区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新农合保费征缴期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开放“网上征缴系统”,由各乡镇、街道按村居(社区)在规定时间内把参保信息准确输入电脑系统。“网上征缴系统”在每年的11月15日关闭,对未输入电脑系统的,不得在新一年度报销。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区财政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区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分次拨付方式,上半年一次性预拨半年保障基金,下半年每三个月拨付一次,保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时足额拨到区业管中心统筹报销使用。
第二十一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风险基金制度。如本年度出现基金节余,将节余基金全部纳入下一年度的风险基金。如本年度基金出现赤字,应从风险基金中提取资金,不足再由区财政注入资金,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得以继续运行。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确保工作需要。
第六章报销范围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补充省级子女统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3号)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171号)的下列医药费用可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本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本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以及在外地县级以上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包括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三、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审核后有第三责任方的,第三方负责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
四、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肺结核参保人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因门诊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及苯丙酮尿症10岁以内参保人根据医生处方在*省儿童医院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等10种特殊病种的门诊医药费用。
第二十四条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一)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二)出诊费、会诊费;
(三)病人住院生活用品(如:脸盆、卫生袋等);
(四)有关部门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费用);
(五)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护理费、膳食费(含药膳)等生活、服务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一)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近视、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二)各种减肥、增高、增胖项目;
(三)各种健康检查(包括婚检、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四)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五)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六)各种医疗鉴定。
三、《*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一切医疗费用。
四、《*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限定支付”范围以外、以及“限生育”、“限工伤”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
五、其它
(一)因挂床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行为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因怀孕、流产、堕胎、计划生育后遗症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
(三)各种不育(孕)症、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四)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有偿服务的意外伤、第三者造成伤害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用;
(六)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
(七)区新农合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药品:
一、《*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补充省级子女统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3号)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171号)以外的所有药品;
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限定支付范围”以外以及“限工伤保险”的所有药品。
第七章报销标准
第二十六条全年门诊、住院累计最高报销额60000元。
第二十七条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一、报销条件
参保人员在本区内任何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乡镇、街道卫生院)就诊;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直接刷卡报销。
门诊就诊时未直接刷卡的,不再另行办理报销手续。
二、报销范围
(一)药品费: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补充省级子女统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3号)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171号)的规定执行。
1、门诊用药必须符合目录范围,不得超过3日用量,超范围部分由患者个人自负;
2、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病人应严格使用医保内非限定支付类药物,在选用抗生素药物时,应遵循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等情况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一线抗菌线进行治疗,杜绝滥用抗生素药物。
(二)检验、检查费:《*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属于甲类且无限定支付范围的X线检查、超声检查及检验项目。
(三)报销标准
1、报销比例为25%(中药饮片报销30%);
2、年度内普通门诊累计最高报销额为500元。
第二十八条住院报销规定
一、住院起付杠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可报医药费用的6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可报医药费用的50%;区外市内及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可报医药费用的45%;省外及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可报医药费用的40%。
三、长期外出的参保人员报销标准。长期外出的参保人员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出*市外半年或半年以上,参保时各乡镇、街道上传的参保名册中已注明长期外出的人员。长期外出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为外出地县、市、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各一家),其住院医药费用按我区相应的区、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报销。
四、住院患者出院带药治疗药品符合基本医疗目录的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特殊病种门诊报销
凡患十种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需门诊治疗的,可持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证明,以及《*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新农合保办审核批准后,其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新农合基金的报销范围。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医药费用(不包括支持疗法或辅助治疗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医药费用)可以按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报销。
第三十条一次性生育补偿金
一次性生育补偿金为500元。凡参保人在保障期内、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法生育的,凭参保人(产妇)的医疗卡、身份证、准生证及婴儿出生证即可直接刷卡减免;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合法生育的,还须带出院录及住院发票到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办理。
第八章报销流程
第三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缴费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帐时直接报销。
因急、重症急诊就诊时如未携带以上证件,允许在24小时内持以上证件到就诊医疗机构补办相关登记手续。如未按上述规定持证件就诊的,视为自费患者,其相关就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凡因意外伤害(包括意外伤害后遗症)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参保人员,首先如实填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伤情况登记表”,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确认后签字,方可在其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登记、刷卡报销;审核后属于第三责任方的,第三方负责后凭协议书(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到区新农合业管中心报销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在就诊期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费患者,其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在本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长期外出人员除外),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下列证明到新农合业管中心办理医药费用报销。对跨年度住院的医药费用,按参保年度(以年度末最后一天为准)分次报销。超过报销时效的,不予报销。
一、医药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疗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
二、与本区户籍人员依法登记结婚,户籍未迁入的外来农村居民另须带结婚证;
三、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
报销周期为区新农合业管中心材料收齐之日起10日内完成,如意外伤害参保人员,需要调查审核的,在一个月内完成。
本条规定适用于在未实行刷卡(即时即报)的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第三十三条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的患者,其定点门诊医药费用凭医院门诊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疗卡、经办人身份证到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办理报销。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08]58号)文件执行。
第九章就医管理
第三十五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农合工作责任书,明确职、权、利。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和职业责任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原则及医药费用“总量控制”要求,切实控制住院医药费用的不正常增长,积极推行“费用总量控制、次均住院费用限额、次均门诊费用限额、平均处方限额、处方药量付费”等费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执行不予报销或部分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丙类药品的使用及自负情况告知制度;如因疾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进行自费检查的,要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如因不按规定执行告知制度引起医药费用纠纷的,其争议部分的医药费用一律由该定点医院承担。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按日如实记录上传。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对参保对象住院时的身份审核制度,确认住院患者身份证和医疗卡是否相符,防止冒名门诊就诊或住院现象,确认资格后,医院应对病员如实告知有关合作医疗政策,并发放相应宣传资料。同时要加强管理,杜绝挂床住院现象。对由于医院把关不严引起的冒名住院和挂床住院情况,其相关经济损失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四十条对意外伤害住院的患者未如实填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伤情况登记表”、故意隐瞒事实、未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确认后签字而直接给予刷卡报销的,导致患者弄虚作假报销医药费用的,由医 疗机构负责全额承担报销费用。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在提供相关凭证时弄虚作假的,其医药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发现未整户参保患者的医药费用已经报销的,追回报销金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积极配合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工作,做好计算机联网相关数据的对应工作,及时排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故障,保证网络和系统正常安全运行,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的数据篡改、丢失,对医院端合作医疗前置机通讯日志未经管理中心许可,不得随意改动。确保每例住院病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完整正确并及时上传至区新农合业管中心。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方法
一、参保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结帐时,合作医疗资金报销的部分,应由区新农合业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个人自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患者直接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的新农合患者总医药费用,按要求汇总填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帐单(汇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对帐单(明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对帐单(明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门诊对帐单(明细)”,“*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或“*省统一收款收据”,到区新农合业管中心报销费用的审核拨付手续。
三、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对各医疗机构的对帐单进行审查,对审核无误的,办理定点医院费用拨付手续,生成定点医院费用拨付通知单,按标准在当月以转帐方式汇入院方的银行帐户。第四季度的应拨基金,在年度结算时视考核结果结算。
四、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在办理审核过程中对医疗机构违规报销的医药费用应予扣除,并在拨付前告知医院,被扣除的医药费用由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档案管理是对参保资料、报销资料、财务档案和有关文件通知的管理。
一、参保资料全部由电脑数据库管理。由各乡镇、街道在征缴后及时输入电脑,拷贝给新农合业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征缴系统直接上传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电脑数据库系统;
二、报销资料进入电脑数据库管理,并双机备份;
三、财务档案,包括有关财务台账、报表、凭证等,输入电脑保存,手工资料每月全部归档入库;
四、区政府、区新农合办等下发的有关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度及有关通知由区新农合办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分业务报表管理和财务报表管理两类。
一、业务报表管理主要由电脑完成,在有关要素进入数据库的前提下,各种业务报表均可在电脑中直接调阅、打印;
二、财务报表管理,由区新农合办有关人员负责分类、统计、制表、归档。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账目公开、民主监督、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自觉接受区新农合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对侵占、挪用和不合理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十八条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保者的参与、知情和监督。
各乡镇、街道要把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主要内容,每月公布一次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药费用报销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对报销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或出具虚假证件、证明、单证行为的人员,取消当年度报销资格;已经报销的,追回报销金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如违反规定给予报销的,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负责追回所报销的款项。
第五十一条对故意拖欠农民医药费或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医药费报销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医疗卡管理
第五十三条医疗卡经缴费确认后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就诊、报销凭证,参保人每人一卡,一旦停止缴费,待遇即行中止。
第五十四条医疗卡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冒用。若发现转借、冒用医疗卡的,注销其医疗卡号,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