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大全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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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大全【第一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夯实基层基础,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民生工程,决定在继续实施医改等四大民生项目的基础上,再办一批贴近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实事,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列为当前应抓紧落实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并纳入打好“五大战役”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对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卫生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加紧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实施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网底建设。
(一)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一是底前完成17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含漳平市d级危房拆建项目5个),该项目总投资1769万元,建设规模万平方米。二是底前完成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74万元。三是底前完成22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及环境改造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479万元,建设规模万平方米。四是底前完成18个d级危房拆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436万元,拆除及新建面积万平方米。五是再安排6-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
(二)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底前为基层医疗机构配备放置计算机等硬件设施所需要的办公桌椅等;203月底前,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社保卡就诊一卡通改造,确保社保卡能够作为就诊卡使用;年12月底前,完成市级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并接入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具体任务如下:
1、配置硬件。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配置适应社保卡应用所需的硬件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交换机、读卡器。遵循按岗位定需求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硬件配置标准为:甲类卫生院(打印机13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46个),乙类卫生院(打印机8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21个),丙类卫生院(打印机5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1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印机9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23个)。计算机配置数量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求配置并上报。省卫生厅确定后给予补助配置。
2、基层软件安装和应用。省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基于居民健康档案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软件(b/s模式),内容涵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业务,部署于市级平台,供我市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业务应用和传输健康档案信息;本软件将与国家疾控中心下发的免疫规划软件客户端程序对接,通过省疾控中心平台与居民健康信息系统交换数据。
3、接口改造。对全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含民政医疗救助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将原有以新农合证作为结算凭证改造为以个人社保卡为凭证的结算方式,并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部分已有信息系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接口改造,实现社保卡身份识别、医保(新农合)结算和电子钱包医疗支付应用。
4、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市所有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汇集预防、保健、医疗健康信息等,建立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市级平台并接入省级平台,使之成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与省级平台间的枢纽。
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大全【第二篇】
我院在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国家政策不动摇,广泛宣传实行新农合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现就将我院08、20xx年两年开展新农合工作情况汇报下:
一、20xx年、20xx年度我镇新农合工作实施情况。
我镇20xx年、20xx年新农合工作运转顺利,20xx年参合人数为41658人,参合率达90、2%;20xx年参合人数为43426人,参合率达95、02%;同期增长4、98个百分点。20xx年新农合门诊人数为61481人,住院就诊人次为355人,20xx年门诊补偿金额达391266元,住院补偿金额为349517、50元;20xx年新农合门诊人数为89064人,住院就诊人数为476人,20xx年门诊补偿金额为684082、50元,住院补偿金额为477048、20元;门诊人次同比增长27583人次,住院人次同比增长121人次,住院补偿增长127530、70元,我院在门诊、住院患者逐年增长的情况下,无一例套取门诊基金、造假病例出现,申报资料齐全,无多报和少报补偿基金现象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1、近几年来,我院参合病人住院补偿以及县外补偿报销手续复杂,患者反响很大,一直没得到解决。
2、财务账目有待规范。
3、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存在门诊、住院公示不及时,药品替换、代签字、分解处方现象发生。
三、自查整改措施。
1、我院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减少住院患者补偿环节,做到出院即补,对县外住院患者补偿多方筹措资金,做到结算即补。
2、加强财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或派往上级有关部门进修学习。
3、加大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监管力度,对出现的药品替换、分解处方现象绝不姑息迁就,严肃查处,院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我镇20xx年农村管理工作重点。
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大全【第三篇】
第四十二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医学装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等。
第四十四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处置。
第四十五条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的医学装备,应当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医学装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废处置: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大全【第四篇】
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大全通用8篇”,满足全县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了专题调研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了解、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学习考察、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状况进行了全面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家民营医院编制床位*张,实际开放*张。平均每千人拥有床位*张。
基层中医药示范县成功创建,柞水整体医疗卫生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了一定缓解。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县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现状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服务现状与健康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大量患者流入镇安、西安等地就医,进一步加重了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据不完全统计,*年、*年,全县住院总人数分别为*人次、*人次,其中县境外住院就诊*人次、*人次,境外就医占当年住院总人数的*%、*%,境外住院患者医保报销为*万元、*万元,分别占当年住院人数医保报销总资金的*%、*%,医保报销资金大量外流。*年和*年,全县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为*人、*人,其中县外住院分娩*人、*人,占住院分娩总人数的*%、*%,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直接外流*万元、*万元。透过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我县医卫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就医现状已经不容乐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县中医院也存在类似问题,迁建工程进展缓慢;
大型、高端医疗设备太少,*-*万元的医疗设备仅有*台,*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仅有*台,无一台*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医疗设备落后也是制约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三是功能科室不全。受专业人才和缺少设备的影响,*个中心卫生院和*个镇卫生院均缺少妇产科等一些基本科室,除下梁卫生院外,其他中心卫生院手术室常年处于关闭状态。县级三家公立医院中,县中医院、县妇保院也没有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等基本科室,严重影响了医疗服务能力的提供与保障。
初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副高职称*人,无职称*人;
个别人员受经济利益驱使下,把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作为最高原则,导致部分病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延误病情,甚至造成医疗纠纷,损害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
中级职称*人,占*%;
初级职称*人,占*%;
非卫生专业和无职称*人,占*%,高职称人员少、占比低。三是编制缺口大。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个,正式在编在岗*人,临时聘用或返聘人员*人,占在岗人数的*%。受岗位编制限制,县医院现有*名已晋升副高职称的医护人员,因无岗位而无法聘任。四是人才培养力度不够。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位条件影响,高职称、高学历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很难引进,现有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措施乏力,医护人员整体医疗水平偏低,出色、拔尖的学科带头人少之又少,特别是全科医生培训和业务骨干培养缓慢,医疗技术难以提高。
中医院*年至*年综合收入为*万元、*万元、*万元;
县妇保院*年至*年综合收入为*万元、*万元、*万元;
临聘人员的工资只是同岗位正式职工的*%左右,而且不缴纳三险两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同工不同酬,长此下去,一方面造成人员流动性大,另一方面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三是分配政策保守,医护人员积极性不高。各医院的分配政策陈旧保守,不能很好地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使一些医护人员不愿承担风险,出现将病人向外推的现象。特别是镇卫生院的一些医技人员,怕担风险,将本可以在镇卫生院收治的病人推向上级医院。四是缺乏激励机制,人才培养滞后。各医疗卫生机构在人才培养上,缺乏长远打算和有效的激励措施,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只要调进县级医疗单位,只求过安稳的日子,提高技术能力动力不足,主动要求到外地大医院进修的医护人员少,导致出色的学科带头人才难以造就。
村医队伍萎缩,无法得到及时补充。加之镇村医疗设施建设滞后,群众对镇村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导致对镇村医疗服务能力的不信任,不论大小病直接上县级医院或境外医院。三是宣传有缺失。村卫生室和镇卫生院在宣传党和政府的健康扶贫政策、公共卫生项目上,还存在不到位、有盲区的地方,群众对健康扶贫政策、公共卫生项目知晓率低。各卫生院更没有打造出自己特色的医院文化,影响了群众对卫生院的认可度。
三、外地经验与启示。
调研组还实地考察了市内的商南县、山阳县几家公立医院的服务能力情况,通过学习考察,给予我们以下启示。
山阳县医院占地*亩,投资*亿元,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两县建成了全省范围内*年内先进、*年内不落后的现代化县级人民医院。从两县的经验来看,他们都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民生工程建设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选最好的地点、给最优惠的政策、投最大的精力,全力抓好县医院建设。由此可见,只有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县域公共卫生能力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与社会经济发展统筹规划,与gdp等直接反映政绩的事项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优先从人、财、物给予最大限度地倾斜,领导重视,部门协作配合,全力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否则我县医疗卫生要在短期内有所改观,只会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最终流于形式,成为空中楼阁。
二是主动作为是核心。商南县、山阳县的医疗机构,特别是两县的县医院和中医院,在同样面临人才队伍薄弱、政府投入有限、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多重困难下,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依靠自身内部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赢得群众的认可。商南、山阳两县的干部群众县内就诊率达*%以上。为此,县卫计部门要对标中省市政府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我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中长期规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严格组织实施。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把提升自身服务能力水平作为自己的生命线,本着硬件不足软件补的原则,从抓规范管理、抓服务态度做起,用实际行动获得社会的认可、患者的信任。
三是部门协作是保证。商南、山阳两县的县医院整体搬迁项目能在短时间内实施到位,除了县级四套班子重视、政府分管领导主抓外,各相关部门配合协作也是最根本的保证。山阳县人社部门,去年在市人社部门专门为该县医院争取了*名护理人员招录计划,有效缓解了护理人员不足的问题。我县县医院、中医院建设刻不容缓,更需要各相关部门团结协作,鼎力配合,齐心协力推进两家医院硬、软件建设。
商南县县医院*名在职卫技人员,高级职称达*人。学科带头人员的不断增加,从而保证了医疗服务能力越来越高。因此,医疗卫生能力要得到进步和提高,就必须把人才培养作为提升服务能力的重中之重、急中之急,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到西安等地大医院进修培训,培养一批有名望的学科带头人,提高医技水平,博得广大患者的信任,满足新形势下的群众就医需求。
四、对策与建议。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大力改善就医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有地方看病。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争取力度和招商力度,努力改善公立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和就医环境。一是高起点大手笔做好县医院建设。充分利用县医院住院楼国家投资机遇,通过国有资产置换或政府购买方式,利用棚户区改造投资政策,将临河路以东、太白路以北、原建行以南的地域用于县医院建设,扩大县医院发展空间。二是灵活融资方法,多渠道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县中医院建设,加快县中医院搬迁进程,促使早日建成并发挥作用。三是待中医院搬迁后,将县中医院的房产划拨给新组建的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使用。四是加大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保证“小病不出村、一般病不出镇”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努力让医疗机构看得了病。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实行“定项+专项”的财政供养办法,将县级公立医院政策性亏损、离退休人员经费、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列入财政预算,对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等给予定项财政补助,对医院的历史债务、设备更新、价格调整补贴、药品耗材补贴等给予专项财政补助,保证医院基础设备及时更新、正常运行,必要的大型设施购得回来、用得上。二是科学规划医院建设,县级三家公立医院要按照各自的功能定位,科学编制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功能,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医院良性发展。三是开展提档升级活动,县级三家医院要围绕自身定位,深入开展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力争县域内就诊率达到*%以上。四是重视医院文化建设,县级公立医要紧扣各自发展理念和宗旨,通过美好的医院远景、医院信念、院训、院歌、院风等内容,打造独具特色的医院品牌文化,提升医院品位和竞争力。
及时更新基本药品目录,对基本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确保医保目录内的基本药品在各医院的供应。四是成立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农村合疗、城镇居民医保和大病医疗保险整合在一起,实行三保合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一站式”直通车报销机制,方便就医群众。
另一方面加强建立与省市大医院重大病人转院绿色通道,满足群众外地就医需求。
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大全【第五篇】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大全【第六篇】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建立本机构医学装备分类、分户电子账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作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档案保管期限至医学装备报废为止。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建立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购资料、技术资料及使用维修资料。单价5万元以下的医学装备,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学装备。用于医疗活动的,应当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具备配置许可证。
未经注册的医学装备临床试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管理。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情况应当予以监控。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医学装备须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紧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维修制度,优化报修流程,及时排除医学装备故障。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确保医学装备按期保养,保障使用寿命,减少故障发生率。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学装备使用人员进行应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相关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须接受岗位培训,业务能力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及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医用耗材使用后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社会效益、费用等分析评价工作。
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在本机构范围内调剂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大全【第七篇】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新农合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简卫发201331号)精神和**市2013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检查会议安排,我院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班子会传达文件、会议精神,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的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2011——2012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市卫生局以及市新农合中心的要求和统一安排,我院于2006年正式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医院及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主任为成员的新农合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以分管纪检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职工代表为成员的新农合监管小组,在财务部下专设了新农合办公室,配备了一名专职新农合专管员,领导小组、监管小组、新合办职能分工明确,管理流程科学。
为保障新农合工作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医院建立健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了就诊、检查、用药、收费各项制度,实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用药范围、收费标准三公开。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制度法规的培训学习,向参合农民群众提供优质规范的诊疗服务。
1、医院严格执行执业许可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进行诊疗活动,严格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杜绝超范围诊疗服务行为。
2、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住院收治标准和出入院管理审核制度。坚决杜绝冒名住院、挂名住院、门诊转住院、挂床住院以及伪造病历、处方、结算票据等骗取农合基金行为。严格检测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并及时给予警告或停用。严禁补偿范围外的病种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变通为补偿范围内行为。
3、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保证处方、医嘱、清单“三统一”。杜绝大处方、无指征使用抗菌药物等行为,杜绝乱开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不乱开自费药品,使用自费项目均先告知参合患者同意并签字。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会计法严格按照《资阳市医疗价格收费标准》进行诊疗服务收费,无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范围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空计费等行为。
2、严格药品采购管理,做到帐物票清单相符。药品发放严格执行处方“四查十对”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3、新农合报销人员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按照补偿标准对参合病人进行补偿,病人当场签字结印确认。
合人员补偿情况,并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实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制度监督相结合,确保基金运转安全。
1、行风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院发展兴衰。多年来我院不断完善行风管理制度,健全行风管理体系,做到有组织、有制度,专门设置投诉电话、投诉箱,建立首诊责任制,对于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为保障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运行,我院不断完善各项公示制度,在医院醒目位置设置了新农合公示栏,对当年报销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及价格标准、就诊转诊流程、不予报销的项目等进行了公示,并每月对新农合报销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做到公示内容完整、规范、及时。并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合政策。
虽然我院严格按照新农合管理规定开展诊疗工作,通过自查自纠还是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
1、医院个别科室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存在指征把握不严、多联使用的行为。
2、对个别病人身份把关不严,误以参合对象身份予以了报销。主要原因:一是病人有意不带身份证、户口本,而拿参合农民的医疗证顶替入院,医护人员无法审核,二是医生对病人病史询问不详,表现在外伤史上,对一些病人有意隐瞒事实的车祸伤无从判定,三是一些外院转入的病人在转入时就存在了问题。
3、少数城区病人或城区有亲友的病人输完液后存在回。
家现象,导致检查时不在床。
4、个别病历的病人信息,自费药品知情同意书、新农合入院须知、患者身份确认表等签字不够完善。
5、因医院信息系统录入差错,个别收费项目与新农合收费项目对接有误。我院的“红外线治疗”元/次,农合对码时对成了“高位复杂肛瘘挂线治疗”;“陪伴床”5元/次,农合对码对成了“家庭病床建床费”。
1、医院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召开院周会,要求相关科室特别是医生和新农合报账人员,认真学习新农合政策,切实负起责任,熟悉并遵守农合制度。
2、马上清理由对码错误导致的收费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3、严格首诊负责制和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抗菌药物管理使用培训,坚决杜绝无指征用药及多联用药。
4、杜绝挂床现象。确实输完液要求回家的我院做好相关记录,并征得农合中心同意。
头,对参保参合住院患者身份和病情进行仔细核实确认。合管办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参保参合的住院病人进行核查。一经发现人、证或卡不符的病人要及时上报医院处理。近期内已取得成效,医护人员对一些拿别人身份证复印要求办理入院的行不进行了抵制,对于车祸伤病人坚决不纳入新农合报销。
6、严格落实参保参合患者住院审查的责任追究。医院制订了相关制度,包括“对属医患勾结骗取医保、新农合基金者将按相关规定暂停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并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挂名、冒名、借证、空床住院或不属报销范围的病例给予了医疗费用报销的,对当事医务人员、报销经办人员按责任进行处罚,责成向医院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相同额度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申请吊销执业资格,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一经发现,将坚决兑现,严禁损害新农合制度的行为发生。
我院将限期整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由医院农合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科室不定时检查抽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将严肃处理,并与绩效工资挂钩,与年度考核挂钩。通过这些举措,使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加健康高效开展,使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更好地造福参合农民群众。
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大全【第八篇】
第五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计发〔〕第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