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优秀20篇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强调了项目安全评估、火灾隐患排查、应急预案制定及培训的重要性,提升了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以下是阿拉网友为您整理的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优秀范例,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1
参加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朋友都知道,消防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技术实务和综合能力知识点多;
2、数字记忆部分较多,容易混淆;
3、案例分析题量大,难度深;
4、个别考点在书中找不到答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应注册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初始注册:考试通过后拿到执业资格证书后的首次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初始注册有效期满后,在未发生注册信息变更的情况下申请延续注册信息。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当注册信息发生改变时需要变更注册。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施行前(2017年10月1日)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即2018年10月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包括:
1)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4)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继续教育是为了让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在不违法相关法规规定外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最迟可以注册到70周岁。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2
注册消防工程师挂靠到底有没有风险?既然是新的注册执业证书,肯定会涉及到挂靠的问题。我们就挂靠一年的费用分析一下,看看这个证书值不值得考。我们先来看关于消防工程师挂证风险吧,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根据规定,消防工程师就业于下述机构,人数按企业资质如下。按一级/一二级总数。
消防设施维保机构:1;3/6;6/10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4/8;8/12
由此可见,消防工程师主要用于维保,这部分没有大的风险。还有部分是用于评估。这部分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消防工程师是应用类的,工头。不是设计类的。风险不会超过一建。不同于一建,消防还有高级工程师,但没有开考。
山东2012年9月有消防维保资质的企业为123家,江苏79家(2013年增为88家),看来大省都是如此,全国估计不会超过2000家,需求量一级也就5000人就饱和了。不像建造师那么多。我国目前大概有20万消防技术人员。可能需要2万注册工程师,1级5k,二级10k,就一万多了。跟帖的朋友说有重点消防单位也需要,量大。确实如此,这块没考虑,但这部分一般没有选择挂靠的。都是相关部门自己人。
看了坛友的这个帖子,看来一级审核还是很严的,全国150人,一个省才几个人,有的省没有。这说明上面对需求还是有控制的,也说明需求量不大。
这些人要求2011年高工。仅此一次。作为种子,让他们参与考试大纲的编制、考试题库的建立。
考试条件分三类,消防,相关,无关都可以考,年限有差别。说明上面放开了,比一建,咨询,环保放得大,考试人可能多。高工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各个专业的注册工程师免考一门。
我觉得设了3年,应该有难度,或者管理者想控制难度。
与变更以前消防企业的资质管理对比,过去主要看职称,现在看执业资格。目的是替代职称-这个已经烂了。
综上所述,一级的.这个考试的需求量不大,难度应该很大,应该和一建差不多。二级的应该和二建差不多。
估计一级壹年通过500人?----审核就一批,日后通过人数可能不止500这个数。
没资质罚款1-2万元,挂靠罚款1万元,由此可看,挂靠费不会太高。
一级消防师说白了都是干活的,应该比一建低,比二建高(按需求量估计)。估计年挂靠费在2-3万间。二级的开始和二建差不多。随着这个资格的推行,估计就放开对消防维保企业资格的限制了,2012年全国授予资格的企业太少。随着放开,证书也会有段时间更加值钱,直到趋于饱和。
消防工程师挂靠价格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挂靠费用大概24w三年(根据地区不同,有变化)。
1.注册消防工程师对项目消防设施的设计评估、投入使用和安全运营有否决权;
2.由公安部主管并盖章,证书有强制性;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聘为工程师,同时作为消防高级工程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二级可聘为助理工程师,部分取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能。
4.证书注册方面,注册消防工程师属于公安部消防部门主管,由省级消防部门注册执业,与建造师等证书不冲突,分属两个管理部门,且部门之间未联网。
堪称史上比一级建造师含金量更高的证书:最严格的考试,极低的通过率,2015年全国通过3433人,通过率不足1%,但是难度越大含金量越高。由于今年(2016年)是第二次考试,消防工程师行业人才短缺,加上职业证书的专业性强,职业对口程度高,行业持证专才的缺口巨大,越早取证,越早受益,因此消防执业证书在今后一定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3
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经过过去这段时间的积累和沉淀,我们已然有了很大的提升和改变,是时候抽出时间写写工作总结了。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工作总结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消防工程工作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进入公司工作一年来,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始终坚持团结同事、融入团队,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要求,注重工作程序,自觉服从部门工作安排,尽力地完成了领导交给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自己一年来的工作、学习和思想状况汇报如下,请批评指正:
一年来,本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司各部门同事,团结一致,主要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
1、完成消防通道应急疏散照明灯的安装工作
2、完成消防消防控制室消防档案资料的更新工作
3、完成对防损部消防安全及消防设备操作的培训工作
4、完成对消防主机中存在故障排除工作
5、完成对各楼层消防设备的检测及维护保养工作
6、协助行政部、防损部完成公司消防设施统计、消防标识制作的前期工作
7、完成“消防重点单位e网”的录入及管理工作、并协助行政部报消防局验收。
8、完成公司上半年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及实施工作
9、完成日常消防设备损坏故障的维修检查管理工作
2、在平时工作中为加强自身技能及理论知识的.提高,本人参加了中级施工员的培训、参加了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培训。并且获得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中级施工员证书。
3、在从事消防设备管理维修工作中,虚心向身边同事学习操作方面的经验的同时,能够去学习不同厂家、不同形号的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及专业知识。在做好自身设备管理的同时,借鉴其它方面的经验,提升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的应用水平。
4、在学习技能应用操作的同事,为了提高对消防工作的认识,努力学习新的消防法规,做到管理同规范相结合,保证工作效率,提高技术水平。
总之,一年来,我能够完成公司部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这和公司部门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帮助是分不开的,是大家密切配合、共同协作的结果。但是这和公司领导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工作中还存在着急躁心理,工作太度不能及时调整。在大事面前,遇事不够冷静;二是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三是理论学习还需进一步加强,还需要学习更多的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四是在与同事日常工作中不能及时沟通协调,造成工作效率下降。当然我还有很多缺点和不足,在此肯请公司领导和同事给予批评指正,我将虚心接受,以图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学习,克服不足,发扬成绩,团结同事。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4
本工程位于xx,属于多层公共建筑,建筑总面积为xx平方米。本工程消防施工范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该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项目部都派有通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资料的检查、收集、汇总和整理,档案工作一直在建设单位、现场监理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该工程也非常重视,随时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确保了档案资料的准确、真实、齐全、完善。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严格按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认真抓好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配备齐全了现场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员持证上岗;现场配备了各种标准、规范及指导书籍;建立了档案资料形成的工作程序及规章制度,确保技术资料与施工同步进行。
2.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进场时,我们都进行物证核实,保证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的及时、准确、真实,保证了工程材料及合格证明资料符合规范要求。
3.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了先交底后施工,施工交底记录内容齐全完善,对隐蔽工程及时进行检查验收,按规定填写好各种隐蔽验收记录、完善签字手续,做好了各种施工记录。各种隐蔽检查及测试记录均保证及时、准确。
4.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质量自查及自评,填写好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表,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了分部分项结构验收,资料齐全、完整。
在工程竣工交验前,完成了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汇总、整理、装订工作,整个工程技术档案齐全、完整、真实、图文清晰,组卷合理,装订美观,自评为优良,交档案馆验收。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5
本人xxxx年xx月毕业于xxxxxx大学法学专业,在校期间主修国际经济法专业知识的学习。毕业后于xxxx年x月进入xxx公安局从事消防监督工作,xxxx年xx月被聘为消防技术助理工程师。通过七年的工作实践以及对相应专业的学习,现已熟练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等专业知识,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现对几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品德。
本人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时刻将江泽民的“三个代表”与本职工作相结合,做到与时俱进,工作中努力开拓、积极进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来武装自己,注重以理论联系实际,发现问题及时分析问题,并严谨地解决好问题,来丰富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始终以政治上合格、业务上过硬来严格要求自己。
本人自xxxx年xx月任消防技术助理工程师以来,能够熟练地处理好日常业务工作,做好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宣传教育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积极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大力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安全。
(一)我根据辖区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强化辖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同时,还要求各单位不断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隐患自查自纠。此外,还根据季节与重大事件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各种专项治理工作。xxxx年和xxxx年我和科里的其他同志一起开展了“奥运”和“亚运”专项治理工作,为xxxx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的圆满举办打下了坚实基础。去年我们根据xxxx消防设施残、缺、损及历史欠帐情况严重的情况开展了消防设施专项整治,收到了明显成效。今年我们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为主线,强力推进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大大促进了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过多年来的专项治理,xxxx地区的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二)作为所在单位的青年业务骨干,我还参与了辖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五年以来,参与了大小消防验收审核项目80多项,其中包括了油品码头、库房、堆场、车间等建筑工程,也有集贸市场、饭店酒楼、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程。我对每一项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通风和空调系统防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材配置等项目的审核验收,都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对发现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问题能及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作为单位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员,我能把在课本上学习到知识应用到实践工作中。任消防技术助理工程师以来主要参加了以下火灾事故调查:xxxx年xxxx火灾事故的调查,xxxx年xxxx及xxxx火灾事故调查等。对于参与的每一起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我都一丝不苟地调查取证,科学、准确地认定火灾原因及灾害成因。通过参加火灾事故调查,我不仅积累了火灾事故调查的经验,提高了火灾原因调查的技术,而且更进一步明确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提高了防火监督的技术水平。
(四)在日常工作中,我十分注重对辖区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重点工种、特殊工种等相关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岗位防火知识、防火技术和灭火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意识和防火灭火技能,取得了实效。此外,xxxx年xx月我被xxxx市协会南海代表处聘用为消防培训讲师之一,负责对xxxx单位开展消防培训教育。自聘任至今共到汕头、湛江、海南、广州等地开展了消防培训10余次,参加培训人员2000多人。
议,对当月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为上级领导制定下个月的工作任务提供参考。三是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工作,有效提高单位消防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四是做好案卷材料的归档工作。五是完成了xxx市公安局每年组织的执法考评工作。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我每年开展各种消防监督检查200多次,整改火灾隐患及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100余项,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30多场次;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我参与审核验收建筑工程80余宗,火灾事故调查13宗,为维护xxx火灾形势稳定和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学习更新知识。
察部队学院进行了为期三年的消防工程专业(函授)学习,于xxxx年毕业取得了第二个本科学历。通过这三年的学习,丰富了专业理论知识,并把它很好的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了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增强综合素质。
在做好自身本职工作的同时,我还努力学习电脑的操作:vb编程软件、office系列办公软件、autocad系列制图软件、视频编辑软件,使自己的工作效率有一个质的飞跃,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以上是我七年来从事的主要技术工作的情况,通过从书本上学习、从实践中学习、从他人那里学习,再加之自己的分析和思考,确实有了较大的收获和进步,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都有较大提高。我将继续努力,总结经验,把自己的工作做的更好,为xxx地区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6
消防工程师行业人才短缺,加上职业证书的专业性强,职业对口程度高,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政策一经推出,让不少从业人员敏锐洞察了证书的良好发展前景:随着消防领域新政策的出台,执业证书将成为刚性需求。行业持证专才的缺口巨大,越早取证,越早受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消防工程师报考问题汇总,欢迎阅读。
2017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的考试时间安排在11月11日、12日,周六、周日。网上报名时间预计为8月份左右。
凡报考2016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并完成缴费的考生(含缺考考生)均为老考生,在报考2017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只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即可,无需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即可报名成功。
个人承诺栏由考生本人签名,单位意见栏须盖单位公章,公章文字与所填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合同章、财务章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印章视为无效。条形码需打印完整,无法显示时应更换浏览器重新打印。
必须携带原件送审,复印时请将原件用复印机直接复印,不得自行改变尺寸,扫描件、照片打印等形式均视为无效。
身份证复印件须将正反两面复印在a4纸同一面,人像、文字信息及纹理须清晰可见。各类证书复印件须将带有姓名、编号、照片等信息的内页,竖向排列,复印在a4纸同一面。
工作年限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并与报名表中单位公章一致。工作证明需明确工作年限和消防专业年限,如现有单位年限不足,需补齐前一家单位工作证明。
2002年以后毕业的(大专及以上)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网站(学信网)打印的在有效期内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注意:备案表上应印有二维码。
社保缴费记录单可至社保部门打印,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者至社保部门网站下载带有电子业务章的明细表。
以个人名义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各省人事考试网报名。可以个人携带材料现场审核,或由单位携带参考人员材料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可以由他人代审核。
一般情况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先审后考,部分省份除外,具体各省市考试通知中会写明。
各省市人事考试中心仅收取考务费,在现场审核通过后,才能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才表示报名成功。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重点单位、消防队、建筑设计院、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等才可以证明您从事了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7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免考科目和免考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连续的2个考试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8
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廉洁奉公,公司利益高于一切。
二、服从工程部领导,现场工作听从主管领导调遣。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认真熟悉图纸、施工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及操作规程等。
四、参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招标、投标及评标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解决有关问题。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严把技术关,质量关,及时跟踪会审记录的完成情况。
五、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跟踪,并对检查所发生的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做到准确无误。
七、每天做好巡视检查工作,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如若超出本人权限内,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八、严格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及安全。如若发现进度、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所发生问题及时的提出整改意见。
九、参加工程协调会及监理列会,再例会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办法。
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坚决不允许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十一、负责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十二、审核签署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十三、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和检查。
十四、保管好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不得丢失,毁损,工程完工后向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十五、协调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及移交。
十六、完成公司交代的相关事宜。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9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level。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10
电气工程师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对“全国电气智能应用水平考试”进行联合认定,参加考试合格的学员可获得信息产业部人才交流中心,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颁发的相应级别认证证书和成绩单,电子注册到中国人事人才库备案,全国通用证书可在网上查寻,它可作为学员职业能力的证明,也可作为企业单位选聘人才和提干的重要依据。
电气工程师的报考大致可以分为下面几个步骤。
1,填写报名表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我们办理任何业务都需要经过的手续。
2,由于现在的网络非常的发达为我们报考提供了极为便利的工具,但同时也增添了不少的问题,而其中之一就是网络上报考信息不小心写错,因此报名表提交之后一定要电话确认。
3,准备两寸蓝底照片四张,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以上信息全部扫描电子版传给报考老师)。
4办理报考费用,参加培训和参加考试,需要提前办理报名费用,智能楼宇管理师的报考也不例外。
5等待接收培训课本和收据以及相关报考信息,可以先自己学习,以便于更好的为考试做准备。
6,统一参加培训和考试,大概一周时间,一般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7,等待证书下发!
考试内容包括6-7门专业基础课(电路与电磁场、电气工程与设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检测与转换技术、工程经济分析、现代电力电子技术等)和专业课程(智能建筑专业:电气工程与设置安装、卫星与有线电视工程、消防工程、通信与网络工程、电梯安装楼宇自动化、安防监控系统、暖通空调系统自动化、扩声与音响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等)。(智能工控专业:传感器、变送器、智能仪表、采控模块、工控机、plc、变频器、触摸屏、组态软件、有无线远程测控系统等)。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11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12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的窗。
三、室外消防栓系统。
18、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
19、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1、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其他建筑的室外,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0,净宽可不小于80cm,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13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术人员。
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载明理由。
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
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册的;
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
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期。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市范围内执业。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
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律责任。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
密。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处。
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
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
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料,询问有关事项;
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
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
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理。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的。
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
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
法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14
智慧消防是指通过物联网传输终端、火灾探测器、nfc智能电子标签等方式采集消防信息,通过通讯网络传输消防信息,实现消防数据的显示、监控和分析,通过构建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智慧监控系统。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智慧消防工程师报名费用及报名条件,希望有所帮助!
报名费三科来大概200元左右,这个收费一般都不贵。智慧消防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培训考试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考试均设智慧消防理论(上午段)、智慧消防实务(下午段)两个科目。
1、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5年;
2、取得中专(含高中)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1年;
4、消防工程、建筑信息技术、计算机、通信工程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5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3年;
3、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2年;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10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3年;
智慧消防的市场前景有多大。
智慧消防的推动在如火如茶地进行中,很多人都好奇在现今如此强力政策的.驱动下,智慧消防究竟有多大的前景,值不值得自己投身于这个行业,今天我们来做一下详细的解答。
根据中国产业网等权威组织提供的资料,在市场化的推行下,消防行业市场规模逐渐形成。下游产业链主要包括:住宅和办公楼、商业用房等民用建筑市场;冶金、电力等行业应用市场和消防部队装备市场,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消防经费,测算2017年消防市场容量合计约亿元,消防产品市场规模是亿元,消防工程市场规模亿元。并且估计2020年消防市场规模可达5200亿元。
而“物联网+”趋势已经不可逆,这数千亿的市场中,基本都是智慧消防将要进行铺设的区域,如此看来智慧消防的市场前景还是十分明朗的。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15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1个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一)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第四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3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3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16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2,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工作技术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符合(一)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xx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日期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17
2016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就快到了,为了解答大家关于消防工程师的一些疑问,百分网小编带来消防工程师的考前必看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更多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网!
(一)毕业前和毕业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在“满×年”的计算上,可以从从事消防技术工作时间计算到考试当年的年底。
(二)取得与消防工程专业无关的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三)公安消防部队在职人员取得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或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并符合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均可报名。公安消防部队在职警官从事防火、灭火工作年限可以视为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其他岗位的工作经历和士兵岗位的工作经历不能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四)从事消防技术工作主要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包括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以及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工作;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消防研究、消防教学工作等。
(五)鼓励建筑设计院和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人员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其所从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工作年限可以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六)合同制消防员和辅助执法的消防文员工作年限对照公安消防部队在职人员要求处理。
(七)在异地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可以报考本省的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但二级注册工程师资格只在本省有效。
(八)外籍考生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考生目前不能参加考试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其免试条件要求的有关问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167号令)以及人事部、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包括土木、结构、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并采用专业分类命名执业注册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不属于该范围。此外,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如实行一二级分级管理的,以取得相应专业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作为免试条件。
举例说明更易懂
提问:
回答:
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免考条件规定的评聘高级工程师是指消防工程专业或是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名称请参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附件一《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
应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处理。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18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符合上述有关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20xx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xx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19
20xx海南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共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其中《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为客观题;《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客观题科目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方式,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必须在2个连续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考生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内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考生必须注意: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答题工具作答;。
(三)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 篇20
人社厅发〔2016〕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1月25日。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1
咨询工程师(投资)。
4月15、16日。
2
注册建筑师。
一级。
5月6、7、13、14日。
二级。
5月6、7日。
3
护士执业资格。
5月6-8日。
4
会计(初级)。
5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5月20、21日。
6
监理工程师。
7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8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9
卫生(初级、中级)。
5月20、21、27、28日。
10。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月3、4日。
11。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6月10、11日。
12。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6月17、18日。
13。
一级注册计量师。
14。
土地登记代理人。
15。
会计(中级、高级)。
9月9、10日。
16。
一级建造师(10个专业)。
9月16、17日。
17。
注册测绘师。
18。
价格鉴证师(收尾考试)。
19。
通信(初级、中级)。
20。
注册设备监理师。
9月23、24日。
21。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22。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9月23、24日。
港口与航道工程。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23。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4、15日。
24。
拍卖师(纸笔作答)。
25。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26。
出版(初级、中级)。
10月15日。
27。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10月21、22日。
28。
造价工程师(土建、安装)。
29。
矿业权评估师。
30。
注册城市规划师。
31。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10月22日。
32。
统计(初级、中级、高级)。
33。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10月28、29日。
34。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
35。
注册安全工程师。
36。
经济(中级)。
37。
经济(初级)。
38。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11月4、5日。
39。
资产评估师。
40。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11月11、12日。
41。
42。
税务师。
43。
拍卖师(实际操作)。
11月18、19日。
44。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各地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