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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管理制度【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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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管理制度旨在明确管理职责,提升工作效率,保障组织运行顺畅,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是否能有效推动整体目标的实现?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专职管理制度【范例4篇】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专职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在科长领导下,负责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二、开展医院感染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每年组织对医护人员进行1-2次医院感染、消毒隔离、传染病防治知识、医务人员自身防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

三、具体负责医院感染发病情况的监测,定期对医院环境卫生学、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汇总、分析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制定控制措施,并督导实施。

四、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医院感染的各种监测资料,及时向全院反馈并按规定上报。当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暴发时,协助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协助医教科、护理部实施。

五、具体负责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的调查分析,协助拟定合理用药的规章制度,并参与监督实施。督促和协助检验科定期总结各科室临床标本细菌培养及药敏实验结果,并向各临床科室反馈,以供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时参考。

六、配合医务部、护理部做好医院感染管理质控工作,协调各科室、各部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并提出业务技术指导。

七、协助对购入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质量进行审核,对其储存、使用及用后处理进行监督。

八、积极参与开展医院感染的专题研究。

专职管理制度【第二篇】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接受消防机关的检查指导。

2.在部门经理领导下建立健全饭店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应急方案;组织实施饭店防火委员会的各项计划、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3.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增加员工的防火意识,提高员工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觉性。

4.协助部门经理搞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和培训工作,并开展各种形式的`防火演练活动。

5.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对店内的要害部位进行定期检查,报告情况,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火险隐患。监督指导各部门落实防火安全制度。

6.发生火灾时组织、带领义务消防队进行自救,并配合消防机关扑救火灾,保护现场,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参与调查火灾原因。

7.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8.定期向部门经理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提出消防管理工作的建议。

专职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

森林火灾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组建。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位依法登记;

(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

(四)管理主体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主。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章 建设规则

第六条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的乡镇、街道,下同);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

(三)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园区;

(六)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乡镇、街道和园区。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建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包括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等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他乡镇、街道和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第八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与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撤销前10至20个工作日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并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将政府专职消防员逐步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乡镇、街道、园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亦可委托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中,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所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或者管理机关(机构)负责招录;单位专职消防员由其所在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或者主管单位负责招录,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政府专职消防队聘用事业编制岗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主要承担消防宣传培训、协助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消防文员,还应当具有建筑学类或者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其定级、晋级、任职、续任等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应当经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和遵纪守法教育,并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和力量配备、装备配置的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有关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监管。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消防监督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其指挥。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免缴车辆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地或者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偿额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补足。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条件具备的,对骨干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单位的实际,合理确定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中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执行;尚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生产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补贴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有假期和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消防职业公益性、高危险性的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积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给予专职消防员适当的优惠和照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不影响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其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消防车(艇)或者消防器材装备用于非消防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xx年12月31日发布的《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

专职管理制度【第四篇】

1、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的规定,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3、负责编制压力容器选购计划,参加验收检查,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等工作。

4、参与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和有关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6、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7、及时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工作。

8、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11、完成其他有关设备管理工作中本部门负责人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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