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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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篇1
近年来,烟花爆竹经营环节连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暴露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经营条件仍有待提高,未形成系统的安全技术标准等问题。《规范》的出台是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必然要求。新行业标准的出台,将部分不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明确,有利于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环节,降低和减少安全风险,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根据《规范》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外部距离方面,《规范》明确规定了零售店(点)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加油站等重点场所的外部最小距离为100米,其他场所最小距离为50米,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公斤,专柜不应超过100公斤。零售店(点)可按照店面面积的大小确定烟花爆竹产品的存放数量,最少的可存放50箱,最多的可存放300箱。
《规范》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可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开展销售经营,并对建筑结构进行了明确规定。
有了这个标准参数,今后各地监管部门就有了执法依据,不用担心安全责任问题而无限制地加严控制了,更能体现监管部门的人性化管理。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副司长张兴林在宣贯会上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意识,坚守原则,坚持标准;要准确把握好《规范》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规范》,做到全覆盖,让烟花爆竹经营者尽快熟悉和了解相关要求;要从严许可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解除烟花禁令2023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为了杜绝在施工现场及周边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管理的制度
2、现场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如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
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
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现场及居民楼3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可燃物,洒水。
7、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每起罚款500元。
8、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9、施工现场要实施24小时值班制,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
10、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11、制定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方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三、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仓库、门市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仓库、柜台内严禁吸烟。
七、仓库、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篇4
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采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并与批发单位签订供销合同。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用火;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篇5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全生产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范,包括特种作业货车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这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二、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管理制度
(1)企业需使用的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买。
(2)烟火药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烟火药原料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后应经过化验和工艺鉴定后,方可使用。
(3)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危险晶按照规定的地点、条件存放,并确定专人保管。
(4)凡领取、使用爆炸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要严格审批手续,限量领取,按量发放。
(5)及时回收剩余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私藏。
三、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和制止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不安全行为,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减少或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过程安全进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查思想(检查各级管理人员、所有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查制度(检查企业中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查管理(检查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查隐患(检查事故隐患和隐患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查安全设施、工作场所及作业环境(检查各种安全设施,如接地、接零、避雷、防火、防爆、检测仪表等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查设备、电气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检查工作场所和作业环境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安全检查制度应有以下内容:
(1)心明确安全检查的范围、负责检查的人员。
(2)明确安全枪食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或者一般性、专业性的)及检查周期。
(3)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安全标志、隐患整改、工艺、检测仪表等方面的检查内容),以及检查记录保存时限。
(4)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则、对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及复查要求等内容。
四、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隐患的登记、处理、落实整改和复查责任人。
(2)明确整改的具体要求。一般采取当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等方式。能够当场整改的一定要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存在危险性较大或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坚决实行停业整改。
(3)整改后要及时进行复查验收,凡复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严格考核各车间、部门、班组、个人的落实情况。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章操作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惩罚。情节较轻者,应责成责任人写书面检查,或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学习、辞退等办法予以处罚。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伤亡事故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1)应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及企业特点,划分事故等级及类别。
(2)按事故种类,明确事故的主管部门或负责人。
(3)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报告程序(如当事人直接或逐
级主管负责人,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或医疗救护等)。
(4)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明确处理原则,明确上报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5)明确调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的组织调查人员)。
(6)明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保证职工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乃至工厂财产安全的前提。使所有从业人员了解其工作环境的危险性及危害性,懂得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铭记曾经发生过的那些血的教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领导干部安全教育、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专(兼)职安全员培训教育、新工人的人厂三级(工厂、车间、班组或岗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调换岗位工人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以及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的安全教育、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和临时来厂工作人员安全教育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有以下内容:
(1)明确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如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新进厂员工、转换岗位员工、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3)明确各类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安全基本技能、常识等)。
(4)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资格要求、培训时间、考核方式、培训方式(脱产学习或日常教育等)。
(5)明确哪些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钻孔和烟火药的干燥、包装、中转、储存等直接与烟火药接触的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应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并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布点规划。布点规划应结合本行政区人口数量和区域面积及消费水平统一平衡,严格总量控制。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布点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提交县(市、区)安委会同意后实施。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增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
第二章 零售经营许可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临时零售网点可实行专店、销售棚、摊床销售。 (四)长期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当专店经营场所面积大于100㎡(或长度大于等于18m)时,应设置2个以上安全出口。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体育馆、客运站、火车站、宾馆、饭店、洗浴、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等人员聚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周边无贴邻建筑。 (五)与10kV以下箱式变压器距离不应小于3米,距杆上式变压器不应小于5米,与铁路保持4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临时零售网点的面积不应大于20平方米,摊床长度不应超过6米,货品高度不应超过2米,周边50米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七)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内严禁吸烟、不得有明火点,摊床销售30米范围内禁止吸烟、动火。 (八)长期零售点应设置监控设施。 (九)零售经营者应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许可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核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限存数量: (一)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小于2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6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72千克); (二)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20㎡(含20㎡)、小于4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7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84千克); (三)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40㎡(含40㎡)、小于6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8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96千克); (四)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60㎡(含60㎡)、小于8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9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08千克); (五)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80㎡(含80㎡)、小于10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0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20千克); (六)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100㎡(含10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1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32千克); (七)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6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72千克); (八)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相应经营场所储存数量。 第七条 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长期零售点还应提供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或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据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每年向社会通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第十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零售经营者应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跨行政区域(县、市)采购烟花爆竹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运输许可,并使用符合规定的防爆车辆。 第十二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设立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中转库)。烟花爆竹展示场所严禁摆放有药样品。不得将烟花爆竹展示场所作为零售经营场所使用。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七日。各县级安全监管局在每年春节销售期起始的30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网点布点规划及数量。申请人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应在销售起始日前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烟花爆竹的品种和限存数量,零售经营者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对申请长期零售点的,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派人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转包、分包、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购销管理制度、夜间值守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十七条 长期零售点应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屋面应由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烧体制成,吊顶龙骨及吊顶板应为不燃烧体。严禁使用棚式及其他临时性建筑作为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长期零售点内不得住宿,临时零售网点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守。 第十九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第二十条 临时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应向社会公告废止经营许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配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做好剩余烟花爆竹的登记签收代存工作,严禁在未经许可的地点存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零售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231号)、《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 [2013]2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省级以上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长期零售点:由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长期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场所。 (二)临时零售网点:由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春节期间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临时场所。 (三)贴邻: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可视为共用外墙的建筑形式。 (四)同一建筑: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可视为共同使用同一基础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