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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财务的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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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财务的管理制度1

1、统计报表是医院的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出院外。

2、统计报表生成后不得擅自修改。

3、统计报表必须按时间、口径、范围报送。

4、统计数据报表按期装订、分类、专人管理并归档。

5、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调阅必须登记。

6、禁止外单位调阅统计数据报表,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医院医保财务的管理制度2

1、医院统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

2、医院统计人员必须保守医院数据信息机密。

3、定时采集门诊、疗区及其他工作数据。

4、准确、按时进行数据计算机录入,原始统计数据不允许擅自更改。

5、数据统计工作必须按:校对、校验、审核、报出及归档程序进行。

6、定时、定期按统计口径上报数据报表,不得延报、迟报。

7、如发现统计数据报表错误必须及时通报处理。

8、妥善保管原始统计数据资料。

9、统计室的原始票据废弃纸纸需销毁时按医院票据销毁程序、渠道办理。

10、统计数据备份必须按期进行,备份介质异地分存。

11、计算机统计数据库专人管理。

医院医保财务的管理制度3

1、病案室、统计室工作制度

(1)做好病历保存工作,不得丢失。

(2)负责给每位就诊的医疗保险者建立病历,并在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而与普通病人加以区分,便于管理。

(3)对检查医疗保险病历提供借阅支持。

(4)提供相应统计数据。

2、门诊部工作制度

(1)负责登记好每位医疗保险的门诊、住院患者就医信息。

(2)出诊医师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进行诊疗,在门诊病历上如实记录医疗保险、患者每次就诊的诊疗项目,要求门诊病历与处方相符合。

(3)门诊医师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出现作假情况。

(4)做好医疗保险的宣传及解释工作。

3、结算人员工作制度

(1)临床各个科室结算人员必须对患者的住院费用与医嘱进行认真核对,在患者出院当日进行准确结算。

(2)医保办及住院处相关结算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与患者结算住院费用。

(3)住院处指定相关结算人员定期向上级医保部门报送结算信息及纸介,并负责查找未结算人员名单,使上级医保中心及时划拨已发生的住院费用。

4、药械科工作制度

(1)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处方,分别保存。

(3)药品单价费用超百元或每张处方超 500 元需到医保办审核,盖章批准方可领药。此处方要单独存放以备检查用。

(4)为检查提供相应处方。

5、医务科工作制度

(1)负责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质量。

(2)定期组织对门诊及住院病历进行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检查工作。

(3)配合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4)负责医疗保险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5)做好单病种诊断治疗、病历书写、费用限制等管理工作与检查工作。

6、计算机室工作制度

(1)负责医疗保险网络的维护工作。

(2)负责医疗保险软件的建设,包括预算、联系、软件的开发。

(3)负责全院网络的建设工作。

(4)负责计算机的培训、维修工作,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医院医保财务的管理制度4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医院医保财务的管理制度5

为进一步密切县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机制、高效运行管理机制,实现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三医”改革中的杠杆作用,整体提高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县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基金总额预算包干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额预算,及时结算。

2.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

3.分期预拨,定期考核。

4.积极推进,平稳过渡。

二、基金预算

总额预算。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当年筹资总额扣除增量基金风险金(与上一年相比筹资增量10%)和大病保险基金进行预算,将95%的部分作为县域内协议医疗机构总体预算基金,交由县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包干使用,负责承担参保居民当年门诊和住院、按规定支出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外住院(不含大病保险对象)等规定的报销费用,5%的部分为合理超支分担预备金。

三、基金预拨

实行按季度预拨。县财政局根据确定的预算总额,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当季基金拨付至牵头医院。牵头医院要开设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于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局、县财政局报送基金财务报告。

四、基金结算

(一)结算方式。由牵头医院按月对县内外各级协议医疗机构的即时结报、非即时结报材料(含门诊统筹、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等)进行审核,确认后由牵头医院对各级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补偿费用及时结算支付。

(二)审核结算内容。依据临床路径、按病种付费和DRGs(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情况审核结算,同时审核报补材料的完整性、初审内容的准确性、大额及异常费用真实性、转诊转院的规范性等。

(三)审核结算时限。即时结报按月据实结算,审核不超过20个工作日,结算支付不超过5个工作日;非即时结报审核不超过25个工作日,结算支付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结算支付考核。牵头医院先按结算支付总额的90%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支付,余额10%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协议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进行考核后再行支付。

五、结余基金分配

年度医保基金包干结余部分原则上按县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实际结算占比分配,由牵头医院提出分配计划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拨付到县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包干出现不足的,原则上按县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实际结算占比分摊。

六、基金监管

县医保局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总额预算包干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县医保局派驻总会计师对总额预算包干基金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要建立对牵头医院和协议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日常稽查和“飞行检查”;建立智能审核系统,提升软硬件系统的功能,在数据监控方面做到精准,加强重点疑点的判断和分析能力,建立临床路径、按病种付费和DRGs(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审核结算系统;通过数据管理和软件提升医保基金监控管理力度;对协议医疗机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专家库制度,专家库负责协议医疗机构对结报材料审核结果、结算支付、检查处理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形进行复审,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建立医保基金支付审核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参与专项检查、日常稽查和“飞行检查”。

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公开制度,医保基金结算支付情况按季公开;建立异常情况监测机制,牵头医院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医保局报备并提出督查处理建议。

县财政局要掌握基金支出情况,指导督促牵头医院落实执行医保基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

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及管理情况的审计,进行审计监督。

牵头医院自身的已审核结报材料,由医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全部复审。医保支付牵头医院要按照规定的审核结算时限办理相关事项,出现审核或拨付不及时、不规范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情节严重,造成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七、绩效评价

县医保局对总额预算工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考核指标运行情况、医保协议履行情况、举报线索及督办反馈机制、智能审核系统建设情况、转诊转院手续规范程度等。建立基金管理奖惩机制,对考核中执行总额预算工作较好的协议医疗机构予以奖励,对考核中发现违规违法的,扣除违规费用并予以处罚,违规及处罚费用从涉事医疗机构当年结算资金中扣除,不参与县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包干结余分配。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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