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管理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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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管理制度篇1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村、乡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六、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八、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
九、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护林员管理制度篇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护林员脱贫政策,切实加强森林管护,现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职责和制度:
1、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2、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进行扑救。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监测发现的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
6、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7、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记录,每月不少于20天。
8、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报告村委会。
9、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10、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护林员相关责任。
11、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委会有权责令护林员整改或者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职责,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12、护林员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号之前将日志交给村委会审核签字。对于填写不规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对于三次填写不规范,且不更改的,村委会有权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员,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护林员管理制度篇3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经营者)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二、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协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生产。
三、执勤时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进山登记证明书》,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禁止其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离开执勤岗去巡护森林时,要在执勤岗护林员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联系电话号码。
五、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办理了《进山登记证明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报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有事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安排有关人员代替执勤或巡护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应及时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在执勤岗外墙或进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处,让进山入林的人员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火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病虫害灾情,应尽快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九、协助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展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和温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生产、施工活动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十一、上岗执勤或巡护森林应佩带身份识别卡,携带护林员证,并穿戴制服,巡护森林时还应携带柴刀、望远镜和移动电话。
十二、做好执勤或巡护森林情况、气象和交接班记录,保持执勤岗卫生,保管好执勤设施、设备,保护好责任范围森林防火设施,保持通讯畅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努力学习保护森林业务知识,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时刻掌握林区动态,爱岗敬业,正确履行职责。
护林员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护林员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管理、培育和发展林区森林资源,加强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保障林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设置、有效管理项目护林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班玛县林业局根据生态工程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需要所聘用直接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护林人员。 第三条 护林员的选聘原则是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处事公道、身体健康,能胜任护林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队伍是班玛县林业局在基层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直接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护林员由所在乡镇负责具体管理及工作安排,由林业局负责技术培训及考核。 第六条 护林员的编制由局以管护站为单位,根据辖区管护面积、管护难度及实际工作需要核定。 第二章 项目护林员聘用与辞退 第七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 护林员由各乡镇、各管护站根据工作需要及编制实行考察推荐,县局组织实行公开选录,在公开选录阶段,各乡镇政府、县林业局要切实履行公开、公平的原则,则有录取社会护林员,坚决杜绝不公开录用,导致“世袭制”,“亲戚制”继承的现象发生,确定后签订《班玛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报防火办备案。 第八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九条 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统一及民族团结,自觉贯彻、执行、宣传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当地护林公约、乡规民约,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热爱林业工作,熟悉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山情、地形、林情。 (三)、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岁以上、55岁以下,身体健康满足护林工作需要。学历高、或者曾获得乡镇级以上嘉奖和优秀的青年可凭相关手续优先报考社会护林员职位。 (四)、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吃苦耐劳,为人正直,办事公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敢于同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自备有通讯工具、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者优先。 第十条 护林员实行管护区承包制,承包期为1年。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护林员因不履行职责、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需要在承包期内辞退或更换新的项目护林员,管护站需及时按选聘条件和程序推荐新的拟聘人员,报林场、林业局审批、局天保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乡镇报县局同意后予以辞退,解除承包合同。 (一)、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行为的。 (二)、不服从管护站管理,不遵守管护站、林场、林业局规章制度,工作散漫,纪律松弛,情节较重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护林工作的。 (四)、管区内发生毁林案件,情节严重的。 (五)、管区内发生森林火灾、非法占用林地未能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六)、监守自盗采伐林木的 (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致使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损失的。 (八)、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与非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的。 (九)、破坏内部团结,影响管护站内部管理及工作正常开展,情节严重的。 (十)、被司法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 (十一)、道德败坏、社会舆论较差的。 (十二)、从事其他活动,对林业形象造成损害的 (十三)、上级部门停止拨付项目护林经费的。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及局、场规定应予辞退的。 第十三条 年满55周岁或身体不能胜任项目护林员工作岗位的,不再聘用。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家、地方及局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 (二)、在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查,保护好责任区内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并做好每日检查记录。 (三)、及时发现并全力制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荒等破坏(危害)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并及时报告各乡镇。 (四)、积极协助执法人员查处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和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征占用林地、森林火灾案件。 (五)、督查并制止违章野外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参加扑救。 (六)、积极参加管护站组织的其他工作。 (七)、积极参加并完成林业局交办的其他公益林建设及病虫害防治等各项工作任务。 (八)、积极协调局、场与当地群众关系,妥善解决有关林牧矛盾和各种纠纷。 第十五条 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各种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二)、护林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护林工作提出建议,管护站及县林业局须高度重视,及时研究是否采纳。 (三)、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工资等待遇。 (四)、护林员在承包期间对解除合同或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宣布解除合同(考核)结果的10日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 第四章护林员管理及考核 第十六条 社会护林员管理纳入乡级管理工作当中,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督和管理,落实监管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县林业局要加强对项目护林员的监督、考核。每年年底,县林业局要组织以人事部门对各乡镇护林及社会护林员进行年终考核,并制定考核办法。管护站站长为项目护林员管理第一责任人,护林员因工作原因受到处罚时,管理第一责任人也须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 护林员实行划片承包制 护林员实行持证上岗支付,各管护站根据辖区面积、地形及森林资源、人员状况进行划片承包,将山头、地块、林班落实到每个护林员身上,签订管护承包责任书,县林业局工具社会护林员基本信息,管护面积等制成上岗证,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并根据承包责任书做好对护林员的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管护站对护林员按照局有关职工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严格考勤及上下班制度,严禁迟到、早退和旷工等现象发生,严格请销假制度。 第十九条 护林员原则上实行在管护站居住,集中管理,各管护站根据本站条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各管护站要加强对护林员的学习组织工作,定期组织项目护林员认真学习有关《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及局、场文件,并做好学习记录,不断提高项目护林员的思想认识及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根据安排,护林员要积极参加局、站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并加强自学,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隐瞒不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严禁一切形式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护林员的日常考核工作,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管护站检查护林员工作、学习及巡山记录情况,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依据。 第五章护林员经费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 社会护林员按照国家要求只享受国家每年拨付的工资外,无任何其他经费,县林业局在年底考试时可适当抽出资金对全年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护林员给予表彰,护林员每年均配发巡山记录本,巡山袖章等,均由林业局解决。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护林员在承包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护林员在担任护林员期间,责任区内无森林火情、违章野外用火,未出现森林病虫害,无偷砍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占用林地,毁林砍柴和破坏造林地、封山育林区及其他林业建设基础设施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措施得力,使国家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贡献突出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功的。 (五)、积极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作斗争的。 第二十六条 在承包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护林员无故不到岗的按旷工对待(旷工一天扣发500元),一个月内达3次、全年旷工累计达5天以上(含5天),予以辞退。 (二)、护林员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的,查获一次扣发当月工资200元,当月累计达3次的扣当年工资的50%;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给予辞退。 (三)、护林员在工作期间,不服从管护站管理的,不佩带护林标示的第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第二次扣发当月工资50%;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半年内累计5次的,给予辞退。 (四)、管区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每起扣发当月工资的20%。项目护林员未及时制止或发现后不及时上报的,第一次扣发当月工资的30%,第二次扣发当月工资的50%,一年内发生三次的予以辞退。 护林员管区内发生林业行政案件,积极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不予处罚。 (五)、管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的,每起扣发当月工资的20%。护林员不及时制止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第一次扣发当月工资的30%,第二次扣发当月工资的50%,一年内发生三次的予以辞退。护林员管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积极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的,可不予处罚。 (六)、护林员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区内发生重特大林业刑事案件的,予以辞退。 (七)无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督查,不尽责、不作为、不配合的,第一次扣发全月工资,第二次予以辞退。 (八)、管区内发生非法占用林地5亩以下,护林员未及时制止并上报的,扣发当月工资的50%;发生非法占用林地5亩以上(含10亩),护林员未及时制止并上报的,予以辞退。 (九)、管区内发生违章野外用火一次,护林员未及时制止并上报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300元。 (十)、护林员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区内发生草山火灾的,一年内第一次发生的扣发当月工资50%;第二次发生的,扣发全年工资的50%;全年累计发生3次的,予以辞退。 (十一)、护林员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一年内发生一次扣发当年工资的50%;全年累计发生2次的,予以辞退。 (十二)、护林员在工作期间,对管区界限、范围、山情、林情、社情、管护及防火形势不清楚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0元。 (十三)、护林员不积极参加学习及其他劳动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0元,并给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十四)、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经教育批评仍不改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0元,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护林员的考核:玛可河林区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玛可河林业共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其他地区由县森林 防火指挥部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护林员管理制度篇6
为全面加强我市林管员、天保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石漠化治理工程护林员(以下统称“护林员”)队伍管理,规范护林员行为,提高护林员管护工作实效,有效预防和保护林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护林员管理制度。 一、护林员聘用与辞退(一)护林员的聘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好,能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热爱林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2.原则上年龄男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常住在该村的居民,并熟悉当地村情、民情、林情。 3.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准确领会政策、法规、法律,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宣传林业方针、政策;能使用智能手机、对讲机、微信、QQ、林业管理 APP 等现代通讯设备与信息平台。 4.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 5.护林员原则是一年一聘,对经审批确定聘用的护林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签订管护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不合格则予以解聘。 (二)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聘或解除承包协议 1.有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 2.监守自盗毁坏林木和森林资源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打工、经商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4.管护区域内发生较大火灾、病虫害,发生林木盗伐2-5立方米,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等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5.发生重大林业案件但故意隐瞒不报,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6.生态护林员出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情况、或稳定脱贫后国家规定可以退出的; 7.符合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的解聘条款,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8.原则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国家、省级政策变动不宜继续聘请的; 9.违返所属乡镇(街道)制定的规定的规章制度并达到解除承包协议的。二、护林员工作职责1.护林员职责范围主要管护辖区内所有森林资源。管护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林地资源;保护好管护责任区内的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好围栏、界桩、宣传牌等护林设施;依法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并服从市、乡镇(街道)、村的安排和调配,按时完成所交办的各项任务。 2.负责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掌握相关林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3.负责责任区日常检查巡逻,重点防火期巡山护林每月不得少于 25 天,防火期巡山护林每月不得少于 15 天,并做到台帐日志记录完整清楚,内容真实可靠。对发现的森林火灾及野外用火、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人畜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破坏林业宣传碑牌等情况及时制止,同时报告乡(镇)林业站和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有关领导,并对现场拍摄照和录像,作好记录;对森林火灾应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4.服从市、乡镇(街道)、村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协助做好管护责任区内林木火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协助做好枯死树木的清理及送检工作;协助做好营林生产等其他林业工作 5.负责管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防止在保护区内发生乱砍滥伐、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珍稀物种及其他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毁林案件要保护好案发现场,并协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6.管好野外火源,发现火情及时上报防火指挥部门和当地政府,并积极参与扑救,作必要的现场取证和调查工作,协助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森林火灾发生时,火情所在村的所有护林员接到通知后必须 15 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其他村的护林员接到通知后必须 30 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服从调度和指挥。 7.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现砍柴、挖沙、开垦、开矿、采石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 8.监控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 9.服从领导,遵守工作纪律,要接受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10.护林员应积极参加植树造林,配合市、乡镇(街道)林管理部门做好植被恢复工作。三、护林员的考核(一)考核内容。分为护林员工作纪律和工作职责两部分,实行日常考核、抽查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报酬和奖金挂钩。 1.日常考核: 按月进行考核,生态护林员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交乡镇(街道)林业站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工程项目护林员(含林管员)和其它护林员由乡镇(街道)林业站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月进行考核根据护林员责任区内森林 资源管护情况和护林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2.抽查考核: 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护林员遵守工作纪律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作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年度考核:由乡镇(街道)林业站组织实施,根据护林员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一年内的消长和日常考核、抽查考核情况作出年度考核,作为护林员续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生态护林员由村(居委)按月进行考核打分报林业站汇总,工程项目护林员(含林管员)和其它护林员由乡镇(街道)林业站按月进行考核打分。 评分标准如下: 1.全年出勤率100%计30分; 2.台帐日志记录完整清楚,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 3.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全年无火灾火警计10分; 4.责任区内未发生的乱砍滥伐、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其他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计10分; 5.监控责任区内发生涉林违法行为,火灾、森林病虫害,及 其它自然保护区需掌握和了解的情况能及时上报市、乡镇(街道) 林业管理部门的计20分; 6.能够积极完成市、乡镇(街道)、村安排的各项任务的计20分。 扣分标准如下: 1.管护责任区内出现乱砍滥伐林木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每次扣20分。 2.管护日志记录不完整缺一项扣3分,记录虚假者或没有记录扣30分。 3.巡山护林每缺勤一天扣5分;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例会无故缺席的一次扣5分。 4.管护责任区内发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采挖珍稀物种及其他涉林违法行为每宗每次扣10分。 5.无故不服从调度或不参加护林工作的每次扣10分。 6.没有完成市、乡镇(街道)、村安排的工作,根据已完成情况扣5-10分。 7.不服从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人员的管理,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传播谣言、无理取闹者或在管理人员检查时,态度恶劣者一次扣 50 分。四、护林员工资发放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经考核合格后,按管护承包协议800 元/月(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支付管护劳务报酬。日常考核、抽查考核、年度考核扣减资金从管护绩效资金及 12 月工资中一次性扣减。 1.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发放当月护林员工资。 2.得分在81--89分的扣减5%护林员工资。 3.得分在71--80分的扣减10%护林员工资。 4.得分在60--70分的扣减20%护林员工资。 5.得分在60分以下的扣除当月护林员工资并予解聘。五、护林员的奖惩(一)护林员有如下行为予以奖励,奖励工资由处罚工资解决 1.积极深入调查了解,熟悉辖区四至界线,森林面积、种类、分布情况;坚持巡逻制度,协同责任区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工作。全年完成巡护天数150天,并认真、按时填报当月《巡护工作登记表》,做好巡护汇报工作。 2.及时制止盗伐、滥伐林木、侵占林地、猎捕野生动物、乱挖珍稀物种行为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受较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3.森林防火工作成绩突出或及时发现、上报森林火警、火灾,对组织及时扑救避免森林资源遭受较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4.及时上报涉林案件和火灾案件,保护好现场,对重大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有重要贡献的。 5.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市、乡镇(街道)、 村安排的各项任务,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 6.奖励金额、名额根据处罚工资的实际情况,由各乡镇(街道)确定。 (二)护林员有如下行为予以处罚: 1.因管护疏漏,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出现盗伐、滥伐林木、侵占林地、猎捕野生动物、乱挖珍稀物种行为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每项每次扣发工资 200 元; 2.未能及时上报森林火警、火灾,使灾害损失进一步加大的,每次扣发工资 300 元; 3.责任区内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火警、火灾没能预先发现和不能查明肇事者的,扣发工资 200 元; 4.违反工作纪律,不服从指挥调度,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 1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