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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安管理制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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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者、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

第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 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六) 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从事三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

(七) 国家规定设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

(四)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

第八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保安服务公司由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地级以

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内部保安组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营业。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

(一) 提供守护、巡逻等内部安全防范服务;

(二) 提供贵重财物和危险物品的押运服务;

(三) 提供公众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 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服务;

(五) 安全防范咨询;

(六) 经国家公安部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保安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客户公布。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期限、费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二) 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 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四) 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五) 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

(六) 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 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员学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保安员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保安员

第十五条 保安员是由保安服务组织聘用,依照本条例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台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保安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18周岁以上,55周年以下的中国公民;

(二) 身体健康;

(三)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 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资格;

(五) 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广东省保安资格证》。

第十七条 应聘保安员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三) 《广东省保安资格证》;

(四) 有效的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十八条 保安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保安员的社会保险由保安服务组织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保护服务单位的财产安全、维护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

(二) 保护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三) 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保卫组织;

(四) 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保安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 罚款或没收财物;

(四) 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五) 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六) 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七) 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八)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和上岗证,并按规定配带和使用保安器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本人或保护目标受到

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

在非上岗时间,保安员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由省公安机关监制,并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三条 保安员的制式服装、标志、上岗证和保安器械由省公安机关监制,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仿制和销售。

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单位保安员的服装、标志。保安员的制式服装,标志必须

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制式服装、标志有明显区别。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培训。

公安机关收取培训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应当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对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并经常检查培训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保安服务组织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本条例招聘保安员;

(二) 违反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标志和器械;

(三) 所属保安员在执行职务中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安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证件及保安器械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保安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由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或者保安员本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篇】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保安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章 保安员【第三篇】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023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 2023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篇】

为加强公司治安管理,保障公司人员、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物品等人员和财产安全,保证门岗出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

(1)无锡布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bwux)和布勒(中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bcmc)员工、区域内所有车辆;

(2)外来车辆、业务人员。

2、规定事项由公司保安负责执行,其职能归总务部门管理和监督。

1.厂区实行封闭管理。所有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生产区,必须携带员工卡或授权的临时通行卡通过门禁刷卡方能进出。

2.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和用餐时间进出工作场所实行开放通行,在工作时间内实行封闭管理。具体开启与关闭时间另见附件《关于电子移动门开放/关闭时间规定》。

3.公司员工进出管理规定:

(1)因公或因私事等原因外出,先通过门禁刷卡出入,再凭由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的《外出登记单》交到门卫方可离开公司,否则门卫不予放行;如果非机动车辆被封闭在厂区内需要驶出,需要出示出门单联系门卫开门。

(2)在规定上班时间前、下班时间后,非加班生产(工作)人员不得在厂区内逗留;倒班生产员工可按倒班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入厂,交班后30分钟内离厂。

(3)非工作时间员工不得入厂,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入厂,必须经车间、部门主管同意,并进行工号登记方可进入,否则门卫不得放行。

4.外来人员进出管理规定:

(1)来访人员,需先在门卫等候,保安必须先与负责接待人联系并得到同意、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会客单)、佩戴"访客证"、 "门禁卡"进入公司内。出大门时必须凭接待人签字确认的会客单、"访客证"、"门禁卡"一同交回门卫值班室。

(2)在非上班时间前、下班时间后,以及节假日,若因生产(工作)急需要进入厂区,必须先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主管或联系人通知安保部门,征得同意后在门卫办理工牌号登记手续。

(3)凡是外来的建筑、生产工程、安装等人员进入厂内,必须提前1-2个工作日在公司ehs部门、安保部门备案登记,包括指定的作业场所、周期、携带工具物品、人数等,凭有效证件办理出入证。施工期间公司保安人员履行检查、监督所有施工等人员遵守公司进出管理规定,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4)施工人员如果随身携带工具的,需要将物品清单提交给保安人员,方可进入指定工作场所。在离开工厂时保安应该检查其携带物品是否相符,否则不予放行。

(5)外来施工人员,与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相同;如有因工期要求原则上最长下班时间不得超过17:30分,在非常时期必须要下班后延长或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公司相关(阿拉文库☆)部门负责人应事先书面填写《外来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延长施工/安装、维修备案申请表》报安保部门同意,方可实施延长工作,且每天施工结束其全部人员必须由带队负责人统一出厂。

5.非工作原因找人不得入厂,由门卫电话通知(包括本公司人员)。

1.本单位车辆外出要有派车单,并核对随车人数(随车人员需要有出门证),对派车单未涉及人员不得随车出厂(司机除外)。如需外出,应补办出门手续,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2.凡是外来小车、货车、垃圾车、建筑工程车、其他特殊车辆进入厂区,按现行发放a、b、c车辆通行证的行驶线路规定执行,具体由保安根据驶入厂内车型、车种确定发放通行证,并向来客介绍车辆驶入的线路,若外来车辆不按规定行驶或停靠,将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3.凡是外来送货、提货、抢修、工程车辆进入公司前,都应该介绍或出示送入或带入的货物及物品,并接受保安的检查与核对,否则在出门检查货物与出门证不相符的将对其扣留。

4、车辆登记后进入厂区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与停靠,未经批准安保部门主管/经理批准,不得随意驶入生产区域。

5.员工及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外来访客小车仍按原规定一律从薛典北路东大门进出;从20xx年4月25日起,凡是外来送货、提货车辆(包括送/提货小车)、建筑工程车辆、垃圾车辆等一律从新庆路南大门进出;其他特殊车辆根据需要经相关部门或安保部门同意由门卫指定入内。

6.新设立的南门卫开放时间:早上8:00——17:30分。

7.门卫保安有权对进出公司内所有机动、非机动车辆的进行检查与指挥,驾驶者应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可拒绝进出。

8.上下班前后、休息日因加班,属于生产急件的货物车辆进出按照平时规定管理;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受理车辆出入厂区。若遇紧急特殊情况,相关部门主管应该事先通知安保部门主管/经理同意,可作为特殊放行。

9.公司员工私人车辆驶入厂区需停靠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外来小车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停靠在客户停车区域内;对于乱闯、乱停不服从安保人员安排的,将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理。

10.政府等特殊车辆保安应灵活处理,放行后立即致电相关部门或者有关公司领导。

1.设备出厂时应有销售部门出具的出门证;其它物资应有相关部门主管或授权人签发的出门证(并附物资清单);废旧物资出厂应有物流部门的出门凭证;所有物资出厂应经保安核实名称相符、数量一致后可放行,如与出门凭证不符,门卫不予放行。按财产归属管理权关系,凭单位(部门)出具出门证或证明放行(不能以个人签名)。布勒其他公司均要遵守我公司门卫制度。

2.在上班前和下班后时间,原则上不接受车辆、生产物资、其它施工物资出入手续(如遇特殊应急情况),有关部门主管必须在下班前事先通知安保部门并经同意,同时还要有相对应员工负责接应,方可进入厂内。

3.运送易燃、易爆然物品出入门口,严格按照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1.发现任何异常情况门岗必须扣留车辆、人员并做好登记,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上级主管。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物资与出门凭证名称、数量、零配件不符;

(2)驾驶员或发货人员不允许保安按规定执行检查;

(3)驾驶员或发货人员与门岗出现争执、侮辱、威胁门岗保安人员。

2.发货人员的任何要求,解释对门岗保安均无效,发货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公司物资流程管理制度。

3.门岗保安工作只对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无权处理异常情况。

4.门岗保安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礼貌待人,员工和有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执行本规定,尊重和支持门卫保安人员的工作。

本规定由安保部门负责制订、修改和发布,相关条款解释权属安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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