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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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一篇】
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和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升级办法》等文件要求,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我部从20**年开始,全面开展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工作。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经自评得分分,达到干部人事档案二级管理目标的标准要求。现将有关工作情况向你部报告。一、领导重视,强化责任
1.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保证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顺利实施。把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作为单位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成立以县委、组织部长为组长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落实一名分管副部长具体抓,配备一名专职的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一名兼职的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成立后,多次召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会议,加强了对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宣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重要性,明确各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补缺任务和补缺时间,要求各单位要以对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补缺工作,使档案材料补缺工作得以全面完成,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顺利和深入开展。
2.分管领导严格要求,奠定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扎实基础。分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领导意识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严格要求,每月听取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要求;并亲自与县直相关单位协调,抽调6名干部到档案室参加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
3.管档干部履职专责,确保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稳步推进。我部注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对管档干部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定期参加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上实行专职专责,一般情况下不抽调参与其他工作和不进行轮岗交流;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予以提拔使用,使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工作有冲劲,能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履职尽责做好工作,积极主动研究探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制定好干部人事档案5年发展规划和每年,严格按照规划目标和年度实施。
二、加强建设,规范管理
1.健全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我部认真履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十项职责,完善和健全了查(借)阅制度、收集制度、鉴别归档制度、转递制度、检查核对制度、保管保密制度、管理人员制度、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制度等八项制度建设,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使档案材料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2.加强硬件建设,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做到安全管护。在办公场所紧张的情况下,我部争取县委的大力支持,专门安排了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作为档案库,完善了“一库三室”;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的财务计划,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投入了20多万元,按照一级档案库的标准进行了装修,购置了配套设备设施:更新一批档案盒、档案皮、分类纸;安装灭火器、空调机、排气扇、抽湿机、温湿度表等相关设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六防”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此外,还按规定专门为档案室配置了切纸机、打孔机、复印机以及灭菌杀虫机等设备,使档案的保管与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加强。
3.集中管理,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安全和质量。我部针对各镇、县直各单位档案室硬件设施不完备、档案管理不够规范的情况,今年已对全县管理公务员人事档案50卷以下的单位的公务员人事档案,全部收归我部档案室集中代管,对管理公务员人事档案50卷以上的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我部专门派出工作人员对单位档案库和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了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实行跟踪管理。
4.动态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规范转递和合理利用。为了使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我部制定了《查(借)阅干部档案制度》,严格按查(借)阅制度提供利用,凭查(借)阅档案审批表查阅或借阅档案,并办理登记手续。档案一般不借出,特殊情况要借出,须经部领导批准,且规定借期不超过15天。转递的档案填写转递材料通知单,造册登记,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调动人员的档案及时转出,接收新档案及时退回回执。此外,配备了专用电脑、扫描仪和打印机,把所管辖的副科级以上的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信息全部录入电脑,档案信息查询、检索迅速,档案员利用信息数据对干部队伍进行统计分析方便快捷,能较好地为领导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认真组织,确保达标
1.加强归档和整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符合有关要求。为了做好归档和整理工作,把好装订整理质量关,我部重点抓了几方面工作。一是把好参加整理档案同志的业务培训关。集中参加档案分享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范例5篇”,并具体操作示范,严格要求参加整理档案的同志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时间服从质量,并由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进行复查,把好分类准确的质量关。二是把好目录打印关。由2名熟悉电脑且责任心比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目录打印工作。三是把好装订关。由一名责任心强、认真细致的同志专门进行装订工作,使档案装订规范,做到四面整齐。四是把好入库关。对已整理装订完毕的档案逐本验收入库,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翻工重新整理。通过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达到了材料齐全、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加工合理、目录清楚、装订整齐、新型档案夹和目录纸用品符合有关要求。
2.加强自查自纠,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从20__年开始,我部从县直有关单位抽调6名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组织人事干部,按照标准对每一个干部人事档案认真地进行查漏补缺,本着对每一个干部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对收集到的每一份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鉴别,做到手续完备,组织上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材料的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名;对不属于干部人事档案归档范围的材料及时转递或按有关规定销毁,力求使每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达到完整、真实、符合规定;对所欠缺的材料逐一登记进行追收及严格把关,确保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目前共追收欠缺材料800多份。
3.加强联系,及时领会和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我部能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学习有关的文件,认真领会和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积极派人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各种学习培训。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每半年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平时与上级部门的业务人员加强沟通联系,经常向上级部门的业务人员请教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并邀请上级部门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前来检查指导。
4.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全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总体水平有明显的提高。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狠抓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管理建设,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严格要求,每年结合组织工作会议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进行一次思想的教育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平时经常深入各镇、县直各单位进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对个别素质较低的管理人员建议有关单位进行调整,使全县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明显的提高。
几年来,我县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上级组织部门的帮助和具体指导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今后,我部将更加注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继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的投入,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干部的培训,切实抓好本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对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在完成全县科级干部人事档案分享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范例5篇”,加大力度对全县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和信息化管理,更好地保障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真实性,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达到更高级别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二篇】
近年来,我们把干部档案管理作为组织人事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在科学创新上作文章,坚持“科学规划、目标管理、典型引路、整体优化”,全市的干部档案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在推进组织工作科学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推进干部档案管理整体达标升级。
规范化、制度化是做好干部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来,我们按照全省推行干部档案目标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早起步、高标准的原则,确定了“市委组织部先行带动,县市区委组织部树立样板,全市推进整体达标”的三步走目标,出台了《长治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意见》、《长治市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实施意见》等五个文件;编辑了《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等级申报资料及范例汇编》;建立了全市干部人事档案网上联系平台,加强对管档人员的业务指导;严格了检查验收程序,边检查边整改,加快了达标进度。截止目前,我市44个500卷以上的管档单位中,达到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一级标准的24个,达到二级标准的8个。全省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等级申报资料及范例汇编》一书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二、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斩断干部选拔任用的“病源”。
选好用好管好干部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充分发挥干部档案管理功能,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关键环节。在这方面,我们做到了严把“三关”:一是严把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关。为了有效防止和克服“问题档案”造成的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拔”,我们变“任后接收”为“任前把关”,实行了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对拟提拔任职的市管干部进行考察时,由市委组织部档案主管科室负责档案任前审核,对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逐一审核、严格把关。凡未经审核,或材料严重涂改,或因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和材料虚假无法查清的,一律不提交部务会。近年来,因涂改档案中的出生时间,2名正处级干部被公开查处;1名副县长人选被取消任职资格;16名团职军转干部在量化考核中扣分。二是严把干部档案转递入口关。实行了新任干部档案报送和通报制度,制定了《新任市管干部档案评分标准》,从报送时间、审核和整理等方面确定了评分项目及标准,设置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规范新任干部档案的入口管理;对涂改造假或未按政策认定的干部档案不予接收,并限期整改,同时逐一记录涂改情况,经组织确认后装入干部档案正本;年终视报送情况进行通报。近两年来,因认定不准确返回报送单位重新认定的7卷,市委组织部改正认定意见的3卷。三是严把干部档案管理使用关。不断完善干部档案的日常管理,坚持“五不查”、“五不借”、“四不转”。两年来,因档案材料不全、整理不规范退回原单位重新分享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范例5篇”,不仅保证了干部档案的规范、有效管理,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组织人事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创新思路,特色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管理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挖掘档案潜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组织人事工作决策提供依据,是干部档案工作的重要职责。在这方面,我们着重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探索:一是建立特色档案,科学评价干部业绩。为了更加全面、历史地识别和评价干部,我们建立了干部考察档案和干部能力档案。在干部任免环节中,创新性地形成了《干部考察登记表》、《干部任前审查表》、《试用期转正考核表》、试用期满考察材料等一整套材料,涵盖干部基层经历、工作业绩、职务任职年限、考核、推荐、谈话,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的重要信息,在档案中再现了考察全过程。另外,重点收集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考试、学科带头人、重大科研成果等反映个人才能的资料,形成了干部能力档案。二是应用智能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我们自主开发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利用档案数据库进行智能化检索,使查阅纸质档案的工作量减少了30%;利用档案数据库直接生成《干部任免表》和《干部简历表》,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又能及时地分析干部人才队伍结构,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利用数据分析,服务科学决策。我们利用档案数据库,通过分类检索和统计,对干部年龄、学历、考核、专业技术及专长等有关信息进行科学分析,为实施干部的分类管理、选拔任用和换届工作较好地提供了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促进了干部人事工作决策的科学化。
以上是我们在干部档案工作中的一些做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要求,与兄弟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一是个别单位有时在“三个时间”认定上把关不严,纠正不及时;二是各单位档案管理水平不平衡,少数单位在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制度上不够严格,责任心不强;三是有些单位还存在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材料短缺和不完善问题,补充难度较大;四是公选、竞争上岗等反映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型材料收集力度不够,等等。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学习兄弟市和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提高我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
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
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
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
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
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
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
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
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
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
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
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
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
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
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
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
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
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
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
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
,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
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分享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范例5篇”,必须
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
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
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
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
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
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
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
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
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
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
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
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
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
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
,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
、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
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
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
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
,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
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
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
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
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
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
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
1号)同时废止。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
《人民日报》(2018年11月29日10版)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五篇】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干部工作的基础,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化,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逐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必须坚持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及有关文件为依据,立足收集整理,狠抓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提供利用。不断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与相关工作流程,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每一份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二、工作目标
我校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将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做好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编目、归档工作,充实和完善干部档案内容,进一步搞好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和完善工作。特别要在目前个人散材料较多的情况下,切实提高档案材料的质量,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档案的整理工作,保证每卷档案的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
三、主要任务
要按照中组部对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新要求、新标准对现有的人事档案进行逐一整理。并对于不能存放A4纸型档案卷盒或者老化影响实用的进行更换,使干部人事档案用纸、档案卷盒等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档案的有关标准。整理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归档、目录调整及卷盒的更换等工作。
四、当前我校干部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1、干部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部分材料归档不及时,有时导致一些资料无法弥补;内容不够细致,有些材料缺乏有效性的认定;工作要求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程度的脱节。
2、填写信息相对落后陈旧。如最近一次填写的职工履历表时间为20-年,个人履历、社会关系、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的变更,档案材料的短缺,都直接影响到了案卷质量。
3、档案管理硬件条件有待改善。随着近几年干部队伍的不断发展,处级领导干部数量的增加,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也日渐繁重。目前还存在一部分干部档案未能入盒装订,仍以散材料的形式装于档案袋中。档案整理过程中的有关设备如专用打孔机、碎纸机、档案卷盒等有待于补充和更换。
建立完善的干部人事档案,是使干部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规范的关键一环。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目前我部管档卷数较多,人员配备相对较少,面临当前较为繁重的整理任务,建议抽调政治和业务素质较好的党员干部及有档案管理经验的同志在相应独立的操作室进行集中整理,而确保整理过程中每个环节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争取保质保量完成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