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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人才库实施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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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人才库实施办法1

近日,滁州市纪委监委研究出台《审查调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整合纪检监察人才资源,建立审查调查人才库。

严格建库,整合办案力量。采取单位党委(党组)推荐、联系纪检监察室审核、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的方式,面向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在职干部,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纪检工作或具有经济、法律、审计等专业特长的在职人员遴选审查调查人才,目前全市按照组织指挥型、文字材料型等四种类型已遴选171人入库。

严格程序,统筹安排调用。市纪委监委组织部统筹安排、归口办理调用工作,相关纪检监察室商拟调用人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填写《调用呈批表》,报协管常委、分管书记审签后,由委组织部发函。同时为避免长时间、集中、连续调用,每人每年累计抽调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

严格管理,加强考核使用。抽调人员必须严守纪律,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工作结束后,由抽调纪检监察室出具书面鉴定,组织录入个人档案并反馈至被抽调人员单位,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表彰、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人才库实施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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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适应新形势下执纪审查工作需要,整合执纪审查资源,规范纪检机关执纪审查工作,遵义市纪委出台了《执纪审查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严把人才库人选政治安全关。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由市纪委分管案件监督管理的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执纪审查相关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的执纪审查人才库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履行人才库人员资格审查、借调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案件监督管理室承担人才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审查人才库人选由各县(市、区)纪委、市派出纪工委从本地本单位执纪审查人员中推荐,经集体研究后报市纪委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初审,初审合格的人选报审核小组组长、相关副组长审核,由审核小组研究确定。对首批入选人才库的人员报市纪委常委会审定,今后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继续作为人才库人员或符合条件需新增入库的,均按程序报审核小组研究同意后,退出或进入人才库。 

严守人才库人员入选标准。坚持把政治放在首位,人才库的人选必须是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秉公执纪的审查人员。坚持依规依纪,人才库人选必须是严格遵守执纪审查纪律,保密意识强的审查人员。坚持业务过硬,人才库人选必须是从事执纪审查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执纪审查业务,具备从事执纪审查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曾主办或参与查办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有影响的案件的审查人员。 

严格规范人才库人员借调管理。规范借调程序,坚持一案一借的原则,凡需借调人员开展审查工作的,必须从人才库中借调,由借调部门按程序报经审核小组批准后,由市纪委组织部办理借调手续,并送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明确管理责任,由借调部门负责对借调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借调人员遵守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及时掌握借调人员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借调结束时,由借调部门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对借调人员的表现作出鉴定,经分管领导审签,由市纪委组织部以市纪委名义向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同时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人才库实施办法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理一体化优势,提高全县审理人员素质和监督执纪执法水平,着力锻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作风过硬的案件审理人才队伍,探索建立包括审查调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在内的“案件质量共同体”。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案件审理人才库,是指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根据案件审理工作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程序,选录出具有较强案件审理业务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  县纪委县监委建立案件审理人才库,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全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中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共党员;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自觉遵守保密等各项工作纪律;

3.熟悉并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两年以上。

(二)专业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和案件审理专业知识的审理人才;

2.在侦查、审判、审计、财税、工商、金融、证券、国土资源、建设等领域有较高专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

第五条  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的选拔程序:

(一)推荐。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从委机关各室(组)和各乡(镇)纪委、各街道纪工委在职干部中择优推荐;

(二)审查。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提出推荐人选,呈报委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入库。

第六条  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根据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需要,抽调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审理室因其他需要,需调用审理人才库成员,应先征求其所在部门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审理人才的培养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采取定期培训、跟班学习、跟案见习等形式,安排审理人才库成员参与案件审理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库效能,提升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八条  县纪委县监委坚持边储备、边培养、边使用原则,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由案件审理室和干部室实施人才库人员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和业绩考核。

第九条  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应定期了解案件审理人才库入库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对入库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平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补充,使入库人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注销其案件审理人才库入库人员资格:

(一)因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案件审理活动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开阳县纪委开阳县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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