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_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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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培训教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公司领导、管理人员、全体员工及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参观、实习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条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通过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领导和基层管理人员具备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做到不违章指挥;员工能做到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不违章作业;外来人员在公司活动期间能提高安全意识,了解现场风险,服从现场管理,实现人身安全。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督促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并提供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支持,负责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一)安全环保处
1、负责每年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新入厂员工公司级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公司领导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组织开展公司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重新上岗人员、外来人员的安全培训。
3、负责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记录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情况。
4、负责对各单位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活动的检查考核。
5、负责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建立领导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台账,建立外来学习、承包商等培训管理台账、档案。
(二)人力资源处
负责定期识别安全技能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作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对员工的安全作业技能培训和对各单位开展经常性安全作业技能培训的监督考核。
(三)总调度室
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工艺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工艺安全培训,教育员工了解工艺系统危害,采用正确的工作方式避免工艺伤害发生。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对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变更内容的培训。
(四)各车间(部门)
1、负责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2、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当教育培训计划变更时,负责记录变更情况。
3、负责对新入厂、转岗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班组级安全教育的管理。
4、负责建立本车间(部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章培训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副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协助当地安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培训内容有: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五条其它副经理、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有: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
(三)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五)事故现场勘验技术及应急处理措施;
(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八)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九)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一)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的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六条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培训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班组三基管理及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七条公司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方法等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八条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一)新入厂员工(以调入、招收、分配、复转等形式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和实习培训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二)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实施,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公司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3、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企业生产的性质、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作业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新员工经公司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或其它部门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车间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车间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车间的安全生产概况;
2、本车间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职责;
4、本车间的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及保管方法等;
5、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新员工经车间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四)班组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级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1、详细培训本岗位的生产原理、介质特性、流程;
2、岗位生产的安全注意事项;
3、生产控制的主要指标;
4、生产控制的要点;
5、事故防范措施等;
6、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培训考核不合格,不能分配到岗位,必须重新接受教育至培训合格。
(五)公司新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情况,应留存相关培训记录。
第九条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教育
从事电气作业、金属焊接、起重吊装、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安全技术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具体执行公司《关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意见》。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管理台账。
第十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编制相应安全操作规程(法),对有关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日常安全教育:
(一)安全环保处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分解制定安全月度活动计划,各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二)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三)班组安全活动
1、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2、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应包括:
(1)学习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2)学习有关安全文件、通报、和操作技术规程等;
(3)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
(6)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开展安全技术讨论;结合事故通报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7)其它安全活动等。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五)安全活动日教育,每周一以班组为单位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六)安全环保处、党政办、人力资源处等应通过员工政治学习、利用录像、电影、宣传画、事故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七)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八)设备大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安全环保处配合主管部门和检修单位,进行停车前、停车中、检修前和开车前专门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检修。
(九)对重大危险性作业,作业前施工部门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开始作业。
(十)公司所有职工每年再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每年由安全环保处牵头,各单位具体组织一次全员的安全考试,成绩记入《安全操作证》。
第十三条复工、转岗人员安全教育
(一)公司内工作转岗、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二)员工违章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本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的同时,要进行离岗安全教育,离岗教育由车间具体实施,学时不少于8学时,并留存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留存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对承包商作业人员由安全环保处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由武保部发放入厂证,安全环保处保存厂级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基层单位保存基层单位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各单位开展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月度安全生产奖罚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相关记录
(一)安全培训、教育需求记录;
(二)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及变更记录;
(三)培训教育效果评价记录;
(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五)公司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及培训档案;
(六)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有关人员管理台账及资格证;
(八)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培训记录;
(九)厂级承包商、基层单位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普及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根据我厂实际情况,结合《安全法》、《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干部、职工、临时工、民工开展的安全教育。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的经理)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的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工伤保险政策、法律、法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其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八条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生产单位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其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公司级安全教育包括相关法规、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治及安全、本公司规章制度及生产性质、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部室生产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具体的安全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机台作业班组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每级安全教育必须由组织人进行考核,并实行三级安全教育跟踪卡制度,三级安全教育完毕后,跟踪卡返回人力资源部及质安部存档。
第九条 新从业人员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质安部负责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学时,并进行相关测试,考核结果入跟踪卡。部室生产单位级安全教育由部室生产单位级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十六学时。机台作业班组级安全教育由机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十二学时。各级教育均应有记录。
第十条 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有:安全新知识、新技术、安全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实习期间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操作,必须由持证人员带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规定进行复审。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厂安全会办公室对各级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安排和监督,各级安全教育和培训要完整、详细的书面记录,并要求培训人和被培训人签字确认,由后勤部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工作纳入企业培训教育年度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三篇】
一、单位全体员工每年六月各进行一次培训。
二、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下列人员应理解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理解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四、培训资料: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五、消防监控室值班操作员应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培训方式:
1、由保安部门组织召集对饭店全体员工的培训;
2、邀请消防部门专业人员授课;
3、结合本年度消防演练,组织培训;
4、透过制作墙报、宣传栏、贴图画等方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七、根据不一样部门的实施状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八、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进行再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其他监理人员和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
(五)各项中所列时间均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四条 公司新进场的职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方能上岗。
第五条 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2、 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3、 根据工程特点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第六条 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公司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七条 安全培训的实施主要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是指公司的有关专业人员或公司骋请的专业人士对职工的一种培训;外部培训是指公司劳动人事部委托培训单位对部分职工进行培训,从而取得上岗证或是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条 公司定期选派、安排公司领导及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以满足根据公司发展需要。
第九条 培训效果检查。
第十条 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