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的体现范文【优质8篇】
制度创新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治理效率、增强社会公平等方面体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能否实现可持续进步?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制度创新的体现范文【优质8篇】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制度创新 【第一篇】
关键词:营销创新营销思维保障体系
销创新就是根据营销环境的变化情况,并结合企业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实力,寻求营销要素某一方面或某一系列的突破或变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并非要求一定要有创造发明,只要能够适应环境,赢得消费者的心理且不触犯法律、法规和通行贯例,同时能被企业所接受,那么这种营销创新即是成功的。需要说明的是,能否最终实现营销目标,并不是衡量营销创新成功与否的惟一标准。
树立正确的创新观念。观念作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看法,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所谓创新观念,就是企业在不断变化的营销环境中,为了适应新的环境而形成的一种创新意识。它是营销创新的灵魂,指挥支配着创新形成的全过程,没有创新观念的指导,营销创新就会被忽视,仍然一味追求着传统的、已不适应新环境的模式。营销观念创新是企业营销创新的核心和前提。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类产品生命周期大大缩短,新产品层出不穷,知识在市场竞争、消费需求、科技创新等各个领域无所不在,并起着决定作用。营销观念的创新,需要企业从只满足用户现实需求的营销观念转变为不仅满足用户现实需求,还要创造用户潜在需求的新的营销观念。
培养营销思维。思维是认识活动的高级阶段,是对事物一般属性和内在联系间接的、概括的反映。企业要做好营销活动就必须具备营销思维。事实上,营销创新的切入点就在生活中,或者说就在消费者身边,正是营销者所关注的对象。如果缺乏营销思维,就无法把握住这些切入点,营销创新也就成了无本之源。
营销思维的培养要在营销人员的头脑中建立起一种营销意识也即工作状态。首先,要精通理论知识,运用这些知识去观察生活中的诸多事物,培养起在生活中运用营销的能力,自然能培养出营销意识;另外,做生活中的细心人,注意观察周围的事物“消费者”行为,深度挖掘营销创新切入点。
要有坚韧不拔的精神。面对复杂多变的营销环境,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广博精深的文化环境。营销创新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创新极容易受挫,或是被束之高阁,或是不敢执行。这样就打击了营销创新的积极性和开拓精神。所以,必须要有坚韧不拔的精神做支撑,确保创新的大厦不倒。关注体育的人都知道乒坛常青树瓦尔德内尔,他每次出现都变换新的打法,面孔虽是老的,但是打法却永远在创新。创新不一定成功,但这种精神却是可贵的,是营销创新所必要的精神。
组织创新。知识经济时代的营销组织创新,主要是从传统的等级制度转变为柔性的营销组织。从目前国际柔性组织的发展趋势来看,主要是建立起扁平化、网络化、智能化、虚拟化及全球化的组织。
一是扁平化。指企业通过技术网络同广大员工发生直接联系,而且使企业同消费者、研究机构之间构筑一个互动的信息反馈机制。二是网络化。它是使企业领导与广大员工众传统的等级制度关系变成非正规的网络关系,从而提高员工的自信以及经营效益。三是智能化。这既要求职工不断提高个人知识和智慧以及不断的超越自我,又强调企业的系统思考和知识的整合力量,以不断再造企业的无限生机。四是虚拟化。是依靠信息技术而建立临时网络,是一种灵活机动的新型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为了实现其目标,可以突破企业界限,在广阔范围内寻求各生产经营环节(如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生产制造、经营销售等)及各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一种形式。企业一旦完成目标就自行解散。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并节省费用。它要求管理者要具有很高的协作精神、协调能力及综合能力,要求企业组织形式及组织行为充分考虑这
市场营销技术创新。市场是技术创新的动力,是技术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属点,是技术创新的惟一检验标准。市场营销可以明确技术创新的方向,加速市场对技术创新的认同,加强营销部门和研发部门的沟通配合,提高技术创新的成功率。技术创新是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潜力转化为营销优势的创新活动,涉及从新创意到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和技术服务的全过程,市场营销的成功和市场需求的满足离不开创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方面的贡献。市场营销技术创新涵盖:建立以信息网络和配送中心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支撑;采用制、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营销方式支撑;以建立健全追踪市场状况特别是满足顾客需求的数据库为主要内容的动态科学决策支撑,努力扩大商品销售,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网络营销是塑造企业或产品的良好形象、积累知识、优势和经验、吸纳顾客广召人才的重要途径,具有营销成本低、环节少、方式新、范围广、全天候(时间长)等特点,有条件的企业应审时度势开展新型营销——网络营销。
营销制度创新。创新是指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对各种要素的一种“新组合”,它包括引进新产品和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新的技术、新的生产方式;开辟新市场获得原材料和新来源;实行企业组织新形式。制度创新是为了实现管理目的,将企业的生产方式、经营方式、分配方式、经营观念等规范化、制度化的创新活动。制度创新是把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等创新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又具有引导其他创新的功效,是管理创新实现的前提和保证。
加快政府职能创新。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减少行政审批,规范政府行为,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深化财政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运用计划、财政宏观调控,深化财政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运用计划、财政和金融等手段调控经济运行。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调整投资和消费关系,逐步提高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和管理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府管理信息化,加快实施电子政务、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
营销决策支持系统。根据预先建立的判定原则或模拟模型,为各种决策寻找最佳答案。广义地来看,人们的决策行动包括确定目标、设计方案、评价方案和实施方案四个阶段。
在确定目标阶段,主要是探查决策环境,进行数据和信息的搜集、加工、分析,确定影响决策的因素或条件。因此,在确定目标阶段实际上包含了问题识别和问题诊断两个内容。在设计方案阶段要理解问题,建立模型,进行模拟,并获得结论,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评价方案阶段要根据确定的决策准则,从可行方案中选择出最优或满意的方案。实施阶段中将所选择的方案予以执行,对实施结果进行监测,并根据反馈信息对方案进行修正和调整。实际的决策过程并非如此简单,各阶段可能是相互重叠、交叉甚至跳跃进行的,最终形成的决策是各个阶段多次循环往复的结果。
采用快速原型法来开发市场营销决策支持系统,然后再周期性地改进、扩展、修改系统,这是常用而有效地方法。对于MDSS(MarketingDecisionSupportSystem)总体结构形式基本采用层次型DSS。针对市场营销实践活动,以下我们着重谈一下在MDSS系统结构中三库即数据库、模型库、知识库的具体实现及管理。
数据库。DSS中的数据是和决策过程密切相关的,一切数据都要经过恰当的加工、浓缩。我们强调在MDSS中一定要面向模型,面向模型的生成与决策来设计数据库。在MDSS中,由于MDSS一般面向高层决策,所以决策过程除了需要企业内部数据外,还要应用到大量的外部数据,如市场需求量、市场价格、竞争情况等等。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采取了集成数据库即总数据库的方案,然后再利用数据库提取技术进行提取。当今市场环境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市场需求多样化与多变性决定了营销工作必须具有即时性与动态性。为此,我们将数据库细分为静态数据库与动态数据库。象企业生产能力、企业资本、营销人员数量等一般较少发生变化的数据则放入静态数据库,而如市场价格、库存、市场环境等一类经常发生变化的数据则入放动态数据库。这样一来就可以大大的提高数据库的利用效率与效能,很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时,在MDSS数据库的设计中应注重企业内部的实际信息流,注意实践中数据传递的路径和方法。
模型库。针对营销工作的特点,我们在模型使用上不仅要注重定量模型,而且还要注重定型模型。根据营销工作决策类型,我们基本上将模型分为预测类、投入产出类、优化类、决策类与不确定类等几大类模型。由于在MDSS使用中,每一个模型的生成与应用都需要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驱动,因此在MDSS中一定要强调模型管理与数据管理的结合,强调每一个模型都要从数据库提取输入数据及参数值,同时又将模型运行结果送回数据库。当数据发生足够的变化而要求模型变化时,模型也应能被修改。
知识库。由于营销环境的多变性与营销工作的非结构性,在MDSS中必须大力加强知识库的运用。在MDSS中,知识库主要用来存放各种规划、因果关系、各类营销专家的经验与成功企业的营销经验。此外,在MDSS中还应有综合利用知识库、数据库和定量计算结果进行推理和问题求解的推理机,这方面主要涉及到专家系统在MDSS中的应用。
结合营销管理决策过程,在MDSS开发过程中基本采用模块化方式,即先按营销决策支持系统的子系统开发出各专用DSS,再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扩展到整个MDSS。这种模拟现实市场营销管理决策过程来建立MDSS,其优点是整个系统易于理解与实现,同时各子系统、子功能的划分也基本符合企业内的组织结构型态。我们给出MDSS的子系统及各自功能模块如下:
第一模块:企业市场营销现状及机会分析。宏微观环境扫描与评价;市场机会分析;企业经营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分析;企业机会分析。
第二模块:研究与选择目标市场。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定及市场覆盖战略;产品定位。
第三模块:市场营销战略与策略制定。制定营销计划;资源配置方案;产品决策;价格决策;销售渠道决策;促销决策。
第四模块:营销工作的组织、执行与控制。营销费用预算及控制;计划执行与控制;盈利率控制;正负反馈。
市场营销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性的活动,强调营销因素即各子功能的相互配合和综合运用。而在这种模块化、分层系统中,各模块仅在市场营销整体功能的某一侧面为决策者提供支持,这样就易于造成各模块各自为政,实际上把最困难的综合决策问题留给了决策者。因此在子模块设计与模块集成过程中,必须注意模块间的协调与接口技术的应用。
参考资料:
1.芮明杰,管理学——现代的观点,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制度创新 【第二篇】
1.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
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即政府凭借特有的权威性,通过实施主动进取的公共政策,推动实现特定制度发展性更新的行为过程。在这种形式的制度创新中,由于新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政府)以“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实现的,因此政府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主要是:(1)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来促进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通过积累某种产品或要素,改变相对价值,引发制度创新。(2)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制度创新。政府可以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创新。(3)通过修改宪法来促进制度创新。(4)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起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消除区域间的人为的壁垒,使分割的国内市场得以统一,市场规模得以扩大。(5)改变宪法和现存制度安排,使其朝着有效率的制度方向创新。(6)通过加快知识存量的积累,提高制度的供给能力。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将直接促进制度创新的供给。而政府可以通过法令、政策等形式,给社会科学研究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扩大对外交流学习,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知识存量的积累。(7)政府利用其强制性和组织的规模经济优势,直接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则可以发挥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制度创新成为可能,或者使制度创新的收益极大化。
从政府功能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具有暴力上的比较优势(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1页),它能够维护基本的经济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因而代表国家的政府也就成了当然的制度创新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同时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在中国,政府不仅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且它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它能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整个社会行为主体和行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物品,而政府生产公共物品比私人生产公共物品更有效,在制度这个公共物品上更是如此。并且,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因此使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即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会代替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由政府来组织制度创新被认为是最适宜的:1、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稳定,但整个市场则处于低水平。2、当潜在利益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力的阻碍时,个人和其间的自愿合作团体的制度创新可能无济于事。3、实行制度创新后的收益被那些没有参与创新的人所享有,那么个人是不愿承担这笔费用的,因而制度创新由个人和个人自愿合作团体就是不可能的。4、当制度创新不能兼顾所有人利益时,或一部分人获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挫时,制度创新就只有靠政府了(注: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90—191页)。因此,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
(1)政府制度创新的制约条件
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和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必须有现实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它是客观必然性与主观选择相结合的产物。下面是影响和制约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
宪法秩序的影响。宪法秩序通过对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规定框定了制度创新的总方向,宪法秩序下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直接影响制度创新的成本和动力。它有可能促进创新,有可能阻碍创新。
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是影响制度创新另一个主要的制度环境,是制度创新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社会文化基础上形成的风俗习惯、观念意识与制度创新的反差越大,创新的阻力就越大。制度离不开文化,最早的制度形式是人类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某种制度本质上是某种文化模式化的结果,制度变迁常常从文化结构的变化开始。文化结构模式是行为模式的潜在形式,它决定了行为模式的基本走向。
每一项制度创新都要花费一定成本,制度创新受实施和预期成本的影响,一些好的制度创新因预期成本太高而无法推行。政府在制度创新时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仅要考虑经济层面的成本与效益,而且要考虑政治层面的成本与收益。如果制度创新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政权的稳定时,政府会维持那种无效益的制度不均衡。
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完善外,还要看这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检验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备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者的成本极高。如果实施机制不力,一项制度创新就难以顺利推进。
制度也是一个知识载体,现有知识积累是影响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会降低制度发展的成本,改进人的有限理性和提高认知制度的能力。整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常常是一个边干边学的过程,了解人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提示制度变迁的轨迹。制度变迁取决于现存的知识存量,人们的知识存量增加了,制度变迁相对会提前,反之就会延迟。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宏观制度创新的主体——国家机关——的职能与权力集中于政府;立法机构将相关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律)的立法权转于政府。政府还取得了准司法的执法权,集决策、立法、执法于一身。此为政府主导之主要表现。政府主导使政府摆脱了既定法律制度束缚,减少了决策、立法的环节,有利于改革急需的新制度的出台;而且,政府有一定的执法权,加速了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政府主导地位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扭曲了整个系统的合理运作和制度创新过程:
首先,政府立法权的集中导致立法单一,层次不明,结构混乱。因为政府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其行为的“短期性”,即力求短期政绩的出现,法规多集中于刺激性、鼓励性的规定;或为维护市场的暂时太平景象,出台强有力的市场管理措施,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立法结构的失衡,不利于市场的健全发展;
其次,政府对于市场仍要执行其固有的管理职能。在政府主导模式中,这一管理职能得以强化,管理范围从市场主体准入的批准、市场风险的预防、市场风险的遏制到事后补救,政府的管理行为无处不在。政府不仅是市场的管理者,还是市场的保护者。管理不仅未趋向宏观、间接、外部管理的目标,还朝相反方向运作,从而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缺少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导致政府职权滥用,大量“寻租行为”与“黑幕交易”产生,一方面造成市场主体间竞争的不公平,扭曲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官商结合进一步阻碍政府对市场之职能的合理化转变;
第四,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法律是政府推行其政策的工具。一方面,政策的多变导致法律的多变;另一方面,立法形式很乱,法规与决定、指令区分不清,不仅折损法律的权威性,导致市场短期行为增多;而且法律透明度差,与法治经济之宗旨不符;
第五,政府对于市场的介入应随着市场的发展由多变少,由强减弱,即在推动市场发展同时,逐步指导和协助市场建立起自律制度,以形成自我约束的市场机制。但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干预呈增多增强趋势,政府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市场行为决定于政府行为,市场越来越难以脱离政府独立运行。宏观制度创新未带动微观制度创新,制度创新过程的扭曲导致创新结果的偏颇。
二、制度与制度创新
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在形式上是人为设计的构造人�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T·W舒尔兹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253)。笔者以为制度概念涵义非常广泛,它既包括规则和秩序,也包括组织本身;既有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制度,也有道德、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与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防止个人与组织在选择行为中的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是否能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个人与组织的行为。在经济发展、国家兴衰方面,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社会易变而制度不易变,于是形成变革社会与稳定的制度之间矛盾。因此,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创新与强制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378;384)。诱致性制度创新具有自发性、局部性、不规范性,制度化水平不高。强制性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个人或团体,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不是简单地由获利机会促使的,这类制度创新通过政府的强制力短期内快速完成,可以降低创新的成本,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制度化水平高。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三种:个人、团体与政府。从此角度分析制度创新有三种:个人推动的制度创新;团体推动的制度创新;政府推动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进行。本文正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对制度创新作一探讨的。
三、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不足的弥补
由于存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在改革过程中,要努力预防及消除如前所述政府的消极作用。政府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政府又是万万不能的。既然人们不能没有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在于政府在制度中进行恰当的定位,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并注意制度规划和方式的选择。
1.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
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是单一的,其它创新主体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创新活动的结果,未能形成与政府之间产生互动的多层次创新结构,不利于发挥制度创新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建立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一方面,宏观制度创新主体除政府外,还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这些主体之间应明确立法职权,各司其职,有助于互相制约、作用的多层次法律系统的形成;另一方面,宏观制度和微观制度的创新主体之间形成协调与合作机制,保障制度创新的合理速度。在这一结构中,政府只是创新主体之一,受其它国家机构的制约。政府的作用在社会改革的初期最为重要,是启动制度创新的重要建议者、决策者与立法者。因此适当扩大政府的职权使其易于突破既定制度的束缚,加速新制度的出台;组织人力尽快完成新制度或发明的设计或选择。但随着变革的进行,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受其它创新主体及其创新制度制约,作用也发生变化,从而与其它创新主体配合,完成创新过程,达到创新目标。
构建多元主体制度创新结构的关键是合理地,适度地制约政府权力。这一制约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政府立法权限的限制。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前提;第二,行政机构服从司法机构的裁决。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保障;第三,确认和切实维护公民及法人等组织的司法权力,以权利对抗权力。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基础;第四,改革政府机构,更新政府行政观念。此为政府机构对立法、司法等机构及社会民众之要求的回应,也是政府行为的自律。
2.为保证政府制度创新顺利进行和整体效能,还应在制度规划和方式选择上注意以下几点:
正式制度创新与非正式制度创新并重。政府制度创新不只是针对正式制度而言,正式制度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正式制度的完善受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或不相容时,正式制度难以实施,很多正式制度“移植”失败就是这个原因。政府制度创新如果获得了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可以大大减少其创新成本和实施成本,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其自身的权威性和新制度的合法性。
中央制度创新与地方制度创新并行。中央和地方各自有制度创新的职责和优势,相对而言,中央是制度创新的主要承担者,但也不能忽视地方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作为一级行政单元,具有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权力,相对于其他微观主体有更强的组织集体行动和制度创新的能力。当然,由于地方政府有不同层次,它们在制度创新中具有不同作用。同时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中央政府要正确引导和规范。
制度创新 【第三篇】
关键词:课程制度 制度创新 课程变革
课程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发掘学生的内在潜力,促使学生得到最佳的发展状态,因此它要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个性、兴趣与现有能力水平的差异,但是课程作为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载体,必然要体现国家的意志和时代的要求,必然要反映一种社会共识,惟有如此才能保证课程社会属性与个人属性的统一,使课程具有现实意义。如何在个人发展与国家意志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这是课程运作机制研究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课程运作机制研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它更多的应该属于课程政策问题,课程运作涉及课程系统的观念、目标、制度、结构、功能、内容、方法、评价等一系列课题,其中课程制度是制约教育课程系统内外部因素的决定性环节,它制约着课程实施的质量与效益、方向与速度。因此课程目标的实现依赖于课程制度的变革,在课程运作过程中,只有健全课程制度,我们方能在科学、审慎的态度下认真的分析矛盾、梳理沉疴,作出正确而可行的决策,才能为课程运作的有效进行扫清障碍、指正道路;才能为课程理论研究走向深化和课程实验的全面推广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课程制度作为课程组织与管理的规则系统,它通过法律、规章、条例以及既定的“习惯”、价值观念影响和干预课程权力分配,为课程运作设定基本的运行框架,搭建配套的支撑平台。
一、课程制度的功能
课程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课程变革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需要关注课程决策、设计、实施以及评价等课程自身的要素的革新与变化,更要揭示这些变化背后所隐含的制度变迁。任何一项变革必然有相应的制度支撑,离开了制度的分析与研究,我们便很难揭示改革的深层机理,也很难确保改革的成效。因此我们在课程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关注课程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明确课程制度的功能。一般来讲,课程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约功能。斯科特和诺思都是制度研究方面的专家,虽然他们在许多方面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对于制度概念的界定却有着惊人的相似。斯科特(scort)认为,“制度是一套或多或少达成共识的行动规则,它具有意义并制约着集体的行动”[1],诺思(D.C.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的说,它是为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人为设置的一些制约”[2] 。斯科特和诺思对制度的阐释表明,制度作为人为制定的规则,它对处于这一制度之下的活动主体,自然具有一种规约作用。当然随着制度的类型不一样,规约的途径也有所差异,正式制度更多的是依靠法律、规章等强制手段,通过增强受众的后果惩罚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来遵循制度的章程,非正式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它更多的是以说服、劝导的形式,通过集体成员的内化而产生影响。但是不管哪种制度类型,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准则,就是在制度的框架内,使集体成员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它为集体成员的行动提供了一个价值标杆和行为方式。就课程制度而言,不同的课程制度直接制约着课程变革的性质与形式,中央集权制的课程制度背景下,课程决策权力基本集中在政府手中,课程由中央统一开发,课程实施遵循的是忠实取向,教师的权力仅仅局限在“怎样教”的环节,在这种课程制度下,课程变革更多体现为教材变革与教学变革。在地方分权制的课程制度下,课程开发的权力集中在地方和学校,课程实施遵循的是相互适应取向或创生取向,教师具有比较大的课程参与权力,因此在课程改革中,课程咨询、决断、执行、评价、监控等机制相对完善。这里我们没有倾向评判哪种课程制度更具有优越性,在不同的政治与经济的体制下,只有相应的课程制度,才能最有效的发挥作用。这里我们想说明的是,任何一种课程制度,都具有规约的功能,他对于身处其中的集体成员的活动权限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这并不是制度的局限,恰恰是课程制度应有的职能,尽管人们常常诟病过分理性化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人的自我选择,但人们从来都不否认,没有制度规约的自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在一个理性的现代社会中,它缺乏存在的基质。我们在课程制度的建设中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在这种规约与自由中寻求一种恰当的平衡。
第二,保障功能。任何一种课程制度都不是少数人基于自己的利益,人为设置的一套价值与行为规范,它是各种利益群体在博弈的基础上形成的大家都应该遵守的游戏规则。但是,一种制度一旦形成,它对于这种制度下的成员就具有一种普遍的约束力,它通过“强制”的形式,使所有成员把这种制度内化为个人的行动准则,保障每个成员各司其职,从而推动课程改革顺利进行。这里我们需要申明“强制”并不意味着自由的铁笼,相反,它恰恰是制度的使命,“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在其规范性方面,无论是法制性教育制度,还是惯例性教育制度,都具有比较浓厚的强制色彩。这种强制,通常是由制度制定机构的权威性(如国家),或制度在持久的形成、维系过程中凝固的权威性予以实施的”。[3]制度的这种强介入立场,由于过于强调“控制”和“效率”而受到批判与抵制,但是,即使是反对者也不否认,我们在变革过程中一定要强调价值介入,否则,改革将难以推行。针对我国当前基础课程改革开展的现状,我们比较赞成形成一套“强势”的课程制度。当前正处在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旧有的课程制度仍然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和干预课程改革,不愿轻易的退出历史舞台,因此亟待建立一套新的课程制度去冲击旧的的制度并为课程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有时这种方式可能会过于“暴烈”而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不如此矫枉过正,很难突破旧有课程制度的窠臼。
第三,促进功能。课程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发展,但是人的发展不完全是一种自我选择与设计的过程,离开了制度环境的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冒险的行动。卢梭所谓的“自然必定是自由的,必定是无拘无束的。内在的感情和冲动不仅是教育理论及实践的出发点,而且也是其准则”[4]的论调,只能是现代人遥想的乌托邦,根本不具有实现的可能。这种自由对社会与人的发展来说不是福音,而是灾难,这种自由以个人价值实现为第一准则,当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发生冲突时,他们选择牺牲社会价值。试问当所有社会成员都以这种价值准则为人生标准时,我们应该牺牲谁的自由?因此,我们主张人的自由只能是一定制度内的自由,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抑止人的部分天性,但它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人的发展权利。对此罗尔斯先生有明确的表述,一个人的基本自由是通过各种制度化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的,这些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向个人提供追求理想和目的的机会和动因,能够使每个人平等的具有最大限度的发展空间,保证任何人在实现价值的过程中不受任何非正当的干预。[5]具体到课程制度而言,我们以为课程制度除了以规训来保障自由以外,课程制度本身也有教化的功能,课程制度不是一种既定的存在,它本身处在不断的建设过程中,课程制度的形成过程也是一种观念的凝固过程,虽然它自身并不说话,但是,它通过一系列的载体对其中的成员潜移默化的发生作用,促进成员社会化。
二、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课程制度
本文所谈课程制度创新,不是抽象意义上的课程制度,而是针对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而言的,自从新课程开展以来,我们在课程管理制度,教材选用、审定、评价制度,课程评价制度,招生制度、师资培训制度、教研制度等方面也有不少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既昭示着课程理念的更新,同时也反映了我们政府变革的决心与努力。但是作为国家层面的课程制度创新,我们关注的不是需要哪些具体形态的制度,而是我们需要什么性质的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合理。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需要回答,我们有过什么样的课程制度?旧有的课程制度到底有什么弊端?课程制度怎样创新才能适应当前的课程改革?
综观我国的课程制度史,我们发现自从建国以来直至第八轮基础课程改革之前,课程制度更多的体现为课程教材的管理制度,因此我国课程制度史的考察,更多是课程教材制度的考察。具体到课程教材制度而言,当前世界范围内教科书制度大约有五种类型:国定制,即由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的制度。前苏联、墨西哥、印度、罗马尼亚等国是彻底实行国定制的,韩国除国定制外还部分的实行审定制,瑞士、新西兰等国则部分的实行国定制;审定制,即由民间编写经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有日本、德国(十个州)、西班牙、以色列、土耳其、印度尼西亚、泰国等;认定制,即由民间出版经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制度。认定制与审定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教科书内容不受官方的制约。这种制度以法国为典型,此外还有加拿大等;选定制,即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学科里都选定数种教科书,制成一览表,供各学区或学校选择。荷兰以及美国的27个州采用这种制度;自由制,即不仅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完全自由,而且使用也由学区或学校自行决定。英国、丹麦、澳大利亚、葡萄牙以及美国的15个州实行这种制度[6]。我国8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实行的是教材国定制的课程制度(除去58年的“大跃进”和“文革”时期),它的基本特点是强调课程的统一性,它主张在所有的学校设置相同的学科,使用相同的教材,甚至规定相同的课时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制全国通用教材,整个课程与教学的开设完全由中央直接控制。这种课程制度在国家恢复与发展基础教育初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三十年来,我们先后编辑出版了七套全国通用的中小学教材,满足了不同时期中小学教学的需要,保证了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它使我国的基础教育水平在短短的几十年内,得到了迅速的提升,为国家建设培养了一大批人才。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以及教育对地区和个体差异性的关注,单一的国定制的弊端逐渐凸显。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开始课程教材审定制的探索,1986年9月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全国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审定制的出台实现了教材编制与审定的分� 但是,客观的说,直至今天“教材审查尚有不成熟之处:迄今尚缺乏即符合总的审定标准精神,又体现本学科特点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各学科审查标准;对教材审查本身的理论研究不够,对教材试验使用的实际情况缺乏真切的了解;审查委员的队伍组成及知识结构等尚不尽合理,编审分开尚不彻底”。[7]勿庸置疑,在新的时期课程审定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课程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我们仅仅在教材改革方面不断进行修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奥恩斯坦指出“我们也许需要对教育系统环境有一个大的改变,才能使课程从计划文件转变成鲜活的际遇。想在传统的时空框架内玩课程的‘新游戏’,是极其困难的。”[8]2001年开始的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正是这种思想的体现,在前几十年基础课程改革的基础上,我们在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形态、课程管理、课程实施以及课程评价等方面都进行了大胆的革新,当然这种革新是以新的课程制度为支撑的,同时它也对课程制度创新提出更高的要求。
课程制度创新的前提是课程决策权力的下放,在中央集权制的课程制度下,地方和学校课程权力的缺失,使得课程变革缺乏实践支持而步履维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开始重新考虑课程权力配置,最终在1996年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制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课程管理方面“普通高中课程由中央、地方、学校三级管理”,1999年6月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颁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进一步规定“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这是两个重要的文件,它标志着我国的课程制度由刚性的“控制”走向柔性的“服务”,昭示着民众有了表达的声音的空间。课程制度这种创新的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否分权式的课程制度就是我们最好的选择吗?对于这个问题富兰的警示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他说,“集权失之过分控制,分权错在走向无序,过分的集权和分权都有不足之处,从
上到下和从下到上两方面的策略都是必不可少的。因而需要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双向关系,相互给予压力、支持和不断协商。”[9]当前我们在推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的时候,就存在一些隐忧“人们更关心的是权力的表达问题,关注谁有权,有何种权的问题,而不太关心权力应如何使用,如何对解放的权力进行约束和引导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长期的中央集权制的课程决策导致了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了人们对分割权力的热情。但是,如果忽视了对课程改革制度创新的规则意识,忽视了规则的创新,那么,在权力的下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从一种权力的专制转向另一种权力的专制,或者使课程改革完全受利益驱动,出现无序的竞争”。[10]因此我们在课程制度创新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三级课程管理制度,处理好课程权力分配、制衡与运用关系,保证课程运作在国家统一调控下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使各种具体课程制度的形态,在分权制的课程制度框架下,有效的发挥作用。 三、如何进行课程制度创新
第一,政策导引。制度创新不完全是一个理性的人为设计的过程,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无论社会政治制度如何,无论有多少人事实上能够参与公共选择的过程,制度改革都不是一个经济学家、少数‘社会精英’认为什么应该的问题,而是一个要由社会上的主要的利益格局所决定的事情”,[11]它是各种主体利益博弈的结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否定政府的功能与职责。政府作为各种利益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维,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通过政策导引,使制度趋向合理。在我国当前开展的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中,呼吁课程制度创新,但是,由于传统的制度影响根深蒂固,仅仅依靠“基层”的自我转变并不现实,这样容易导致个人以浪漫的理性主义取代他人的自主理性,这种“试图从‘草根’里寻求社会变革的解毒剂和动力,寄托着‘解放’的期望”,[12]同时也蕴涵着理性泛滥的危险。我们需要依靠政府的“权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影响各利益主体的价值选择,提高他们的理性选择能力以及责任意识,使他们在冲突、妥协甚至是痛苦的挣扎中,转变旧有观念,突破传统的惯性,认可和选择新的课程制度规范。譬如,在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中《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在中考与高考过程中要完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以及监控评估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作用发挥,逐渐改变考试制度的应试取向,使它转向对学生素质的考察。
第二,秩序确立。一种合理的课程制度,可以为课程运作提供一种良好的秩序,反过来课程制度创新同样需要一种新的秩序予以保障。课程制度创新本身意味着对旧有秩序的突破,甚至颠覆,它可能会造成教育秩序的失范,这不是课程制度创新的目的,缺乏制度的规范,课程改革很可能会走向无序和混乱。课程制度创新的目的是通过增加新的元素,改变旧有制度的惰性,恢复制度自我更新的动力。就我国课程制度而言,在中央集权制背景下,原有的课程制度遵循严格的科层制度,国家掌控了大部分课程决策权力,其它课程主体更多是忠实的阐释者与执行者,我们的课程研制体制割裂了权力与责任的天然脐带,责任成了突出的重点,权力却没有发挥的空间,它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我国的课程研制体制,就象一位小儿麻痹症患者,理论研究一味追求学术理性而缺乏实践关怀,课程实践却因缺乏理论支持而日益贫弱,学术的“繁荣”与实践的贫困矛盾的扭结在一起,逻辑上的荒唐,成了真实的现实写照,从而使我们的课改变得困难重重。当然我们并不能把这一后果完全归因于科层制的错误,但是我们也不否认科层制度应该为此担负一定的责 [13]今天随着课程权力下放,我们也在进行责任下放,我们要求建立一个各级机构、各种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新的课程制度,这就需要我们尽快确立一种新的教育秩序,整合各种力量,为课程制度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三,权力分配。课程制度创新说白了就是课程决策权力的重新分配与调整,就我国当前的课程改革而言,走向分权已经是一种必然,三级课程管理制度的提出就是最明显的写照。但是这里我们必须要回答一个问题,分权给谁?如何分权?分多大权?权利如何行使?权利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课程制度创新的可能。“课程权力组织和分配的迫切任务不仅在于设计课程权力主体权责系统的最优结构,明确规定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机构的管理职能,而且还应研究课程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具体的管理关系和管理行为,使来自各个方面的作用真正做到协调一致,使中央集权统筹兼顾、效益明显的优点和地方分权在功能上多样化的选择机会结合起来,创造一种真正符合现代改革与发展要求的课程权利分配机制”,[14]课程权力配置的这种原则,为我们进行课程制度创新指明了一条可行的道路。“ 理想的课程政策需要发挥集权与分权各自的长处,但它不是集权与分权二者之间简单的均衡,既不是中央、地方、学校之间课程权力的三分天下,也不是教育行政人员、课程理论工作者及课程实践工作者之间课程权力的平分状态,当然也不是教师、家长及学生之间的绝对平等状况,而是在强调上述各类组织及个人都应当赋予一定权力基础上,对课程权力所包含的不同成分进行合理而明确的分工,以形成相应的合力,共同完成理想课程政策的制定及实施。”[15]在这个问题上,新的课程制度创新依然任重道远,由于传统的中央集权制课程管理体制的强大惯性仍然在发挥作用,我们虽然开始推行三级课程管理体制,但是在赋权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一,权责不称。国家依然掌握着绝大部分课程决策权力,地方和学校的权力并未真正落实,但是却要为改革担负很大的责任,尤其在贫穷、落后的地区,课程改革的财政投入已� 其二,权力搁置。虽然国家赋予地方和学校一定的权力,但是有些地方和学校却不知如何使用,或者根本不想使用,依然故我的按照旧有模式运行。其三,权力滥用。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分权竟成了新的权力专制的理由,当前一些地区和学校以分权为名,在教材选用方面,为所欲为,疯狂敛财。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是课程制度创新的本义,相反它会激化矛盾,引发人们排斥与抵制课改的情绪,因此我们在课程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要有效解决权力配置与利益协调,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能,规范权力配给机制,继续完善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注释:
[1] Merphy,&Louis,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Jossey-bass Publishers,1999
[2] , E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 April 1994
[3] 李国均、王炳照总主编。中国教育制度通史(8卷本)[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 8(总序)
[4] [美]布鲁巴克著,吴元训主译。教育问题史[M].安徽:安徽教育出版社,1991:124
[5] 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185
[6] 朱少禹主编。中学语文教材概观[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49
[7] 江明。搞好教材建设 落实素质教育[J].课程研究,1998(2)
[8] A. C. Ornstein and F. P. Hunkins. Curriculum:Foundations, Principles, and Issues[M].Ncedham Heights MA:Allyn & Bacon, 1998:294
[9] 迈克·富兰著,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加拿大多伦多国际学院译。变革的力量[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232
[10] 胡定荣著。课程改革的文化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209
[11] 樊纲著。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7-8
[12] 杨昌勇。当代西方“新”教育社会学进展评析[D]. 1999届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
制度创新 【第四篇】
(一)推进国债利率市场化。
国债利率市场化既可以降低政府的筹资成本,减轻政府的债务负担,适度扩大国债规模,同时又确保国债顺利发行。随着国债一、二级市场不断完善,国债期限品种结构日趋多元化,国债的流通转让更为方便,变现能力强,对市场利率的敏感性增大,使得国债利率有条 国债一级市场招标结果显示的收益率,反映了整个货币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并对其他货币资产的价格产生指导作用。近年来,短期国债品种发行增多,同时,短期国债在一级市场上拍卖招标发行,为货币市场利率变动提供了参考指标,也将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行。因此,应根据市场资金量的变化,创造条件,将国债利率作为市场的基准利率,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通过扩大国债的招标发行数额,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债的发行价格,实行弹性利率制度等来降低国债发行成本,降低国债利率风险。
(二)实现国债品种多样化。
1.创造合理安排国债品种结构的体制条件。目前国债品种比较单一,期限偏长,品种之间缺乏梯次,难以满足市场成员不同层面的交易需要,特别是缺少便于金融调控的短期债券。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是,控制年终累计的国债余额。政府可以相机抉择,决定发行的数量和时机,只要年终的国债余额不超过界限即可。这种方式使政府在数量控制上更加灵活,更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发行国债的规模受一定制约是必要的,但是,不同管理方法形成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因此,可逐步按照国际惯例,由全国人大负责审批预算赤字或国债余额,而不再审批年度发行规模,赋与财政部更多的发债主动权。财政部可根据资金需求,实行中长期并存的国债期限结构,做到年内均衡滚动发行,这样困扰国债市场发展的品种单一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2.进一步丰富国债品种结构,如财政债券、建设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储蓄债券等,并以可上市债券为主,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加快推进中国国债市场发展的步伐。
3.增大专项国债发行的比重。这种做法能收到刺激经济、减少财政债务负担、提高投资的资本化程度,增加国有资产比重和控制力,优化经济结构等多重功效。现有许多财政性投资对象,如公路、铁路、机场等均可考虑和试行这种筹资形式。另外,可适度发行凭证式国债,满足个人投资者对国债的需求。
(三)促进国债期限分布平缓化。
1.结合中国国债期限结构的实际情况和中国经济现状,可增发一些期限超5年的国债,并可尝试发行10年以上的长期国债。在经济衰退期,需求不足,利率下调,增发长期国债,既符合国家投资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周期长、投资量大的需要,又能保证将来利率上升时,政府仍可支付较低利率,从而降低筹资成本,减轻政府负担。
2.加大短期国债发行的比例,活跃国债流通市场,增加国债的流动性,拓展国债的金融工具功能,降低国债的发行成本。一般来说,短期国债的利率总是低于长期国债的利率,由短期滚动成长期,利率成本随之下降。另外,国库资金收支在月度间是不均衡的,一般是上半年收大于支,下半年支大于收,有了一定数量的短期国债,便于按照预定的临时资金短缺,有计划地作月度间的调度安排,在国库资金较紧的月份发些短期国债,并在国库资金宽裕的月份归还,从而避免国库沉淀资金过多而造成的资金使用浪费,实现国债发行与国库资金的协调配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推进发行方式竞争化。
1.推行国债拍卖方式发行,提高国债发行的透明度,创新竞争性发行机制,逐步实现国债发行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加快推进国债发行市场化的进程。
2.改变目前国债发行的不确定性,建立国债的滚动发行机制,丰富国债市场的交易品种,满足财政的短期资金融资需求。
3.建立有效的国债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做到国债发行总额和大致品种结构的滚动公告。即:在本次国债发行的同时,对下一次国债发行大致情况,通过多种新闻渠道进行公布,使投资者充分准备。
(五)推动国债发行市场投资主体的机构化。
1.根据机构投资者的布局和现状,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承销团制度,进一步明确承销机构的权利和义务,鼓励承销机构建立自己的分销网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承销机构的监管,从而建立相对稳定的国债发行机制。
2.调整国债所有权结构,允许商业银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原则持有国债,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统一部署和国债市场的发展程度,有步骤、有选择地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参加国债承销团,推动国债市场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国债流通制度创新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国债流通市场的流动性。
1.加快发展具有做市功能的国债自营商,培育为投资者服务的经纪商。做市商制度是指券商持有某些证券的存货,并以此承诺维持该证券买卖的交易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保持市场足够的稳定性和流动性,并能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对投资者有较强的吸引力。应根据中国国情,逐步建立做市商制度,同时,参照国际运作规则引入同业经纪人制度,提高市场的流动性,进一步促进国债现货交易,提高市场的效率。
2.努力打通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国债市场,逐步建设统一的国债市场。设想国债市场应该是一个有两元结构的统一市场。第一元是银行间的国债子市场,这是一个批发性的场外市场,有经过政府准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中央银行参与。第二元是交易所的国债子市场,这是国债的零售市场。两个子市场既独立运作,又相互沟通。两个子市场进一步放开准入,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一般投资者将熨平子市场之间的价差,从而把两个子市场融为一体。实现两个市场逻辑上的统一,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体系,恰当发挥两个市场各自的优势,减少因体制原因造成的投机现象。
3.逐步引入衍生品种。国际经验表明,衍生品种的多少既是市场繁荣的标志,又是促进市场发展的重要催化剂。目前中国国债市场除了现货交易外,衍生品种只有“封闭式回购”,即所谓的“质押式回购”,但这种“质押式回购”项下的债券在回购期间内不能被再次使用,虽然有利于控制结算风险,但对市场流动性有一定消极影响。可以在严格的风险管理和统一托管系统的前提下,依次、逐步引入“开放式回购”(及回购首期与到期均按买断关系进行结算)、远期、掉期以及期权等衍生品种。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恢复国债期货交易。
(二)推进流通市场中介结构化,提高国债市场运行效率。
1.扩大金融机构在国债市场上的中间业务份额。取消对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某些限制,允许商业银行更大规模地直接进入国债市场。逐步将国债市场扩展为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机构投资人均可参与的批发性大宗债券市场。同时,从提高市场效率,减小市场交易结算风险的角度考虑,应当积极发展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交易结算人或经纪人的中间业务,使住房、社保、医疗等基金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通过人或经纪人进入市场。
2.大力培育包括投资基金、退休养老基金、国债投资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吸引外国投资者,促进国债市场的扩大和深化国债市场的改革。
3.在保持央行持有一定比例国债[
的同时,允许国外投资者持有一定比例的国债,这样可以扩大国债的循环范围,也可大幅度扩大国债市场的发行空间。
(三)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活跃国债现货交易。
发展场外交易市场能有效弥补单一结构的不足,尤其是为个人参与国债二级市场的买卖提供了便利的场所和途径,最大限度地满足投资国债的需求。应正确对待场外市场,使各种投资者各种规模的国债交易都有机会完成,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交易环境,力促债券交易市场的充分活跃。进一步扩大债券登记体系的覆盖面,完善债券市场结构。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扩大市场参与者。发展场外市场可分为两个阶段,先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形成全国性场外自动报价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形成全国统一的交易信息网络,使包括现货市场、回购市场、期货市场等市场形态在内的国债流通市场能够较快发展。
(四)推进法制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发展国债流通市场。
1.加强国债流通市场法制化建设,在充分吸取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比较严格、健全的市场法制规范体系,发挥好交易场所、托管结算机构的一线监督和信息报告职能,逐步形成高效、灵敏的监督体系。
2.加快国债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建设高效的国债信息系统及报价系统,培育专业信息服务商,提高市场信息集散与揭示的水平,促进国债市场监督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五)试行开办美元国债市场,促进国债流通市场对外开放。
现行中国国债市场交易仅以人民币计价进行交易,这与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不相称。可在人民币自由兑换前,利用现有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面向国内现有债券市场参与者和境外投资人发行以美元计价的政府债券,以及建设所有投资人之间进行上述债券交易的市场,促进国债流通对外开放。
三、国债偿还制度创新
(一)建立和完善国债偿还制度,降低国债偿还风险。
在国债的偿还上不能单纯采用以新换旧的方法。偿债基金具有偿付、减债、调节、增殖和担保的优势,它的成功运作,有利于制约国债规模的迅速扩大,避免达到过高水平。应逐步建立以基金的提取、存储、管理和运用等为手段,通过对已有债务的合理调整,从而达到确立债务信誉和加强财政后备为目的的偿债基金。在偿债基金运作过程中,要确保偿债基金的规范运行,防止出现对偿债基金的挪用与滥用,必须建立严格的基金管理制度来加以保证。同时,要逐步扩大偿债基金来源。根据国情,可通过以下几方面扩大偿债基金:一是发行国债收入的一部分;二是从国家预算中每年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三是国有资产一次性出售收入中提取适当的比例。另外,偿还国债时,除在规定时间将到期国债统一还本付息外,还可根据经济形势和财政经济状况选择国债偿还期。若财政资金有剩余,可从市场上提前兑付一部分国债,缓解以后年度的还债压力,减少国债余额,当政府偿债能力不足时,可采取借换债的方式还债,即投资者可持原有的国债购买新的国债。当然,这种做法要在投资者自愿的情况下实行。总之,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债偿付制度对提高国债偿还能力,缓解债务风险有重要意义。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持适度的偿债规模。
偿债规模及其增长速度与中央财政收支状况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应加强偿债风险的综合管理,消除隐性赤字和结构性赤字的压力,坚持财政周期性平衡与结构性平衡并举的方针,强化债务余额管理,努力保持国债经济稳定发展。加强财政支出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压缩和清理不符合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各项开支,不该保留的项目要坚决取消;逐步退出不应由政府负担的竞争性建设投资领域,减少并取消影响公平竞争的各种财政补贴;强化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社会公共性开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先安排社会保障支出,增加资金投入;集中财力支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充分发挥财政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规范财政支出范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益,使财政支出的压力得以减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从而缓解国债发行压力,使国债被动发行的局面得以改变,降低国债风险。
(三)提高中央财政的集中度,消除偿债风险增大的隐患。
通过国家财力集中程度的国际比较,可以看到中国目前的情况远远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经济实力雄厚,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为30—40%,有的甚至超过50%。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债务是建立在雄厚的财政经济基础之上的,整个国家对债务的承受力较强。因此,要通过提高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振兴国家财政,提高中央财政集中度,增强中央财政的实力;相应减少财政对国债的依赖程度,从结构上解决或缓和财政债务重负和国民经济应债能力强的矛盾,控制国债规模,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制,理顺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清理整顿各种预算外收入和非税收入渠道。从财政管理体制的角度统一财权,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清理整顿现行收费、基金项目,加快费改税的进程,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 强化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征管方法和征管手段,使应征的税收尽可能地征上来。统一税法,切实解决因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过多而导致的税收政策性流失等问题。
(四)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管理,形成“以债养债”的良性循环机制。
1.调整国债投资的使用方向。投资重点应转向与产业升级关系密切的装备工业、电子信息、软件、飞机、造船等产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应当建立对国债资金使用范围、规模和效果的控制与监督制度,加强对中央转贷国债资金的制度管理,保证其用于规定的项目,严防出现随意挪用现象,以保证国债投资目标的实现。
2.完善国债资金的使用方式。建立国债项目选择、确定的社会化评价和决策体系及程序,项目选择、确定的最终权力属于专家委员会。建立权威的项目投资信息网络和经常性的投资信息制度,开展项目推荐。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债项目的招投标,使民营企业可以获得较为方便、准确的投资政策、项目规划等方面的信息。
3.严格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债发行的投资取向及投资结构要严格界定,合理配比,做到资金落到实处。资金投放后一定要把好质量关,杜绝低效益或无效益事件发生,同时注意避免重复建设,合理利用国债扩大投资,刺激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4.国债投资应注意带动民间和社会投资。财政支持经济不应以所有制形式作为唯一标准,而应以对国民经济是否具有重要价值,是否有利于提升相关行业整体素质作为标准。采用市场化的方式,选择财政支持的对象,从而以更直接的方式带动有实力的民间资本。如,由政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下达研究经费、签订采购合同、财政贴息或补贴等等,扶植和培育一批具有规模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
5.完善财政投融资制度。在改革完善国债制度的同时,注意对财政投融资制度的建设,更有效地发挥国家信用对经济建设的必要影响与调控。结合对前期出现的各种财政性基金的清理,解决因各种财政性基金分设,肢解财政的问题,完善有利于政府集中利用部分财政性资金以有偿的形式调控经济的财政资金运行模式。建立起完备的投融资制度,对财政资金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使财政投融资这一特殊的财政分配运行方式能为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的改善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指标体系,实现国债动态化监测。
1.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通过监测预警指标的变动,预见国债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抑国债融资成本,控制国债规模,以免举债失当,影响国债功能的充分发挥。
2.适当调整财政预算体系,从全口径和现有财政收支统计两方面,监测赤字和国债运行状况,及时调整财政政策,实现财政的周期性平衡。
制度创新 【第五篇】
关键词:制度;制度伦理;制度创新
一、制度与制度伦理
要理解制度伦理,首先就要了解制度的含义。对制度,定义不一。道格拉斯・C・诺斯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罗尔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类型行为能允许,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马克思的见解比较深刻, 因为制度对个体行为起着普遍性的约束作用,个体行为普遍受其制约基于对制度的这种理解,可以说“执政制度就是执政党为了实现一定价值目标而设计的,需要执政主体遵守的规范规则。”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制度就是人为制定的在一定社会中起普遍约束作用的控制个体行为以确保他们权利、义务等内容的规范体系。
对制度伦理的理解也众说纷纭,较为为大家认可的说法认为制度伦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是指政治、行政、企业、学校等机构所规定的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伦理追求及道德价值理想,也就是制度本身的合乎伦理性、合乎道德性。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政治制度,其内容更具有伦理价值与道德精神的追求。制度伦理化是制度文化在当代所追求的目标,是制度价值的体现。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特定社会下的伦理原则和道德准则提升规定为制度,以强调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伦理的法律化。
依照传统伦理学的观念,制度是不应被包含在伦理之中的。伦理与制度都是一种规范体系,但伦理规范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发挥其功能的,因而具有非强制约性,而制度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出来用以约束和调整人们经济行为和政� 因此,不可把二者等同起来。制度伦理概念的存在完全是由制度与伦理在基本职能上的一致性这一点决定的。
从对制度及制度伦理的诸多含义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就是某种准则、规则体系,而制度伦理本质上也是一种规范体系。只是制度上的准则和规则是明确规定了的,而制度伦理规范则是以风俗、习惯、良心、舆论的形式存在的。既然都是一种规范体系,那么它们在基本功能上就是一致的,即都是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各种利益矛盾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
二、制度伦理功能与制度创新
(一)制度伦理的功能
将制度伦理分为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的观点,决定了制度伦理的功能同时也包括两个维度――制度伦理化层面的功能与伦理制度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
1、制度伦理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1)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表现为制度伦理为制度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伦理的价值尺度。要谋求制度的公正与合理,就必须具有制度合理性的伦理评价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主体性意识的加强,人的主体因素和“应该如何”的价值意识也越来越多地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和影响,正像黑格尔所说的,伦理“这个实体是在自我中解体了的存在,所以它不是死的本质,而是现实的和活的本质。”正是这种价值尺度,可以使人们对制度本身做出道德与否、好坏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从而促使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2)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制度伦理作为人类的自我发展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既是人类自我实现的方式,也是社会矛盾的调解方式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是人类对自我的内在管理。制度伦理对社会关系体系具有调节功能,其目的在于创造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是通过调整制度伦理关系,使各项制度及其运行处于和谐发展的秩序中。(3)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体现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道德化建设中。行政道德化是指行政管理中,其法律制度、权力体制、组织结构、公共政策及典章制度等具有道德的合理性。这种道德的合理性能够协调行政组织、机构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改善行政管理的服务供给,使整个行政体系进入良好的运行状态。
制度创新的体现范文15篇
(二)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
从对制度伦理功能的论述可以看出,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有着天然的联系。制度伦理的评价、调节及整合功能都从微观层面给制度创新提供了可能及具体实现途径,而制度伦理的规范、道德义务落实及道德建设功能则是制度创新实体化结果。首先,制度伦理的评价调节及整合功能在一个微观层面,为制度创新做出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制度伦理的规范、道德义务落实及道德建设功能将制度创新从可能变成了现实。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的联系具体有两点。
1、制度伦理乃是制度创新的主观条件之一。人们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对某一制度作出“不好”(“不应该”、“不正当”)的道德评价,进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是诱发制度创新的群众基础。为此首先要强调的是意识形态的3个方面,首先,它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其次,意识形态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制度公平或正义的伦理道德判断不可分割地交织着;再次,当个人的经验与他们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会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因此,“道德伦理行为准则,是构成制度约束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个人在与环境斗争时发展的现实(意识形态)结构派生出来的。”耐人寻味的是,与我国哲学界一些人大书特书“淡化意识形态”相反,新制度学派却极为重视意识形态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把它看作减少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2、制度创新最重要的就是制度立法。制度伦理功能最终极的标志就是伦理立法。伦理立法是以立法、制度的方式确立对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的伦理要求,并以此机构组织行为。有观点认为,伦理和立法是互不相容的,把伦理和立法连接在一起是不正确的。其实伦理与法律虽然有着严格的区别,但是二者又具有同质性,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在内容上也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贯通的。伦理是立法的依据,立法则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在现代社会,二者的功能和目标也趋于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博登海默曾指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可见伦理立法与制度立法一脉相承。
三、结束语
制度伦理是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是权利与义务、秩序与效率、公平与速度的结构性调整时期的制度创新,基于善的道德、基于道德的制度伦理在制度创新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民族的复兴,有赖于全社会各行各业各界的制度创新,制度伦理的研究应当充当理论先行者,为制度创新做出应尽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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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 【第六篇】
农村社区发展,面临着制度创新的任务。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一)明晰产权。农民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必须是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借以激励农民向土地增加投入,发展生产。为适应人口流动,允许土地有偿转让,逐步形成
土地市场。现在一些村庄流行“三年大调整,一年小调整”的做法,必须禁止,应坚持“生不添,死不减”的政策。可倡导以户为基础,创立联合体,推行产业化经营。
(二)保障民权。宪法赋予人民各项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学术讨论自由、批评政府官吏自由、谋求幸福生活自由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容来自任何方面的侵犯。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应得到法律保障,除由司法部门提起公诉,其他政府机关不得任意羁押公民,要遵守刑事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人文关怀。一个社区内所有公民,为本身利益扩大化自由发展是正常现象。由于主客观条件差异,经济收入上出现差别,也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农村社区、作为自治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都应该关怀那些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患者)。农村社区还应当参与政府社会保障行动,建立社会援助机制,使改革成果能公平分配,避免两极分
制度创新 【第七篇】
目前,国际保险业保险制度创新,是在国际经济、金融出现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趋势背景下的一场保险制度的变革。金融和保险服务的一体化是指各自的产品及服务被相互采用,从而形成业务交叉与融合。近来年,“一站式”金融服务成为金融业的一种发展趋势。对客户来讲,通过一个金融服务机构获得所需的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这的确是非常便捷。金融与保险一体化客观上是因为市场竞争激烈、金融管制放松、客户寻求成本更为低、更便捷的金融服务等多种原因。随着国际金融和保险集团在不同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与保险业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推动了保险业在保险制度、产品开发和增值服务方面的完善与创新。
保险制度包括保险业运作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近因原则等;险种设计、保险合同的制定、产品定价、展业、承保、理赔、投资、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的共同做法。20世纪后期,国际保险业在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进行了保险制度的重大变革,完成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保险金融化、证券化成为基本发展趋势。目前,国际保险业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高度融合的新的平台上运作,实现了保险经营的一次“质”的飞跃。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业在运作中存在很多缺陷,有很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特别是在保险投资问题上,与现代国际保险业发展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保险经营长期“一条腿”走路的制度安排,制约了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和持续发展。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进行保险制度创新,构建全新的保险经营平台,实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是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环境分析
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经验表明,保险制度创新是建立在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基础上的。因此,进行保险制度的重大变革,需要逐步完善我国保险制度创新所需要的企业基础和市场环境。首先,要建立现代化的保险企业制度。要解决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及其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其次,要完善保险经营的市场环境,尤其是保险投资环境,重点是完善保险投资所必须的政策法规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是实现我国保险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险创新的平台。
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十分严格。从表面上来看,这些规定似乎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但问题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体制模式和发展模式都处于转型期、经济增长率和经济变量波动率相对都很高的国家中,这样一种规定有可能将保险公司置于巨大的负。债风险之中。然而,如果只是简单地改变或放松保险投资的监管规定,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很不成熟、投机性很强,保险公司投资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又有可能使保险公司面临重大的资产风险。因此,需要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政策法规环境。
要解决保险投资的两难问题,满足保险业的资金运用需求,必须将保险投资问题提到战略高度来认识。具体讲,就是应当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同时推动保险投资的多元化。第一,政府要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从总体上看,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第二,逐步扩大寿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业务范围,放开投资业务和允许其直接经营证券业,对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区别对待,逐步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第三,逐步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而且可以进一步扩大其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
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保险企业的经营模式单一,缺乏创新的基础。鉴于此,对于全球金融业务一体化趋势,我门要从容面对,认真研究,既不可视而不见,又不可盲目追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一体化,为保险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基础
实现保险业与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现阶段保险制度创新的基本目标。保险投资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衔接的纽带,是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基础。国际保险业发展的趋势表明,现代保险越来越离不开保险投资,保险投资是保险业的重要利润来源,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首先,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上一个正在不断成长的重要参与者。它们承保各种不同的企业和家庭风险,从而推动其参与经济与金融活动。在盈利性的驱动下,它们也已成为全球广阔金融市场上日趋重要的投资者和金融媒介。它们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创新的保险方式,为金融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并在新金融工具的开发进程中搭起了银行与保险产品间的桥梁。保险与再保险公司拓宽了金融工具的范畴,提高了市场参与者的多样性,并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和规避风险创造了新的机会。与此同时,它们还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及其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有着深厚的经济背景。回顾上世纪的90年代,我们可以看到,费率疲软与低债券收益的环境刺激着创新,从而促使保险与资本市场之间出现了某种对接。保险公司在这一时期致力于将其庞大的投资组合与融资渠道进行多元化。例如,在信贷衍生市场上它们正成为日益重要的参与者,帮助银行对其信贷风险暴露头寸进行套期与多元配置。在融资方面,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发行了融资安排(FAs)与担保投资契约(GICs),这一发行量很快上升到大约400-500亿美金的规模(,2001)。对市场参与者的调查表明,这些基金一般都投向与FA/GIC有相近到期期限的高收益证券,以便得到正向的收益。在保险需求增加过程中,对新活动中风险的日益重视,对保险费率的稳定这些考虑导致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他们的资本市场活动。
其次,金融市场为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市场环境,为保险资金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有效运作提供了空间,为保险业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共发展,最终达到利益共享创造了条件。保险业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一方面表现为保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保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即保险资金存入银行可以商谈利率,允许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使保险资金进入消费信贷领域和房地产按揭业务,允许保险资金投向有长期稳定回报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允许保险资金涉足风险投资领域等;保险资金介入资本市场,即允许保险公司单独或者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组建独立的保险基金进入股市,或者支持保险资金从目前间接进入股市转为直接进入股市。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有三大拉动作用。一是保险产品更趋向投资型;二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三是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由互助型向股份制转变。
四、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目标
随着国际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的推进,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的日益融合,成为当今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它为我国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宏观环境,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资产收益率低、“利差损”问题使中国保险业将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市场结构不完善、功能存在缺陷使资本市场发展陷入泥潭。为摆脱这一困境,需营造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整合的基础环境,制定符合国情的制度安排,使中国保险市场深度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与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以达到利益共享,并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最终摆脱各自的困境。
首先,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保险业的竞争使得保险经营利润空间日趋窄小,保险投资利润成为维持保险生存发展的基础。根据新修改的《保险法》,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资本市场中。现阶段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完善,但是资本市场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规范和完善。中国保险业不能坐等资本市场规范和完善以后再发展,必须与资本市场同步发展;觎范和完善。保险业急需的资金运用人才只有在发展中才能不断吸收引进和培养提高。
其次,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中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资本市场的完善、规范和发展需要一大批理性的机构投资者,需要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保险业就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主要的资金来源。同时,中国金融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并不影响保险业在资本市场上发挥作用。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会越来越大。
五、推动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措施
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高效的资金营运、高效的保险投资,因此,必须在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系上进行专业化资金营运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构建全新的保险经营平台,探索并建立高效的保险投资运作管理体系,是当前重大的保险制度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并不一定等于资金投资收益的提高。积极探索合适的保险投资的组织管理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业进入资本市场,提高投资收益率,防范风险的内部条件。
由于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都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资金,而不像一般资产管理公司那样吸收社会各界的自由资金,这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被认定为保险相关企业。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并不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可以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现阶段我国保险投资的组织管理体系的新的制度安排。
当然,在现有体制下,要充分释放我国保险业所蕴涵的巨大创新能量,还应该注重处理好几个关系:创新与WTO规则的关系;创新与市场的关系;创新与运作条件的关系;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因为保险创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创新扩大市场来获取更多的新资源,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得到保险市场的认同,因此,研究和分析市场需求是保险创新的关键。
保险创新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备相应的运行条件和制度条件;缺乏一定的客观条件或者监管制度的保证,是难以充分发挥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的。特别是保险创新,一般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风险,加大了监管难度。而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保险创新与原有监管体制有着更为直接的冲突。因此,尽快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体系,既是控制保险创新风险的需要,也是推动保险创新发展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制度创新 【第八篇】
一、强化高层倡导、综合协调,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强大合力
(一)坚持人口和发展综合决策,党政主导、部门协调。充分发挥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汇报制度等,形成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相关部门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责任。召开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会,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解决难点问题,落实重点工作。
(二)完善区党校人口理论课、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适时举办人口科学发展理论报告会,进一步强化领导认识,形成高层倡导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领导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责任,坚持“一票否决”制度,改革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工作方式方法的改革。
二、健全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施惠计划生育家庭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动人口计生工作融入民生工作,建立完善鼓励和制约并举、政府推动与基层自治互动、各部门政策与国策相对接、民生普惠与计生优惠相衔接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用足用好社会公共政策。
(五)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相关制度,推动建立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养老保障“六位一体”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探索建立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施惠计生家庭。
(六)保证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政策的落实,确保各项奖励扶助救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七)继续开展“生育关怀,亲情牵手活动”。组织学生志愿团到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户进行入户慰问和帮扶,实施“人口计生帮扶工程”。开展对计生困难家庭子女实施免费培训工作,借助国家“阳光培训工程”,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困难计生家庭子女进行免费培训、推介就业,落实“三免一补”(即免书本费、学费、实习费,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政策,增强计生困难家庭致富能力。
三、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八)将促进服务体系转型作为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努力构建“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等六大机制,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九)积极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出台区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方案,组织开展综合改革示范街创建活动,建立促进工作创新的有效考评方法,推动全区计生工作上水平。
(十)新一轮创新工作项目,找准载体,推行一街一品牌,用项目推动综合改革,区街联动,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
四、提高依法行政管理能力,实现科学管理的新突破
(十一)积极推进依法管理,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生育问题、名人、富人超生和假离婚、假报养等违法生育行为,有效提升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二)实施“阳光计生”行动,全面深化政务公开。扎实推进以街道、社区居委会和计生服务机构为重点的人口计生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要求。发挥阳光计生热线便民服务作用。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全区阳光计生热线的便民服务水平,把“阳光监督”、“阳光维权”落到实处。积极开展“诚信计生”、创建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活动,年内90%以上街达到“诚信计生”标准。
(十三)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做好《政民零距离》等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加强对重点信访案例和新情况新问题的综合分析,加大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力度,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开展群众需求信息调研,推进便民维权。
(十四)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建立健全群众自治工作体系。扎实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居创建活动,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督查和指导力度,按照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要求,继续打造一批新的计划生育先进社区居委会。
(十五)加强属地管理,落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深化基层群众自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文件,探索群众广泛参与的有效途径,结合区社工工作,以协会会员为骨干,扩大建立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建立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工作机制。探索在流动人口聚集地建立协会、志愿者队伍等自治组织新形式。
(十六)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完善人口计生系统的信息反馈和数据变更,加强数据质量的考核和监督。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基层工作状态,指导基层做好人口计生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基层管理工作水平。
(十七)改进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利用“六普”和相关部门数据,加强对基层基础数据的比对和抽检,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建立信息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争创“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信得过街道”活动。加快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坚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紧紧依托区“六网合一”工程、科技*建设,协调科技信息部门,搭建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平台。完善全员人口个案数据采集及变更工作机制、人口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人口统计质量保障机制,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为综合决策提供人口信息支撑。开展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动态监测。开展利用人口个案信息引导服务试点工作。
五、完善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服务体系转型
(十八)实现公共服务网络全覆盖。巩固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站创建成果,不断提高群众享有均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调整区人口计生服务分中心布局,使其功能更加完备、布局更加合理、突出特色、科学规范。联手卫生系统,完善社区服务站、室,建立合理有效、分工合作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方面的需要。
(十九)完善优质服务全覆盖。启动“家佳推进计划”,为人口家庭公共服务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发挥基层网络、计生协会和社区志愿者的优势,深入社区,针对不同类型家庭,开展人口早期教育、青春期教育、生殖健康服务、更年期心理指导和老年健康指导等公共服务,推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转型发展,在体现政府职能、满足群众需求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重点做好对残疾人家庭、空巢或独居老人家庭、特困家庭的服务,把人口家庭公共服务落实到最需要的家庭和群众身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开展妇女病普查治疗和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等活动。依托国家人口福利基金会项目“生殖健康援助行动”,为贫困母亲发放《健康信息服务卡》,开展为困难育龄妇女的免费体检及健康指导、咨询、网络预约挂号、网络远程会诊、孕情监测等工作,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二十)完善免费孕前优生指导全覆盖。以“三促进工程”为抓手,开展面向准备怀孕妇女的优生指导、孕前筛查和知识普及。对部分困难家庭准孕夫妇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规范孕期及产后出生缺陷和遗传病的筛查和诊断工作,强化建册时孕产妇的高危管理和筛查,落实一级干预的各项任务,从根本上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药具管理机制,拓宽发放渠道,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六、深化宣传教育,推动人口文化建设
(二十二)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围绕群众多元化需求,拓宽宣传内容:从开展国情国策、人口形势、生殖健康宣传教育拓展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宣传;从女性生殖保健宣传延伸到男性生殖保健宣传;从单纯的婚育观念宣传延伸到社会道德观念宣传;将计生知识、生殖保健知识拓宽到“生育”、“生命”的全过程,使群众对计生知识有更广泛的了解。
(二十三)以建党90周年、70亿世界人口日等为契机,组织开展系列社会宣传活动;调整、丰富、充实、完善人口计生专栏节目,建立“孕育天地”、“政策法规一点通”、“流动人口管理”、“避孕药具知识”等新内�
(二十四)加大宣传服务阵地建设。完善“爱之家”、“客嫂驿站”、“人口文化屋”功能,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探索建立针对性强、个性化突出的宣传服务模式。
(二十五)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继续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生育文明家庭的评选工作,在历年评选出的“生育文明家庭示范户”中开展“星级生育文明家庭示范户”的评选工作,选取优秀家庭做为计划生育和谐家庭的典范,促进生育文明家庭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十六)继续完成“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家庭联谊社”、“创建生育文明大家庭打造和谐文明新社区”、“多彩小太阳”培育工作“、“以家长课堂为依托,形成家园一体化早期教育模式”等项目工作。广泛开展“普及型”早教服务,建立宝宝成长跟踪档案,规范社区早期教育教材,制作发放“育儿指南”。依托社区教育资源、联手各相关部门,围绕健康生命孕育的全过程,搭建从青春期、婚前期、孕前期、孕早期、孕中期、分娩期、产后期到婴幼儿期(0-3岁)早期教育和潜能开发的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模式。
七、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十七)加快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新机制,落实“全国一盘棋”的要求。落实“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各项措施,落实“一站式”、“一证式”、“网格化”服务管理,以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应用为抓手,实现流动人口管理、查询、交换、储存个案信息的建立。发挥流动人口“客嫂驿站”优势,使“客嫂驿站”成为政府连接流动人口的纽带,探索树立弘扬流动人口计生示范家庭典型,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街”创建活动和流动人口服务维权专项行动,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进一步做好军民共建工作,探索建立军地“双管双助”工作机制。
八、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树立系统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