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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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是建筑企业工程管理的主要形式,为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项目部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施工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国_章程)及局党委印发的(各级党委工作制度)、(党支部工作细则)和总公司党委印发的(工程项目部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项目部党支部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项目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参与项目部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在本项目部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项目部党支部在项目部处于政治保证地位,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要以_理论为指针,以施工生产为中心,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按时完成施工生产目标等重要责任,保证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第二章项目部党支部的设置和撤销
第五条凡组建工程项目部均按党章、兰铁程党1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支部,党员在3人以上,职工不足50人的项目部设支部书记,党员在3人以上7人以下,职工在50人以上的项目部设党支部书记,不设支部委员会,党员在7人以上,职工队伍50人以上的项目部设专职支部书记.同时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第六条项目部党支部书记由公司党委决定,待党员大会选举确定,和项目经理同为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部的工作共同负责,待遇与项目经理同等。
第七条项目部党支部随项目部解体同时撤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党员转移手续,项目部党支部的组建、撤销由公司党委审批,报总公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项目部党支部主要职责
第八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党委的指示、决议,领导工程项目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支持项目经理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协调项目经理与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积极开展党内各项活动和以“学习、团结、勤政、廉洁”为主要内容的创建优秀班子活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条参与项目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如项目部经营目标、劳力调配、工资奖金分配方案以及生活福利等问题,促进项目管理目标全面实现。
第十一条保证监督项目部按时完成各项施工生产任务,定期听取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回绕施工生产,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项目部干部的教育、考察、监督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党委提出干部的任免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经常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监督,健全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考核和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和维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支部工作意见和建议,关心职工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党员标准接收_员,把好质量关.按时考察预备党员和培养人党积极分子。
第十五条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揭露改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护廉洁自律,消除腐败,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企业形象。
第十六条领导项目部工会、共青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群众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实施细则【第二篇】
1、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工作要求。
2、遵守本园财务制度及操作原则,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认真审核各项报销凭证,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款项不予报销。
4、按时按规定向会计报帐,正确计算收入支出,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5、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批准限额,做到不挪用现金,不白条抵库,不透支,不开空头支票,无遗失支票事故。)
6、负责幼儿园所有现金(管理费、代办费、伙食费及其它现金收入)收缴工作和银行解款、取款工作。
7、按规定做好临时收费、退费工作。
8、协助保健员合理调控幼儿伙食帐,盈亏范围控制伙食费标准的±2%在以内。
9、负责工资、奖金等各种费用发放工作;管理好收据、支票、印章等;保管好保险柜号密码。
10、做好幼儿园大活动的配合工作。
11.参与本园财产物资的管理盘点工作
12.配合主办会计做好其他财务工作。
13、幼儿园部分人事工作。
14、退休人员的理赔工作
15、按要求完成园方布置的工作。
实施细则【第三篇】
最新邮政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 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第六条 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一)损坏邮政设施;(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五)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六)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七)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居民楼房每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
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邮政设施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经营国内、国际邮件的寄递业务和邮件的特快专递业务。
国内邮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互寄的邮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称港澳台地区邮件;国际邮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互寄的邮件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中国境内经转的邮件。
第二十条 国内报刊发行业务是指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杂志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时,应当根据报刊发行的范围向指定的邮政企业或者邮政报刊发行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和领有报纸、期刊登记证的证明。邮政企业有接办发行能力的,应当与报刊社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报刊发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邮政储蓄、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国家积聚资金、沟通经济往来所经办的金融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各相关银行应当为邮政企业办理的储蓄、汇兑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各项邮政业务的具体种类和邮件分类,由邮电部规定。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是指邮政专营的国内平常信函、明信片的资费;非基本资费是指基本资费以外的邮政业务资费。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调整邮政业务资费的依据是:(一)以保证邮政通信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原则,适应社会需要;(二)国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支出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三)国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和国际、国内成本费用以及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邮资凭证是邮电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第二十七条 万国邮政联盟发行的国际回信券,可以根据国际统一规定,兑换成等于特定重量级别的特定类别资费的邮票,但是不得兑换现金。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二十九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
第三十条 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
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明信片,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常信函,免费寄递,其他军人不得免费寄递信函。义务兵寄递平常信函的监督管理办法由邮电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邮资凭证正面不得涂抹、覆盖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容易腐烂的物品;(六)各种活的动物;(七)各种货币;(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第三十四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不予寄递;(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具备下列条件者,有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安排投递:(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三)已安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一)按址投递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收发室应当设在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的地点。需要上楼投递邮件、报刊的,用户应当与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并按照规定由用户支付特殊服务费。
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
寄交船舶的邮件,投递到船舶隶属单位的收发室。
(二)用户领域必须凭通知单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手续才能领取的邮件,以邮政信箱(用户专用信箱)号码为收件人地址的邮件,存局候领的邮件,超出按址投递规定重量的邮件以及大宗邮件,采用用户领取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
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当交验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
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
第三十九条 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者,相关收发人员应当承担规定的赔偿责任。
邮件运递的具体要求由邮电部规定,并予以公告。邮件运递违反邮电部规定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向用户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第四十条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后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并对误拆邮件的内容保守秘密。
第四十一条 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认真点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盖章签收。
收发人员对于各种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二条 邮电部、邮电管理局应当把邮件运输流向流量变化情况及时通告相关运输部门。各运输部门应当根据邮政通信需要,优先提供有效的车次、航班、舱容。
相关运输部门应当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妥善安排装卸、储存邮件和作业所需的场地、出入通道、房屋,以及通报行车或者航行情况的信息设施。
新建、改建、护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统一规划邮件存放、转运所需的场地和通道,其有关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送邮件,应当签订运邮协议。
第四十四条 运输单位承运的邮件应当先于货物发运。因故临时停运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运输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载有邮件的船舶应当悬挂邮旗,各有关港口对于悬挂邮旗的船舶应当优先放行。
第四十六条 运输单位承运邮件,除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派员押运者外,应当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邮件在运输单位保管期间或者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相关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运邮协议的规定予以赔偿。
运邮船舶发生海难必须抛弃所载货物时,非至最后,不得抛弃所运邮件。
第四十七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邮政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运邮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依据运输工具到站(港)、离站(港)时间和运递时限制订的作业时间表应当在变更前三日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照邮政企业通知的作业时间表派员到场监管国际邮袋、查验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逾时不到场,延误运递时限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海关承担。
海关依法查验国际邮包时,在设关地应当与用户当面查验。收、寄件人不能到场的,由海关开拆查验,邮政工作人员在场配合。被开拆查验的邮包,由海关和邮政企业共同封装,双方加具封签或者戳记。海关依法开拆查验的印刷品,应当重封并加具海关封签或者戳记。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必须附有检疫证书。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对邮件进行验放,以保证邮件的运递时限。
第五十条 海关、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国际邮递物品或者检疫邮件,应当注意爱护;需要封存时,除向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发出通知外,应当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履行交接手续,并负责保管,封存期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存期的,应当征得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及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并以不致造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邮件的损失为前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邮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时,邮政工作人员应当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
依法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或者经卫生、动植物检疫必须依法销毁的邮件,海关或者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没收或者检疫处理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国际邮递物品在依法查验、封存期间,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由海关或者检疫部门负责赔偿或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依法查验邮递物品或者对邮件实施检疫需要使用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场地和房屋时,由邮政企业与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协商解决。
第五十二条 由海关依法处理的无着进口国际邮包,海关应当支付相关邮政费用。
第五十三条 出口国际邮件的海关关单的传递方式由海关总署与邮电部商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第五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五十八条 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者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第六十三条 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中国的邮政立法中国的近代邮政,建立于清代末叶。1896年由清光绪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办理的大清邮政,并制定了《邮政章程》。中华民国时期,改为中华邮政,1920xx年定出《邮政条例》,1935年定出邮政法。
实施细则【第四篇】
小学辅导班实施细则一1、按时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国家法令。
3、讲究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爱护教室内外设施、财物。
4、文明用餐,坐姿端正,不随处走动,不随便说话,有事举手向老师汇报。
5、生活俭朴,节约粮食,不挑食,不浪费,不乱掉饭菜在地上。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不骂人,不打架,不在教室、走廊跑跳、追逐。
7、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认真完成作业(对按时完成作业、字迹工整的学生,将给予表扬、奖励)。
8、谦虚诚实,有错就改。
9、托管班的同学每周五将根据在托管班一周表现情况颁发小红花,四朵小红花可以换取一朵大红花。每月举行一次总结并颁奖。
小学辅导班实施细则二1、学生到班签到或签退必须是本人执笔。
2、学生需按时到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必须及时向老师请假。
3、学生当天的作业当天完成,遇到困难要与老师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4、如当天无作业,应主动自行安排复习已学知识,或预习新课文,或阅读课外书籍。
5、不在课堂上高声喧哗,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课堂安静。
6、不在教室里吃东西,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保持教室整洁。
7、不打架、斗殴,不玩玩具。
8、签退后必须及时回家,不在路途中长时间玩耍。
小学辅导班实施细则三为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大幅提高孩子学习成绩,我们数学辅导班特拟订本制度。
一、师资队伍
我们几位教师均为国家211工程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的研究生。
二、数学辅导班目的
1、辅导学生首先完成教师整理的试题,教师批改并讲解
2、辅导家庭作业,让孩子牢固掌握当天所学课堂内容,避免出现课本知识的漏洞。
3、提高学习成绩,在完成作业基础之上,结合学生特点查漏补缺,进行巩固深化提高。
4、培养良好学习习惯,通过互动和训练逐步纠正孩子不良学习习惯,培养孩子学习兴趣,增强交往能力、情绪调节能力、挫折应对力等。
三、学生守则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需家长提前请假。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3、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
4、学生到班后必须按照老师的要求写作业,不得随意走动或外出,不准随意吃东西或做其它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更不得在班大声喧哗、追逐打闹。老师辅导家庭作业及其他额外课程时,要集中注意力,认真听讲,不得东张西望及做其他影响学习的动作。
5、作业写完后交由辅导老师检查,并听从老师安排进行相应的预习和复习,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后方可离校。
本制度,所有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若违纪三次以上,并与其家长沟通过仍不改正者,取消其辅导资格。
实施细则【第五篇】
公共收益由物业与业委会三七分
小区内的空地上,时不时有摊位在做生意;小区建筑的外墙和电梯里,挂上了各式各样的广告;小区公共通道上,有外来车辆临时停车……这部分收入怎么办,一直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共有部分管理收益应主要归属于全体业主,物管企业付出了管理成本,也应享有合理的回报。”参与立法调研的邱旭瑜律师说,根据多方调研,各方都能接受的观点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收入与业委会分成。至于如何分,律师建议是物业与业委会三七分成。同时,收入的使用也应有明确规定,用于小区的公共建设和文化建设,弥补专项维修基金不足等。对于收入多的,也可适当考虑减免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这个建议,与市住建局的想法不谋而合。根据该局正在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收益由业主大会约定使用。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未有约定的,所得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七成,其余可以补贴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