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15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通过法规、标准和监测,确保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产业发展,如何平衡监管与创新?以下小编整理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供大家借鉴参考,感谢支持。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1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2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入库前,库管人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括检查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六、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精确的.计量工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九、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4
采购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正式供货方进行质量跟踪并填写《质量跟踪报告》,对质量下降的供应商由采购部门及时反映给供应商,并限期整改,到期无改进的供应商,报副厂长批准取消其供货资格。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采购管理:
1、首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确定为合格供方的方可购进其食品添加剂;
2、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食品必须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二、进货查验管理
1、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部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三证一报告),填写索证记录。
2、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质检部必须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3、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能自检的,质检部除索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公章)、检验报告单外,还需抽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原材料检验结果报告单;不能自检的由质检部出具参考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凡是本厂质检部未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一律不得入库、不得使用。
三、存储和使用管理
1、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仓库依据质检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得入库和使用。
2、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3、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详细的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卫生部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限值和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5
为保证食品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堂加工烹饪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
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6
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一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7
1、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2、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4、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5、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7、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8、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9、液体剂原料每公斤可使用克糖精,如制作馒头、发糕、油炸梁糕。
10、使用天然食用色素柠檬黄、靛蓝、胭脂红和苏丹黄为克/公斤;青梅、红瓜及青丝属水果制品,其使用量限制在5克/公斤内。
11、对于用叶绿素做翡翠色菜肴,须在绿色汁中滴一点碱液以保持绿色的稳定,其碱的量限制在6克/公斤内。
12、使用香料等添加剂。特别是肉豆蔻、茴香、桂皮等香料因含有黄樟素致癌作用,因此其投放量限制在克/公斤内,以确保食品的绝对安全。
13、食品中应用亚硝酸盐时,须严格按要求投放。使用量应限制在克/公斤内。
14、添加剂设置专人保管,其领用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才能领用。
15、添加剂的使用,须由专业制作加工人员操作,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取用。对其使用种类及数量须由专人记录在案。
16、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包装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并索取检验报告单或合格证,库前严格验收。
17、使用添加剂的在于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
18、不得用于掩盖食品的缺陷(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19、使用添加剂在于减少食品消在耗,改进存储条件,简化工艺等目的,不能因使用了添加剂而降低良好的'加工措施和卫生要求。
20、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标准和用量和使用范围。
21、食品添加齐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
22、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则:不采购化学类的食品添加剂,少使用植物食品添加剂,尽量使用自然原材料。
23、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途径,采购必须到正规专卖商品购买,并索取发票和相关手续。
24、在加工食品中应正确掌握使用量,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须用的少用,尽量做到不用。
25、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26、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事件应严肃处理。
27、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由生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核批准。
28、添加剂的使用应在于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营养质量。
29、不得使用添加剂掩盖视频的缺陷,如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30、使用添加剂在于减少消耗,改进贮存条件,简化工艺,但不能由于使用了添加剂而降低了良好的加工措施和卫生要求。
31、儿童食品不得使用糖精、色素、香精等添加剂。
32、除了国家预算规定了使用量的添加剂外,其它添加剂使用量为达到目的的最小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8
为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既有利于工作又不照成滥用。
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二、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途径,采购必须到正规专卖商店购买,并索取发票和相关手续。
三、在加工食品中应正确掌握使用量,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须用的少用,尽量做到不用。
四、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五、不得使用未经必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六、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事件应严肃处理。
朝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9
为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堂加工烹饪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添加剂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
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添加剂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添加剂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10
一、 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1. 各分公司及采购部采购食品添加剂前必须向生产品控部进行申请备案,经备案批准后才可实施采购。
2.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供货商及经销商索取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留存备查。
3. 产品标签上应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没有使用范围、使用剂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和使用。
4. 严禁采购、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二、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1 入库检验
1) 每次进货时库管应按照《原辅料验收标准》实施检验,并应注意所进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标识上应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检验合格后填写进货检验记录,不合格者退回。
2) 添加剂感官应具有添加剂本身应有的颜色、形状等。
3) 要求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做到证书齐全,标注规范,帐物相符。
4) 添加剂应密封,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严防光照、受热,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合存放。
2 称量使用
1) 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和在标准的范围内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使用。
2) 使用人员每次称量添加剂时,应注意添加剂的包装标示,保质期限、严格按照标识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进行使用,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3) 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配方称量,严防多称或混入其他杂物,称量完后应放在专用容器内,并标示清楚,以防误用。食品添加剂要做到专人负责使用、保管、储存,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11
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一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由食堂库房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入册登记制。
3、用后及时收检,妥善保存。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12
一、目的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防止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确保食品安全。
二、范围
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
三、使用原则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三)食品添加剂标准
按照GB2760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带入原则(不直接添加,通过配料带入)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中:
1、根据GB2760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四、使用管理流程
(一)采购规范:
1、食品添加剂厂家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3、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应符合要求,内容完整,包含名称、型号、规格、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内容。
(二)使用前准备:
1、确认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均应为GB2760标准以及相关增补公告中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
2、确认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超过GB2760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三)实施“五专”管理
1、专人管理。由经过被授权的、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领取、配置、使用。
2、专柜存放。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存放高风险添加剂的.专柜应上锁),不得与其他原料或物资混放,存放处应加贴标识。对于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
3、专本登记。设“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本”专门登记使用情况。
4、专用计量器具。配置专门的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每次领用食品添加剂应准确称量,并记录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工具应专管专用,保持卫生状况,不得污染。
5、专人添加。安排专人进行配料、投料,按作业指导书操作。
食品添加剂应按生产需要量领用,当天未使用的应退回保存,不得擅自放于专柜以外,并做好退回登记。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13
一、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店情况制度本管理制度。
二、严格对食品添加剂的购销、验收使用登记制度。
三、购货时应认明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学样,向销售者索取销货台帐,检验报告,对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得购买。
四、建立食品添加剂购销台帐,食品添加济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①设立专区贮存食品添加剂。②规范食品添加剂的贮存。
六、问清购买者的用途,要求他们必须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或更改使用用途。
七、食品添加剂购销台帐,相关证照、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不得省于2年。
八、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14
1、烹饪食品时不得使用亚硝酸盐,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2、采购食品添加剂要到正规的食品添加剂商店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对产品标签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没有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要在使用前看清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签扫地清的或来源不明的添加剂不得使用。
4、调料罐必须有明显标志,表明罐内调料的'品名,购入调料或向调料罐内重新填加调料,必须向下一班操作人员交接,操作人员在不明调料的来源时,不得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篇15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一般由采购负责人专人购买,采购时应注意其特性要求及有关注意事项,其包装应有标识并符合国家规定。
二、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质量部门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应方提供的产品,索取相关资质证明,并填写索证记录。
三、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质量部门必须索取本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企业近期有关的检验报告。
四、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
五、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账,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六、车间配料记录应详细记录使用的`添加剂使用量和标准名称,配料室中应注明允许最大使用量、实际添加量、配料人等内容。
七、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在产品标签上予以明示,并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八、及时向职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门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及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和可能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科学认知和掌握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限量,从源头上杜绝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