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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具体实施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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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实施方案1

***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强调:“坚持严管和厚受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积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路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都撑腰鼓劲。”

“多干多错, 少干少错,不干不错”“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近年来,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在乡镇干部中“孙连城式”为官不为的消极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想的人“开绿灯”, 为敢干的人“兜住底”,有助于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激发干劲。

清晰界定是前提。首先要明确容错所容的是“公错”面不是“私错”。到底哪些差错可以宽容?这就需要弄清楚“公错”的构成要件: 一是干部主观上出手公心,担当尽责;二居其结果在客观上难以预见;三是在程序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理,集体研究;四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五是事后积极动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规范操作是核心。所在乡镇党委在启动向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成组织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结果,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 3个月,期满给予认定结果。

完善配套是保障。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不是为容错而容错。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需要建立包括评估、申诉、澄清、保护,激励,保障等环节在内的容错救济体系。从实践看,一个完整的容错纠错机制应包括试错、反正、质询、复核、惩处等多个环节。当偏差、失误初见端倪时,纠错就可及时补位、及时纠正,避免放任错误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不仅有利于保护干都,而且有利于及时挽回损失、化解社会矛盾。

乡镇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实施方案2

一、明确要求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或个人在履职担当、推动发展、改革创新和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不予追究。适用于全乡工作人员,包括借用、聘用和挂职人员。

容错纠错工作以“三个区分开来”为指导,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总体原则

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鼓励创新,支持改革;鼓励担当,宽容失误;区别对待,严宽相济;抓早抓小,及时纠正。

三、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纠错:

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要求中,尤其是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失误的;

在推动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跟进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偏差的;

在优化政务服务、推进城乡治理、改善社会民生等工作中,因注重提高效率,出现偏差或失误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矛盾隐患,出现偏差或失误的;

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破除各种障碍性因素和症结,出现偏差或失误的;

其他符合容错纠错的情形。

(二)容错纠错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

没有违反中央、省、**市和我市决策部署精神;

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或向上级请示报告;

没有为个人、他人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

(三)单位或个人被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容错纠错:

打着改革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借干事创业之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与民争利的;

在推进落实政策和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为政不为的;

造成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其他不适合容错纠错的情形。

四、具体程序

容错纠错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被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x 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党组织或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容错纠错书面申请。

(二)调查与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及必备条件,并确定不属于容错纠错排除情形,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容错纠错建议,经调查机关集体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认定结论。需报同级党委批准的,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作出认定结论。调查与认定工作一般不超过**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实施。认定结论作出后 x 个工作日内,调查机关向申请单位党组织或个人反馈。对经认定不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对经认定应免除相关责任的,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经认定应减轻相关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容错纠错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监督管理

(一)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区分偏差和失误的情况,分别采取提醒、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

(二)对经认定免除责任不予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不影响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不影响个人提拔使用、职级职称晋升等;对经认定减轻相关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影响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经认定属于容错纠错的干部,组织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加强日常考察和综合研判,予以重点关注。对其中敢想敢干、勇于担当、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及时提拔任用。

乡镇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实施方案3

为了切实调动各级干部改革创新、克难攻坚的积极性,着力营造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干事创业氛围,洛南县根据省市有关党内法规及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洛南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办法共14条,适用于该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本着严明纪律和调动与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辩证地分析各级各个行业干部在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诸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在容错认定上主要遵循以下程序:一是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追责,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二是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可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在1个月内形成调查报告;对一时难以定论的,调查核实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不符合容错条件的申请,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解释答复。三是认定。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四是报备。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备案。

在按照以上程序甄别容错情形的基础上,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错:一是抓早抓小,加强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二是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三是区别情况,妥善处置。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对于容错免责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跟踪监管,所在党组织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干部放下思想包袱,以饱满的热情创造性的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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