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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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2023年公司项目管理制度【第二篇】
商 业 项 目 计 划 书
(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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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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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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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型:大标题用2号黑体, 中标题用3号黑体, 小标题用3号揩体, 正文用4号宋体。
2、纸型:统一用a4纸,左侧装订。
3、页边距:上、下、左、右。
4、结构层次序数:“一”、“(一)”、“1”、“(1)”。
摘要
说明:在两页纸内完成本摘要
摘要内容参考
1、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区、注册资本,主要股东、股份比例,主营业务,过去三年的销售收入、毛利润、纯利润,公司地点、电话、传真、联系人。)
2、主要管理者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政治面貌、行业从业年限、主要经历和经营业绩。)
3、产品/服务描述(产品/服务介绍、产品技术水平,产品的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特性,产品的竞争优势。)
4、研究与开发(已有的技术成果及技术水平,研发队伍技术水平,竞争力及对外合作情况,已经投入的研发经费及今后投入计划,对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
5、行业及市场(行业历史与前景,市场规模及增长趋势,行业竞争对手及本公司竞争优势,未来3年市场销售预测。)
6、营销策略(在价格、促销、建立销售网络等各方面拟采取的策略及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
7、产品制造(生产方式、生产设备、质量保证、成本控制。)
8、管理(机构设置、员工持股、劳动合同、知识产权管理、人事计划。)
9、融资说明(资金需求量、用途、使用计划,拟出让股份,投资者权利,退出方式。)
10、财务预测(未来3年或5年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回报率等。)
11、风险控制(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商业计划书的格式及内容要求
公司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及变更情况(法人代码,有形资本,无形资本)
公司性质、经营范围(是否有特许经营权);股东及股份比例目前资产情况(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去年销售收入和纯利润);公司下属公司,合资公司及关联公司等情况;公司所属行业;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公司发展的宗旨、近期和远期目标
公司的主营产品;产品的独特性;产品是否经过政府或行业有关部门鉴定(提供资料);产品获得过何种奖励或荣誉;产品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商标、版权);现有生产设备的生产情况;需要增加设备情况及实施计划;公司是否还在准备其他产品的开发;生产成本详细说明及控制
公司的组织结构(画出结构图);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性别、年龄、出世地、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工作年限,在目前行业工作年限、获得的成就等;公司对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采取的激励机制;公司是否聘请外部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顾问、专家);说明公司对知识产权、专有权、特许经营权等情况;说明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等保护措施;公司是否存在关联经营和家族管理问题说明
公司所属行业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公司产品是行业里的上游、中游或下游产品;公司产品所在的行业段,目前全世界 (全国)的市场容量有多大,这一容量以每年 %的速度增加或减少,每年实际的市场销售达到市场容量的 %,这一需求以每年 %的速度增加或减少;公司目前每年的销售收入占市场实际销售份额的 %
公司产品所在的市场范围里有那些竞争对手,他们占市场份额是多少,你公司的市场份额是多少;与竞争对手产品相比,公司产品有那些独特之处,这些独特之处对客户是否有用;公司产品的独特之处能否被竞争对手效仿,公司是否采取实际措施保护自己的产品特点;如果公司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相比没有技术上、设计上或其他方面的独特之处,公司采取那些有效手段与对手竞争,竞争的结果能否提高你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预计经过竞争你公司的份额能提高到多少;公司产品的客户是那些人,他们的分布情况,他们怎样知道你公司的产品;公司采取那些市场营销手段(广告、展销会、培训班、电脑直销,电话销售,上门直销,分销网,零售网,邮购);简述销售过程和步骤;营销成本;准备拓展那些新市场;推出新产品的市场准备;现有的几家大客户。
公司现有技术开发人员数量;公司有那些开发设备;公司现有产品的技术水平(国内、国际先进、领先、);技术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你公司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技术人员每年流失的比例是 %;公司采取那些措施保护关键技术;公司每年的技术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 %
生产地点;是委托生产或自己生产;是否能够保证原材料的供应,选择了几家供应商;生产设备性能质量如何;生产设备的最大生产能力能否满足市场增长的需要;交通运输条件是否方便;周边生产配套情况;采取了那些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情况如何;检测设备;成品率,返修率,废品率等情况;
资金需求计划:为实现公司发展计划所需要的资金额,资金需求的时间性;资金用途:(详细说明资金用途,并列表说明);融资方案:公司所希望的投资人及所占股份的说明;资金其他来源:如银行
贷款等;
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及相应的资金配置;进度表。
当前资产负债平衡表;第一年12个月每月销售收入预测;3-5年销售收入预测;上述数据中,实际回款预测;上述月份和年份销售费用预测;上述月份和年份财务费用预测;上述月份和年份管理费用预测;上述月份和年份其他费用预测;第一年12个月每月现金流量表;3年现金流量表;3-5年的资产负债平衡表;投资回收期计算;盈亏平衡计算;结论。
请详细说明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手段
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
股权回购
依照事业商业计划的分析,公司对实施股权回购计划应向投资者说明。
利润分红
投资商可以通过公司利润分红达到收回投资的目的,按照本商业计划的分析,公司对实施股权利润分红计划应向投资者说明。
股票上市
依照商业计划的分析,公司上市的可能性作出分析,对上市的前提条件作出说明。
股权转让
投资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公司对投资商进行股权转让的说明。
指出三名公司之外的投资推荐人
最大元器件、原材料供应商的电话和联系人
最大分销商电话和联系人
公司最大结算银行的电话和联系人
公司应收款的滞后期
公司应付款期限
公司产品库存一般保持在怎样的数量
公司元器件、原材料的储备情况
增值税、所得税申报情况
前几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总经理详细的个人简历及证明人
媒介关于公司产品的报道;
公司产品的样品、图片及说明;
有关公司及产品的其它资料。
技改项目管理流程【第三篇】
产业界公认的数据是:自动化升级项目的投入产出比一般在1:4~1:6。但笔者在不同性质的企业,目睹有些自动化项目在投入使用后,易出现与生产工艺匹配欠妥故产品质量不稳定;先天故障偏多故效率低下、或维护费用高昂等诸多问题,导致自动化项目的整体收益欠佳,甚至不少崭新的自动化设备或产线被直接废弃或闲置。
于是,如何确保自动化项目的质量、效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符合预期要求,已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自动化项目的主要管理流程
不同的自动化项目、不同的企业,尽管很难完全相同,但自动化项目的主要流程一般会包括:项目提出与评估、预算与招投标、供方选择与合同签订、设计与制造、安装与调试、试产与验收、使用与维护、后期管理(例如技改、封存、报废),等。可采取“网络图”、“甘特图”等方式来制作自动化项目的实施计划。
自动化项目的实施责任方
对于自动化项目数量不多的企业,从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一个临时项目组,是可行的。
对于自动化项目数量繁多、又有心长期进行自动化升级的企业,则有必要成立专门的自动化项目管理部门、或在设备管理部门内增加此职能。
项目提出与评估
因为自动化项目需要耗费精力、资金等,尤其是大中型的项目,耗费动辄数十万元甚至更多,故宜考虑其目的为何:效率提升(包括省人、省力等);质量工艺更稳定;单位原料消耗量减少;能耗降低;安全系数增加;排污减少;节省空间等。当然,一个自动化项目可包含不止一个目的,例如自动立体仓系统既可提高物流效率、减少货物堆积造成的压坏压伤,也可节省仓储空间(仓储场地费用)。
实际上,对于企业人员来说,厘清自动化项目之目的并不难。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却需要给予足够的留意:在人员精力、资金有限时,往往无法将整个产品价值流全盘进行自动化升级,在此情况下,――究竟在哪个环节优先实施自动化项目?
建议参考高德拉特的“TOC原则”(瓶颈管理,Theory of Constraints),在整个产品价值流的瓶颈环节,优先实施自动化升级项目。依据TOC原则,只有当在瓶颈环节提升了多少效率时,则整个价值流的效率才会提高多少。换言之,在非瓶颈环节所进行的自动化项目,虽不至于完全没有意义,但却错失了“利用最少的资源,取得最大化收益”杠杆作用。若企业的流程较为复杂,无法直接准确判定瓶颈环节,则建议采用“VSM(价值流程图,Value Steam Mapping)”、“产线平衡率”来分析与识别瓶颈环节。
接着需要对自动化升级项目进行进一步评估,包括:投入产出比、与现有设备的衔接性、产品工艺匹配度、可操作性、性能可靠性、维修维护便捷性、备件供应、使用寿命、法规符合性(例如排污指标、安全性)、能耗指标、售后服务等。
在评估投入产出比时,宜采用“LCC(全寿命周期成本,Life Cycle Cost)”方法,以免忽略该项目在使用、维护维修、能源消耗、报废等环节的费用投入。
供方选择与合同签订
自动化项目可内部自主完成、或选择供方来完成。选择供方时,应从供方的质量、价格、交付期、同类项目经验、售后服务、市场口碑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投资额度较大的自动化项目,有必要去实地考察供方已在市场上完成的同类项目,并全面观察其在运行过程中的各类指标状况。
签订项目合同时,因为(尤其是非标)自动化项目在投产后故障较多、投产后产品不合格率偏高等问题,故而合同应特别规定清楚:售后服务内容与方式、应提交的技术资料,例如:结构图、原理图、备品备件规格清单、针对所有关键部件的维护规范等。
设计与制造
在设计的过程中,应要求供方设法超越“自动化”、追求“自P化(Jidoka)”。所谓“自P化”,即让设备或系统拥有人的智慧――当被加工的产品出现不良时,设备或系统能即时判断并自动停止。追求“自P化”可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不生产不良品(实现零缺陷);另可节省监控设备运行的看护人(实现省人化)。当然,“自P化”不仅可针对质量控制,也完全可以应用到安全、能耗、排污等方面。例如:用围栏将机器人操作区域予以隔离,只要打开围栏,则机器人自动停止作业,如此可避免机器人动作对人员的伤害。
鉴于(尤其是非标)自动化项目的可靠性较易出现偏差,继而在使用过程中故障停机较为频繁,所以在设计阶段,不宜任由供方只凭经验进行设计,而有必要要求供方实施FMEA(失效模式与后果分析)或类似方法,然后采取改进措施。必须依据合同或方案要求对设计结果进行逐一验证。
对于故障停机频次较高、损失较大、维修耗时较长的自动化设备部位,在设计阶段就宜考虑如何便于将来在投产后实施“模块化维修”模式,即利用功能正常的“模块”替换发生故障的“模块”,先让自动化设备尽快恢复生产,然后再离线维修发生故障的“模块”。
应参与供方对自动化项目所实施的设计与制造过程,以便令项目进度受控,且确保项目结果达到预期要求。可派出“跨部门专业小组”确认供方的设计与制造,例如:工艺质量人员确认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生产人员确认可操作性;维修人员确认设备的可靠度、维护维修便捷性;等。
有必要时,应邀请第三方对项目制造过程(与安装与调试、试产与验收)予以监理。
使用与自主维护(由生产操作者执行)
在小批量、多品种的生产状况下,换产活动较为频繁于是生产时间浪费较多,建议实施“快速换产”方法。
备注:“快速换产”即通过优化换产流程而使换产时间压缩到十分钟之内。主要步骤有:区分内外部设置、将内部设置转为外部设置、压缩内部设置时间、压缩外部设置时间、新换产流程的标准化。
自动化项目的小停机普遍较为频繁,而导致小停机的主要原因,除了设备本身、原料质量等因素外,也与生产操作者的操作习惯、保养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详细规定并由操作者实施的自主维护,含岗位清扫、岗位点检、岗位品控、岗位维护四方面的内容及要求。例如:从外观上,应确保自动化设备应符合“四无”要求(无灰尘、无松动、无油污、无杂物)。
备注:“小停机”即五分钟之内、不需维修只需进行调整的瞬停。
专业维护(由维修人员执行)
考虑到自动化设备的突发故障一般会造成较大损失(效率、能耗、安全隐患、质量等),故应摒弃“不坏不修,坏了才修”的事后维修模式,而应采用预防维修模式。在维护维修策略选择方面,建议考虑下述策略的组合:
一、对于分散型的单机自动化设备,若设备数量较多,则宜实施“轮保”模式,即采用时间滚动方式,轮流定期对一台或几台设备进行专业维护、检修;在完成所有单机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后,然后开始一个新的循环;
二、对于由多台设备组成的联动自动化产线,因为其频繁的停机维修会导致效率损失加剧,故一般宜实施“同步维修”模式,即在维修某一故障时,同时把全线所有关键部位也予以检查、维护和维修;
三、无论是单机还是自动化产线,除了尽量实施前文提及的“模块化维修”模式之外,同时均应考虑实施 “视情维修”,即采用离线或在线的探测手段,随时掌握设备的状况,以便可及时采取预防性维修。例如:油液分析、振动测试、红外测温仪等;若生产任务繁重而专门的维护时间不足时,则应考虑“机会维修”模式,例如:在(停机)换产时,同时实施维护、检修。
四、对于维修停机将导致较严重损失的自动化设备,例如某火电厂一个机组维修停机一天,就会导致约500万元的利润损失,则应考虑采用“快速抢修”(通过采用“ECRSI”等方法,以缩短维修周期)。
备注:“ECRSI”即“取消(Eliminate)”、“合并(Combine)”、“重排(Rearrange)”、“简化(Simplify)”、“增加(Increase)”。
若企业自身的专业维修力量欠缺,则在初期设计阶段,宜配备远程维修的功能,以便自动化设备的生产厂家、或服务商可迅速开展故障诊断与维修。
走出自动化迷思
尽管我本人对自动化很有热情,也坚信自动化是未来的主流,但我们仍需走出自动化迷思。
比方说:在非瓶颈实施自动化,对企业整体收益的贡献并不大;因人们普遍对自动化设备非常信任,故而容易放松警惕,而自动化生产速度较快,于是一旦发生品质不良,就会导致短时间内产生大量不良品(所以要尽量做到“自P化”);若生产线不平衡,于是自动化设备越高效,则产生的过程库存就越多;至于“重技术、轻管理;重投资、轻维保”的思维,就更需要彻底戒除了;等。
结束语
自动化项目往往较为复杂,包含了仪表、执行机构各类阀、液压泵站等、电气设备UPS、变频器(CFV高压变频、CFC低压变频)、软启动器(CMV高压软起动、CMC低压软启动器)等、PLC(配电柜、控制柜、操作台等)、历史数据站、屏显系统、高低压配电设备等。
正因自动化项目的复杂性,故有必要结合自动化项目的特点,识别、训练、考核相关人员的技能,使之能胜任项目的要求。
也正因自动化项目的复杂性,故相关资料与信息,为了便于可及时查阅,宜采用“一机一袋”的方法(即某设备全寿命周期的所有资料,放在一个文件档案袋中)。
若想使自动化项目符合预期的质量、效率指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继而加强企业的竞争力,就需要走出有关自动化的种种迷思,加强覆盖自动化项目全过程的系统管理。
[技改项目管理流程]
项目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构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职责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