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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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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管理制度1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标准,商品质量管理标准,市场卫生管理标准,市场车辆管理标准,监督考核管理标准。

第一局部:市场卫生管理标准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二局部:商品质量管理标准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平安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局部: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标准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效劳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前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效劳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效劳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老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四局部:市场车辆管理标准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第五局部:监督考核管理标准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老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分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2

为加强对农兽渔药市场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农药,其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将其生产和销售的农药送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兽药经营的,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各类农兽渔药必须做到产品来路清楚,标签明确,内容真实,成份达标,经登记备案或许可后,方可在我市境内销售。

第三条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活动,应填写《市农药登记准入备案申请表》。

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在填写《市农药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时,应当由生产企业或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签署产品质量承诺声明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接到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组织质量评审组进行审核。

第五条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时如果发现样品中含有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不得注册备案。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现场评审和样品检验合格的,予以备案,发放《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农药准入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七条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准入登记备案和经营许可的农兽药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及出厂检验等情况;

(二)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

(三)产品原料、配方是否有变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

(一)企业由于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致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企业隐瞒产品安全质量问题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的农兽药产品,其生产或经营者自收到取消通知书或经营许可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产品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配方改变,没有申请备案的;

(三)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十条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及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包括改变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行为,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6日。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3

一、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未经过总公司许可,经销商将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2、窜货证据的定义:

是指能证明经销商进行窜货的一切有效依据,譬如:窜货机器编号及其他标识、发货证据、谈话录音、照片等证明材料。

3、窜货的分类:

根据经销商主观意识可将窜货分为无意窜货和恶意窜货。

4、无意窜货:

是指消费者因在外出差顺便产生的一种购买行为,通常数量在1~3台内,经销商对消费者的这种非区域购买行为并不知情。对于无意窜货行为,总公司将根据

实际情况和双方经销商的协商情况进行和解处理。

5、恶意窜货:

是指经销商从主观上故意将产品销售到所辖区域以外的消费者或地区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通常此类销售数量较大。对于恶意窜货行为,总公司将严格按照本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处理原则:

总公司营销中心在收到窜货投诉后,24小时内回复对方,并协助收集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关于窜货的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1、收货原则:

必须经总公司营销中心同意并派人协助总经销商进行收集证据,或营销中心发书面通知授权经销商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2、对无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无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协调为主、处罚为辅”的处罚政策对双方进行协调与和解,必要时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产品规定市场零售价—该产品出厂价)×窜货数量×2;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3、对恶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恶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处罚为主、教育为辅”的政策对窜货方进行处罚和教育;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型号规定市场零售价—该型号出厂价)×该型号在6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并处);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4、窜货罚款的收取办法

以上处罚金将直接从货款或市场保证金中扣除,货款不足或者市场保证金不足者不予以供货。

5、窜货证据机的处理

为收集证据而收购的机器,由窜货方按收购价格收回,在公司规定期限内完成与被窜货方的货款来往,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对被窜货方的补偿

总公司在罚取窜货方的违约金额度内,扣除因处理窜货产生的费用(差旅费、相关取证费用等),以现金或冲减应收赃款的形式补偿被窜货方的市场损失,在当月业务账中反映。

三、本规定从20xx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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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管理制度4

第一条情报报告义务公司业务人员应对《客户情报报告书》的各个项目深入理解,及时搜集有效情报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条报告的种类与方法

(一)日常报告:当面口述。

(二)紧急报告:当面口述或电话。

(三)定期报告:依照《客户情报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客户的级别分类按照客户的信用状况,将其分为三个等级:

(一)甲等级:以公司的大小来划分,较佳的信用状态。

(二)乙等级:普通的信用状态。

(三)丙等级:信用状况较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尚欠账款(达X万元以上)并在甲等级以外的公司。

2。尚欠账款达X万元或以下的公司。

3。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小公司。

4。有信用问题前例的公司。

5。业界评判不佳的公司。

6。新开发顾客。

甲等级“业界的一流公司”及乙等级“大多数的优良客户”不由业务人员来做判断,而由营业主管来进行分级。指定以外的顾客均应被列为丙等级。

第四条定期报告

(一)业务员依照甲、乙、丙各等级的分类,及《客户情报报告书》向主管人员定期报告。

(二)定期报告的时间规定为:

1。甲等级:每半年报告一次。

2。乙等级:每季度报告一次。

3。丙等级:每月报告一次。

第五条日常报告

以《客户情报报告书》的各项准则实行。

第六条紧急报告拒付或支票的延期要求等紧急情报,依据情况尽可能以最迅速的方法向公司报告。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6

一、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未经过总公司许可,经销商将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2、窜货证据的定义:

是指能证明经销商进行窜货的一切有效依据,譬如:窜货机器*阿拉文库 *编号及其他标识、发货证据、谈话录音、照片等证明材料。

3、窜货的分类:

根据经销商主观意识可将窜货分为无意窜货和恶意窜货。

4、无意窜货:

是指消费者因在外出差顺便产生的一种购买行为,通常数量在1~3台内,经销商对消费者的这种非区域购买行为并不知情。对于无意窜货行为,总公司将根据

实际情况和双方经销商的协商情况进行和解处理。

5、恶意窜货:

是指经销商从主观上故意将产品销售到所辖区域以外的消费者或地区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通常此类销售数量较大。对于恶意窜货行为,总公司将严格按照本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处理原则:

总公司营销中心在收到窜货投诉后,24小时内回复对方,并协助收集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关于窜货的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1、收货原则:

必须经总公司营销中心同意并派人协助总经销商进行收集证据,或营销中心发书面通知授权经销商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2、对无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无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协调为主、处罚为辅”的处罚政策对双方进行协调与和解,必要时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产品规定市场零售价—该产品出厂价)×窜货数量×2;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3、对恶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恶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处罚为主、教育为辅”的政策对窜货方进行处罚和教育;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型号规定市场零售价—该型号出厂价)×该型号在6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并处);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4、窜货罚款的收取办法

以上处罚金将直接从货款或市场保证金中扣除,货款不足或者市场保证金不足者不予以供货。

5、窜货证据机的处理

为收集证据而收购的机器,由窜货方按收购价格收回,在公司规定期限内完成与被窜货方的货款来往,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对被窜货方的补偿

总公司在罚取窜货方的违约金额度内,扣除因处理窜货产生的费用(差旅费、相关取证费用等),以现金或冲减应收赃款的形式补偿被窜货方的市场损失,在当月业务账中反映。

三、本规定从20xx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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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管理制度5

1、在计划发展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市场营销管理工作,对因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省公司和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和完善计划统计管理中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各单位和各级人员组织落实。

3、保证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签定四级有效控制责任状,学习、落实本岗位控制差错的各项措施,实现工作无差错。

5、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学习掌握与市场营销管理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努力提高市场营销管理能力。

6、组织学习有关事故通、快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7、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逐步实现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

8、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

9、接受与市场营销管理有关的异常、事故的调查,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10、及时制止任何违章违纪行为和拒绝执行上级的违章指挥,并有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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