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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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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旨在确保食品安全,通过对进货食品的来源、品质和检验合格情况进行严格审核,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健康。下面是阿拉网友整理编辑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相关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篇1: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篇2:

1、食堂食品采购坚持定点采购。初次采购的供货商必须提供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个人身份证等)。每次采购时应索取xx生产批次产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采购冷、鲜、肉禽时,应索取定点屠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证明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从固定单位采购食品的,签订食品采购供货合同。

2、采购食品时必须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发票或收据等有效购货凭证。

3、入库前或使用前设专人验收,查验产品包装、标识、有效凭证及一般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索证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

4、设立食品原料采购、使用台帐,登记每次交易使用情况。

登记内容:

(1)进货时间;

(2)供应商名称;

(3)进货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

(4)进货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情况;

(5)进货商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进货商品的数量;

(7)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登记食品原料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

(8)登记人签名;

(9)其他情况。

(10)将有关复印件和凭证要设专用档案盒保管。

5、食品采购、使用台帐和凭证档案盒按月装订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篇3: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本单位购进食品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堂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堂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篇5: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索取并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专卖(直销、专营等)授权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二、索取并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对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就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发货单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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