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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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
1、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开设学生消防知识等安全课堂。
2、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电器,布设电线要符合规定。定期检查电线、电器,不得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4、学校的重要部位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有效,存放位置合理。
5、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保管,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6、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
关键词:校园消防安全;现状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1 当前校园消防安全现状
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学校的教师和学生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更没有相关的火灾防范的经验,同时在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着严重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用火和用电的情况,从而使火灾隐患增加。学校对于消防安全的工作基本都交由保卫部门来进行管理,尽管在口头上强调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并没有火灾隐患进行有效的处理。还有部分外雇人员对学校的火灾隐患缺乏了解,在担任工作前没有进行消防培训,缺乏责任心,没有起到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这样在发生火灾时,连自身的逃生自救都无法做到,更别说进行及时扑救和疏导了,所以会造成生命和财产的较大损失。
人员密度大,安全通道少。
现在在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中,特别是中学教育采取封闭和半封闭模式进行管理的较多,这样就需要解决学生的住宿问题。为了便于集中管理,现在中学的宿舍面积建筑时都较大,这样在一幢宿舍里人员就变得十分的密集,同时为了学生的管理和安全需要,都加了防盗门和防盗窗,有消防安全出口的也都关闭了,有的甚至没有设置必要的消防安全通道。这时期的学生更对消防安全没有什么概念,同时处理能力还较弱,所以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建筑先天不足,火灾隐患较多。
学校建筑多数都是在早期修建的,特别是农村的中小学校,还是以砖木结构为主,一旦发生火灾,砖木结构较低的耐火性,则会起到助燃的作用,从而使火灾的损失扩大。这些设计在早期修建时,防火规范都还不够完善,同时存在着违章设计和建造的情况,从而使建筑在消防安全上存在着许多隐患。这些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则不利于自救和救援。
校园内用火用电不规范,火灾诱发原因众多。
在校园内私接电线和保险丝的情况较多,这样在线路负荷过载时极易引发电线起火,引发火灾。同时学生在宿舍内违规使用一些大功率设备、使用蜡烛、吸烟等都极易引发火灾。
2 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的几点措施
提高对校园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学校内众多学生,不仅身负家长的重托,同时还寄托着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所以一旦学校发生火灾,造成学生的伤亡,那不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害,同时也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针对学校的重要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应充分认识到校园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规范校园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在人力和物力上提供必要的支持,从而维护校园的安全。
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
学校对学生及教职员工的消防意识薄弱问题应有足够的认识,要加大消防宣传教育的力度,校园内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对同学们的宣传应通过张贴消防宣传画、消防刊物,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以增强其消防法制观念,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使其掌握防火、灭火、逃生的常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
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宿舍、图书馆、实验室、食堂等重点部位和场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每个岗位和场所都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抽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各项制度得到落实,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要确保其完好有效。
消防部门加大监督力度。
消防机构要加大对校园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认真排查火灾隐患,对学校消防安全状况做到了如指掌,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学校提出,并责令限期改正。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和灭火救援人员要深入各学校开展广泛的消防宣传、制作相应的预案,利用安全课程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向教师、学生宣传消防法律和基本常识,使之掌握预防火灾和火场逃生的基本常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强化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要把学生宿舍作为全校防火工作的重点,在方便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同时,要加强宿舍用火、用电的管理,严禁在宿舍内乱接乱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等电器。不在宿舍使用明火;不将易燃易爆物带进宿舍;不在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在寝室吸烟;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随意移动或挪做他用;室内无人时,应关掉电器和电源开关等。加强检查,及时制止学生的违章行为,同时要确保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加大资金投入,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学校要广开渠道,多方筹措资金,每年要有足够的消防专项经费用于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维修,把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作为改善办学条件的首要任务。另外,还要合理调配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人员来进行大学校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历史遗留的建筑耐火等级低,电气线路老化,消防基础设施缺乏等火灾隐患,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及时加以整改。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要确保新建的建筑决不能再留有火灾隐患。
结语
总之,校园安全已经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校园消防安全关系到学校每位师生的人身安全,完善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校园火灾的悲剧。积极排查和整改校园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全力推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校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广大师生自防自救能力。相信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学校抵御火灾的能力将显著增强,校园火灾将得到明显遏制,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定将筑得更坚、更牢。
参考文献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落实
1.学校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高等学校校长或院长任主任,分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保卫处,由保卫处副处长任主任,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同时,还应建立“学校―系(院、处、室)―科室―个人”的四级防火体系,各系(院)主任或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负责。
2.学校保卫处应组建以校卫队员、校园110队员为主体的义务消防队,并且设置专职干警和专职保卫干部共同负责队伍的管理工作。
3.学校领导要经常参加上级机关组织召开的消防工作专题会议;保卫处领导、派出所干警和保卫干部也应经常参加省级及其以上消防工作会议和培训,以增强学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意识和管理能力。
4.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消防工作,每年开消防工作专题研究会和日常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的消防工作会议,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解决许多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管理,规章制度落实
为了加强管理,高校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明确治安、防火责任人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补充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单位的治安、防火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落实,奖惩分明。
1.学校应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管理工作意见等规章制度,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到各处室、各部门,还应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责成保卫处监督实施。
2.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与各职能部门及系(院)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暨双保责任书;与各部门、系(院)、科室、中心、出租门面签定消防器材管理责任表。责任书的签定,加大了各级部门管理的力度,加强了各责任人对消防管理的责任,也增强了领导和员工的消防意识。
3.作为学校消防工作日常管理部门的保卫处,为了把消防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还修定(或指导各部门制定)了各种消规定防制度,如《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责》、《消防巡查制度》、《图书馆消防管理制度》、《办公大楼消防管理制度》、《体育馆消防管理制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等。
三、增强意识,宣传培训落实
根据消防工作“全员性”的特点,为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灭火、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在宣传培训方面要狠抓落实,点面结合,重视实效,不走过场。
1.为了使师生员工了解消防工作的意义,掌握消防灭火、逃生自救的技能,学校保卫部门分别在春、秋两个学期,分地域(如学校有几个校区的话)、分群体(后勤员工、学生宿管干部、重点防火部门的领导和教职工)进行消防知识专题讲座,灭火培训演练,让全体师生员工直接受教育、受培训。
2.为了使培训的效果更为显著,努力扩大受教育面,学校保卫部门应力求培训内容的丰富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化。培训内容有:(1)报火警的基本方法;(2)油锅起火怎么办;(3)燃气着火怎么办;(4)电器着火怎么办;(5)汽车着火怎么办;(6)身上着火怎么办;(7)火场不贪财政物;(8)如何选择逃生路线;(9)如何识别疏散标志;(10)如何穿过浓烟逃生;(11)如何使用升降器;(12)如何使用绳、带跳生;(13)如何利用建筑物逃生;(14)如何互救;(15)如何防烟火侵入室内;(16)如何呼救、待援;(17)如何使用干粉灭火器;(18)如何使用室内消防栓。培训的形式有:(1)消防知识讲座和消防逃生自救演练;(2)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张贴消防标语等。
3.一系列宣传活动的开展,为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增强重点防火部门领导和教职工和专、兼职消防人员的消防工作责任感和防火、灭火技能,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新局面的开创,营造了氛围,提供了平台,打牢了基础,架起了云梯。
四、防范未然,工作措施落实
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关系到能否将火灾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防范于未然。对此,学校应在巡逻检查、隐患整改、器材配置、消防档案管理和规范等方面作积极的努力,使各项工作措施得以落实。
1.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实行消防工作每日巡逻检查制度,做到勤检查、勤巡逻、早发现、早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2.坚持每月消防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季度都要进行一次由学校领导带队、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配合,对学校各个部门、各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资料室、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消防状况经常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发现隐患及时记录、及时作出整改方案、及时报送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监督落实。通过检查,可避免消防火灾发生,确保校园的平安。
3.学校开校级消防隐患专题工作会,拨出专项经费,随时购置:(1)“ABC型”干粉灭火器;(2)禁火标志;(3)消防安全夜光疏散标志。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篇】
1、加强学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安排专人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在室内有灭火器。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5、图书馆、实验室、微机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6、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7、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学校安排专人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8、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接任何家用电器。
9、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