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制度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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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制度篇1
一、社区居民议事会议,是社区居委会扩大民主参与,及时了解和掌握居民的需求和呼声,共同商讨解决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实现社区民主管理的重要会议制度。
二、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以“畅通渠道、汇集民意、促进参与”为原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三、社区居民议事会议议事范围: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相关的社会事务;研究、讨论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社区管理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化解社区内各类不和谐的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社区单位及社区居民的联系。
四、社区居民议事会议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部分居民代表,社区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社区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代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组成。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般在二十人左右。
五、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商讨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深入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作出的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对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形成建议案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
六、社区居民议事会议的召开要有明确的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3天,把确定的议题发到议事会成员手中,以便征求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七、社区居民议事会议的召开,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社区居委会主任或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八、社区居民议事会议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九、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对确定议题的决议,应有全体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得票应超过全体成员半数,方可有效。会议召开后10日内将会议召开情况在社区居务栏内公开。
十、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居民议事会议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要给予负责的答复。
(一)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当场答复不了的,也应作出答复时限。(二)社区居委会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会后应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并把办理情况15天内向社区居民议事会议成员进行反馈。十一、建立社区居民议事会议档案。主要内容有社区居民议事会议成员的基本情况、会议记录、商讨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制度篇2
(一)居民自愿列席议事会制度
居民议事会在会议召开前3天,向全体居民发布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等事项,居民根据自己意愿,自愿列席议事会。在议事会会场内设置列席居民座位席。
(二)居民议事会成员会前意见征集制度
居民议事会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议题告之全体居民议事会成员;议事会成员就议题内容征求联系居民意见建议,并认真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三)居民议事会决议复议制度
对居民议事会议决结果,有五分之一及以上的居民联名提出异议的,由社区党组织上报镇乡党委,镇乡党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重新组织召开居民议事会进行议定,或交由居民(代表)会议对异议内容进行表决。
(四)规范村(居)民议事会议决结果公开内容
居民议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在会后半天内对会议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参会人员和未出席议事会人员名单、会议基本情况、议决事项、议决结果赞成、反对、弃权票数以及监督电话、联系人等。
(五)居民议事会咨询顾问制度
各镇乡党委要组建1个居民议事会顾问团。顾问团成员由辖区内单位负责人、离退休老干部、各类专业人才、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做到有名册、有工作职责、有工作记录等,并向所辖社区宣传、公示顾问团有关情况。居民议事会在运行过程中就相关事项听取顾问团意见建议,邀请顾问团成员列席议事会议,为议事会成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等。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民主政治建设,推进街道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促进街道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现就建立街道居民议事会制度,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制度是指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人大街道工委组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各方面代表人士,通过定期召开街道居民议事会,讨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事项、参与民主管理、票荐民生实事项目、落实监督工作的制度。第三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应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为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民意支撑,为街道办事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工作推进提供民意互动渠道。第二章 街道居民议事会的职能
第四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街道居民议事会的主要职能:(一)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讨论区行政、监察、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情况报告;(三)对街道办事处或派驻机构开展工作评议;(四)票荐街道民生实事项目;(五)就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询问;(六)反映人民群众对街道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五条 经街道党工委同意,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可提请街道居民议事会听取和讨论其他事项。第三章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产生及职责
第六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数为六十六人左右。第七条 为体现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其成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居民等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第八条 选聘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兼顾区域、年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等因素,基层一线人员应占一半以上,妇女、非党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三)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能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四)热心公共事务,能确保相应时间和精力积极参加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五)能发挥表率作用,努力在本职工作、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引导群众配合支持街道各项工作。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一)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受到拘留以上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或有涉黑涉恶行为受到处理的,或有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正在立案调查的;(二)组织参与非正常上访的,或出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事项的,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活动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情形。第十一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选聘工作由人大街道工委实施。(一)人大街道工委拟定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将名额分配到各社区(村)、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二)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组成人员由辖区内村(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推荐,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相关党组织会议同意后,报街道人大工委初审,再报街道党工委审核,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街道党工委发文公布。第十二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主要职责:(一)参加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和派驻机构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提出街道民生实事项目并参加票荐;(三)参加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接待选民等活动;(四)向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建议;(五)受邀列席街道重要会议。第十三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任期与区人大代表任期相同。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调离街道辖区或出现不适任的情形,由人大街道工委进行撤换、调整或增补,并报街道党工委同意。第四章街道居民议事会的运行
第十四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由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召开、召集,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第十五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以年度为序,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人大街道工委提议,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后,于每年3月份举行。每次会期不少于半天。必要时,经人大街道工委提议,可临时召开街道居民议事会。第十六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须有全体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街道居民议事会举行会议时,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人大街道工委请假。第十七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议程由人大街道工委拟定。街道居民议事会召开的日期和日程由人大街道工委决定,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提前通知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第十八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邀参加:(一)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二)街道内设科室及派驻机构负责人;(三)街道各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四)人大街道工委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第十九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安排分组讨论。第二十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讨论街道相关工作报告、票荐民生实事项目时,可以对街道办事处或派驻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街道居民议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人大街道工委意见函》的形式,交街道办事处或派驻机构研究处理,并由人大街道工委跟踪督办。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派驻机构要认真研究街道居民议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处理情况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答复人大街道工委,并在街道居民议事会下次会议上进行报告。第五章 街道居民议事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将街道居民议事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和配合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开展各项履职活动,为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人大街道工委应将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培训纳入街道培训计划,努力提高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综合能力。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