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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精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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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图书馆运作,保障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文化传播与知识共享,如何实现更好的管理与服务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精编10篇】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法律图书馆范文 【第一篇】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社会公益性 图书馆立法

1 目前我国的高校图书馆的特点和对社会开放的现状

高校图书馆是我国三大图书馆之一;根据权威部门资料,我国1000余所高校共拥有藏书6亿多册,公共馆仅为4亿册;高校馆拥有网络版电子期刊的65%,公共馆仅为%;高校馆拥有联机数据库为30%,而公共馆仅为%。相对于公共图书馆数量少、规模小,总体来说财政投入匮乏等现状而言,高校图书馆有着自身显著的优势;资金相对充足、管理队伍素质较高,信息资源方面的优势高校图书馆无论在纸质资源还是电子资源的发展及存储方面,都远远优越于公共图书馆,。而且随着国家和社会公众对于高等教育的不断重视,高校图书馆发展条件还在不断得到改善。如果这些资源能够全部服务于社会,它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和惊人的。另外高校图书馆既然作为图书馆的一个类型,那它当然有着图书馆的一般属性,我国高校绝大多数是个公办的,故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特点,而社会公益性在发达国家的图书馆早已深入人心。早在十七世纪,德国图书馆学家诺德就有过“图书馆不只应为特殊的观点。阶层服务,应该向一切愿意来图书馆学习的人开放”,的言论;如今西方发达国家的图书馆,包括著名大学和众多公立大学的图书馆都基本上对社会公众的完全开放。如英国剑桥大学开用全部开架服务方式,校外读者不用提供任何证件就可以与校内读者享有除外借以外的同等权利,包括免费上网。

2 当前造成高校图书馆对社会不开放的原因及对策

高校管理者观念滞后问题 尽管国家鼓励高校图书馆对社会开放,但是绝大多数高校管理者缺乏的是自觉和觉悟,其人文习惯和社会责任感微乎其微。国外的名牌大学是经过百年甚至数百年的积淀的,其人文习惯和社会责任感也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所以,观念决定“脚步”,如果不解决观念问题,这些建议落实起来将无从谈起。另外高校管理者头脑里某些长期封建思想和部门本位主义的作怪,并不欢迎图书馆走上社会服务,害怕社会读者的进入容易对校内读者造成冲击,给图书馆带来麻烦。稳字当头,什么也不想动,生怕给自己带来什么不好的负面影响,不思进取,是一种私心所在。

缺乏专项财政拨款的保障 很多高校本身并不具备面向社会开放的条件。这些年高校扩招,有的高校本身图书馆已经人满为患,恐无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读者,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意识,更多的还是来自财政上的担忧。如果财政不拨款,这部分开放图书馆之后增加的成本和费用由谁来出?这个困难不解决,一些高校即使大胆开放图书馆,恐怕也有心无力。要想真正让高校敞开图书馆,仅在一年一度的两会上提建议是不够的,首先政府要提倡和鼓励,其次是增加财政拨款开支,大学图书馆的对社会开放必须的有一套完整的、有效地制度作保障。

图书馆立法严重滞后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尽管也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关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如:1956年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82年文化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为例于(1987年7月由国家教委颁发)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关于图书馆行业的立法的滞后却愈来愈严重。这期间,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自不必说,图书馆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化也是不言而喻的,规程的内容显然有待修改。就说关于高校改革开放社会的这一事宜,我们以新旧《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为例做一个比较(旧已废除)老说明这个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87]教材图字009号 1987年7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2002年2月21日)废止第十条:有条件的高校图书馆,要发挥学校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的文献情报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新的是:2002年二月,教育部颁发了《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二十一条明确指出: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关于开放社会的条款只是增加了“尽可能”这样的粗线条的原则性的规定字眼。从87年到如今几十年的时间,只是象征性的规定了这一条操作性差、只能作为工作参考,毫无法律强制执行的条文而已。这样的规定无疑对高校管理者起不到真正的约束力,法律的尊要大大折扣。颇为尴尬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开放的风声大雨点小的现状,笔者认为很大一部分就是 没有一个基本的图书馆基本法,就无法解决图书馆需求不相适应的现状,当然也无法解决图书馆的资源共享,更无法用法律手段保障高校图书馆社会公益性的充分发挥了。

近些年来,资源共享是当代许多国家制订图书馆政策的核心。我国图书馆管理政策中“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自愿参加”的原则也充分的肯定了这一点。如何真正解决高校图书馆的社会资源共享的问题,一定要从立法上着手解决。尽管从我国立法上看,情况相当的复杂和坎坷。国家的立法的立法机器的运转是为了解决矛盾和冲突,由于不同的部门、行业矛盾与冲突的尖锐程度不同,制定法律涉及的领域也会有先后之分了,图书馆与国民生计的关联不紧密,自然成为社会和政府对图书馆的重视程度不够,立法相对滞后 《世界图书馆事业―比较研究》的作者通过对各国图书馆事业的比较研究,认为:“图书馆立法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对图书馆的认识,对图书馆事业的性质、目的和需求了解的越多,这些官员制定的图书馆立法就越充分”。可以说,英、法、德、美、加、澳等国图书馆立法之先进,应归功于其政治家的图书馆意识。我们在这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让人欣慰的是我国《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几多坎坷近十年的时间,图书馆法草案已提出第三稿,并被列入议案程序了。我们相信在借图书馆立法的契机大力弘扬和实践现代公共图书馆精神――这一现代图书馆观念的核心内容的同时,我们会看到高校社会服务的刚性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的出台,到时候我们会看到有由此带来的着巨大的社会效益和成就感。现阶段怎样尽快的结束长期以来的人治管理方式。在目前的情况下,虽然高校图书馆对社会完全的开放短时期里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我们相信,随着国家法制制度的不断健全,图书馆法的顺利实施,还有全体图书馆人的不断提高的社会责任感的加强,一定会实现这一目标的。

参考文献:

[1]图书馆立法有利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从美国图书馆立法效果来分析。李洁。河南图书学刊。2009年1期。

[2]论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公益性。魏玫,姬玉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12月。

[3]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可行性探讨。顾莲华。河北学刊。2009年第29卷4期。

[4]我国图书馆立法现状及前瞻(全文).陈丽容。情报探索。2004第四期。

[5]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阻力因素分析。刘丽斌。图书情报通讯。2008第4期。

[6]《图书馆法>应传播和实践公共图书馆精神――兼评我国《图书馆法》草案的立法目的。肖志宏,魏晨。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图书与情报》.2008年底2期。

法律图书馆范文 【第二篇】

1 图书馆为何要重视读者隐私权问题

读者民主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目前,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电子信箱内充斥垃圾邮件,莫名其妙的各类推销电话不断,手机常常收到欺诈“中奖”短信,日益频繁的“信息骚扰”已严重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其原因是个人的信息被“泄密”。人大代表提案急切呼吁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它表明人们民主法律意识已经增强。只有依据法律,才能对各类“泄密”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以减少当前存在的混乱状况。世界近20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我国也将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把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已成为世界性的立法倾向。

实现依法治馆的重要举措

政策是保护图书馆读者隐私最根本的手段,只有颁布制定、颁布隐私政策,才能确立图书馆读者的隐私权,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和规定保证这种权利的实现。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中虽然明确了要为读者保密,但仍重视不够,现行的图书馆规章制度缺乏或忽略对读者权益的保护,往往是以规范读者行为为主,从不明确承诺如何保护读者的隐私和秘密,造成读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图书馆的一切活动都应在法律规范下进行,重视保护读者的隐私权事实本身即明确宣告图书馆是守法的典范,从而完美塑造依法治馆的庄严形象。

昭示读者的尊严不可侵犯

读者是图书馆事业的主体,为读者服务是图书馆的天职,这一理念为世界各国图书馆所确认并写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公开向世人宣告。图书馆公认的价值准则是一切以读者为中心,读者的利益高于一切,为社会所有成员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终极目标。尽管如此,一些图书馆仍缺乏读者权利意识,没有建立相互尊重的氛围和保护读者隐私的服务理念。图书馆健全保护读者隐私权的内部政策,是约束和提升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措施,实现读者隐私权不被侵犯,就是以实际行动凸显读者的主体地位,昭示读者的尊严不可侵犯。

防范网络资源管理安全

图书馆隐私权的隐患更多的存在于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中,主要根源于网络的安全性并不十分可靠。由于技术的不完善, 造成对读者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图书馆与读者通过网络传送个人数据信息的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图书馆网站之间共享个人数据信息的某个环节,还可以发生在图书馆网站存储个人数据信息的过程中。如他人可以对包含有读者个人信息的电子邮件进行监看,修改后再发给收件人,这样收件人收到的就不是当事人真实的个人资料;或者他人将窃取的读者个人信息非法披露给其他网络服务商,使权利人受到“垃圾邮件”的困扰,生活安宁权受到侵害;或者他人直接侵入图书馆的读者数据库,观看、篡改、传播个人信息,这对隐私权的危害可想而知。图书馆必须加强保护网络读者隐私的措施,防范网络资源管理安全,使更多读者愿意、放心的利用图书馆。

营造和谐社会的不懈追求

当个人的隐私保护不当与重要的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似乎是件小事,但是如果侵犯读者的隐私权,就可能引发矛盾,处理不当还会激化,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尊重读者的隐私权就是尊重读者的人格尊严,就是建立图书馆与读者平等、信任的和谐关系,拉近馆员与读者的心灵距离,使读者更信任图书馆,能在这里安全、舒畅、自由地阅读学习。同时图书馆是社会的窗口,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图书馆也是文化信息源,每日每时都在以自己特有的文化辐射塑造人群塑造社会,图书馆尊重读者的隐私权本身即是展示一种精神文明,它的示范教育和塑造作用是无法估量的。

2 图书馆工作中涉及那些读者隐私

图书馆涉及读者隐私权的领域主要分为“读者活动的隐私”和“读者信息的隐私”两个方面:

读者活动的隐私

读者活动的隐私,是指读者在图书馆的活动不受他人监视、检查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自由地利用图书馆资源、享受图书馆服务。这种隐私主要关系到图书馆使用权,即人人都有权利利用图书馆,都应在不受任何侵犯的情况下,自由地出入图书馆,在图书馆中完成自己特定的任务,体现读者来馆查阅图书时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限制地提供信息和抵制审查是图书馆的责任,无论基于何种解释,图书馆都无权对读者进行跟踪监视、检查搜身、限制行动。所有读者都有权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干扰或监视而合法地利用图书馆。

读者信息的隐私

一般的说,读者个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都是隐私的范畴。在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成立课题组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属于这部法律保护的范围。在图书馆活动中,需要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读者个人信息隐私,还包括:①读者卡(校园卡)的记录信息;②读者的流通记录、查找与检索到的信息;③读者的阅读范围与借书记载;④读者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等研究内容;⑤读者的应试与就业信息咨询;⑥读者为某种纠纷发生法律诉讼时法律咨询;⑦读者为治疗其自身疾病的医疗咨询;⑧读者的个人家庭状况等大量信息,也应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凡属读者个人行为与隐私,均应受到图书馆的尊重与保护。否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而作为利用图书馆的读者,不希望属于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尤其是一些可能会降低其在公众中的威望甚至使其名誉扫地的信息为公众所知,如行为背景不佳、财产来历不明、廉政勤政状况不好以及桃色新闻等。即他也希望能享有普通公民所应享有的隐私权 。保护读者在检索信息和交流信息中的隐私权是知识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图书馆应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3 图书馆如何保护读者的隐私权     如何保护读者的隐私正成为图书馆一个越来越需要重视的问题。尊重读者个人的隐私权,是图书馆在为读者服务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在履行这项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保护了馆员和图书馆免受干扰。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读者的隐私权呢?

推进保护读者隐私权的法制化

国际上已有多种专门保护信息隐私权的法律,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韩国的《隐私法》等。近日,我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并已交由国务院信息管理办公室正式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确立保护公民隐私在信息利用中的法律地位,建立有关公民隐私信息利用制度,增强全社会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制观念。图书馆的活动完全是在法律规范下有序运作,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图书馆在部门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保护读者隐私权是一种责任,侵犯读者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

提高保护读者隐私权的自律性

图书馆对读者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宏观模式与微观模式,宏观模式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使对读者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微观模式是指图书馆行业采取自律措施以及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对读者隐私权的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隐私权保护也应从此寻找对策。图书馆运作过程中要制定本馆读者隐私权保护制度和措施,向读者做出安全保证的承诺和予以明示。对读者信息采取分级管理措施,对不同类型的读者信息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确保只有经过批准的图书馆员才能接触、传播、利用这些个人信息等。对图书馆网站保护隐私权的状态进行资格认证,用这种类似网络商标的方式以对网站进行约束,保护隐私权不被侵犯。数字图书馆的读者隐私如保护不利,会加剧现实社会和虚拟空间的矛盾与冲突,许多问题必须付诸法律解决,因此,加强图书馆管理规范馆员的言行自律不仅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明确图书馆读者的隐私事项

图书馆要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修订本部门的规章制度,明确需要保护的读者隐私事项和范围,并落实保护措施。图书馆传播利用读者信息与本身的职责范围相适应。图书馆向第三方包括出于资源共享的目的向别的图书馆提供读者个人信息,都应该事先向读者取得授权才能对其信息进行传播利用。参考咨询、特别是网上咨询服务,读者一般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在研究什么课题、查哪方面的资料,也未授权图书馆可以公布,特别是如今垃圾邮件问题正防不胜防,提问者的姓名、电子邮箱在网上公开,显然将会带来种种麻烦,图书馆应普遍遵循为读者守秘的基本准则。此外,与图书馆业务无关的读者信息不能收集;不向读者了解与工作无关的问题;不向外界透露提问者的资料;不随便丢弃读者废旧资料;咨询专家的资料是否上网且谨慎为佳;不得随意扩散、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信息;不向无权利用的利用者提供有关读者的隐私信息,等等。要像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一样,保守读者的私人秘密。

要增强保护公民隐私的责任感

图书馆作为读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利用者,应该为个人信息的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与非技术支持,确保读者个人信息的真实、完整,不被窃取、泄露、随意传播和灭失。要明确为读者守秘是图书馆的义务和责任,将读者信息泄密是违法行为。图书馆信息利用中保护读者隐私似乎是件小事,同样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如果不给予应有的重视,一旦泄露了读者的隐私,损害了读者的权益,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处理不当还会激化,甚至因为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被推上被告席,损害图书馆工作的价值,影响和谐社会大局。因此,强化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守秘意识,增强保护读者隐私权的责任感,对于提高图书馆员素质,维护专业的荣誉与尊严,提高图书馆社会地位和效益,搞好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融洽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应重视保护读者隐私的理论研究

伴随即将启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尊重并保护读者个人隐私与图书馆业务机密,将成为图书馆职业伦理精神和职业道德研究的重要内容,应提到图书馆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的重要日程。诸如中外图书馆专业伦理守则的比较与借鉴、读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措施、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如何凸显保护读者隐私权的理念、如何制定违反保护隐私守则的处分条款、提供热诚服务与维护专业尊严的和谐等问题有待展开研究,以理论研究指导提升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权的理念。

参考文献

[1] 颜祥林。网络环境下信息安全与隐私问题的探析[j].情报科学,2002(9)937—940

[2] 秦珂,王蕾。隐私权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法律问题[j].图书馆学刊,2002(6)6—8

[3] 张玉娥。读者隐私权的价值与保护[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4(2)24—25

法律图书馆 【第三篇】

(1)清晰了解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协助师生寻求版权范围内的合理使用。图书馆要重点学习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款。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对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的抗衡,也是作为传统教学的一项重要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在MOOC环境中也同样有其适应的空间。比如《美国著作权法(2007)》第110条和TEACH法案中都有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合理使用第三方版权资料的相关条款规避侵权的风险。

(2)大学图书馆需要对MOOC对资料的使用进行全面分析调查、评价和归类。对所需要的资料的版权状态进行甄别,区分开哪些处于版权保护期内,哪些已经超过保护期内的;详细掌握作品的类型和作品的归属。对整个使用资料进行分析之后进行相关性合并,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需要进行版权声明、需要取得权利人或者权利团体许可的、和可进行免费资源替换的归为一类,从而进行相关整理和后续评价建议工作。

(3)将版权指导与版权教育相结合,帮助教师在充满不确定性的MOOC环境中做出准确判断,减少不必要纠纷。高校图书馆参与版权清理费时费力,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导致服务的覆盖面比较小,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国外斯坦福大学图书馆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等粉纷采用制定版权指南,进行版权教育指导和版权法律知识培训等方式开展版权服务。比如杜克大学图书馆制定的MOOC版权指南。指南建议,对于材料中可有可无的第三方版权材料尽量删除。作为杜克大学师生MOOC版权参考指导性文件对不同类型的作品的合理使用都详细做了界定。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为帮助教师查询制作MOOC课程相关资料,通过Libguide进行MOOC版权相关导航。同时提供Cours-era平台中合理使用条款和对第三方各种类型的版权作品使用的注意事项的相关规定[yob。斯坦福大学图书馆在其主页的2013年度与2014年度的版权提示中,明确提出了MOOC的版权注意事项。

2 加强与版权中介管理组织的联系

目前国外许多高校图书馆对MOOC课程制作中涉及使用第三方版权作品需要获得授权时,都着手建立了自己的版权管理系统,这为图书馆在MOOC课程的清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比如加拿大温莎大学图书馆对用户需要获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数字版复制件时,可以通CLEW(温莎协作与学习网站)进行版权结算;加拿大女皇大学图书馆提供3种类型的版权结算服务,这三种类型的划分主要依据教师对版权资料的使用目的来区分[f1-1;美国印第安纳普度大学图书馆建立的ERROL系统。高校图书馆在面对教师MOOC课程制作中递交的版权许可申请,还应当积极和国内强大的版权管理组织进行联系,从而争取按期获得授权。目前国外高校图书馆主要通过与版权中介管理组织建立常态的业务保持,通过版权中介组织这个桥梁来达到权利人、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平衡。因版权中介组织在版权申请上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使得MOOC课程中递交的版权申请的成本得到有效降低,提高了版权许可申请的有效率。美国的CCC(美国版权结算中心),通过PAPERSTATE歇PAPERSTREAM、GETITNOW等专门为图书馆设计服务项目, 英国高等教育部门通过和CLA(英国版权有限公司)合作从而获得教学方面资料的版权授权和版权结算服务。

3 辅助寻找可替代资源

OCLC指出,除了寻求合理使用的豁免权外,图书馆可以为慕课提供可替代版权资源的开放资源。

(1)充分利用MOOC开放商与出版商合作获得授权的免费提供资源

比如2013年Coursera与Chegg合作,圣智学习出版公司、麦克米兰高等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SAGE,WILEYS家出版机构通过CHEGG的数字版权管理阅读器提供电子教材。MOOC课程制作期间,教师无偿使用该电子教材。因部分教材已由出版商获得授权,学生在MOOC课程结束后如果有意向购买,可以从出版商那里购买电子教材完整版本,也可从。oursera开放商那里那里购买精华版本。

(2)大学图书馆要对开放获取资源进行集成和揭示

开放获取(OpenAccess,简称OA)近些年是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馆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和学术作品通过开放的互联网为公众免费、无法律和技术障碍自由的获取和传播而提出的一项著作权解决方案,但是开放资源的利用并不如预期,作为信息资源中心的高校图书馆有必要也有义务对开放资源进行浅层次和深层次的揭示。我们不仅需要在图书馆网站的数字资源列表中将开放资源直接链接,同时大学图书馆还要参与到自主开发建设开放获取资源检索平台中去。

法律图书馆范文 【第四篇】

[关键词]图书馆法权 核心价值 文化权利 宣言 知识产权 图书馆法

[分类号]G250

目前,有关图书馆核心价值的描述有数十种之多,此处不一一例举,虽然能从中找到许多共识,但毕竟没有得到科学的界定,首先是对“图书馆核心价值”这一命题本身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多重研究主体对多重研究对象的多元化立论,分歧自然也就不可避免了。正如戈曼()在《数位时代的图书馆价值》演讲中所说:“最主要的困难在于价值这个概念难以驾驭,而且容易与其他有益及有德行的事情混淆,……价值就是信念,……有没有这样一组像这类的信念(或者说是一个价值体系)为所有人共享……如果我们可以明确陈述并定义出我们的价值,我们就能声明,作为一种事业我们相信什么?以及什么是所有图书馆工作的必要基础”。

因此,我们首先应就“图书馆核心价值”这一命题所指范围进行必要的界定,才谈得上建立共同的价值观。

1 命题界定与概念辨析

从“图书馆核心价值”这一命题的词组结构来看,它并不是一个概念,而是数个概念的有机组合,从字词层面上可划分为两个以上概念,即“图书馆”和“核心价值”,而“核心价值”还可以划分为“核心”和“价值”两个概念。

该词组中,“图书馆”概念不仅可以单指具体图书馆的个别属性,也可以是“图书馆事业”、“图书馆行业”、“图书馆职业”、“图书馆界”等复指性概念。

其中,“核心”概念可以理解为“中心”、“主要”、“重要”、“基本”等意思;还可以理解为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的“独特”或“不可替代”的意思。以及相对于历史来说的“永恒”等意思。

而“价值”概念则可引申出更多解释,如果从经济视角看,“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指商品中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如果从社会视角看,“价值”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包括经济学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还泛指一切对社会有效、有用、有益的原则、规定、措施、行为及其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的社会存在价值。且“价值”概念本身还可以是“价值观”、“价值体系”等概念的省略语,使得“价值”概念延伸出许多层意思。

因此,看似简单的“图书馆核心价值”这一命题,由于不是一个概念,而是数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的复杂组合,通常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下定义的做法不适合该项研究,即一般不能用判断来完成该词组的定义,而必须经过辩证逻辑推理才能论证这一命题。

2 图书馆核心价值表述举要分析

美国图书馆界的表述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对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研究长达近十年,先后组成两个特别任务小组,其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确定主要是在第二特别任务小组的研究基础上得出的。该小组的研究方法是从ALA的有关文件中抽取与价值相关的观念、观点、关键词� ALA总结为:可获取性、协作、多样性、教育与终身学习、知识自由、保存资源、隐私权、专业能力、公共物品、服务、负有社会责任11个方面的核心价值。从这些价值要素来看,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核心价值显然指的是一个价值体系。就主观对这种客观价值体系的描述而言,亦未尝不可称之为一种价值观。这一做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具有一定权威性。其概念间的联系性留给人以想象的空间,具有灵活和变通性。这种做法也被其他一些国家效仿,缺陷是由于未做具体阐释,在历史上和现实中缺乏来龙去脉的陈述,也缺乏严格的逻辑推导,要素间失却内在关系的论证,因此即便结论是正确的,也仍然是一个缺乏说服力的价值体系的表述。

中国《图书馆服务宣言》的表述

《图书馆服务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中国图书馆学会代表中国图书馆界发表的第一项宣言”,。其引言及七条内容来自于国内外有关重要文献,权威性无庸质疑,且《宣言》从酝酿、立项、起草、讨论、修改,直至形成和颁布的整个过程和程序都是无可挑剔的,应当说是比较成功的。或许可

但《宣言》本身并不能代替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学术理论问题不同于政策、法规、声明、宣言,学术问题重在说理,容纳百家之言,允许差异性的表达,不必强求统一,只顺从公认原则;而政策、法规、声明、宣言则是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原则、立场、承诺等。学术问题尤其忌讳行政命令或投票表决式的运作方式,强求统一。因此,就这一点看,《宣言》显然不应妄言已形成了中国图书馆界的核心价值观,至于其是否系统地说明了图书馆的核心价值,还是应当允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好,使之有个宽松的学术气氛。

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作为图书馆学的一项极富当代意义的基础研究,是一个长期的学术问题,可以产生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宣言》只是其成果之一;还可以对政策性、法规性文件的制定产生影响,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的研究。《宣言》通篇未提及知识产权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是当代图书馆界陷入法律尴尬的核心问题,也是全球化、市场化、网络化环境下图书馆立法、图书馆宣言、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图书馆作为社会基本文化建制,必须与社会制度的发展和谐共存,除体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外,还必须负有法律和社会责任,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及表述显然有必要厘清图书馆与各种法律的关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而并不只是社会文化关系和信息权利问题。

3 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历史演进的关系

法权

《汉典》对“法权”的解释是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之权。

《百度百科》词条认为法权概念应从广义及狭义层面上理解。广义上的法权概念反映其主观应该性。而狭义的法权概念反映其实然客观性,即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与保护的权利。法律性是法权的最基本属性,也决定了法权的缺陷性。法权关系,根据马克思的研究,简言之,就是指由国家保护着的,以法律手段调整社会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这种关系要求基于法律而产生,以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其他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将“法权”界定为法律上的权利,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关于“法权”的定义很多,以上列举的几种代表性观点,虽然也存在差异,但其共同点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图书馆法权

根据法权的有关定义,可以认为:图书馆法权应是图书馆依法享有的权利、职责、义务及社会关系准则。

在我国,图书馆法权主要来自于宪法的宏观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是图书馆依法存在和发展的直接依据,也是图书馆法权存在的基础和立法依据。在中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图书馆法,但仍有各种行政法规表达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图书馆法权及社会定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图书馆法权是现实存在的。

图书馆法权由于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权利、职责、义务和社会关系准则,其实就是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对图书馆的法律定位。图书馆界主张的“图书馆权利”从广义法权概念上说,它反映了事业发展的主观应该性,但是否具有狭义法权概念所要求的实然客观性,则取决于现实立法实践。由于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图书馆法》,图书馆法权的内容是什么?图书馆事业有哪些事项和职责需要得到法律确认与保护?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和授权,也没有系统说明,这就使图书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即法理上广义的图书馆法权理念是客观存在的,狭义的法权内容却明显缺失。

图书馆法权应当通过《图书馆法》这个行业法来予以确认和保护,长期以来是图书馆界的共识。

图书馆法权发展观

图书馆法权不仅是现实的、客观的,同时也是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的法学范畴。在社会发展的各历史阶段都存在并对应着相应的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存在和发展如影随形。图书馆核心价值从历史上看,其演进实际上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和法规调控下的图书馆对各类文献的收藏权、保存权、整理权、编辑权、所有权、管理权、限制权、传播权等一系列以文化权利为中心的价值延续与更迭。其中无不彰显着法制的观念和实践。

古代图书馆法权 自古以来的法制史中,很早就出现了文化法律和文化垄断现象。早期社会形态中就显示了奴隶制和封建统治者的文化特权。在欧洲主要体现为中世纪封建专制和教会的思想文化禁锢政策;在中国则表现为逐步发展出以王权和皇权为中心的文化专制,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和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上古时期封建文化法权理念的典型表现。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文化职官制度,是确保统治者对藏书楼四大藏书体系进行系统控制的制度保障。

从世界视角看,古代图书馆法权主要体现在对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各类文献“藏”、“用”制度的调控上。归根结底是对文化权利和文献支配权的调控。图书馆在各国的起源是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是文字、文献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统治者对政治、宗教、文化的垄断控制逐步演变为记录以政治、宗教、思想、制度、法律、科技、经济、文化、教育、文学、艺术和社会生活、百科知识为内容的文献集中管理与保存的社会基本文化建制(古代图书馆虽然已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尘封淹灭,但经其保存的各类文献犹存)。其传承人类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是永恒的。

近代图书馆法权 近代国家图书馆的出现,如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将皇家图书馆和教会图书馆收归“国有”,完成了图书馆的国家所有权的变革,实际上是从法制上肯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也奠定了国家财政支持图书馆事业的基础。19世纪中期,在英美先期出现的公共图书馆立法及一批公共图书馆,则完成了图书馆的大众化模式,以立法的方式彰显了公共图书馆精神,体现了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免费服务、公款经营、平等获取等图书馆核心价值。

现代图书馆法权 194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各国图书馆的立法和修订。总的来看,图书馆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社会的进步。进入网络社会后,虽然社会形态并未发生质的变化,但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共同面临网络经济、网络政治、网络信息带来的全球化、市场化、一体化进程。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都更为重要,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完善,大多数国家的图书馆法及其法权表述都未能适应社会法律的调整,图书馆法权面临新的社会定位,这正说明图书馆法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图书馆核心价值也必将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3《4 当代图书馆法权体系

图书馆法权体系(关系)即一系列有关图书馆存在、发展、权限、职责、义务和社会关系准则的法律规定,是图书馆与一系列法律的关系,也就是图书馆法律环境。《图书馆法》应是图书馆法权的核心内容,但图书馆法权体系(法律环境)却决定了图书馆法权和图书馆立法内容。在图书馆与各种法律的关系中,最基本的依据是宪法,关� 要为图书馆立法并确立当代图书馆法权,就必须弄清楚图书馆与各种法律的关系。

图书馆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但是宪法也只能是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法律立法。因此,应当有具体的《图书馆法》对图书馆法权予以明确确认和规定。《图书馆法》立法程序则应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由具备立法资格的国家立法机构或行政主管行使立法权。

图书馆与相关法的关系 在各种法律中,知识产权法及其制度与图书馆关联最为密切。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是图书馆陷入法律尴尬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国际图书馆界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著作权法、版权法及其延伸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法规更是与图书馆法权有着直接关系,既是图书馆法权的保护体系,更是图书馆法权的限制和约束体系。图书馆法权与知识产权法的矛盾,主要来自于私权法与公权法利益的均衡与对立,以及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利益与公众自由获取信息之间的矛盾。从目前各国立法实践来看,代表公共利益的图书馆,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明显处于被挤压和边缘化的境地,立法失衡是显然的。

鉴于国际版权立法的严峻形势,国际图联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制定过程中,于1996年发表了《数字化环境下版权立场》,强调:“信息是所有人的,无论何种形式的信息均应被公共获取,版权不应当成为信息与思想获取的障碍。”为了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学术界普遍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信息自由权,为此应该制定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法律与政策。国际图联虽然是国际图书馆界的合法代表,但由于其非官方身份和非立法机构。其多次呼吁的作用也仅限于公理的声明而己。

图书馆法中确立的图书馆法权 从当今图书

馆面临的法律环境看,图书馆运行空间遭到越来越多来自知识产权法的限定,图书馆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范围明显缩小了。无论过去有无图书馆法的国家,其图书馆都面临同样的处境。

原因就在于图书馆法只能陈述和确认特定历史阶段和范围的图书馆权限、职责、义务以及社会关系准则,而图书馆法权则是一个现实的、客观的、历史的、发展的法学范畴,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和变化。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制度的重新建立与完善,意味着图书馆法权关系面临新的规定、限制、义务、职责和社会关系准则。这就出现了图书馆法以往未规定和未遭遇的法律条件,未能陈述图书馆法权新的法律关系。

总之,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的基本建制,从古至今都是被社会发展的制度加以定位和调控的,图书馆法权体系(法律环境)决定图书馆法权,也决定图书馆立法具体内容。要达到新的立法平衡,不仅要靠国家立法机构的总体调控,而且还取决于国际立法环境,这也是在“版权平衡”理论中,人们试图从信息法法理学视角来调控有关立法的原则,信息法的发展趋势是覆盖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所有与信息相关的法律。目前,以知识产权法这种私权法来限制公有权的图书馆法的做法,显然有失公允。

由于图书馆不具备立法权,图书馆界与各界的法律关系必须由国家立法机构予以界定,其立法难点是与知识产权法的兼容问题以及新形势下对图书馆法权的确认。除(宪法》提供的指导原则外,在我国主要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对图书馆立法程序、立法权限、立法范围、法律解释、运用规则、立法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条例化陈述以明宗旨。无论人们对图书馆核心价值在主观认识上有多大差异,一经立法,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实质内容将得到法律的客观认定和确立。或者说,图书馆的社会定位经法律条款的陈述和保障,其权利、职责、义务及社会关系准则将客观地体现其在社会中的核心价值。据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宣布,《公共图书馆法》2008年3月已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项目(即“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这是阐述我国图书馆法权的一次极好机会。

4 图书馆核心价值是文化权利框架内的综合价值体系

图书馆核心价值的辩证现

其实“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种文化权利的阐释已见诸刊物,只是还需要有力的论证。当然文化权利这一术语可能稍嫌宽泛,图书馆法权则是文化权利的下位概念,是文化权利的一种,能更客观地表述图书馆的社会定位与图书馆自身的内部规定性。

经上述图书馆法权的论证及图书核心价值的历史演进分析,我们已能初步看到,图书馆核心价值实际上是由图书馆的内部规定性和外部规定性(外部联系性)构成的。图书馆内部规律和定性决定了图书馆的基本功能、基本职能和基本价值:图书馆是搜集、收藏、存贮、保存、管理、传递各类文献的社会文化基本建制,具有传承和保护人类文化遗产,记录人类历史档案框架,提供百科全书式服务这些不随社会制度的改变而改变的永恒价值,而图书馆的外部规定性即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则决定了图书馆在社会发展各阶段的法权,以适时调整图书馆适应社会制度、环境的变迁,动态地调控图书馆的延伸价值职能,使图书馆产生大小不同的社会作用和社会价值。可见图书馆核心价值是由图书馆内部规律性和外部联系性决定的,图书馆核心价值必然包含图书馆的永恒价值,同时又反映图书馆与时俱进的延伸价值,是变与不变的统一、稳定与发展的统一、内部规律与外界联系性的统一,其焦点便是历史的、现实的、客观的、发展的图书馆法权。

为进一步展示图书馆法权理念在具体图书馆中的应用,便于把握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系统动态特征,可通过建立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系统模型进行具体分析。

建模

建模本身表明了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观点。根据特殊性包含了普遍性,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的哲学原理和辩证法,我们可以透过这个模型来发现图书馆核心价值的一般规律。在该模型中,通常无形的内容如权利、价值、使用价值、知识产权、图书馆法权、读者权利等被显性化,便于人们通过这些无形价值去认清图书馆核心价值,如图1所示:

模型的系统分析与综合阐释

“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系统模型”共分为三个基本部分,即输入、处理、输出三个基本环节,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图书馆内部运作规律中信息、知识的编码过程以及价值向使用价值的转换过程;同时也可以看到图书馆作为信息和知识“处理”的中心环节与外界“输入”和“输出”环节的法律、权利关系,图书馆核心价值以及图书馆职业核心能力是通过图书馆法权的保障才能体现出社会价值最大化并充分履行其社会职能的。试分析阐释如下:

从模型的整体来看,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个系统的、分层的综合价值体系,不仅是图书馆内部诸要素主观、客观能力的综合表现,同时也是图书馆内部价值体系与外部联系性的综合反映。因而相对于其他社会各界来就,图书馆的基本社会价值、基本功能、基本职责、基本任务、基本作用、基本义务、基本社会关系和基本权限都可概括为图书馆的核心价值。这实际上是对狭义和广义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系统说明,即图书馆永恒价值与延伸价值的综合概括。从这个意义上说,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既是区别其他社会各界的内在价值规律,也是图书馆行业在外部联系性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体现的价值特征。图书馆的社会定位无论从性质、权利、义务、职能和社会关系准则上权衡,归根到底还是一种法权,这种文化权利从古至今一直是发展的、演变的、被社会制度调控的,唯其积累、保存、利用、传承知识和人类文化遗产的价值是永恒的。

具体来看,模型表达了图书馆是由图书馆法权体系、信息资源体系、综合价值体系、知识资本循环体系四个互相联系的体系构成的有机组合,可从中分别抽取出不同的核心价值要素。

图书馆法权体系 即一系列有关图书馆的存在、发展、权限、职责、义务和社会关系准则的法律规定,是图书馆与一系列法律的关系,通俗地说就是图书馆的法律环境。《图书馆法》应是图书馆法权的核心内容,但图书馆外部法律环境(包括国际知识产权法、国家宪法、国家信息政策和法规)的变迁却决定了图书馆法权和图书馆立法内容,是图书馆社会定位的法律依据,由此可决定图书馆的信息使用权、传播权和读者权利。从中可提取与法律相关的价值要素,诸如:公共物品(公益性)、公共权利、渎者权利、民主、社会责任、公平存取信息等核心价值。

信息资源体系 信息资源体系或知识体系是图书馆资源的集成。主要包括:传统文献资源、数字资源、情报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设备资源、技术资源、无形资源、知识创新资源、发展规划资源等。这些资源是通过图书馆制度体系、标准化体系、图书馆分类

编目采访体系,经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知识管理而建立、维护、运作的,凝结了馆员群体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反映了图书馆最基本的社会职能。如:保存和传承人类文化遗产,提供百科全书式服务,记录社会文明进程,提供社会教育资源和终身学习场所等职能。由此可提炼出保存与记录、教育及终身学习、服务大众、馆员的专业性、多元性、维护知识自由等核心价值要素。

综合价值体系 图书馆是一个综合价值体系,是图书馆最基本的文化价值观。从经济角度看,图书馆价值体系是一个非营利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价值体系,图书馆资源总价值包括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两大类。网络环境下,无形价值的增长速度远快于有形价值的增长速度。设备资源等有形资产的投入与数字资源、文献资源等无形价值的关联日益密切,且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软件开发中呈现无形价值迅猛增长态势,在知识编码和再编码中投入的创造性劳动价值提高。这种综合价值体系是社会信息资源总价值在图书馆资源总价值中的必然反映。这种综合价值在图书馆通常以社会无形资产公有权的形式出现,通过无形价值资源共享、无偿服务的方式,向用户和读者提供使用权的无偿转让,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和目的。由此可提取资源共享、无偿服务、社会效益最大化等核心的价值。

知识资本循环体系 图书馆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可再生利用的知识资本循环体系,是一个开放性的知识资本运营机构,这主要表现在其动态的知识管理和与读者互动的知识活动中:

持续增长的有机体。图书馆在信息资源配置中,是在不减少存量配置的基础上进行增量配置的,是有计划地持续增长的知识体系。

资源是可持续利用的。图书馆资源可循环利用,在其知识转移机制中可持续向更多的读者提供存量资源而基本不丢失资源的原有价值。

图书馆资源再生价值的循环。图书馆人力资源的劳动价值和知识创新价值凝聚在对已编码知识资产的再编码过程中,这种增值的知识价值在知识资本循环中周期性地再生和积累,并持续地转移到用户的使用价值上。

图书馆信息“中介”与社会角色的循环转换。图书馆角色的相对性和信息“中介”功能具有重要社会存在价值。图书馆相对于各类专有权信息源是信息的买方和“消费者”,而相对于用户来说则是信息的无偿“提供者”,这种为读者埋单的社会“中介”功能,使之扮演了双重社会角色,对平衡信息源“专有权”利益和“公有权”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和社会存在价值。据此,可提取出信息公开、知识转移、权利平衡、知识创新、公共权利等核心价值要素。

以上四个体系中可提取出以下核心价值概念:①公共物品(公益性);②公共权利;③稳私权;④民主性;⑤公平存取信息;⑥社会责任;⑦保存;⑧记录社会;⑨教育及终身学习;⑩馆员的专业性;(11)多元性;⑩维护知识自由;⑩资源共享;⑩无偿服务;⑩社会效益最大化;⑩知识转移;⑩权利平衡;⑩知识创新。

5 结 论

综合全文观点,按中国的表达方式所下的结论,图书馆核心价值可表述为:

图书馆是人类社会文化、科技、历史知识的传承者、传播者、保护者和记录者,是依法建设和发展的国家基础文化设施。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财产和公益事业,在搜集、整理、存储、传递信息和知识资源中负有法律和社会责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文化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维护者,在专有权与公有权利益平衡中起着重要的信息中介和社会作用。图书馆以秉承开放性的资源共享、无偿服务为基本原则,向公众提供教育、娱乐和终身学习的场所、设备和资源;保障读者隐私权、公平存取信息权、维护知识自由;实行民主的、多元的、人人平等的服务。通过馆员群体专业化的知识创新活动和业务工作,持续完成知识转移和信息传播任务,以实现图书馆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履行图书馆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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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范文 【第五篇】

关键词:图书馆;读者权利;实现与保障

分类号:G250

图书馆对读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图书馆如何从法治的角度来考虑读者的权利,如何使读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权,以及如何保障其权益,促进知识自由的全面发展,是图书馆服务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与探析。

1法律视角下的读者权利解读

读者权利的基本含义

从法理上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资格。即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许多不同的类别,读者权利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属文化权利范畴。其中包括受教育权,知识自由权、知识平等权、知识共享权、人格尊严权等等。

读者权利,是源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考的自由。”信息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资源,公民个人生存、发展都离不开信息资源的获取、利用、传递,与每个公民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公民获取信息的途径有很多,图书馆是获取信息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现代社会充分保障读者的权利,已成为现代图书馆必须履行的职责。

读者权利的基本特征

读者权利既然是一种法律权利,它首先应具有法律性。193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1966年12月16日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均涉及读者权利的内容。2002年2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规程(修行)》,我国地方政府也就读者权益也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如2009年《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年《北京图书馆条例》等。二是读者权利是保证读者利益的法律手段,通过法律、制度得以实现。三是读者权利与图书馆的义务紧密相关,离开图书馆义务就无法理解读者权利,因此读者与图书馆是一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四是读者权利是读者在法律、制度所允许的行为范围,超出这一范围,则是非法或不受法律保护。

2.读者权利的基本内容

读者借阅权

借阅权是读者凭借阅证到图书馆借阅文献资料的权利。可划分为文献外借权和文献馆内阅览权,是读者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没有借阅权,读者的其它权利则无从谈起。读者借阅权是读者的一种知识信息自由,读者可自由选择和充分利用图书馆,在此过程中图书馆不能对读者加以种种障碍和限制。

读者知情权

知情权是读者有权获知图书馆提供馆藏文献资料、服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相关借阅制度等情况的权利。为保障读者的知情权图书馆应向读者公开相关的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包括:馆藏文献资料、馆藏布局、入馆须知、借阅制度等。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将各级公共图书馆列为法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因此,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图书馆公开的重要内容。

读者平等权

自由和平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自由和平等构成了民主。那么,读者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也是读者永恒的追求。图书馆不能因读者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收入、身体状况、的不同而差别对待,应一视同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读者平等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读者与图书馆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读者平等权应包含平等取得读者资格的权利、平等接受图书馆提供各项服务的嗬、平等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平等参与图书馆管理的权利、平等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权利等。

读者隐私权

隐私权是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私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依此可见,读者的隐私权是指个人数据信息、个人借阅信息、个人咨询信息、网络浏览等信息的安全、完整应依法受到保护,是图书馆应有的责任。同时,图书馆传播个人数据信息时也应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对读者权益无侵害。图书馆必竟是一个公共场所,特别是当今的网�

读者信息共享权

信息的共享、交流、获取可以让共享者及子孙后代在知识的获取中,免遭发生相同的错误和重复劳动。正如比尔・盖茨所说:“需要坚信知识共享的重要性,否则再努力掌握知识也会失败……”这说明信息共享的力量无穷,但道路也较艰难。因信息作为少有资源对其共享需要有基础、有成本,信息共享成本的存在造就了障碍的存在。如:大规模的、像时性的、集中化的信息共享靠个人力量是不能组织、不能支付成本。但图书馆作为国家公益窗口,对读者的知识共享需求应当极力提供平台。像海量知识贮存功能、异地多点多类布局、文献反复流通制度、文献复本制度和免费服务制度,都是图书馆为读者实现知识共享应做的努力。

3读者权利在行使过程中的障碍分析

图书馆制度不规范、不完善

读者权利有赖于制度的确认,图书馆有着规范、完善的制度是读者权利实现的有力保障。然而,有的图书馆管理制度避重就轻、一成不变与现实中的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平等服务产生异化。如经常可见的图书馆制度中写着“禁止”“不准”“否则”“处理”“取消”“警告”“罚款”等禁止惩戒性条款,给读者行使自由平等利用图书馆造成障碍,但图书馆可能会理志气壮的认为是“管理严格”的表现。又如许多图书馆规定读者只有具备特定户籍或标准要求、交纳一定的押金才能办理借阅证或在本馆借阅,这势必对一些弱势群体读者来说就无法使用图书馆实现自己的权利。图书馆规章制度是规范图书馆管理秩序,实现及保障大多数读者的利益,但这种不合理制度使一些想获取知识资源的读者无法实现愿望。

图书馆生存与发展中的瓶颈

一是经费的问题。图书馆经费问题是永远的话题,受财政影响,如城乡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差距,好的可能会更好,不好的连生存都困难;还有高校图书馆经费划拨也具有随意性,这些状况说明政府、有关领导对图书馆重视不够,折射出资源与服务不足而导致读者流失。

二是人才的缺失。人才是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趋利心态促使人们走向高收入行业,市场人才短缺对图书馆人才队伍形成了很大的吸引力。图书馆一些学有所长的馆员另谋高就,还因图书馆待遇较低,难以引进图书馆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图书馆人力资源的优化跟不上事业发展的需要,直接影响读者的需求与期望。

图书馆可供资源不足读者需求的相互重叠竞合

读者权利受到阻碍的焦点是人们对利益的主张发生竞合,如图书馆供读者阅览位置有限,很多读者无法在图书馆享用公共资源。又如有些稀缺图书长期被少数人占有,使多数读者无法享用这些知识资源,归根结底的原因还是较高价值图书资源的稀缺。每一个读者都有不断加强学习,汲取更多知识的欲望,这种需求应该是正当、合理的要求,但图书馆提供的资源、空间都是有限的。如高校在撰写毕业论文等特殊阶段,一些学术信息资源就出现了需求的竞合,信息资源一旦被一部分读者占有,其他的读者就无法正常实现需求。

信息资源共享所造成的障碍

资源共建共享是图书馆持久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信息安全是共享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从读者个人信息与运行看,信息安全主要存在三个方面:一是真实性。就共享者所运用的合理网络以确保信息处于完整与真实状态;二是保密性。指未经读者授权,共享者不得对信息实行收集、传输、分析等行为;三是可用性。是信息的社会效应能通过共享得到发挥。然而在行使过程中三个方面都存在风险,共享活动势必受到阻碍。从性质而言,信息共享是管理人员所实施的信息行为,存在着任意性的因素,管理人员为提高共享效率,经常在未向读者告知、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任意收集、传输个人信息,并改变信息的内容或信息之间的排列组合方式,由于很多读者还缺乏信息安全意识,对此也很少提出异议。

4读者权利实现的法律保护与对策

完善相应立法和制度建设

保障读者权利的最大难点在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和制度的完善,如果没有具体可行的法律和制度,读者权利的保障只能流于形式。我国目前尚没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图书馆法,虽说现有的《图书馆服务宣言》和《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都只是一种标准和规范,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国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图书馆法律法规中关于读者权利的内容,将读者权利写进法律和规章制度中,图书馆应努力完善新的制度价值观,以观念促进图书馆制度完善,不能停留在传统构建体系的制度中,要从合法性、合理性相结合的角度进行适度的个性化修正;图书馆制度还应保持系统性和稳定性、现实性和合理性,使之最终构架起形式规范、内容健全、用语标准的完善的图书馆制度体系。

图书馆稳健发展,读者权利才得以实现

在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经费、馆场、人员等诸多问题,导致服务跟不上读者的需求,读者权利得不到充分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很多年前就已经明确各国制订图书馆专门的法律,以保障图书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实践经验表明解决经费难的主要办法就是制定图书馆法,图书馆通过立法使其经费得到有效保障,有了持续稳定的经费图书馆才能长足稳定地发展。

学科馆员是图书馆服务的实行者,服务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馆员的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水平、服务态度,同时馆员的服务能力和人格魅力能够使读者充公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只有不断提高馆员的道德观念、业务水平、服务能力,以及对馆员的人文关怀,才能使馆员做知识导航的引领者,做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做一流服务的践行者。

维护读者权利,促进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只有在信息安全的真实性与保密性得到保护,读者权益才真正得以实现。首先按照保密性的要求,管理人员在取得本人授权后才能向其他读者用户传输信息,其次按照真实性的要求,管理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来防止信息被不当删改,维护读者共享尊严。读者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如何处理,或信息在被不当删改等情况下提出异议,管理人员有责任将读者个人信息用密钥加密,向读者发送该密钥。同时,还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来相互约束,如图书馆与读者用户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对信息安全的保护义务,否则违反行为视为违法;挖掘出新信息后,应当对新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读者权益因信息失真而遭受侵害时,提供信息的图书馆与进行比对的用户应当向读者承担连带责任。

重视读者权利,采取有效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增强读者权利意识。首先读者应改变被动接受服务的观念,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二是树立“以读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图书馆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不论是临时读者,还是正式读者或潜在的读者,图书馆都要把他们列入服务对象,把满足读者需求放在首位,馆员要通过不断努力充实知识结构,提供最人性化的优质服务。三是尊重读者需求,赋予读者平等自由的权利。尊重读者,反对歧视、反对特权、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保证人人有权利、有尊严的使用图书馆。四是图书馆自我约束强化读者权利。在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的状况下,图书馆任何不完善服务,读者都不能给予制裁,所以强化读者权利的效力,需靠图书馆自我约束或主动赋予读者相应的权利。五是强化读者权利的监督权。读者在图书馆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参与管理、参与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这样才能确保图书馆各项制度的落实。

5结束语

总之,法律视角下读者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是顺应时代的需要,也是图书馆人文精神的体现,能促使图书馆向更高层次发展。我们图书馆人在呼唤《图书馆法》尽快出台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读者至上”“读者第一”的服务理念,充分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读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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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范文 【第六篇】

[关键词]中日;公共图书馆;图书馆法;差异比较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7-0356-01

前言

《公共图书馆法》是日本在1950年为规范为规范图书馆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它在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中起到了基础法律的作用。我国为保障我国公共图书馆的规范和建立,在2008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于2011年正式生效。通过比较两国公共图书馆法制度中的不同,发现日本公共图书馆事业较中国发展的好,并且其法律保障体系也比较健全[1]。因此本文对两国的图书管法进行差异性的比较,这对完善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性意义。

一、中日公共图书馆法内容比较

1.图书馆建设主体比较

日本设立的《图书馆法》中规定,图书馆的设立主体是地方政府,但是图书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等需要的预算范围外的经费时候由其他经费进行补充的。因此日本地方政府是公共图使馆的主要建设者、投入者、管理者,换句话说就是图书馆的日常管理经费、经营经费等大部分都是由地方政府承担,剩余的超出预算范围的经费是由中央政府进行经费补贴,用以建设公共图书馆主体。日本颁布繁荣《图书馆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日本地方的自治制度,地方政府合法享有自治权,是独立于中央政府的自由法人,但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具有统一的调控作用[2]。《图书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缺陷,例如在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具体投入方法方面并没有具体规定,仅仅在相关的配套法规中有所提起,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保障。部分地方性的法规将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和管理作为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其收入和支出都是由具体的法律款项按照法定规程进行处理,同时地方政府可通过发行地方债的形式筹集部分地方财源,但是规定的地方债承担的图书管理费用不超过地方政府承担其他建设总经费的75%。

我国设立的图书馆法中规定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土体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并且由其作为公共图书馆各项经费的投入者,公共图书馆的经� 因此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土体可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与日本图书馆法相比较,我国在公共图书馆法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公共图书馆经费投入使用的最高比例,虽然地方性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是在规定中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具体的经费构成和使用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经费比例在规定中并没有详细的体现,因此在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投入中,很大程度决定于当地政府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视程度,总体而言我国公共图书馆经费使用没有得到明确的规范性制度保障。

2.图书馆的管理主体

管理主体主要负责图书管理事物,监督图书馆的运行的发展决策。日本的公共图书馆管理主体按照《图书馆法》中规定为地方政府教育委员会,同时为促使图书馆的管理更加有秩序,可设置图书管专业性支援、事务职员、技术性职员等几类。公立图书馆可设立图书馆协议会,用于图书馆的运营、图书馆的开展等。日本的图书馆协议会是图书馆的附属机构,不作为行政决策机构使用。图书馆作为服务与社会教育的机构在主观上来讲减少了图书馆协议会的影响力,因此其功能和作用有待加强。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是文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的事业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则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从宪法的角度来说,将我国的文化馆事业划分为文化事业,因此是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3]。我国的相关图书馆法中设立了大量的类似于日本图书馆的协议会咨询机构,例如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并针对图书馆的发展规划、网络建设、业务规程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再例如图书馆专家委员会,针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网络建设、官舍建筑设计、业务规程、业务工作、图书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设立的相关图书馆咨询机构和日本相似,并不参与图书馆的相关的行政决策。因此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的图书馆管理主体,其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同的是日本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而中国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他们在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体制中都采用的是政府管理模式,这与国外的部分采用非政府管理模式具有较大的差异。国外采用的非政府管理模式主要为图书馆理事会,它是将图书馆的决策权力集中而形成的一种管理体制,是一种集体性的管理主体,这种管理制度将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充分的体现了公共服务中的“去行政化”治理理念。

3.图书馆员准入资格

日本的图书馆法中对图书馆员的准入资格进行了五项明确的太条件规定,其中既有对学历的要求,又有对专业知识的要求,除此以外,对图书馆员的相关培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图书馆员只要为在专业知识也技能方面能与智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相一致即可。从上述不同法律中规定来看,日本对图书馆员的资格认证是明确详细的,既在专业知识方面有所要求,对专业技能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4]。而中国对图书馆员的资格认证条件是不清晰的,对图书馆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等语言都表述的含糊不清,因此我国的图书馆员的职业素质也无法得到保障,为促使图书馆员的职业标准化、规范化,更应该明确图书馆职业准入资格和认证制度。

二、日本图书馆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日本图书馆立法体系相较于中国而言比较健全,他们既有相关的专门法规也有相关的行业标准用以行业自律规范。我国目前相关的图书馆立法体系主要由地方性图书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系统性行政规章、部级标准、行业自律规范等组成,但是并没有相关的全国性图书馆专门法,并且其他的相关法律也很少涉及到图书方面的内容,造成了相关法规的缺失[5]。

2.立法规范私立图书馆

日本的图书馆法规范对象主要为公立图书馆、私立图书馆两类,并且对私立图书馆的经营费用、与政府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中对民营的图书馆只是纳入了法制规范的范围内,并没有进行法律相关规定。我国的私立图书馆现阶段发展迅速,并且作为图书馆事业的主要补充力量,我国的图书馆法应当将其纳入到管理的范围内,实现私立图书馆发展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3.内容的详尽性

日本的图书馆法相关的法律内容比较详细,值得我国借鉴。例如日本的图书馆法对图书馆的设施建筑、地理位置、设计者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在对公共图书馆的设备配置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的规定仅仅以适应期职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即可[6]。再例如在对图书馆的目录厅设计的过程中,日本对其进行了面积大小的详细规定,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馆舍建筑只要能适应学校发展规律、适应现代化管理需求、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即可。因此我国的图书馆法内容方面比较简略,相关的行政规章规定等又较为模糊和笼统,缺乏一定的操作性,急需要进行修正。只有这样才能完善我国相关的图书馆法,将我国的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更加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能促进我国公立图书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长领。中日图书馆法比较[J].图书馆学刊,2006,05:27-28.

[2] 吴雪敏。中日图书馆读者隐私权保护比较研究[D].西北大学,2015.

[3] 于琦。中日图书馆法规比较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4.

[4] 于琦。中日公共图书馆法比较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4,02:140-143.

法律图书馆范文 【第七篇】

论文摘要: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要认真学习领会知识产权法,科学地解决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既要寻求法律保护,也要积极采取新技术手段。建议在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法时,赋予图书馆对馆藏文献的数字化权、展示权和出借权。 论文关键词:数字图书馆;图书馆建设;知识产权法;版权保护 数字图书馆建设已成为当今世界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焦点问题。在我国,国家图书馆、部分省市图书馆、部分高校图书馆,甚至一些城区图书馆都已经着手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数字图书馆由于改变了传统图书馆文献信息收集、整理、传播、利用的类型、方法、途径和模式,因而引发出一系列新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些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界和图书馆界关注的热点。这就要求我们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问题。 一、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要认真学习领会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版权保护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解剖图及其文字、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 目前,我国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1984年颁布199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1982年8月颁布1993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0年9月颁布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9年12月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等。 国外比较有影响的相关法律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 我们知道,数字图书馆的特点可概括为文献收藏数字化、文献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存取自由化、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化、操作自动化。那么,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图书馆可否将已收藏的纸质文献进行数字化处理,在网上提供给读者使用?图书馆可否将作者在网上发表的作品下载,并提供给读者使用?图书馆在购买数字文献资源时,是否要考虑其有没有违背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过程中,图书馆是否有一定的特权?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对照法律认真思考。 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这方面的法律纠纷案件,如王蒙、张蒙志等诉“北京在线”(世纪互联通讯技术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未经许可未经付酬刊载了部分作家的7部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彼阳状告新浪网在未经许可未署其名未经付酬的情况下刊载其文章等。这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告诫我们依法进行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性。 二、科学地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1.寻求法律保护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我们不但要考虑与数字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关于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机构的条约》等;同时还应积极呼吁建立具有我国特色有关数字图书馆的法律体系。首先要争取在立法上为数字图书馆提供法律保障,加强现行版权法中有关图书馆方面的条文,如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法规中应明确规定,版权人可以通过许可协议的法律形式委托图书馆将其数字化作品无偿提供给公众,确保其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1999年12月,国家版权局制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这从著作权角度出发,规定了数字化制品的性质、范围,对数字图书馆运营和发展有指导意义。2000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保护对象、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传播等作了明确规定。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的第四节“权利的限制”中,规定在“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及“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等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数字图书馆建设初期,我们可以先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超出知识产权保护年限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因保存版本需要对馆藏文献数字化要控制使用范围,高校图书馆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对馆藏文献数字化要控制在校园网范围内使用,购买数字化文献或数据库也要注意考察其数字化产品是否有著作权授权。 2.采用新技术手段保护 在数字版权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内外的普遍做法是采用新技术手段来保护数字图书馆信息和知识产权。如权限设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认证技术等。对于作品全文,可以利用某些技术保证在网上浏览到信息资料,但不能下载和打印,上海数字图书馆中的信息资源保护,就采用这种模式。除了上述硬技术手段之外,还可采用一些软技术手段来控制版权的使用,如主动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对不愿让自己的著作上网公开的著作权人可申请将其作品从网站中删除。国家图书馆对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和网上服务,基本上采用的是这种模式。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北大方正推出Apabi网络出版系统,并与150多家出版社开始合作,近期北大方正又推出“方正Apabi数字图书馆(eBook)解决方案”,其开发的DRM(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从技术上实现了对电子图书的版权保护,通过北大方正Apabi网络出版方案制作并发行的电子图书,在下载到客户机后,将无法进行非法的打印和复制,更不能随意传播,从而使出版者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三、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法的建议 目前,针对数字图书馆的有 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在国际上还没有成型,急需通过实践不断提出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由于数字图书馆建设是基于网络进行的,因此要求我们在建设初期就要注意同国际规则接轨,注重研究现有的其他国家的有 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处理网络空间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规范,开展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实际,为我国网上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素材和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制定的WIPO条约和TRIPS协议,以及国外某些发达国家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已走在世界前头,这些都可成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参考和借鉴的榜样,使立法向国际化的规范准则靠拢。如俄罗斯1995年通过的《俄罗斯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就是典型的与数字图书馆相关的法律。 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法就是协调作品使用与作品版权人权益关系的规范,既要充分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最大限度地传播信息,提供公益服务。那么,对于旨在促进文献信息交流的公益性非赢利的社会组织———图书馆,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理应被给予一定的特权。1996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第62届国际图联大会上,国际图联执委会和专业委员会在27日通过了一项立场文件,强调版权保护不应阻碍信息的传播与流通。国际图联指出:图书馆为了文化和教育的目的出借公开出版的电子信息资源不应受到立法的限制,各国立法机构应该阻止供应商在法律中写入限制图书馆向外出借公开出版的电子信息资源的条款,立法机关应该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用数字化形式存储受版权保护的文字和图像。目前,部分国家已在相关法律中作了相应的修订。美国的《数字时代版权法案》对非赢利性的图书馆和档案馆的豁免条例进行了修订,允许这类图书馆和档案馆制作3份复制品,其中包括可以制作数字复制品,但条件是数字复制品不能向图书馆以外的公众传播。澳大利亚《1999年版权法修正案》也规定,图书馆和档案馆在网络环境下可以使用新的传播技术,像使用现有技术那样向公众提供作品,图书馆还可以将作品上载到网站,但只能为读者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不能打印或输入到软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作为收藏和提供文献的公益性社会机构,在不赢利的情况下,图书馆理应被赋予在知识产权限制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权。参照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能否从立法的角度赋予图书馆对馆藏文献的数字化权、展示权和出借权,使读者可上网浏览馆藏数字化文献,可按规定出借馆藏数字化文献,但不能拷贝馆藏数字化文献。在一般情况下,可� 当然,这种权利也应有一定的限制,不应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当著作权人明确向图书馆提出拒绝对其作品数字化、展示和出借时,图书馆应尊重其意见,停止对该著者作品的数字化、展示和出借行为。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尹哲,刘文青。网络条件下图书馆开发文献资源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及对策[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S1):169 170。 陈建红。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面临的法律问题[J].图书馆,2001(4):25 27。 吴荇。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2(3):29 32。 杨丽馨

法律图书馆 【第八篇】

[论文摘要]从民法的角度,详细地论证了我国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了不同类型图书馆在民法中的主体地位,并指出确定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意义。

1民法学的法律主体及相关概念

要明确图书馆在民法上的主体地位,首先要了解民法学的民事主体及其相关概念。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下列法律部门组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中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可以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开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2]。

2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

我国图书馆的类型有很多种,通常认为公共图书馆、科学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是我国整个图书馆事业的三大支柱。因为这三大系统图书馆的馆藏文献较为丰富、技术力量较强,并承担着文献资料中心、服务中心、协调中心和研究中心的重要任务[3]。明确了这3种具有代表性的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我国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也就大体确定。我国公共图书馆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资助和支持的,免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包括中国国家图书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地区、市州、盟等行政区图书馆,县(区)图书馆,乡镇图书馆,街道图书馆,少年儿童图书馆等。公共图书馆无疑是社会组织,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主要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的财政拔款,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它具有法人的的3个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公共图书馆是法人,同时公共图书馆还是事业单位法人。公共图书馆在经营上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是文化公益事业。它具有事业单位法人2个特征:(1)以公益为特征,而非以营利为目的;(2)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

科学图书馆属于专门性图书馆。该类型图书馆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系统就是中国科学院的组成部分,它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高等院校图书馆是附属于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也是高等院校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如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是北京大学的一个部门。这两类图书馆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们对外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

它们所属的法人承担。如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系统、北京大学图书馆在采购图书时所发生民事责任就分别由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承担,而不是由图书馆来承担。

3确定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有助于图书馆法立法

有助于图书馆尊重、维护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近年来,在我国发生多起数字图书馆被控侵权的案件。图书馆是公认的公益性、无偿服务的组织,有着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然而,几起涉及数字图书馆的案件,数字图书馆都败诉了,让很多图书馆界人士难以理解。某数字图书馆网站通过会员付费方式提供图书下载服务,该网站未经某作者允许使用了其3部着作。该作者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着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数字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益性图书馆,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有助于指引图书馆的民事行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明确了各种类型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各类型图书馆就可以按照自己所属的民事主体地位为民事行为。企业法人型的数字图书馆不能再以自己是公益性组织而主张着作权法的作品合理使用权,因为其不再是着作权法意义上的图书馆。公共图书馆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对外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可以平等地与其它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如馆际文献共建共享、图书采购。科学图书馆和高等院校图书馆由于不是独立的法人,它们在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它们所为的民事行为后果由它们所属的法人承担。在实践中,很多科学图书馆和高等院校图书馆在馆际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文献采购等民事活动中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但在法律上,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是由它们所属的法人来承担,法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图书馆或个人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19.

法律图书馆范文 【第九篇】

获取信息是一项基本人权,图书馆是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场所,著作权法通过对权利人权利限制,保障图书馆职能的实现,从而保障公众获得信息的基本人权。可见,法律赋予图书馆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例外具有深远的意义,可以扩大图书馆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促进读者研究。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平衡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人类知识的传播和共享。

2我国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情节

有关著作权例外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著作权例外是指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在一定情形下,使用作品无须获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或者在一定情形下,使用者无须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向其支付报酬才能使用作品;或者是使用者使用口头作品侵权豁免的情形。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是指图书馆在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利用的过程中,依据著作权法适用的例外情形,主要集中在复制权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和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等3个方面。

2.1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基于保存版本目的复制本馆藏品,无须获得作者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报酬。由此可见,我国明确了图书馆可以因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复制馆藏作品。但是,具体到复制本馆藏品的数量限制,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有关复制数量限定在非商业盈利范围之内,也没有专门配套法规加以界定。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图书馆可以利用本馆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本馆合法收藏的数字作品或者是以保存为目的而数字化的作品。

2.2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

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的规定也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侵权责任豁免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图书馆可以不经作者授权也不向作者支付报酬,利用本馆网站为教学或科研向少数人员提供少量作品、或者提供少数民族文字翻译的汉语作品、或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盲人提供作品。图书馆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后,可以通过网络参与国家教育规划,或面向贫困地区或人群传播作品。

2.3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规避例外

我国法律允许著作权人为了保护作品不受侵犯,采取如控制访问、加密水印等技术措施,防止使用人浏览、下载或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但是,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利用信息网�

3我国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法例外规定评析

3.1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评析

图书馆作为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公益性机构,应读者要求为其提供馆藏资料的复制服务,已成为其日常主要的业务工作。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针对读者要求图书馆提供复制服务的规定。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个人以研究为目的使用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授权,也不用支付报酬,但不得侵犯作者署名权和其他权利。这条法律规范的是私人复制行为的豁免,图书馆应读者要求提供的复制服务显然不属于私人复制,但因二者性质相同,基于同样的性质,若干年来的司法实践都比照此条规定,将图书馆应读者要求的复制行为视同为非盈利目的的间接私人复制行为。但是针对图书馆应读者要求提供复制服务的方式、范围、数量、规模都没有界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因为法律不明确通常都会出现复制整本图书的情形,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使图书馆严重处于侵犯著作权风险中。

3.2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评析

通过上述对我国适用于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的法律规定的介绍,笔者认为,我国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过于狭窄。图书馆利用馆舍内局域网供读者浏览作品范畴仅限于图书馆馆藏的数字作品,或为保存版本需要数字化的作品,这样的规定将大量馆藏的纸质图书的数字化复制件排除在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外,不能满足在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图书馆利用网络开展数字资源建设和提供信息服务的需要。相对于中国过窄的规定,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相对扩大了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根据《澳大利亚著作权法(2008)》规定,图书馆可以借助信息手段,为到馆用户提供本馆馆藏电子资源的浏览服务,用户不允许复制馆藏电子资源;馆际互借获得的作品复制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到馆用户浏览。由此可见,澳大利亚图书馆提供局域网浏览的数字作品不仅仅限于馆藏品,非馆藏的通过馆际互借获得的作品也可在局域网提供浏览服务。

3.3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评析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图书馆作为技术措施规避例外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默认图书馆可 图书馆馆藏数字化建设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技术措施规避的问题。就图书馆而言,首先得确保某一规避行为是合法的,再有就是图书馆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力量来破解技术措施。现实中,图书馆破解技术措施存在巨大难度,一般都需要通过向著作权拥有者寻访密码或者获得技术支持才能破解技术措施,这无疑给图书馆规避技术措施带来一定的困扰。法律规定的有关技术措施规避的例外与图书馆业务发展之间的不协调,势必会给图书馆馆藏数字资源建设和利用带来极大的障碍。

4图书馆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应对措施

4.1图书馆从复制权例外角度的应对

4.1.1图书馆内部馆藏数字资源建设方面图书馆在馆藏资源数字化建设中,进行数字化的作品应选取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如古籍、善本等;或者是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主要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命令等,以及时政要闻、历法、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图书馆在使用已过保护期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时,无须获得作者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报酬,但要对所使用作品署名并标明出处,不得删除或篡改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时应采取谨慎态度,避免侵权,应充分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图书馆根据法定许可开展数字资源建设和信息服务,海量作品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权,图书馆一一取得作者授权是不现实的。为方便图书馆开展工作,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图书馆应该充分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向其支付使用费。

4.1.2图书馆对外开展服务方面图书馆利用馆藏信息资源为读者提供文献的代复制、代查、代译等参考咨询服务时应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基于图书馆的公益性,此报酬仅限于图书馆提供服务所需的成本费。图书馆开展此项服务时应与读者签订协议,用户必须是处于个人研究和学习的目的。但是,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图书馆很难实现对读者的管理,为此,图书馆除了将服务限定在个人学习和研究范围内以外,还应在网站刊登声明,提示用户不得为商业用途利用图书馆提供的数字参考咨询服务。图书馆还应注意提供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时不得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图书馆对外为读者提供复印服务,不应将整本图书和期刊全文进行复制,否则会带来侵权风险,可以收取必要的复印成本费,同时在复印处应张贴知识产权公示。

4.2图书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角度的应对

4.2.1馆藏数字资源服务方面图书馆提供信息资源网络服务时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可先对作品进行技术保护,读者只能在网上浏览作品,并不能拷贝或下载作品;或者图书馆在网页上发表声明,如果作者不同意其作品在网上传播,告知图书馆,图书馆立刻撤掉网上作品。国际上流行的电子图书浏览外借功能值得借鉴,即所有馆藏电子图书都可在网上阅读,无时间地域限制,一本图书同一时间只能一位读者阅读,电子图书不能下载,可允许打印复制一页(一次),持续打印会有警告。我国也完全可以借鉴这种电子阅读模式,达到资源共享又防止用户非法传播的目的。

4.2.2数字文献传递方面数字文献传递服务是图书馆日常主要业务工作,主要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及扫描传递等方式提供服务。为避免知识产权风险,图书馆应从传递文献的目的、数量及作品的类型等方面进行控制。图书馆应明确文献传递出于公益的非盈利目的;文献传递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节;文献传递数量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图书馆可以收取文献传递的成本费用,文献传递不能通过互联网对作品进行传播,传递的文献数量应通过授权和约定获得,如果大量复制和传输,则违背合理使用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的传输必须获得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后才可传递。图书馆应保证传递文献的合法性,如果作者声明不得传递的,图书馆应尊重作者意愿。涉及外国作品的应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处理。

4.3图书馆从技术措施规避例外角度的应对

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显著薄弱。图书馆在此情形下为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可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全面收集国际和地区图书馆发表的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原则、声明等,尽可能在采购资源数据库与资源提供商谈判时,使其认识到给予图书馆享有更大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有助于知识的传播,最终是有利于提供商的经济收益的。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既要了解我国法律规定,又要知晓资源提供商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充分掌握双方所在国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多边协议有关例外的规定,为图书馆最大限度享有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寻求法律依据

5结语

法律图书馆范文 【第十篇】

关键词乡村;图书馆;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18-02

新时期乡村图书馆建设作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已有几年。然而,几年努力下来,乡村图书馆的发展却陷入困境,书籍等资源缺乏,管理混乱,利用率低下。究其原因,乡村图书馆制度缺失是之一。

一、乡村图书馆制度化建设的必要性

诺斯认为,制度是社会博弈规则。在社会生活中,制度是社会生活或者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应遵循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乡村图书馆制度是以乡村图书馆的权利、义务、职责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准则。乡村图书馆制度包含在与其相关的活动中,各方的权责,是乡村图书馆事业得到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乡村图书馆制度缺失,会导致在与乡村图书馆有关的活动中,参加者的行为不受约束,权责不明,最终造成乡村图书管无序发展甚至瘫痪的局面。因此,乡村图书管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确保乡村图书馆成为满足乡民知识文化需求的公益性知识中心需要制度建设

乡村图书馆存在理由,首先在于乡村图书馆为农民提供了一个公益性的精神知识供给中心,为农民提供了一个终身受教育的基地。现阶段,我国社会正在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进,到2020年,全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前和不久的将来,我国物质财富将越来越丰富,物质文明越来越发达,人们不再为衣食住行担忧。在物质文明逐渐发达的过程中,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就会随之膨胀。农民享受文化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保障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权实现成了保民生的重要内容。建设乡村图书馆是实现农民精神文化需求权的重要途径,换句话说,建设乡村图书馆第一层目的、宗旨在于实现农民精神文化需求权,把乡村图书馆� 当然,满足农民的知识文化需求并不是一味迎合某些农民的口味,比如部分农民对色情、封建迷信图书刊物的喜好;而应该是符合大众的需要的,体现社会公益性的精神知识文化供给;应该宣扬和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旋律,普及优秀的人类文化遗产。

乡村图书馆制度的建立能够确认乡村图书馆以服务农民实现精神文化知识需求权为其宗旨;乡村图书馆制度的执行能够保障乡村图书馆的这一宗旨实现。

(二)确保乡村图书馆成为促进乡村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助推器需要制度建设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知识社会。乡村经济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支撑。农民是农村的主要生产者,农民不懂科技,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图书馆可以为农民提供科技知识,经济社会信息,从而推动乡村经济发展。乡村图书馆除了为农民提供科技、经济信息外,乡村图书馆还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平台,而农民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民社会的进步。另外,乡村图书馆本身就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乡村图书馆建设的深层原因就是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实现乡村图书馆促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目的,同样离不开乡村图书馆制度的建设。只有把乡村图书馆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纳入制度,才能保证乡村图书馆有充足的科技图书资料、经济社会信息;才能为农民提供一个接受再教育的地方。

(三)确保乡村图书馆成为传承乡村文明的重要基地需要制度建设

农村是乡村文明的载体,农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积累了无数的生产生活文明。乡村文明的传承直接关系到乡村文明的兴衰,师徒口口相传为主的传统模式遭遇现展的冲击,其自身传承方式和规模也难以适应乡村文明的发展。乡村图书馆不仅是信息供给中心,同时也应当是资料信息收集中心,农民学习的重要基地。把乡村文明的内容转化为文献资料,视听资料收藏在乡村图书馆,既保存了乡村文明,避免失传,又能为传承乡村文明提供材料。

在乡村图书馆建设成为乡村文明传承的重要基地需要制度指引,有制度明确乡村图书馆怎么去把乡村文明文献化,这些文献如何收集、编撰,经费怎么保障等等,乡村图书馆成为乡村文明传承的基地才具有可行性。

(四)确保乡村图书馆成为农村舆论宣传的重要阵地需要制度建设

乡村图书馆是党和国家向农民传递方针政策的阵地,是农村社会舆论宣传引导的主战场。农村地区地处偏远,人口分散,信息闭塞,农民要了解国家政策,国内外大事,最便捷的就是到乡村图书馆。实现乡村图书馆主流阵地的作用,同样离不开制度规定。没有制度规定,宣传什么,弘扬什么,乡村图书馆就会变成一个三教九流聚会的大杂缸,不但起不到正确引导农村舆论宣传的作用,反而

(五)确保乡村图书馆实现管理运行正常化需要制度建设

管理仅依靠管理者推动受限于管理者的人品、注意力、喜好等,而人性具有弱点。在没有约束力的情况下,为或不为不受控制时,人性的弱点往往暴露无疑。如果没有制度约束,对乡村图书馆负有出资、管理等义务的人追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轻松,不作为;对于贪图利益者就会乘机私占图书等资源,为所欲为。可见,没有制度约束,放任人性弱点的结果就是乡村图书馆混乱。

二、乡村图书馆制度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制度建设

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是制度中被法律确认,并上升为法律形式的那部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乡村图书馆法律制度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那部分乡村图书馆法律制度。目前,在国家层面上,我国还没有颁行图书馆法律制度方面的法律,2001年全国人大启动了《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但至今还没有颁行;在地方上,北京等地颁行了图书馆法律制度发面的地方法规。国家有关乡村图书馆制度的政策规定现主要集中在新闻出版署等八部委联合颁布的《“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和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

乡村图书馆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为乡村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打破行业发展无法可依的局面。在乡村图书馆法律制度应该纳入这些内容:首先要明确乡村图书馆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它是公立图书馆在乡村的延伸,还是农村经营性文化市场主体?或者是农村基层群众集体自建自用文化实体?这是确定各方责任的基础,也是确定其他制度的基础,需要有法可依。其二是根据乡村图书馆的法律地位确定乡村图书馆的宗旨,政府、社会等各方对乡村图书馆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三是确立乡村图书馆基本制度,包含乡村图书馆发展的经费来源保障与使用,设立程序、行政主管、法律监管等制度。

(二)经费保障制度建设

经费保障是乡村图书馆的物质基础,是其发展的动力、核心和命脉,因此,乡村图书馆制度建设自然无法绕开乡村图书馆经费保障制度。乡村图书馆经费保障制度建设,首先要建立可靠的资金来源渠道,实践中,乡村图书馆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社会捐赠、村民自筹、乡村集体资产划转等渠道;其次是要建立经费的管理使用制度,明确资金的管理者及其职责、资金的用途、使用程序等,保障资金完全用于乡村图书馆事业发展之上。只有这些制度真正建立起来,形成法律规章,或者是国家正式文件,财政拨款才有章可循,否则,就是财政再怎么宽裕,也没人敢拨付;另外,只有制度明确乡村图书馆的公益性,经费使用的公益性,而且使用程序得当,公开透明,才可能有社会积极的公益性捐助。不然,乡村图书馆假如是经营性的市场主体,财政拨款就不具有合法性,社会也不可能积极自愿捐助。

(三)管理制度建设

管理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管理制度就是对由谁管、管什么、管理目标、什么条件下管、怎么管作出的规定,是管理活动的关� 乡村图书馆管理具有一般管理的特征,其不同主要还在于管理的主体、客体、目标等这些特要素定。根据乡村图书馆管理的这些要素的特征,这里将乡村图书馆管理制度分为外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外部管理制度是以乡村图书馆外的组织为管理主体,以其为管理对象的管理制度,包含了乡村图书馆的行政管理制度和业务指导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乡村图书馆的管理制度,包含主管的单位、管理的内容、主管单位职责、活动程序等,通常根据乡村图书馆的活动性质与政府部门职责的相关性,分类纳入部门管理。根据《“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规定,中央对乡村图书馆的主管部门是新闻出版署,负责主管乡村图书馆的发展规划、资源配置、评估考评、建章立制、行业标准制定等。地方规定中,多由地方文化部门主管乡村图书馆。除了行政主管单位外,乡村图书馆的其他活动也归口到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比如乡村图书馆的管理人员的人事归口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经费归口财政部门管理。业务指导是由业务相关的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对其进行图书馆专业服务的指导,业务指导制度就是业务指导活动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包含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图书管理、文献编纂收集、资源采购、读者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内容、要求标准、考核评价等内容。

内部管理制度是以乡村图书馆本身为管理主体,以其内部的人、物及活动为管理对象的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首先是对人的管理制度,规定什么样人可 这里,把对读者的管理制度也为对人的管理制度,读者虽然不是乡村图书馆内部组成部分,但其以自愿接受乡村图书馆的有关规定,到乡村图书馆接受服务,这实质上是乡村图书馆通过契约的形式,实现了对读者的管理,包含读者获得服务的条件,接受服务时应遵守的纪律和履行的义务等,比如在图书馆读书应带保持安静纪律,爱护图书的义务等。其次是对物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图书文献资料的管理制度,包含采购什么书,编辑收集什么文献,采购收集按什么程序,图书文献按什么编排,如何使用,以及图书文献日常管理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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