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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管理制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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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县、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各村在银行原则上只准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基本户,用于村级财务管理,属于村集体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账户;一个是共管帐户,由镇和村共同管理,凡是不属于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涉及到暂存款或村民的款项等,必须全部存入共管帐户中。各村如因工作需要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必须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设。

(二)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1000元,超出库存现金最高限额时必须存入指定的开户银行,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及以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集体经济财务报账员统一收取并在3日内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和私设“小金库”。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管理坚持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保证村(社区)集体资金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保证全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不受侵犯。

单笔5000元(不含)以内的支出,由董事长审批;单笔5000元(含)至50000元(不含)的支出由董事会集体审批;单笔超过50000元(含)至100000元的支出由董事会和监事会集体审批;单笔超过100000元的支出由股东代表大会共同商定集体审批;单笔超过200000元的还需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批。

禁止将单笔大额支出分期、化小报账。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用,参照乡镇干部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办公费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核定的标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自负。

镇财政所审核人员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票据严格审核,符合规定的票据、凭证经审签后由记账人员纳入账内核算。对手续不完善的票据、凭证,退回经办人重新完善。违反财务制度的,不予入账,并责成有关人员纠正。

(四)财务公开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收支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计划等。

财务公开的内容须经镇财政所审查备案后予以公布。

(五)集体资金财产管理制度

集体财产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按规定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

(六)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原则上村组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村组干部在参加村级议事和工作时,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实行差旅费包干,凭发票,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误工费按规定补贴。

(七)财务手续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会计工作,通过编制移交清单,及时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工作岗位。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移交人员要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资料由财政所统一保管,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履行公务外,查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须经村监委同意、报乡镇批准。

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八)财务审计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村级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县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村级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山塘、水库等;经营性资产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资产。

1.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专人管理并明确责任,必须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且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行使经营管理权。

2.村级资产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外,可以采取对外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且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依法签订合同,合理确定收入或租金,严禁弄虚作假。

3.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财政所审核备案。

4.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5.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6.村级资产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外,可以采取对外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且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依法签订合同,合理确定收入或租金,严禁弄虚作假。

7.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禁流失。固定资产要在财务账中体现,并按国家计提折旧年限规定计提折旧;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进出要登记造册,实行每季度盘点,及时登记变动情况,保证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处置: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超过10万元的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报村党总支批复并报镇党委备案后方可处置,且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后按程序进行公开拍卖。

8.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三、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1.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2.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3.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同,报镇财政所备案。

有上级单独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升农村“三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攸办发〔20xx〕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农村集体资金指村(社区)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资产指村(社区)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资源指依法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地、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全镇所辖已在县农业农村局登记赋码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社区)民委员会统一实行财务乡镇代理,由石羊塘镇村账镇代理中心(以下简称“镇代理中心”)实行账务、资金、工程建设、财务档案等“四代理”。代理后的“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分配权不变。

(三)村(社区)“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四)各村(社区)须配备一名报账员,负责本村的现金收支、保管、报帐等日常财会工作;须有经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3-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设主任1名,负责本村(社区)财务和日常事务的监督。

二、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1.村(社区)委会所有资金必须由镇代理中心统一代理和核算,设置银行总账户(开户银行:攸县农村商业银行石羊塘支行,户名:攸县石羊塘镇村账镇代理中心,帐号:),村级不准自行设立账户。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上级要求在建设银行攸县支行设置基本账户,由镇代理中心统一代理和核算。

2.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管理。村(社区)报账员经核准可开设一个限额内的备用金专项存折(卡),该存折(卡)不得发生非村级备用金收付以外的收支业务。报账员要定期与代理会计核对库存现金,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村级集体现金。

3.村(社区)报账员领取备用金每次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备用金主要用于支付小额的零星开支。单笔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必须通过非现金结算,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办理银行转账支付,严禁化整为零。

4.村(社区)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严禁集体资金外借。坚持“长款归公、短款自付”,收缴残币、假币由当事人自负。报账员在取得现金收入后必须5天之内存入镇代理中心专户,再根据需要支取使用。对违反财务规定的款项,镇代理中心有权拒绝入账。

5.以村组名义引进的外来资金,必须用于村组公益事业,凭税务发票报账拨付,不得转拨到个人或其它单位,严禁借公家名义中饱私囊。

6.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1)村(社区)干部报酬。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在职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攸办字〔20xx〕14号)文件规定,基本工资按月造表,打卡发放,绩效工资按评估结果造表,打卡发放。村(社区)聘请临时工必须先报镇党委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须经支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见会议记录)并报镇党委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用工协议,其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村秘书工资。

(2)伙食费。县、镇机关干部下村办事、检查工作及相关会议确需用餐,按工作用餐不高于40元/人标准列支,村(社区)干部出镇办事、争项引资需用餐,按差旅费(早餐不高于20元/人、中晚餐不高于40元/人)标准列支。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不准报销招待费、烟酒费、水果费、应酬费。确因招商引资工作需要接待的,应事前向镇政府申报,按批准标准执行。

(3)报刊费。村(社区)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优先征订党报党刊,全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

(4)交通差旅费。参照执行《攸县差旅费管理办法》(攸政发[20xx]4号)文件,鼓励村(社区)干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交通差旅费总额限定(标准由镇政府核定)。镇外因公租车(含自备车)的,先由报账员造表登记签字,县内用车按2元/公里据实计费,县外赴长沙、湘潭、株洲、衡阳实行租车经费包干,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按实际有效车票列支。

(5)培训考察费。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培训、外出考察的,须凭上级通知规定标准或事先呈报镇领导批准的标准金额列支。

(二)票据管理

7.收款收据统一由镇经管站(村账镇代理中心)管理,村级发生收入业务一律到镇经管站具体填写使用,村级到外争取资金暂不能确定具体金额时,可到经管站出具临时借条领用收款收据,事毕及时交还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凡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自制收据收款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收据使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印章(签字)、按顺序号四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

9.票据管理实行“谁遗失谁负责”。如发现票据遗失要及时报告镇代理中心,写出书面检查,自费登报声明作废,且对当事人扣除绩效考核金1000元/本。

(三)债权债务管理

10.村(社区)要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加大债权清收力度,积极化解债务,杜绝新增债务,决不允许向个人举债,每年应将村级债权债务情况向村民公示。支村两委成员不得私自筹措资金,否则“谁借款,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并实行终身负责制。

11.镇代理中心要建立完善村(社区)债权债务总账和明细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

12.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批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宜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代理中心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四)财务审批

13.村级财务开支实行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审批,村支部副书记或纪检委员审核。

14.所有开支发票要真实填写,要素齐全,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交村监委(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报村支部副书记或纪检委员审核、村级负责人审批后,再由报账员复核报镇代理中心复审,经镇代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发票退回报帐员,由报账员退回给当事人,并调整现金日记账。对未经审批的各种凭证,报账员不得付款,代理会计不得入账,否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5.明确审批权限。2000元以内的开支(报销凭证)由村级负责人审批;2000-10000元的开支须经支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同意后,报村支部副书记或纪检委员审核和村级负责人审批,再按村级报账程序予以报账;10000-50000元的开支须经支村(社区)两委和村监委共同研究同意后,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再按村级报账程序予以报账;50000元以上的开支须先提交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记录,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村级报账程序予以报账。(见附件1)

(五)财务结报

16.报账员要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结清财务收支,清点票据用存情况;要及时审查收支发票,须有原始凭证并且日期、用途、经手人、证明人、审批等要素齐全,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报账,对手续齐全且经村监委审核合格的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月月末带收支凭证、现金日记帐、收款票据等到镇代理中心办理报帐手续和财务结算。

17.代理会计按规定对村所报收支凭证进行审查,将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汇总并填写好收支报帐结算单,同时返还一份给报帐员作为备查和村务公开依据。

18.不按时财务结报且无正当理由的村(社区),镇代理中心将暂时停拨任何款项。

(六)民主理财

19.各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并熟悉财会业务知识,任期与村委会相同。除上级规定人员外,支村两委成员不得兼任村监委成员,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监委成员,对村监委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支村两委有权建议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

20、村(社区)所有收支发票须经村监委审核,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村监委和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商定、批准后方可执行。村监委审核发票、财务公开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纪律,对村级财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更不得无事生非、恶意制造矛盾。

21.村监委必须在支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年初要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对村级的重大事项、重大开支和重大工程,事前要积极参与议事和决策,加强监督;年终要组织一次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七)财务公开

22.镇代理中心定期与村(社区)报账员按照财务公开的内容及要求共同编制工作底稿,由村监委和村(社区)委会核实形成正稿,召开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后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23.村级所作的重大事项决策在村监委会的监督下及时公示,重大经济活动和重点建设项目收支须设立专账,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公开。

24.各村(社区)要在村部或集中醒目地方设立财务公开专栏和意见箱,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及时上传“互联网+监督”村级财务公开平台,对村民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要及时予以答复及改正。

(八)财务审计

25.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村级财务审计内容包括财产物资、往来资金、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收益分配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审计。

26.村级财务审计原则上以村监委为主体进行,必要时县、镇经管部门可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27.审计工作结束,必须形成书面审计报告,由审计负责人签名后,报镇政府和县经管站备案,审计结论在财务公开栏和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开。对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令如数退赔;违纪违规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会计档案管理

28.镇代理中心要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对各村(社区)集体签订的各类合同、立项审批表、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及其他财务档案,及时整理归档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并妥善保管。

29.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及复制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30.镇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变动时,按照财务工作移交手续和要求交接到位。

31.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为10年,各种凭证、账单、财务收支计划及接交单为15年,承包合同、经济合同、年度预决算报表、重要凭证、账簿和契约、财产清查账单、基本情况统计资料、会计资料、销毁清单要长期保存。

32.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代理中心提出销毁意见,编列销毁清册,经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同意后,由档案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33.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凭证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上列明,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三、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资源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集体资产资源、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资产清查由村监委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居)民公布并报镇代理中心备案,对村(居)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二)建立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凡不符合出入库手续的,保管责任人有权拒绝办理。村(社区)集体所有、价值5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须计入固定资产。对报废的资产,经村监委鉴定,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代理中心审查,予以核销和账务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集体资产,一经发现必须追回原物或限期追回价款并严肃处理。

(三)建立完善集体资产资源台帐,对集体资产、资源的种类、数量、价值、承包方案、承包者、承包年限、承包金额及缴纳情况等,应按照类别登记清楚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公开(每年一次),接受村(居)民监督。

(四)村(社区)集体资源资产台账由专人负责登记和日常管理,镇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和检查。

(五)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评估:

1.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2.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3.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4.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六)评估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接受村监委的监督。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报镇村账代理中心备案。

(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盘活村级集体存量资产资源,鼓励拓宽经营方式和增收途径,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八)镇代理中心和村监委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九)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必须全部纳入攸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要先申报,后评估,再实施,并向群众公布经营(处置)结果。申报内容必须附有《村级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审批表》(见附表3)、《支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级资产资源经营(处置)评估报告》、《村级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批复同意后,村级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即党支部会提议、支村两委会商议、党员组长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程序进行招投标和具体实施。

(十)凡经营(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报镇代理中心备案,由村(社区)负责实施、村监委负责监督;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报镇代理中心初审,由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由镇政府经管站组织实施,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还须将相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备案。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净收益应进行合理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

1.公积金:公积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2.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包括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还可以用于弥补福利金不足。

3.福利金: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军烈属、低保户、困难户、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贫困学生的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4.红利金:在做好上述分配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权进行分红。

5.奖励金:可从集体经济净收益中提取不超过20%的奖励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经其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报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村“两委”成员)进行奖励。

(十二)收益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核实净收益总额。在年终收益分配前,集体经济组织要开展全面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做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实可供分配净收益总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2.合理确定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年度净收益状况,提出年度净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分配比例及具体用途,其中,农村集体经济收入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暂不分红。公积金原则上不低于净收益的20%,奖励金原则上不高于净收益的20%。

3.履行表决公示程序。年度净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超过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或其成员代表大会(超过五分之四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超过五分之四同意)通过后经村党组织研究批准,报镇党委政府备案,年度净收益分配方案应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四、工程项目建设与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与重大物资采购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申报(审批)后建设(采购)”原则,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否则村(社区)财务不得列支,政府不予进行奖补。严禁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擅自动工,严禁将一个工程项目拆分多个项目。

(二)申报资料。村(社区)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物资采购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并向镇政府申报,申报资料必须附有《工程项目建设或物资采购申请书》《支村(社区)两委会议记录》《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资金预算书》及《资金筹措方案》等。

(三)审批程序。镇政府成立由财政所、经管站、司法所、乡村振兴办、农业综合服务站、社会事务服务站、行政办为成员的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镇村两级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物资采购事务的日常管理。5000-50000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含2000元-1万元的物资采购)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镇代理中心备案和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查,由村级负责发包;5-2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含1-10万元以内的物资采购)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镇代理中心备案和镇政府负责人审查,由村(社区)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含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镇代理中心备案和镇政府负责人审查,由镇经管站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

(四)工程承包。除上级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安全的工程项目外,对上级拨付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和规定自行承包,可按3%-10%的比例向施工方收取服务费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服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集体决定。

(五)合同管理。村级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签订规范的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防范杜绝风险,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六)验收结算。工程项目竣工后,20万元以内的由村(社区)组织支村两委成员、村监委成员、承建方等相关人员验收项目和办理结算,镇经管站负责审核把关;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统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公司进行验收和编制竣工结算书。严禁村级擅自变更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造价。

(七)资金支付。每次支付工程款项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按合同约定,首次付款必须提供项目审批表,中途按施工进度拨付款项时最高不超过已实施工程总额的70%。工程完工后,村级在全面提供工程承包合同、验收报告、竣工结算书以及项目申报审批表、招标文书等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镇代理中心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拨付剩下的工程款项。

五、附则

(一)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攸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涉农惠农等财政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村(社区)“三资”管理工作纳入村(社区)季度和年度工作绩效评估重要内容。

(三)对违反“三资”管理制度的行为和人员,一律按照党纪政规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级“三资”管理由村(社区)参照实施。

(五)本管理办法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据或农经部门统一设计印制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入账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直接拨入中心账户。

4、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中心领取不超过1000元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村书记初审,村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两委”会集体审核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方可入帐。大额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中心报账。中心管理员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等),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开据农民负担专用收据。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中心审查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中心备案。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12月份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镇纪委牵头,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账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中心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勿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位置、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中心负责管理。

十一、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应当报中心备案。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中心备案。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中心受村委托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

(3)负责做好“三资”管理,“三资”经济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中心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和高效工作;

(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7)负责对中心人员及村级报账员的考察、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

(3)协助主任做好“三资”管理,“三资”经济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副主任(农经站长)侧重于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副主任(财政所长)侧重于资金管理和内部审计。

(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状况;

(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

(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

(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

(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

(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

(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主管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

(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2)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报账员的职责

(1)积极配合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

(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

(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中心村级银行账户;

(5)定期到中心进行报账;

(6)定期向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7)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xx]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三资”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审计业务指导,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益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按规定转移支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县纪委(监委)负责有关部门、镇和村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纪违法查处。

镇人民政府是本镇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承担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具体工作;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承担村级财务“双代理”工作。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须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一个账套、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入;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一般账户的开设和数量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组级资金统一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分户核算管理。

第五条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包括重点工程项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年终或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财务收支和项目的预决算报告须报镇备案。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应当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对原预算进行调整,并按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实行网上审批、银联直付和村务卡制度,实现“零现金”支付。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付网上审批实行报账员申请、财务负责人限额审批、镇人民政府审核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竞争性存款制度,不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存放。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县农业农村局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挪作他用;严禁村干部用集体资金购买商业性保险、发放车贴、缴纳住房公积金等;严禁党员干部参加党组织活动领取误工补贴;严禁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如因抗灾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用工作餐的,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就餐标准,工作餐标准每人不超过40元。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如实登记承包(租)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和结算等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合同、变更、审价、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情况。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程序依照《于城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村集体资产租赁集体房屋类最低限价每年100元/平方米,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或需要调整、转让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分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详细记载权属、面积、位置等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登记颁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集体资源所在地醒目位置树立“标示牌”,防止资源流失。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村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台账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管理台账等,如实登记使用人名称、使用期限、收益和资金结算情况。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源产权交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租赁、企业出资建房方式合作开发的资产,应及时理顺关系,结合相关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资产办理相关手续。土地租赁给他人使用(除第一产业外),土地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每亩每年1万元的最低限价。鼓励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与股东、相关市场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五章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盐政发〔20xx〕49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文件的精神结合于城镇于政〔20xx〕169号于城镇政府关于印发《于城镇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要求;小型工程的认定为单个项目10万元(不含)以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按照文件实施过程中还需做到以下几点:

1、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参与竞价的应提供工程项目预算书。

2、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完成后,首先由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工程实施者出具工程结算书。

3、由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工程审价(盐财采监20xx184号)。

4、按照工程审价支付工程款项(涉及质保金的需预留)。

5、项目档案,一项一档。

第六章监督措施

第二十条县委对村开展“提级巡察”,每年抽取部分村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财务收支、项目管理、资产运营等领域开展巡察。县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每年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的规定开展。县农业农村局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审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三资管理工作人员,加强村集体经济管理,做好系统录入登记好相关台账;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一季度末将清查结果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四条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拓展县、镇两级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功能,将“最多跑一次”向农村集体“三资”领域延伸。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过程中,因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指导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故意逾越职权、不履行应尽职责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山林、滩涂、水面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是指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三)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双代理是指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单位和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民主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经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将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会计、出纳工作委托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的一种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模式。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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