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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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
为了促进学校整体工作持续、稳步、和谐发展,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深化创新思路,进一步发挥校长负责制下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提高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订或调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
2、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10000元以上基建和维修项目;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做到:(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
(1)组织党员在支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2)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三)会上充分讨论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1)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校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2)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会后各司其职。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
(l)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2)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民主管理监督实施,即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党政工通力合作。
本制度自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2
一、总则: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本工作制度旨在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3、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社区“两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和少数人专断,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必须实行责任追究。
二、“三重一大”范围
(一)重大问题决策范围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
2、社区发展及年度工作计划;
3、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社区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6、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人员任免及人事安排
1、社区重要岗位人选的推荐、选拔;
2、社区干部的选拔任用
(三)重要项目安排
1、社区重大建设项目;
2、社区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
3、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三、决策形式:
“三重一大”问题决策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社区“两委”集体议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
四、决策程序:
1、凡需党委会(扩大会)或居务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党委会(扩大会)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表决制;均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3、居务会由居委会主任根据上级要求与社区发展的需要及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反复讨论,形成共识和指导性意见,并在居务会议讨论通过。决策过程中,允许保留意见,对于少数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将议题暂时搁置,待成熟后再议。
4、领导班子负责实施,“两委”成员贯彻落实,党组织监督实施并提供政治保障。
五、责任追究
追究范围: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追究的事宜直接报告给街道党工委,按照党工委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重庆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规范学院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院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要点;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院级以上重大表彰,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机制
(七)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
(八)学院党委会会议“三重一大”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党的建设的事项。
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2.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
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3.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4.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体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2.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5.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6.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7.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9.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度捐贈等重要事项。具体包括学院掌握的教学经费、业务管理费、发展基金以及学校根据预算下达给学院的经费项目(不包括学院教师负责的科研教学课题资金),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学院领导班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 (说明: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额资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源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2.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
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3.事关学生培养的重要事项。
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4.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5.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6.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7.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2.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3.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5.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6.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四、基本程序
(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十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井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十四)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保障机制
(十五)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六)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29号令)《重庆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重大校〔20-〕42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重大委〔20-〕7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十七)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十八)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职务推荐任免的重要依据。
(十九)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二十)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4
根据《南京大学院(系)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南京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南委发〔20-〕8号)的要求和规定,结合哲学系(宗教学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党的指导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精神,依照“一岗双责”和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决策与监督机制与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依法治系和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的能力和水平,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凝心聚力,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属哲学系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通过相关民主集中程序,经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及校党委、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充分发挥全系教职工、教授委员会与党政集体多层次决策与监督机制的作用。
二、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哲学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校党委、行政等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事宜;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工作;
3、哲学系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与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方案;晋升、表彰、奖励等人选的选拔和推荐;安全稳定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离退休教职工工作;
4、哲学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5、其他应当由系党政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哲学系权限内的人事任免事项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哲学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人事秘书、资料室主任、纪检监察员、辅导员等岗位的人选及各办公室人员工作职责的确定与调配;
2、哲学系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各学科带头人和在本系编制内的各校级研究机构负责人等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哲学系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研究系列岗位聘任考核专家小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人选的确定;哲学系权限内的各类奖学金奖教金及其他奖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与调整;事关哲学系工作全局的临时性领导小组人选的确定;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哲学系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以哲学系为主承担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如“双一流建设”、“优势学科建设”、“双创人才培养”、本科及研究生培养改革等;
2、哲学系承担的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哲学系承担的社会服务与合作办学等重要项目;
4、哲学系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5、哲学系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和重大修缮项目;
6、哲学系公共资源安排与分配;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财务规定的系党政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哲学系管理和使用的经费和资产中一次性在5万元以上的资金和资产的调动、使用;
2、年度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追加预算5万元以上和5万元以上支出;
3、哲学系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机制、形式、程序和规则
(七)切实贯彻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上列“三重一大”事项在遵循相关民主集中程序的基础上,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系党委和行政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八)哲学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哲学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党委书记、系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组成。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会前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无法达成共识时应暂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或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有关哲学系思想政治、党建和安全稳定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等内容由系党委书记主持,其他由系主任主持。
(九)哲学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中,涉及系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由系相关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进行集体决策。
(十)哲学系“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决策,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如有需报学校审核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在报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再实施。
(十一)哲学系“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会议前,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十二)哲学系“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一般须由分管系领导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经党政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如遇个别紧急情况,系党政主要领导可通过协调分管领导并召开相关工作小组会议决策并对决策负责,事后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予以追认。
(十三)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十四)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因故不能出席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需向党政主要领导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决策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需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十五)系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必要时可请示上级。(十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党政联席会议应视情况及时研究处置方案或授权相关工作小组处置。
(十七)系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人事秘书或系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按规定及时归档、备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要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十八)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集体决策保障机制
(十九)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十)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予以公开,有关资料应按规定接受师生员工查询。
(二十一)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
1、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向会议报告执行情况;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会议汇报并提出建议。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系办公室主任或党委秘书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2、全系师生有权监督系“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3、系党政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报告。
(二十二)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有关规章追究系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挽回损失。
1、系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3、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遇紧急情况除外)的;
4、未向系党政联席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它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二十三)系领导班子成员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备案,并通过哲学系网站向全系师生公开。
(二十五)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属哲学系党政联席会议。
(二十六)本实施细则经20-年4月29日哲学系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