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城投公司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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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城投公司管理人员末等调整
和不胜任退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分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管理人员末等调整,是指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进入末等序列,其工作岗位、岗位职级、薪酬待遇相应调整变化的管理过程。管理人员不胜任退出,是指管理人员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岗位调整、转岗培训等措施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规定程序退出原岗位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推行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公正公平原则。建立以科学考核评价为基础的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确保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结果公正。二是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劳动人事等法律法规要求,充分保护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合法、过程合规、结果合理。三是分类管理原则。按照不同层级管理人
员特点,建立差异化的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四是促进发展原则。建立有效竞争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管理人员队伍整体优化,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全部在岗管理人员,其他用工方式参照执行。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
第五条经考核部门核实,确实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当年度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管理。一是当年度公司派出学习、借调或挂职锻炼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二是当年度休产假、陪产假的;三是在医疗期或工伤休养期的管理人员;四是其他经公司党委或董事会认定不宜纳入的特殊情形。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度建立完善、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决策和督促指导。
第七条公司党委及所属企业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中层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条件认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基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制度完善、条件认定和组织
实施,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中层管理人员相关工作。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对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障程序公正、过程透明,切实维护管理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末等调整管理
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的末等调整。
一是实施条件。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年度综合考核进入末等序列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末等调整。“末等”不等同于“末位”,不得简单按照固定比例划定末等人员,应当根据考核标准和实际表现综合判断。
二是调整方式。中层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包括提醒谈话、诫勉、留岗查看、调整岗位、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根据具体情形和严重程度确定相应方式。
三是具体情形。对年度考核进入末等序列的中层管理人员,视情况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对连续两年考核进入末等序列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调整岗位或降职降薪;对经调整岗位或降职降薪后,再次考核进入末等序列或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是组织程序。公司党委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所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所属企业党组织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决定。
第十一条基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的末等调整。
一是实施条件。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实施末等调整。
二是调整方式。基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末等调整包括培训提升、转岗安排、降级使用、内部待岗等形式。
三是具体程序。
(1)首次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实施不少于1个月的在岗培训,培训期满考核合格的重新上岗,培训期执行培训待遇。培训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到下一级岗位,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转岗培训,培训期满考核合格的进入新岗位工作,岗位职级和薪酬相应调整,培训期执行培训待遇。转岗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实行内部待岗,领取待岗生活费。
(2)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直接调整到下一级岗位,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转岗培训。培训期满考核合格的安排新岗位工作,岗位职级和薪酬相应调整,培训期执行培训待遇。转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实行内部待岗,领取待岗生活费。
(3)培训期间的培训待遇:基本工资按照职工岗位工资、工龄津贴、绩效工资最低档的50%发放,公司统一发放的效益浮动工资按培训期考勤执行,其他工资项目暂停发放,各项福利待遇按照培训期考勤执行。内部待岗生活费按照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加本人工龄津贴执行。
四是组织程序。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末等调整初步意见,履行公司规定决策程序后执行。涉及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末等调整,应当征求公司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第四章不胜任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管理人员实施不胜任退出,按规定程序退出原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中层管理人员经末等调整降职降薪后,再次进入末等调整序列或被降职降薪的;
二是基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经末等调整实施转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内部待岗一年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
三是违反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约定,未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是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五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不胜任退出的类型。
一是退出原岗位。对认定不胜任的管理人员,退出原管
理岗位后,可通过转岗培训、岗位调整等方式重新安排工作,实现人岗匹配、人尽其才。
二是解除劳动合同。对经培训、调岗等措施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纪情形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不胜任退出程序。
一是中层管理人员不胜任退出,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收集汇总不胜任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材料,提交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二是基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不胜任退出,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不胜任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材料,履行公司规定决策程序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涉及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应当征求公司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不胜任认定的范围和退出程序。不得将违法违纪、到龄退休、主动辞职等情形简单认定为不胜任退出。工会组织应当对不胜任退出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切实保护管理人员合法权益,防止程序违规和权益受损。
第五章配套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人员分类分层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指标、考核
程序,增强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为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提供坚实依据。
第十七条健全培训提升机制。加强对末等调整和转岗管理人员的培训帮扶,制定针对性培训方案,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发展机会,帮助管理人员提升能力、改进绩效,实现人员优化配置。
第十八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建立多元化激励体系,对考核优秀的管理人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职务晋升、薪酬提升等正向激励,形成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
第十九条规范档案资料管理。人力资源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末等调整、不胜任退出等工作档案,完整保存相关文件、会议记录、考核材料、决定文书等资料,确保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第二十条加强沟通引导服务。对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管理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讲清政策规定,说明事实依据,保障申诉渠道畅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队伍和谐稳定。
第六章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落实的第一责任人,所属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相关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
织本单位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完善劳动关系、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留存保管好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末等调整、不胜任退出等相关资料,确保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合法合规、依据充分、程序严密。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原则上按年度实施。各单位应当在次年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公司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情况、考核评价情况、末等调整及不胜任退出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所属企业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本部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基层管理人员”是指基层部门、项目、班组等负责人;“其他管理岗位人员”是指从事管理工作的一般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管理岗位按照以下序列执行:高级管理岗位、中级管理岗位、初级管理岗位、管理员岗位。
“下一级岗位”按照岗位序列下延一级执行。
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