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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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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将“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我县成立扶贫资产管理专项工作领导组:

各乡镇长及苍儿会办事处主任、其它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业部门。

三、工作内容及任务分解

(一)资产管理范围

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牵头单位:扶贫办

配合单位:财政局及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

(二)资产管理分类

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

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

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

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牵头单位:扶贫办

配合单位:农经局及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

(三)资产登记

建立扶贫资产清单。按照《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建立扶贫资产清单。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乡村,进行全面核查,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此项工作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农经局

配合单位: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乡镇、村

(四)资产确权

扶贫资产确权登记。扶贫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村集体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乡镇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县直部门实施县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县级所有,全部纳入县级直管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专项工作领导组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报专项工作领导组审核。

牵头单位:农经局

配合单位: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乡镇、村

(五)资产经营使用

1.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采取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经营方式,择优选择经营主体,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2.经营者应从有特色产业优势、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择优选定,优先选择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专业合作社。

3.扶贫资产的经营必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扶贫资产的经营需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项目经营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

4.扶贫资产经营者对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

配合单位:农经局及相关村委、经营主体

(六)资产收益分配

1.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

配合单位:农经局及相关村委、经营主体

(七)资产监督管理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各扶贫资产管理方,要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

1.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

2.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负责扶贫资产经营者选定和日常管理。扶贫资产经营者要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或维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资产报告等制度。

3.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对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等对扶贫资产履行监督职能。

牵头单位:农经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村委、经营主体

(八)资产盘活和处置

1.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乡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群众意见,邀请专业人员对该资产进行分析评估,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不能利用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2.扶贫资产处置包括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方式,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

配合单位:农经局及相关村委、经营主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要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问题找准、举措谋实、限期解决”的要求,统筹部门、乡、村的工作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资产台账,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定期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分类指导,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

(三)严肃执纪问责。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第二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避免出现资产的闲置、浪费、流失、损毁及权属不清等问题,确保扶贫资产发挥长期效益,现根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我县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进一步明确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摸清全县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底数,明确产权归属,规范资产管理,确保资产收益,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受益的原则。扶贫资产管理以贫困户受益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到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增强认同感和获得感。

2.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扶贫资产不同类型,建立管理台账,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经营和管理模式,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高效运转。

3.坚持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强扶贫资产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最大限度发挥扶贫资产作用,保障贫困群众受益。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好公告公示制度,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开展全过程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工作内容

按照“四个明确、五个规范”的管理模式,明确扶贫资产范围、类型、职责、收益分配等,通过规范资产登记、资产确权、资产管护、资产盘活和资产处置等举措,进一步抓好扶贫资产管理。

(一)明确资产管理范围。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债券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以及其他投入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类和产业发展类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二)明确资产管理类型。扶贫资产类型包括: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经营类,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

(三)明确资产管理职责。资产管理是指扶贫项目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滚动发展等全过程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县级统管、行业主管、乡镇辖管、村级直管”的管理体系。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阳高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辖十个工作组:一是住房类(包括移民住房和危改住房)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孟永泉副县长,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二是道路交通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马斌副县长,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三是农田水利、供水引水、防洪、节水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申海军常务副县长,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四是光伏电站、电力设施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马斌副县长,责任单位县能源局。五是网络、电商服务设施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马斌副县长,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六是教育设施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杨占英副县长,责任单位县教育科技局。七是文化及旅游服务设施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张进才副县长,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八是体育、卫生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杨占英副县长,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九是农业、畜牧、生产加工设施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申海军常务副县长,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十是林业产业设施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申海军常务副县长,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德军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部门抽调业务、统计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接省市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台账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全县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加强全县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等指导工作,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处置、收益等监管工作。

所在乡镇,承担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产权界定、移交,后续辖管、监管责任,协调指导项目村解决资产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所在行政村,承担村级扶贫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要对本村扶贫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到户资产逐户备案,加强后续管理,确保高效运转、发挥效益。

(四)明确资产收益分配。收益类扶贫资产,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缺乏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外,可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岗位,奖励补助,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向贫困户直接分配的,应当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确保稳定脱贫前提下,确定收益分配到户到村比例,不因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阳高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资产登记。按照《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全面梳理,摸清底数,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此项工作由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乡镇主抓,村级填报,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六)规范资产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要对所有扶贫资产所有权进行确权。已建成运营的扶贫资产,尚未完成资产确权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主体按期完成。到村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属县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审核。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七)规范资产管护。所有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都要建立相应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对于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属行业主管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后续管护;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到具体管理责任人,对于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对于产业经营类资产,由村集体直接经营的资产,资产的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指定专人负责;租赁、承包及入股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应当签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明确利益分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扶贫资产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扶贫资产为固定资产的须依规计提折旧。

(八)规范资产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该报废、拍卖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及合作经营等方式,因地制宜引入新的项目,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九)规范资产处置。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资产的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评估及处置结果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予以公开。全县要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处置工作,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的工作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资产台账,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长效机制。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研究扶贫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相关的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和资产保值增值。

(三)完善监督机制。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扶贫资产管理已纳入到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资金分配及常态化约谈的重要依据。

(四)注重宣传引导。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发挥扶贫资产效益。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第三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是脱贫攻坚工作收官之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号),为摸清“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切实抓好我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到风险防范、防止闲置流失,提高资产收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摸清2016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受益、因地制宜、安全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内容。主要是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2.资产管理类型。主要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四大类。 

3.资产管理职责。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4.资产收益分配。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资产收益分配,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分配到村到户。 

5.资产分类登记。对2016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全面摸清以资产收益方式投入企业、合作社等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金数额,做好登记工作,并加强跟踪监管。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由县级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资产明晰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扶贫资产所有权者要担负起扶贫资产运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营资产,确保扶贫资产效益最大化。 

7.资产后续管护。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8.资产启用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9.资产依规处置。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公布处置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四、完成时间  

6月20日前完成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健全管护制度,整理归档。6月25日自查验收,总结上报。 

五、工作保障  

从严格落实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及时总结推广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工作实效。要求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并报送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第四篇】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长期发挥带贫减贫防止返贫作用,夯实巩固拓展脱贫攻成果基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等办法、规定,以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清查核资工作,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逐步建立起扶贫资产底数精准、分类科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管理运行制度,将扶贫资产纳入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切实有效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保证扶贫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长效性,保障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物质基础,实现扶贫开发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2019年末完成建章立制、摸清底数、产权界定、成立机构、建立台账等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现状,科学确定目标,严格标准要求,合理制定措施,做实做细做严,下足“绣花功夫”,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切实防止形式主义。

2、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模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资产权属、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制定具体详细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有序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3、坚持科学经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和资产权属,积极探索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管理经营方式,创新公司化经营模式,规范扶贫资产摸底、清查、确权、登记、估值、运维、收益、处置、监管等全流程管理,提高扶贫资产管理水平,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高效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4、坚持民主决策,保障权益。完善健全民主议事机制,坚持群众充分参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5、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扶贫资产经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在所在区域或受益范围内,通过媒体、网站、公务公开栏等方式分级公示公告,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经营管护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社会监督,提高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确保阳光化运行。

三、工作内容

(一)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旗县市区要成立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班推进工作,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国资、财政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农牧扶贫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扶贫办主任、国资委主任、农牧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林草、民委、残联、住建、水利、交通、旅游、商务、卫健、教育、文化、电业、审计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办公室主要负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调度等工作。

(二)明确扶贫资产的范围和类型

1、扶贫资产范围。主要包括2012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移民资金、中央彩票公益金、京蒙协作扶贫资金和结对区及区以下帮扶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以及扶贫部门管理的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等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

2、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按照扶贫资金投入方向和项目类别,主要分为到户类扶贫资产、公益类扶贫资产和经营类扶贫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发放或补助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发展生产所购买兴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公益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通讯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经营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农牧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设备、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后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股权类资产。

(三)清查核准扶贫资产

扶贫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和嘎查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纳入年度国有资产和嘎查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紧紧依托各地组织开展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历年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清查资产、核定资金,管好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全面了解扶贫资产状况,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效益,保证扶贫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持续发挥带贫减贫防止返贫作用,有效保障扶贫资产安全。按照自治区的安排部署,先行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工作,摸清家底,明确权属,建立台账。

1、摸清扶贫项目底数。全面开展扶贫资金使用投向和形成资产清查,按照扶贫资产范围,认真梳理2012年以来各级各类投入的扶贫资金,准确核准投入资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投入、安排、拨付、使用、支出等情况,逐笔逐项核实核查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对照项目支持方式和资产类型,进一步清查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情况,确保不漏项、底数清、情况明。对形成的资产要明确扶贫资产类型,按年度、资金来源、项目类型、资产类型等形成详细准确地扶贫资金使用支出清单台账。

2、扶贫资产清查方式。在摸清扶贫资金项目底数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理、有序推进、群众参与的原则,充分运用扶贫项目排查结果,合理开展扶贫资产清查。扶贫资产清查采取实地盘点的方法,采取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账内账外等相结合的方式,既要盘点资产来源、资产数量、受益对象、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又要与项目的资金投入、实施方案、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核对,还要与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的财务账薄核实,确保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个一致。对于清查中核对核实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扶贫资金项目资产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在资产清查阶段,资产价值为项目形成资产投入资金数,暂不考虑资产的增值和折旧等因素。确定的集体或国有扶贫资产,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规定,按要求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同时,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如发现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整改;扶贫项目实施或程序不规范的,要严格按照申报、立项、批复、招投标、验收、决算、绩效评价、移交登记等项目管理要求及程序完善。

(四)界定扶贫资产权属

扶贫资产的权属确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形成的过程,从维护国家、集体、贫困户利益出发,从有利于管理经营出发,从维护农村牧区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实事求是、合法合规的原则,将资产确权到户、村、乡、部门等。依据形成扶贫资产时的项目资金构成和实施方式,可以将产权确定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要按照扶贫资产权属及时交付移交使用。

到户资产。扶贫项目资金直接到户到人形成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属受益者;

到村资产。到嘎查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要求,认定后产权归嘎查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比例。

国有资产。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县级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属于整合后的行业扶贫领域资产,原则上需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五)精准核实登记资产

充分运用扶贫资产清查登记结果,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旗县市区主管部门指导,建立扶贫资产登记制度,按照扶贫资产类型和项目投向,苏木乡镇政府对域内已建成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逐级核实登记,逐级建立台账,以嘎查村为单位建立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形成年度扶贫资产“三本账”,即到户类扶贫资产台账、公益类扶贫资产台账、经营类扶贫资产台账。各级各部门既要按照资产类型建立明细台账,又要按照层级建立汇总台账,资产登记结果要逐级审核备案。扶贫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变动情况和资产清产核资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及时补充登记。扶贫资产核实登记后,要在受益或权属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告,采取看得见、看得懂等多种形式将登记内容全面公开,要确保公示公告成效。

1、资产登记信息。资产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价值、资金来源构成、购建时间、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资产收益、预计使用年限、使用状况等,从资产形成的“入口”到资产使用的“出口”全流程登记信息。

2、资产档案管理。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采取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形式,按资产权属对县、乡、村三级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逐级汇总审核备案。相关档案由县乡村逐级纵向建档、行业主管部门横向建档,相关档案由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旗县市区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规范资产经营管理

扶贫资产经营管理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经营管理,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者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资产管护、风险防控、权利义务等,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1、到户类资产经营管理。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到户类资产的,由贫困户自行确定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由嘎查村委会协助做好资产经营指导工作,经营方式发生转变时需到村委会登记备案。

2、集体类资产经营管理。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嘎查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经苏木乡镇同意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苏木乡镇政府备案。村级联建项目形成扶贫资产的经营,经营方式发生转变,需征得各联建嘎查村民主决策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国有类资产经营管理。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需由旗县主管部门提交方案,由旗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确认。

扶贫资产的经营,要明确绩效目标,规范经营程序,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扶贫资产经营必须严格规范程序,坚持民主决策、上级审批、公告公示、协议约束原则,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公开公正、阳光操作。重点加强对嘎查村集体以自营、承包、租赁等方式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经营不善或无能力经营的,移交苏木乡镇或旗县市区统一经营。要严格防控风险,根据扶贫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各类扶贫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七)强化扶贫资产管护

按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每项扶贫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扶贫资产所有权者要切实承担起扶贫资产经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扶贫资金项目使用管理、村集体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营扶贫资产,保护好固定资产、盘活好经营性资产、维护好公益类资产,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发挥效益。到户类扶贫资产由户、嘎查村委员会共同管护、户经营,公益性扶贫资产原则上由嘎查村委员会管护,经营性扶贫资产按照资产经营方式,确定管护和经营责任主体。

1、到户类扶贫资产管护。到户类扶贫资产权属归项目户,按照经营方式确定管护责任主体。项目户自主经营的由自身负责管护,嘎查村委员会要加强自主管护资产监管;委托经营的由合同或协议确定管护单位和责任人。

2、公益类扶贫资产管护。公益类扶贫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各地可结合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

3、经营类扶贫资产管护。经营性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扶贫资产的管护单位和责任人;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扶贫资产管护费用由各旗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从经营收入中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据实支出管护费用,并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负面清单要求。扶贫资产为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经营管护单位或人员不得私自利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八)规范资产收益分配

扶贫资产收益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持续稳定,在保证投入扶贫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资产收益可参考当地农牧业产业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实事求是确定,但要保证保底收益(年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保扶贫资产收益可持续。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资产收益要按规定,该量化到嘎查村的要量化到嘎查村集体,该量化到贫困户的要量化到贫困户,收益分配要坚决杜绝简单发钱发物。

经营类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者,按照有利于脱贫攻坚和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分配方案可遵循“产权人提方案、上级主管单位(苏木乡镇)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流程,要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必要地相关程序。已印发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相关管理办法的,要认真研究、查漏补缺、完善健全,确保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1、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村级扶贫资产收益由嘎查村委会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经苏木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旗县市区扶贫办备案。苏木乡镇、驻村工作队对分配方案的实施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分配方案在嘎查村范围内公告公示,公示后分配到户到人的收益要及时发放到位。

2、直接到户到人资产收益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直接向受益户分配的,按照苏木乡镇审核同意并经公示后的分配使用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到户到人,并向受益户发放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扶贫资产收益向贫困户直接分配的,应当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确保稳定脱贫前提下,收益分配留有余地,不分光吃净、吊高胃口,不人为造成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的攀比,按照实际情况实行受益对象、收益分配动态调整机制。

3、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4、国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经营类扶贫资产的收益,在脱贫攻坚期间,按照贫困嘎查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嘎查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嘎查村优先的原则,统筹合理分配使用,可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贫困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脱贫成果巩固提升、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激发内生动力、贫困人口能力提升和扶贫资产维护等方面。

扶贫资产收益除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缺乏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外,可用于设立公益岗位、奖励补助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加大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户群体的关注力度,对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由嘎查村“两委”提出分配使用帮扶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苏木乡镇审核备案,可使用扶贫资产收益开展即时帮扶解困,防止出现新的致贫。

(九)规范扶贫资产处置

扶贫资产始终是国有的,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嘎查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在扶贫资产清产核资过程中,对扶贫资产存在未纳入会计核算、无原始账务凭证、核查价值偏离较大,所有权、经营方式、经营主体等发生变更,采取委托经营、资产收益、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出租出借、转让移交、丢失损毁、项目失败、破产清算、出售变卖等盘盈、盘亏、报废、转让、置换、变更、出售、拍卖等情况处置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切实防止扶贫资产流失,处置结果要公开公示,扶贫资产处置所得要统筹安排用于新的扶贫项目建设,形成新的扶贫资产。资产评估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评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依据。

到户的扶贫资产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如需处置须到嘎查村委会提交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情况由嘎查村委会登记,苏木乡镇备案。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贫资产统一收回到所有权者,由所有权者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经营方式、经营主体等或其他处置方式。

(十)强化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按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管权“四权分置”的原则,构建扶贫资产动态监督检查体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扶贫、国资、农牧、财政、审计、相关行业部门以及社会对扶贫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动态化监管,加强扶贫资产经营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监管权履职情况,对扶贫专项资金的受益对象、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效益发挥等使用管理进行全方位监管,预防违规违法违纪等行为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资产经营规范。市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至少开展两次对扶贫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考核,作为各级、各部门年度扶贫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一)加强扶贫资产信息化管理

扶贫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要充分运用现有建设成果,紧紧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和全国扶贫开发业务管理子系统,运用发挥系统平台功能,录入、整理、校验、审核扶贫资产数据,进一步推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扶贫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率。市扶贫办拟在现有的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功能,加强形成扶贫资产项目、资金的管理、统计和监测等。

四、责任分工

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建立市级监督指导、部门协调配合、旗县组织落实、乡村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积极配合,共同管好用好扶贫资产。

(一)市级部门责任分工

市级负责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做好扶贫资产管理政策制定、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督促指导旗县市区做好扶贫资产进行清查、确权、登记、管护、处置等工作。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管理,由扶贫、国资、农牧部门牵头,财政、发改、林业、民宗、残联、水利、交通、住建等相关项目资金部门配合共同管理。扶贫部门管理的行业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管理,由扶贫部门牵头,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审计机关加强对扶贫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的审计监督,保障扶贫资金资产安全。

(二)县级相关职责

县级党委政府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统筹安排本地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办法制度,组织开展并实施好扶贫资产的清查、确权、登记、运营、管护、处置等工作。各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及要求的责任落实工作,扶贫资金项目主管单位负扶贫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苏木乡镇是扶贫资产管理的实施主体,承担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指导监督做好本地区权属嘎查村集体或国有扶贫资产的清查、确权、登记、管护、处置等工作,负责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对本区域的扶贫资产管理负总责。

五、工作步骤

(一)时间安排

全市扶贫资产管理的清产核资、价值评估、管护经营、工作总结等工作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前期已安排部署并完成相关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文件要求,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做好扶贫资产清查核实、台账建立和数据填报工作。

(二)工作步骤

1、查漏补缺阶段(2020年3月15日前完成)。各级、各部门在完成扶贫资产管理的摸底清查、确权登记、建立台账、建章立制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核查核准、健全完善相关工作。

2、清产核资阶段(2020年6月15日前完成)。根据扶贫资产清查登记结果,结合清查过程中资产存在盘盈、盘亏、报废、转让、置换、变更、损毁、丢失等情况,组织力量或聘用第三方机构对清查登记结果进行核实核查,形成登记资产核查或评估报告,最终确定登记资产底数。同时,按照国资、农牧部门清产核资工作的安排,完成纳入国有资产和嘎查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扶贫资产年度清产核资工作,一并完成2019年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清查登记和清产核资。

3、工作总结阶段(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按照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全面总结2012年—2018年以及2019年扶贫资产清查、确权、登记、经营、管护、收益、处置、监管以及清产核资全流程管理工作完成情况,梳理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工作总结于2020年6月30日前上报市扶贫办。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开展,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扶贫资产的管理。各旗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专班负责,抓紧编制工作方案,制定管理办法,细则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健全管理制度,充实工作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形成完善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统筹协调扶贫、国资、农牧、财政、审计以及相关行业部门,采取规范地扶贫资产清查、确权、登记、管护、处置等措施,逐项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做好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旗县市区承担主体责任,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承担具体责任,统筹部门、乡、村等力量,统一安排部署,落实工作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切实提升扶贫资产效益。扶贫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制定常态化的会商制度,协同国资、农牧、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管理政策制定、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和扶贫资产的清查、确权、登记、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协调国资、农牧、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每年度的扶贫资产专项核查工作,做好各类统计汇总及相关材料起草工作,以及扶贫资产管理报告。国资、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政策支持和资产处置,指导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积极协调安排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并对扶贫资产的绩效进行考核,确保扶贫资产规范安全、绩效达标。农牧部门、经管站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要求,指导苏木乡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指导做好嘎查村集体扶贫资产的清产核资。各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统筹推进,抓好工作落实。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充分认识扶贫资产管理重要意义,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各级各方力量,特别是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扶贫资产管理。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各旗县市区要对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分阶段、分层次的政策和业务培训,重点培训苏木乡镇、嘎查村扶贫资产管理人员,以及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等,要将扶贫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步骤、工作时限、工作要求等不折不扣地培训到位。

(四)健全管理制度。各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扶贫资产清查登记制度,按照扶贫资产类型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经营方式,以及经营主体和收益分配;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处置收益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明确资产报告形式,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

(五)明确纪律责任。各级审计、扶贫、国资、农牧、财政等部门,在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扶贫资金项目资产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防各种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重总结推广。各地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搭建交流学**台,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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