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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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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总则

1.餐饮服务中心实行财务集中管理,部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2.餐饮服务中心所属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后勤发展集团有关财务的,法律,法令,法规及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餐饮中心财务室负责日常的报帐,算帐,记帐等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同时也要为中心主任提供会计信息和经济分析数据,参与中心的规划和决策。

4.财务室协助中心主任作好中心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主任"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

5.会计人员应尽职尽责作好会计工作,严格实行会计监督,遵守成本开支范围,降低伙食成本费用。会计人员应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制度》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二。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遵守"现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禁私自坐支、挪用。

3.不准用任何方式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4.现金发生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

5.各部门当天收入的现金要及时上缴中心财务室,财务室要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规定。

6.每天营业收入的现金要由保管员,核算员负责收回,三人以上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及时入帐,并由部门负责人、当事人签字。

7.任何人不得将收入的现金私自挪用或存放。

8.采购人员使用现金,必须由二人负责,持市场购货报销单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到中心财务室报帐。

9.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马虎,造成现金丢失、被盗,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银行存款,支票管理制度

1.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会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出借,出租银行帐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2.填写结算凭证,必须认真,准确,清楚,不准涂改,大小写金额要一致。

3.出纳人员从银行购回支票,首先要按号码顺序在支票登记薄中登记,然后启用,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妥善保管。

4.出纳员要认真核对银行往来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对未达帐款要及时催要清理。

5.中心会计要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6.支票与印鉴要分开存放。

7.采购员领取支票前,必须填写《餐饮服务中心空白转帐支票领请单》,经主任批准后,由出纳员填好日期,用途,限额,方可领取。

8.采购员使用支票结帐后,要及时报帐,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批准后,也必须在月底前结清。

四。借款制度

1.任何借款都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

2.任何人借款都必须填写借款单,由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支付。

3.采购人员周转金到年底必须归还,次年重新办理借款。

4.一般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一周内报帐。

五。收据管理与报帐制度

1.建立收据信用登记薄,由专人负责管理。

2.开错的收据,必须全套留存在本收据本内,不准撕下废弃。

3.购买伙食原材料商品报帐时,必须填写市场购货单及发货票方可报帐,否则,财务不予办理。

4.报帐时,市场购货单,发货票,必须有保管员,经手人,食堂主任,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同时,发货票为一票多样商品时,必须列出购物名细及单价,保管员,经手人签字后附在发货票后。

5.旅差费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六。会计凭证复合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凭证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在装订前要进行复核。

2.对于复核出有错误的会计凭证,要按规定的程序改正。

3.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4.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整理成卷,装订成册,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毁损散失和泄密。

5.会计档案保管期满,要销毁时,必须报集团财务科批准后方可销毁。

6.会计档案销毁时,应在后勤集团财务科派人监督下,经中心会计出纳核对准确后进行,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中心主任。

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和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xx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校办产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一般设立会计、出纳两个财务专业岗位。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为保证财务专业人员素质,各单位财务专业人员的配备、更换必须按规定上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财务专业人员。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奖励制度,按照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财会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市教育局计财处负责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

第十条中小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布置口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核定后,学校财务活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可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四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除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特别是各项手续费、劳务费、回扣、折扣等)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等私设“小金库”现象。

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资助学款,应统一全额缴入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统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帮困扶贫、奖教奖学等,严禁学校擅自收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中小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专项支出、教育费附加等支出。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七条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对于招待费、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由校领导二人以上签字。要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中七项具体规定:

1.招待费支出。学校公务接待遵循热情、节俭、文明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不准学校间以任何形式轮流作东相互吃请,不准学校内部搞招待活动。招待费用按校务公开要求,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教职工通报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招待费支出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日常公用经费的10%以内。

2.考察费支出。学校严格控制考察费用支出,团体考察活动实行报批制度。每项考察活动实施前,须将活动主题、参与对象、人数姓名、考察地点、费用金额和委托办理单位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申报(具体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经市教育局批复同意后才能实施,批复单作为考察费用报销入账支出的附件。

3.绩效工资支出。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丽水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严禁利用公用经费和其他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在平台外发放任何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严禁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4.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须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大额支出报销必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报销的原始凭证除了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之外,还必须附注简要的情况说明。

5.专项支出。学校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论来自于何种渠道,都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专款业务核算须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效用。

6.基建、维修项目支出。学校基建、维修资金3万元(含3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先向教育局办理报批立项手续;教育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符合规定数额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不管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办理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报送教育局,工程审计报告是结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据;支付工程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印制的建筑专用发票,且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和承建单位及中标采购单位必须一致。

7.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xx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定期盘点,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进行报批及账务处理,以此保证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和账表一致。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为控制债务和规范程序,学校因事业发展确需借债的,必须事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定期清理负债。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和归还。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三十一条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分别按照合并、撤销两种情况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收入支出总表、专用基金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应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主管责任,校长任职届中或调动、离任前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中小学校财务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务监督、审计及上级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财务内控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岗位的工作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财会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留存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会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四十一条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由浙江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监制套印的各类票据;学校凭《票据购用证》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登记领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中小学校财会机构不得使用;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市教育局对学校收费票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建立会计档案制度。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市教育局协同市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或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按照“校长负责制”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规定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中小学校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相关条款,各县(市、区)、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篇】

为促进教育科研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使教育科研档案更好地为教师服务,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立卷归档

各级教育科研课题,教科室教研教改资料均要立卷归档。课题结题两个月后将所有材料(立项文件,课题申报表,实施方案,中期检查情况,实验报告,结题证书,结题论文,以及调查材料等)立为一卷。

二、装订成册

按教育科研或上级所发文件装订成册,标题简明确切,书写整齐,编好明码。

三、分类存放

按明码顺序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存放在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的'地方。

四、保管期限

国家级、省市级立项课题保管期限为永久,县级立项课题和教研教改资料保管期限为长期,由学校档案室保管。日常的教育科研资料由教科室暂为保管。

五、借阅利用

因工作需要借阅教育科研档案,应履行借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查阅时不得损坏或在档案上涂改、乱画。若需复印,要请示领导同意。

六、数字档案

各类教科研档案的电子版课题组和教科室要及时上传至学校档案室和学校教科研数字化平台。

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西安体育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表》(下称“本制度”),是根据《西安体育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管理章程》及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下称“社联”)、院学生社团(下称“社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是规范社联下属各部门及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社联及社团以此制度作为财务管理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本着公开、明晰、客观、有效的原则,确保我院各社团的正常运转,规范社团活动,切实保障社团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经费使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购买日用品、举办社团活动至少提前两周将《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策划与预算》(物品名称、所需金额均需列出),提交给社联财务部审核同意后,经主席团审核,经团委分管学生社团的副书记审核,最终提交团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社团活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果超出预算金额,超出部分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三章经费报销规定

第六条活动策划书应附有活动的经费预算,活动策划书的经费预算应与活动申报表中的预算内容完全一致。

第七条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要把所有单据准备好交由社联财务部及主席团初审,团委办公室负责财务的老师预审,团委副书记审核,经团委书记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实行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只能报销正规发票。且发票应注明日期,购买物品的型号,数量和金额,在发票右上角填写发票序号,并附经手人签名。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发票的客户付款只能填写“西安体育学院”字样,多写、错写或不写均不予以报销。

(2)物品栏商品名称须详实写明,商品过多可另附清单,贴于发票背面。

(3)发票及清单上需要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4)餐饮、娱乐等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均不予报销。

(5)发票正面不得擅自涂损。

附:报销须知:

(1)报销凭证为正式发票或支付凭证(支付凭证打印在A4纸上)。

(2)活动(比赛)照片4~6张,彩印在A4纸上(一张纸上2~3张),照片内容必须与当天活动(比赛)为实。

(3)活动总结(活动亮点和需要改进的地方都能呈现出来),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用黑色签字笔签名)。

(4)活动(比赛)前期和活动(比赛)结束当天必须以微信公众号推送活动(比赛)内容。

(5)以上4点必须在一周之内交由社联财务部审核,超时一律不予报销。

(6)本次活动经费未审批下来,不能申请下期活动经费。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由社联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第五篇】

1、为加强理学会公共财务及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3、理学会的经费主要由会费拨给,经费管理由财务组专人负责。

4、理学会的公共财产(即固定资产)。包括宣传室的桌、椅、布置品、宣传板等各种器材、日常办公用品、题库和会刊等财产均由财务处统一登记管理。理学会的固定资产仅限于理学会工作和各项活动中使用,且不得损坏、丢失,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严重者须按价赔偿。会长换届改选期间应做好交接工作。

5、理学会日常用品包括宣传用品、办公用品等的购买,须由各部门向会长或副会长申请,经会长或副会长签字后方可购买,须经财务组组长核对、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各部门若有特殊情况需购买物品,要争的会长口头同意。领取和借用物品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借用物品必须按时归还,不得损坏。

6、各项活动要申请费用的,须做好活动经费预算,报理事会审批,活动经费由专人负责,活动结束后必须向会长、财务部上报经费使用情况,已备核查,超出预算100%者,多余部分应写报销申请书,说明超支原因,方可报销。

7、各部门举行活动须向同学收费或拉赞助的',必须报财务组批准,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并向财务组上报具体情况,财务组有权对其进行核查。

8、小型开支经费低于十元的个人先垫,之后向财务组负责人申请报销,报销须及时,不要积压,报销要用正式发票(须盖章),并写明使用去向,经手人,否则不予报销。

9、各组使用财务和经费时,必须实事求是,必须本着节约的原则,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

10、理学会成员若出现财务问题,经举报核实无误,将被开除理学会,且报送校社联财务部门,交与校团委处理。

11、秘书组每个月须主动监督、询问财务副组长社团财务的开销状况及余额。财务组组长在每次开销后,在qq群内公开;财务组副组长联系秘书组,给全体会员每一个月做一次短信开销财务报告通知。每月底定我社的“财务透明日”。

12、关于财务的其他管理内容,必须遵守社联的《财务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13、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理学会财务组。

附件一:财务管理中的几点注意点

附件二:淮海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财务管理办法

理学会

附件一:财务管理中的几点注意点(在活动中仍需继续总结经验)

1.每次活动有经费开销时,比如说:长期活动,对于断断续续的小型开支经费,财务组须确定一个人作为经手人,然后由其做好开支记录,等活动结束后统一到财务组开销,以确保活动能高效、流畅地举行。原则上,报销时间不得积压超过五天。

2.对于超过5元的经费开销,经手人须向店主索要发票;少于5元的可以只收收据。但无论是发票或是收据必须有店家的亲自盖章。

3.每次活动后,财务组须及时保存关于活动开支的word文档和手写稿各一份,以便会长、社联、会员检查。

附件二:淮海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淮海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资金统一监管、调拨的财务制度。学生社团联合会全部资金(包括团委拨款、活动收入、赞助资金等),由主席团统一管理,所有支出款项由主席团统一调拨。

第二条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备用金总帐。所有帐目、现金及报销凭证由主席团委派专人登记、保存。

第三条各部门所需日常办公经费由秘书长统一划拨,从备用金列支。

第四条各部门申请专项活动经费应提前五天向主席团提交书面预算报告,经主席团批准后从备用金列支。

第五条备用金列支满1000元,办公室凭有效报销凭证(发票)交秘书长统一报销。发票背面或正面应注明详细用途、经手人、开支日期。日常工作中不报销出租车费、通讯费及工作餐费。

第六条各部门通过举办活动的劳务收入交办公室统一管理,劳务收入可用于举办社团联合会机关内部活动。劳务收入设专门账户,资金使用需经主席团会议批准。

第七条公关部对外筹集的社会团体捐助资金和企业赞助资金只能用于举办社团活动。提供捐助和赞助的社会团体、企业应填写《捐助、赞助资金登记表》。

第八条院团委划拨的办公家具、设备等资产由办公室统一造册登记、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主席团批准,不得擅自转借、挪用。干部换届改选期间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条各会员社团办公经费和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各会员社团经费来源主要有:团委拨款、挂靠部门拨款、社团成员劳务收入、会费收入、社会团体捐助和企业赞助。

第十条各会员社团经费独立核算,社团联合会定期审计、统一监管。

(一)各会员社团应设立资金总帐。所有帐目、现金及报销凭证由专人登记、保存。

(二)各会员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三)各会员社团可以对外筹集社会团体捐助资金和企业赞助资金,提供捐助和赞助的社会团体、企业应填写《捐助、赞助资金登记表》。捐助、赞助资金只能用于举办社团活动,列支办公经费。

(四)各会员社团每学期只能收取会费一次,会费收取标准经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核准后方可收取,会费总额的80%须用于举办社团内部活动,办公经费支出不得超过会费总额的20%。

(五)团委或挂靠部门的拨款资金凭有效报销凭证(发票)报销。发票背面或正面应注明详细用途、经手人、开支日期。不报销出租车费、通讯费及工作餐费。

(六)各会员社团自管资金(会费、劳务收入、捐助和赞助资金)凭有效报销凭证(发票或收据)记入自管资金账目。发票(收据)背面或正面应注明详细用途、经手人、开支日期。

(七)各会员社团自管资金(会费、劳务收入、捐助和赞助资金)收支账目每学期期末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八)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不定期审计各会员社团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社团成员公布审计结果。

(九)院团委或挂靠单位划拨的办公家具、设备等资产由各会员社团统一造册登记、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转借、挪用。负责人换届改选期间应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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