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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章制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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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篇】

基本制度

1

进入办公室必须着装整洁。

2

在办公室自觉讲普通话,禁止喧哗、说笑、打闹,说粗话、脏话。

3

爱护办公室的各项设施,随时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4

不得利用办公室会客、聚会、不得在办公室吃饭,更不允许吸烟。

5

各部门务必及时、认真递交下个月的工作计划和上一月的工作总结。

6.

办公室工作由办公室人员全面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7

不准私自动用办公室物品,如需应向办公室登记并做好领取记录。

会议制度1

参会时,不迟到、不早退;有病、有事的确不能出

席会议者应先请假,同意后方有效。

2

学生干部参会时,务必做好会议记录,以便及时安排和布置工作。

3

每次例会后,各部须交书面报告和工作计划。

4

各项会议制度应充分坚持民主、认真、广泛听取每位成员的意见。

值班制度

1

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办公室。

2

接待来访同学,处理当日事务,了解同学宿舍管理的意见,巡视各宿舍楼,处理各宿舍楼的一般问题,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科报告情况。

3

工作中必须热情、礼貌、认真的原则。

4

在值班记录本上详细的记录当日的值班情况。

5

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篇】

一、财务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移民政策、法令和各项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审计和延伸审计,正确反映和监督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严格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3、财务人员合理编制本办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4、财务人员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本办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5、坚持帐务与实物、票据与印章分开的管理原则。

二、费用报销

1、坚持主任“一支笔”签字制度,所有费用必须由主任签字审核后方可报销(包括转帐)。如主任因公出差,由主任指定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2、报销凭证均为正式发票,杜绝收款收据和白条子。

3、报销接待费用时,经办人必须注明时间、内容、票据张数及合计金额,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按程序办理报销。

4、如需购买大型办公用品,须先请示主任同意后报告主管部门,经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买小件办公用品,单据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明用途后,按程序办理报销。

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篇】

一、凡全所干部职工家中有事或因病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出具请假条,逐级审批,经主要所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一天扣除本人两天工资。

二、根据本所实际工作需要,所内行管人员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一律放弃双休日,每天必须按时上、下班。坚持上午、下午、晚上点名。每个行管人员全年因事、生病请假不得超过8天,超出天数扣除其本人工资,节日不上班者不发放节日补贴。

三、所干职请假标准:本人患绝症须全休的,凭县以上医疗证明,按要求请假,批准后工资按月照发,其它病症住院可根据病情酌情请假,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爱人患重病住院需照顾的按规定请假,假期最长为两天。子女上大学、参军准假两天,子女结婚,准假五天,父母、公婆、岳父母病故准假七天,结婚、晚婚、妇女产假均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准假起,超计划生育一律不准假,必要给予经济处罚。

四、因公伤(包括临时工),经队长调查,所长核实,确属因公受伤的。根据伤情轻重,经所务会研究决定假期。

五、一般性的事或轻微生病不能到岗的,按实际情况酌情准假,请一天扣一天工资,否则将作为旷工论处。

六、根据赣建城字[1995]50号文件规定,对环卫工作距离退休年龄不足的,工龄满三十年,其中从事环卫工作满二十五以上的环卫职工,可视情况实行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正式职工男55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未能达到离岗退养条件的,但身体又长期生病,不能上班者,可由本人直属亲属(父母、爱人、子女)代班工作,未有直属亲人代班者,扣其本人每月工资,由所请人代班工作。凡老年职工,身体不适,不能上班者,由所发给其每月200元生活费。

七、凡本所办事、接待、看病人,需要购物及用餐,必须经所主要领导批准,由所办公室主任给予拿物品及签章,任何不得私自拿物品,未经办公室主任签字的一律不报销。

八、凡本所职工因重病住院或因公受伤,所领导可购买果品前去看望,金额限在50—80元之内;其它因私受伤或生病在家,所里不购果品。

九、关于各类丧事购物(包括花围、毛毡、鞭炮)金额界限,本所职工(包括临时工)病故,购物金额限在150元之内;职工家属病故(父母、公婆、岳父母)购物金额界限80元—100元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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