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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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现将我办行政许可岗位责任明确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湖北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行政审批的厅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民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民管处、福利慈善处、社会事务处分管行政许可的处级干部兼任。明确负责各项行政审批岗位责任制的人员、权限、标准等。
二、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一般要经过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办结和投诉等环节,行政许可各工作岗位要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程序。
设置岗位应遵循内部牵制原则,起着互相监督的。作用。无利害关系的岗位人员可适当合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的实际,可以合理简化,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不得缺少审核环节。
实地踏勘、举行听证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 人。
(一)受理岗位
1 、负责范本性表格文书的发放,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 、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资料不齐但不能现场补足的,填写《补正通知书》。
3 、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出具书面凭证。
4 、负责一般性的审查,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核岗位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实地踏勘,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经营资格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复核岗位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客观、公正的复核意见。
(四)审定岗位
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告知岗位
行政许可决定的及时告知举办者, 并下发文件和证书。
(六)投诉岗位
接受有关行政许可的各类投诉。
制度改革2
经过这几次的考试,我发现现在的教育制度需要大家来好好的思考一下!
我不妨引用韩寒的一句经典话:如果这个世界能够出全才,那么他便是应试教育的幸运和时代的不幸,现在时代是需要的是人才。
真的,去好好的体会一下这句话吧。尤其是那些高调的教育领导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爱好和兴趣,但是,现在的少年都很悲惨,有的不是小时候父母的逼迫,去让他们去学这学那;有的青少年拥有自己的爱好,但是又由于父母的思想及教育的观念,自己的爱好和兴趣永远都是不允许的,他们只有服从,好好的学习,这一类是属于好孩子。还有的孩子少小离家,踏上自己的寻梦只路,有的找到自己的一片天,有的在这座城市下面过一辈子。
我看过许多青春的书,像韩寒,郭敬明……写出的青春是如此的悲伤,叛逆。在城市的下面过上一悲子的人,我很为他们而感到可悲,但是有迫不得已,把自己的青春浪费在自己不喜欢的事,也许,到老了,才会仰天长叹,为什么我的花样年华是这样的?然后潸然泪下,不禁会让我们想起这样一句话:“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现在的时代需要的是“人才”,是指那些有专长的人,而我们的教育制度有是什么全面发展。时代需要那些特别有特长的特长生,不是那些全面发展的全校第一的人,这样的人,我也会为他可悲,第一的人不是一定符合企业要求的人,不同的企业有自己的招聘条件,那些死读书的人是不是可以觉醒一下呢?我喜欢看央视的《绝对挑战》,我观察到很多的企业都是在考验其选手的能力,而不是在叫他们去做大学或者初中的选择题,实验题。
而是更多的去考他们对待事物的一种能力:团结协作,创新,开拓进取。虽然我们一直在提倡素质教育,但是我们更多的是面对的是那些应试,而不停的拼命的学习,做题。试问那些教育的工作者们,在应试的巨大压力之下,何谈素质教育。只不过素质的教育更侧重与小学,中学,大学只管一卷定终生。
回顾我们跨世纪的这几年,马加嚼杀人,以及着名大学伤熊事件,都暴露了教育的诸多问题,在重视成绩的时候,却忽视了对我们心理的教育。
考试压力过大更是教育部门所关心的问题,现在在高考是换上心理疾病的人不在少数,轻者对考试失去信心,重者自杀。没有办法,我们也很无能无力,我们需要教育制度的改革,去培养更多在个方面优秀的学生。
我今天在看杂志的时候,关注到国外的教育制度就是与我们的不一样。可能我们受科举制的影响太久了,分分分,难道就是学生去奋斗的目标吗?不是,也许在高考是会因一分而落榜,也因为学生更去追求分数,而在考试是作弊的事件屡见不止,学校刻意追求升学率,也不足为怪。在国外,考试考差,改善之;在中国,考得差,淘汰之。所以有更多的好学生愿意到国外去求学,其次,外国的教育,很重视对学生创造力的培养,也因此有许多的诺贝尔奖的获奖者都在国外(杨振宁,丁肇中是在外国接受的高等教育,初外),其实,中国的学生其实也有创造力,但是又受到教育制度的限制,无法使他们更好的进行探索。
我们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希望看了我的同学能够过得快乐,自由。能够去做自己感兴趣的事。
佣金制度改革3
佣金制度改革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日益高涨,证券交易佣金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成熟市场纷纷放弃了原来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自由协商的佣金制度。1975年5月,美国交易所率先打破固定佣金制,采取竞争性的协议佣金制,由客户和证券公司协商决定证券交易代理手续费率。开了佣金自由化的先河。目前,世界27个主要证券交易所中,对佣金的收取绝大部分采用自由协商的办法。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佣金自由协商。如纳斯达克市场、纽约、东京、伦敦、巴黎、多伦多和意大利等证券交易所。而我国香港、斯德哥尔摩、新加坡、雅加达和新西兰等地的交易所实行的是在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一定区间范围内协商议价的制度。
对大宗交易和小额交易差别收费。多数佣金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大宗交易的佣金标准一般都相对比较低。但大宗交易和小额交易的费率差别比我国内地现行佣金制度打折所造成的差别要小得多。少数实行固定佣金制的'国家和地区还常常采取按照交易额的大小递减收费的方式,因此大宗交易的佣金收费较低。如吉隆坡证券交易所就采取这个办法。目前实行完全的单一固定佣金制的国家很少,主要是一些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规定其经纪佣金为5‰。
咨询业务和经纪业务分离。近年来,在美国等市场上,开始出现部分证券公司咨询业务与经纪业务分离的趋势。即单纯的证券交易经纪代理业务不收费,但如果需要投资咨询服务或信息服务则根据情况收取不同的费用。特别是网上交易的发展更加速扩大了这种趋势。
佣金水平普遍降低。在大宗交易的佣金大幅度下降的同时,中小散户也得到了一定的好处。例如,美国在佣金自由化后出现了不提供咨询服务的、面向中小散户的佣金低廉的贴现经纪人。
这里我们可以就发达市场的佣金情况和我们这里的情况作一个比较,据有关资料显示,英美等国证券市场的佣金收费标准仅为我国的5%。而90年代美国的证券交易佣金占证券行业总收入的比重大约为15%到18%。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证券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和36%,的佣金收入比例较19又有明显提高。19,我国沪深两市A股总交易量为万亿元,两市所有的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加起来仅190多亿元,而投资者当年按目前标准缴纳的手续费(佣金加印花税)高达900多亿元,远大于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利润总和与投资者所得到的红利之和。这些情况都表明我国目前佣金收费是偏高了。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措施4
(四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制度和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都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全面规划,积极推进。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和住房资金的归集与管理。并要稳定队伍,配备得力干部,为房改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十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和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地级市和地区、州所在市(县) 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市(县)报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四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企业房改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创造条件,认真抓好。企业要结合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的路子,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四十三)省房改领导小组要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同时,要着重抓好13个城市及省委、省政府两个机关和一批大中型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房改部门要会同建设、土地、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国有资产、工商行政、统计、劳动、人事等部门,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应充分协商后会签下发。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四十四)要认真做好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房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目的、意义、政策、步骤,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和职工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使其了解房改,关心房改,支持房改。
(四十五)要严肃房改纪律。房改部门要与各级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上统一政策,擅自增加优惠、低价售房、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确保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正常进行。
(四十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政策和规定,凡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四十七)本实施方案由省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5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采取行政划拨土地、减免有关税费、降低造价等措施,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它对于加快解危解困,调控房地产市场,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并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三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制定,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本着靠近城区、交通方便、能利用现有市政设施、分区就近安置居民、便于形成社会化管理的原则,以小区开发为主,一次划定,分次拨出。
(三十三)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免交营业税、所得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免交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当地政府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的其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的允许将25%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销售,在其利润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安排。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可享受上述税费减免政策。
(三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是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二是政策性贷款;三是其它资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五)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否则,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提供建设用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开发公司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改部门作为解危解困住房,有偿统一分配。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
(三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一项开创性的系统工程,难度很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房改、建设、计划、税务、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具体建设管理办法按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房(1994)761号)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