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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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第一篇】
经过这几次的考试,我发现现在的教育制度需要大家来好好的思考一下!
我不妨引用韩寒的一句经典话:如果这个世界能够出全才,那么他便是应试教育的幸运和时代的不幸,现在时代是需要的是人才。
真的,去好好的体会一下这句话吧。尤其是那些高调的教育领导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爱好和兴趣,但是,现在的少年都很悲惨,有的不是小时候父母的逼迫,去让他们去学这学那;有的青少年拥有自己的爱好,但是又由于父母的思想及教育的观念,自己的爱好和兴趣永远都是不允许的,他们只有服从,好好的学习,这一类是属于好孩子。还有的孩子少小离家,踏上自己的寻梦只路,有的找到自己的一片天,有的在这座城市下面过一辈子。
我看过许多青春的书,像韩寒,郭敬明……写出的青春是如此的悲伤,叛逆。在城市的下面过上一悲子的人,我很为他们而感到可悲,但是有迫不得已,把自己的青春浪费在自己不喜欢的事,也许,到老了,才会仰天长叹,为什么我的花样年华是这样的?然后潸然泪下,不禁会让我们想起这样一句话:“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现在的时代需要的是“人才”,是指那些有专长的人,而我们的教育制度有是什么全面发展。时代需要那些特别有特长的特长生,不是那些全面发展的全校第一的人,这样的人,我也会为他可悲,第一的人不是一定符合企业要求的人,不同的企业有自己的招聘条件,那些死读书的人是不是可以觉醒一下呢?我喜欢看央视的《绝对挑战》,我观察到很多的企业都是在考验其选手的能力,而不是在叫他们去做大学或者初中的选择题,实验题。
而是更多的去考他们对待事物的一种能力:团结协作,创新,开拓进取。虽然我们一直在提倡素质教育,但是我们更多的是面对的是那些应试,而不停的拼命的学习,做题。试问那些教育的工作者们,在应试的巨大压力之下,何谈素质教育。只不过素质的教育更侧重与小学,中学,大学只管一卷定终生。
回顾我们跨世纪的这几年,马加嚼杀人,以及着名大学伤熊事件,都暴露了教育的诸多问题,在重视成绩的时候,却忽视了对我们心理的教育。
考试压力过大更是教育部门所关心的问题,现在在高考是换上心理疾病的人不在少数,轻者对考试失去信心,重者自杀。没有办法,我们也很无能无力,我们需要教育制度的改革,去培养更多在个方面优秀的学生。
我今天在看杂志的时候,关注到国外的教育制度就是与我们的不一样。可能我们受科举制的影响太久了,分分分,难道就是学生去奋斗的目标吗?不是,也许在高考是会因一分而落榜,也因为学生更去追求分数,而在考试是作弊的事件屡见不止,学校刻意追求升学率,也不足为怪。在国外,考试考差,改善之;在中国,考得差,淘汰之。所以有更多的好学生愿意到国外去求学,其次,外国的教育,很重视对学生创造力的培养,也因此有许多的诺贝尔奖的获奖者都在国外(杨振宁,丁肇中是在外国接受的高等教育,初外),其实,中国的学生其实也有创造力,但是又受到教育制度的限制,无法使他们更好的进行探索。
我们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希望看了我的同学能够过得快乐,自由。能够去做自己感兴趣的事。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第二篇】
(一)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近期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适时调整缴交率;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到本世纪末租金水平分步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左右;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预算法制度改革【第三篇】
预算法制度改革
「关键词」预算法 改革
「正文」
1995年1月1日,我国预算法正式颁布实施。由于当时正是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很多规定都很难具体化,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残留。几年来,在执行《预算法》制度改革的过程当中我国遇到了很多的问题。
一、预算法概念
预算法可以分为实质上的预算法和形式上的预算法。实质上的预算法是指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财政法主要的组成部分。预算法调整的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预算关系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之间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预算管理职权划分所产生的预算管理体制关系;在国家政府的编制、审议、批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预算程序关系;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产生的预算分配关系,即预算实体性关系。
形式上的预算法是指预算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预算法,泛指凡规定有预算方面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和国家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预算法,是专指国家系统编纂的预算法律或法典,如德国的《联邦预算法典》以及美国先后制定的《国会预算法案》、《19预算和会计法》和《平衡预算法案》。《预算法》就是我国狭义的预算法。
我国在1992年开始在中央和省一级正式试编复式预算。复式预算是指国家将本年度的全部预算收支按照经济性质划分,分别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复式预算具有结构清晰、便于分类管理和控制和预算功能大等优点。1994年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方式又做了重大的改进,当年的债务收入和归还债务本息支出不再包含在预算中收入和预算总支出之内,当年预算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就是当年的财政赤字并且全部反映在建设性预算中去。此外,从1994年起,财政收支(不含债务收支)的差额全部通过债务弥补,不再向人民银行借款和透支。这种复式预算能更清晰的反映财政赤字以及弥补的来源,便于了解和分析债务收入与债务支出的对应关系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二、我国《预算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预算法》从制定到今天,为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奠定了基础,使得各个预算主体从事预算活动有了法律依据,在强化预算约束、确定预算管理责任、规范预算管理秩序、严格预算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预算制度还存在些许空白,等待我们去填补,为我们国家的预算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做出努力。我国预算制度的缺陷有在贯彻执行方面存在的也有《预算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
(1)《预算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各级的'管理权限划分不清,与实际情况脱节。我国《预算法》没有明确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权限,只是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预算管理权限。其一,政府部门垂直管理,税收计划自上而下层层下达。而预算由本级政府决定,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必然会造成两者收入数额的差异。其二,地方预算上下级之间的收入与支出项目、体制上解、补助、税收返还等具体办法,又上一级预算制定,本级人大无权干涉,否定了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人大的审批权只能停留在举手表决上,对预算变更的审查监督流于形式。由于《预算法》中没有具体条文,人大审批权只是听听汇报,发发议论,可以说只是履行法律程序,对收支总数有一个大概地了解,提不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预算获得通过之后,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往往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预算法》规定,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平衡或举借国内外债务的规模被突破,才能做出预算调整,而收支同增或同减,只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就不算预算调整,这就是的人大对预算变更的审查监督流于形式了。
3.没有确定预算外资金的性质与管理权限。《预算法》只是对预算内资金作了明确的规定,未涉及到预算外的资金问题。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的规定,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但是中共中央[13]号文件明确乡镇统筹费由经管部门管理,这样一来,乡镇一级由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无形之中就分出了一部分管理,致使财政职能被肢解。
(2)预算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发与法之间协调不够。随着财政支出预算日益刚化,出现了预算法与其它发不协调的现象。《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是我国的《教育法》、《农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对教育、农业、科技、卫生等投入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地方当年新增财政里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计算,每年学增加用于农业、教育、科学、卫生、计生、体育、公检法等方面的支出,已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新增加的财力。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既要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保证社会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发放,还要实现《预算法》规定的财政平衡,实在困难。
三、关于我国预算法制改革的建议
首先,要合理划分预算管理权限,为了真正贯彻执行分税制财政制改革的精神,实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原则,真正达到事权财权的统一,《预算法》应该明确化分地方各级政府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中的预算管理权限。一级预算、以及责任,上级不能越权干涉下级。地方各级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而不是根据上级财政、税务部门下达的任务编制预算。
其次,加强人大的审批权、审查监督权。属于一般性的预算调整,比如因上级政府税收返还、追加、追减补助、预算划转或上年结转经费引起的预算变动,直接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保政府批准即可。应经济发展等特殊情况引起的增加支出、减少收入等造成的预算变更,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提出自己的建议,真正起到审查监督的作用。
再次,实行综合
财政预算。《预算法》应该将于预算外资金纳入综合预算框架,建立新型的公共财政,确立“大收入、大支出”的财政分配格局,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束缚住预算外资金这匹野马,从根本上杜绝小金库、乱支出乱花费等违纪现象的发生,同时,对乡镇预算外资金,包括统筹费,其管理权限应规定为财政部门管理,杜绝经管等部门管理财政资金,从而使乡镇一级财政部门建立综合预算确定法律依据。
最后,强化预算执行的权威性。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财政收支计划。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预算,具有高度的法律效力和强大的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人以变更。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必须做到:一是增强法制观念。各级人大要树立和增强预算、决算审批的权力意识。二是废除法定支出。立法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部门法律、法规与《预算法》的衔接与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农业、教育、科学、卫生、计生、体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地方财政支出做出的硬性规定。“法定支出”既不符合分税制财政制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以整个预算规划与管理,反而加重了行业不正之风,必须从根本上废除。
「参考资料」
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2.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版。
3.张昭立主编:《财政法制论从》,经济科学出版社版。
李文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四篇】
1、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3、负责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对各类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4、负责为国内外投资者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的规划、论证、定点、实施等工作。
5、受理有关影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6、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行政审批科有工作人员在岗。
7、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审批科的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8、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有关制度执行。
9、监督窗口服务行为并受理投诉。
10、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佣金制度改革【第五篇】
佣金制度改革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日益高涨,证券交易佣金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成熟市场纷纷放弃了原来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自由协商的佣金制度。1975年5月,美国交易所率先打破固定佣金制,采取竞争性的协议佣金制,由客户和证券公司协商决定证券交易代理手续费率。开了佣金自由化的先河。目前,世界27个主要证券交易所中,对佣金的收取绝大部分采用自由协商的办法。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佣金自由协商。如纳斯达克市场、纽约、东京、伦敦、巴黎、多伦多和意大利等证券交易所。而我国香港、斯德哥尔摩、新加坡、雅加达和新西兰等地的交易所实行的是在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一定区间范围内协商议价的制度。
对大宗交易和小额交易差别收费。多数佣金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大宗交易的佣金标准一般都相对比较低。但大宗交易和小额交易的费率差别比我国内地现行佣金制度打折所造成的差别要小得多。少数实行固定佣金制的'国家和地区还常常采取按照交易额的大小递减收费的方式,因此大宗交易的佣金收费较低。如吉隆坡证券交易所就采取这个办法。目前实行完全的单一固定佣金制的国家很少,主要是一些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规定其经纪佣金为5‰。
咨询业务和经纪业务分离。近年来,在美国等市场上,开始出现部分证券公司咨询业务与经纪业务分离的趋势。即单纯的证券交易经纪代理业务不收费,但如果需要投资咨询服务或信息服务则根据情况收取不同的费用。特别是网上交易的发展更加速扩大了这种趋势。
佣金水平普遍降低。在大宗交易的佣金大幅度下降的同时,中小散户也得到了一定的好处。例如,美国在佣金自由化后出现了不提供咨询服务的、面向中小散户的佣金低廉的贴现经纪人。
这里我们可以就发达市场的佣金情况和我们这里的情况作一个比较,据有关资料显示,英美等国证券市场的佣金收费标准仅为我国的5%。而90年代美国的证券交易佣金占证券行业总收入的比重大约为15%到18%。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证券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和36%,的佣金收入比例较19又有明显提高。19,我国沪深两市A股总交易量为万亿元,两市所有的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加起来仅190多亿元,而投资者当年按目前标准缴纳的手续费(佣金加印花税)高达900多亿元,远大于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利润总和与投资者所得到的红利之和。这些情况都表明我国目前佣金收费是偏高了。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