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中心干部职工应报告下列个人重大事项:
(一)本人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务和持股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赠予或受赠汽车的情况;
(四)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及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九)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个人事项。
第三条干部职工如遇有第二条所列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表),应于事后一个月内向组织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务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事先向主报单位请示: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四条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事宜。对需要答复的事项,经领导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
第五条受理人员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第六条中心干部职工应自觉执行本制度,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派驻纪检组、督查科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楚问题的,由派驻纪检组、督查科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科应把党员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本制度由派驻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