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酒店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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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酒店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餐饮企业的规定,以及国家制定的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公用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二、洗刷餐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鱼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消毒后餐饮具必须存放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合未消毒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存放处有明显标记。
四、洗刷消毒是餐饮加工过程中防止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洗刷的目的是除去食品残渣、油污和其他污染物。消毒的目的是杀灭治病性微生物。洗刷是消毒的基础和准备,凡需要消毒的物品必须首先进行洗刷,洗刷可除去大部分微生物,洗刷不好将影响消毒效果,因此必须重视洗刷的重要性。公用餐具一定要洗刷彻底。
五、为保证有较好的洗刷效果,应使用流动水。最好使用热水进行洗刷,应对物品反复冲洗或反复洗刷,特别是一些表面粗糙有缝隙的物品,还必须用刷子刷。洗刷带油污的物品,必须加入洗涤剂,并与无油污的'物品分开进行,刷洗后的物品应保持干燥。
六、在现有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物理消毒方法:
(一)消毒柜消毒:严格按照消毒柜操作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二)煮沸消毒:消毒时把物品全部浸泡在水里,煮沸后保持10分钟以上。
(三)蒸汽消毒:把物品放在蒸箱内,使温度上升到100度作用10分钟以上。蒸箱外面应有温度显示,蒸箱密封要好,否则要在蒸箱上来气后,蒸汽消毒30分钟以上。
一、所有物品应按不同种类、分架、隔墙、离地分别存放,每天定期进行打扫,保持整洁,要求离地面375px,离墙250px摆放整齐。
二、食品库房要明亮通风,早开窗、晚关窗,定期检查、翻晒、防止霉变事故。
三、米面、食用油、食品、调料等物质入库要逐件进行质量验收,对过期或变质不符合质量的食品不得入库。
四、对入库后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存放的时间,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值期的食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处理前必须与正常食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以防继续使用。
五、注意各库房清洁卫生,每周小扫除,每月大扫除,保持库房内、冰箱内无腥臭味。
六、冰箱、冰柜每两周必须化霜、彻底清理一次,冰箱、冰柜内存放的食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肉类于水产品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存放。冰箱、冰柜内的各种食品要与冰箱、冰柜周边保持一定间隙,盛装食品的容器不能堆放。
七、做好防蝇、防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蟑螂和有害昆虫及其子生条件。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机个人生活物品。
一、为了保证凉拌菜的卫生,加工凉拌菜要做到“五专”:
(1)专人:固定专人加工凉拌菜;(2)专室:专为加工凉拌菜用的加工间,不得加工其他食品,不得存放无关的物品。(3)专用工具:加工凉拌菜用得刀、盆、盘、抹布、墩等工具,严禁于其它部位的工具混用:(4)专用消毒设备:加工凉拌菜前进行紫外线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人不要在里面。(5)专用冷藏设备:凉拌菜加工间的冰箱专供存放凉拌菜及所用原料。
二、上岗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工作服衣帽,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消毒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进入凉拌菜间蔬菜,必须在凉拌菜间摘洗干净,在进入凉拌菜间消毒后放入冰箱或直接切配或凉拌。据食用时间越短越好。注意盛放凉拌菜的盘子不能重叠堆放,以防盘地污染下面的食品。
四、每天所剩凉拌菜要冷藏保存,冷藏保存时间不得超过1天。
五、凉拌菜间内的刀、盆、盘、抹布、墩等工具每日进行清洗消毒。
六、严禁在凉拌菜间内加工肉、禽、水产品、蛋等动物性食品。
一、面点操作间及周边环境要做到干净、整洁、无泥污、无垃圾、杂物堆积,所有机诫设备要摆放整齐。
二、操作间每次加工后,必须彻底擦洗,经常保持地面无泥水、无垃圾、无油污。门窗、玻璃、塑料门帘干净明亮,房屋四壁整洁,无蜘蛛网。
三、做好消灭蚊、蝇、老鼠等工作,做到馒头房操作间、库房内苍蝇密度不超标,无老鼠;
四、面点房操作间等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垃圾要即产即清,不得存留,并倒入指定地点,
五、馒头机、和面机、馒头蒸箱、馒头盘及推车等设备要保持干净,表面无灰尘、油迹;
六、面点房卫生区域要定人、定物、定时、定量,责任到人,分工明确。锅炉的炉渣要及时清理。
七、面食制作制度
1、确保原料卫生,常用原料有面粉、糖、食用油、鸡蛋、蔬菜、肉类等,这些原料必须新鲜无虫、无异物、无霉变、无酸败。陷类容易变质,应随用随加工。
2、蒸馒头所用面粉,不准使用增效剂、增白剂,保持原色原味。
3、馒头、花卷、包子、等大小一致,形状标准不黄不酸,不夹生、皮薄松软,富有弹性。
4、和面机、馒头机、压面机、面案板、盛面盆、馒头盘、馒头推车、馒头蒸箱等炊具设备,每次用过后都要擦拭或洗刷干净。
5、盛装馒头、水饺等面点的器具、保温及运输工具要经常洗刷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防止被污染。
1、必须持有秦市防疫站体检合格的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2、必须再到四勤:即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
3、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严禁穿拖鞋上班。
4、上班前,便后必须洗手,去厕所必须脱掉工作服,不准在炊具、容器中洗手、脸;不准用屉布、棉被套等擦手。
5、上班操作,卖饭时不准抽烟、随地吐痰、拧鼻涕、不面对食品炊具咳嗽、打喷嚏,不准戴耳环、戒指等饰物。
1、房屋玻璃要明亮,门窗要干净。
2、操作间要做到干净、整洁、无污染、无垃圾、杂物堆积有用物品要存放整齐。
3、每餐后操作间要冲洗地面、锅台、下水池,随时保持干净,明地沟每周彻底清淤一次。
4、做好消灭蚊、蝇、老鼠工作,做到苍蝇密度不超标,厨房内无老鼠。
5、厨房内严禁吸烟,垃圾要即产即清,不存留,并倒入指定地点,案板锅台要及时清理干净。
6、炊具要经常保持干净,切肉机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调料缸、原料盆、油缸等要清洁,表面无灰尘、油迹。
7、各厨房卫生要定人、定物、定时、定量、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2、成品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1)生熟隔离;(2)成品与半成品隔离;(3)食品与杂物隔离;(4)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用(食)具实行四过关:(1)洗;(2)刷;(3)冲;(4)消毒(蒸汽或开水)。
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1)定人;(2)定物;(3)定时间;(4)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分干。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1)勤洗手、剪指甲;(2)勤洗澡和理发;(3)勤洗衣服、被褥;(4)勤洗换工作服。
1、采购员要采买新鲜、干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原材料无毒无害,新鲜完好,尤其是所采购的油类、肉类、面粉、调料、饮料等,必须去正规厂家或企业,做到采购渠道清楚,按规定索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食品卫生评价报告单、营业执照及健康证等证件。
2、食品保管员对入库原料要逐件检查,不收过期或变质的东西。库房做到“四五”:无苍蝇、无老鼠、无蟑螂、无其他有害昆虫。
3、各种蔬菜必须做到摘、择干净操作时,要认真仔细,做到菜内无草棍、无烂叶、无虫类、无杂物;蔬菜加工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去烂、四切的程序进行。消残去烂、去毒芽干净,黄瓜、土豆、萝卜等用刷子刷干净,必须先洗后切,土豆、豆角等要烧透、煮熟。
4、肉类食品要洗净、烧透、煮烂、蒸熟,决不加工腐烂变质及不洁净原料。
5、决不出售变质原料制作的和变质的食物。
6、半成品菜要日产日清,一般不过夜,存放必须放入冰箱、冰柜。
7、做凉拌菜要严格消毒,不做以干蘑为原料的菜,慎做豆角菜。
8、食品存放要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药物、杂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并存放整洁,离地存放。
9、菜刀、板、筐、盘、勺、盆等炊具及其他售饭用具,每餐后必须洗刷干净,要做到“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清毒。并定点存放专人管理。
10、冰箱、冰柜等要定期消毒处理,没两周必须化霜彻底清理一次。
11、不得制作和出售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异常可能对人体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他食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售饭用具污秽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9)超过保存期限的;
(10)奶类、火腿肠及饮料不是在常温条件下出售的。
一、把好原材料质量关,原材料制作前必须认真查看,鱼、肉、禽、蛋调料等,确保无异常变化,无腐败变质。各种蔬菜干货确保不腐烂,无杂物。
二、各种蔬菜必须做到摘、择干净。操作时,要认真仔细,做到菜内无草棍、无烂叶、无虫类、无杂物;蔬菜加工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去烂、三洗、四切的程序进行。黄瓜、土豆、萝卜等用刷子刷干净,必须先洗后切。土豆一定消残去烂、去毒芽干净。并尽量缩短粗加工于烹调间的时间,以减少营养成分的损失。
三、刀工精细,丝、片、条、块、丁大小,粗细,厚薄均匀一致,无连刀,符合烹调要求。
四、各种蔬菜粗加工后,及时清理垃圾杂物。菜刀、案板、筐、盆等炊具每餐后必须洗刷干净,并定点存放,摆放整齐。切肉机、土豆削皮机每次用过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
五、必须做到,肉类、生熟制品与水产品要严格分开。成品与半成品、生熟容器不得混用。菜板专用,菜池专用,水产品、肉类池专用,不准合用一池,防止交叉污染。
一、索证制度:
采购的油类、肉类、面粉、调料、饮料等,必须去正规厂家或企业,做到采购渠道清楚,按规定索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食品卫生评价报告单、营业执照及健康证等证件。并认真查看索要证件的有效实限和年检情况。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以索要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疫检合格证明。
二、采购制度:
(一)为确保食品的饮食安全,把好食品采购关,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酒店必须选派懂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作采购工作。
(二)采购员要采买新鲜、干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原材料无毒无害,新鲜完好。
(三)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浊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污染,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四)严禁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严禁采购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六)必须熟悉本单位所用的各种食品和原材料的品种及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法规。了解各种原材料可能存在的卫生问题。
最新酒店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天然气的使用和天然气设施保护以及天然气器具(家用天然气灶具除外)销售、安装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天然气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天然气安全工作。
安监、质监、规划、市政、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然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业主负责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气单位应当加强天然气管理法规及天然气安全使用、天然气设施保护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供气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天然气供气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一)制定并实施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建立专职检修队伍,对天然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三)按规定设置天然气设施保护装置和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加强安全用气宣传、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抢险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天然气安全事故。
第七条供气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安全、稳定、不间断供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供气。设施例行检修需要中断供气的,供气单位应当提前1天(中断工业用户供气提前3天),在停气区域内公示中断供气和恢复供气时间;临时抢险需要中断供气且涉及面较广的,供气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生产、检查、维修、维护和事故抢险等制度。
供气单位对用户提出咨询、报修等要求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对抢险要求应当立即处理。
第九条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天然气建设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持已建成工程的竣工图及有关档案资料向规划行政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章天然气使用安全
第十条供气单位与天然气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应当包括供、用天然气的安全责任条款。
第十一条用户变更户主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公用、商业及工业用户变更户主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变更户主应当在变更后两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供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指导。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供用气安全的行为:
(二)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或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天然气;
(三)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
(四)擅自转供天然气;
(五)擅自改装、迁移天然气器具;
(八)将安装有天然气设施的房间改为客厅、卧室、库房、办公室、浴室、厕所等;
(九)在安装有天然气设施的房间和场所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
(十)连接天然气器具的软管长度超过2米;
(十一)其他危及安全供用气的行为。
第四章天然气器具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天然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单位在销售地应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对用户给予安全使用服务。
用户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天然气器具,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从事天然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业务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用户提供的天然气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提出不符合国家规定安装要求的,安装者应当拒绝安装。
第十六条天然气器具安装完成后,安装者应当通知供气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不合格者,属于安装质量问题的,安装者应当免费重新安装。
安装、维修单位对本单位安装、维修的天然气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义务。安装保修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五章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天然气管道和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气密试验和置换,确保安全无泄漏。
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第十八条天然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分级审批制度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建(构)筑物与天然气储配站等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在天然气管道经过的区域新建、改(扩)建其他工程的,施工前应当与供气单位协商一致,并根据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按照有关规范对原有天然气管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讯线路不得跨越天然气储配站和加气站。确因环境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避免的,必须采取供气单位认可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天然气设施的安全。
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应事先与供气单位协商并采取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
在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供气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施工或爆破作业时,供气单位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配合作业。
第二十二条新建或改建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由管道所属单位与河道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砌筑水工构筑物、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供气单位作好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度汛工作。
河道清淤、疏浚,不得造成穿越管线原有覆盖层减薄、悬空,不得损坏管道水工保护建筑物。
需要在天然气设施所在区域泄洪的,应当事先将泄洪时间和泄洪量通知供气单位。
供气单位维修河道中的天然气管道及其防护工程,应征得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河道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二)在天然气设施上或其安全通道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垃圾弃土和摆摊售货;
(三)安装、改装、移动、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或其保护装置;
(四)擅自将天然气室内主管道、计量器具或者其他天然气设施封闭;
(五)修建建(构)筑物包围或占压天然气设施;
(六)在天然气设施的维修抢险现场擅自动用明火;
(七)在天然气地下设施两侧各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恶性施工,危及天然气设施;
(八)非紧急情况擅自启闭天然气公共阀门;
(九)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本办法指明处罚主体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供用气合同内容未包括供、用天然气的安全责任条款的,对供气单位处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六)至(十一)项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可以暂停供气;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城市燃气器具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装者不通知供气单位验收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压力容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动火作业或动火作业不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不事先通知供气单位协商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工程建设造成建(构)筑物占压天然气管线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天然气改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一)至(九)项的,责令改正并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第(三)、(四)项,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可暂停供气。违反第(七)项造成设施损坏或天然气事故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破坏、盗窃天然气设施的;
(三)阻挠或干扰供气单位对天然气事故进行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供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天然气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为保证业主安全使用燃气,制定本规定:
一、燃气管道设施不得私自改动,确需改动,必须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的专业队伍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施工资格的施工队进行。
二、橡胶管与灶前旋塞、橡胶管与燃器具进气口连接处,应使用喉码夹紧,确保严密无漏。燃气用胶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穿墙越室,并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坏需及时更换。
三、每次使用燃器具时必须确认其开关在关闭位置才可通气点火,使用后开关置于关闭位置。
四、外出和晚间入睡前,牢记关闭气源总阀(瓶装气关闭钢瓶角阀,管道气关闭用户球阀)。
五、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涂抹肥皂水,切不可用明火检查。
六、管道煤气的用户不准将阀门、流量表、减压阀密闭安装,不准在管道上悬挂杂物。
最新酒店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篇】
i、谎报火警或者损坏消防电话及其它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标志的。
2、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将对直接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处于降职、留店查看、辞退等处罚并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c、违章使用明火,在具有火灾、爆炸场所吸烟造成火灾事故的;d、扑救火灾时,畏缩不前、退却或延误的。
以上奖励或处罚由本部门或保安部提出,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最新酒店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篇】
火灾始终时时刻刻对宾馆(客栈)构成巨大的威胁.目前,国内外酒店对消防工作越来越重视。我们宾馆(客栈)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购买了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这对宾馆(客栈)消防工作起到厂积极的作用.但是宾馆(客栈)的消防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为了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根据酒店的现实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消防领导组的人员组成:
组长:
成员:
第二节三级防火责任人的确定
设三级防火组织,任命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担任;
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担任;
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担任。
第―节消防领导组职责
l、认真执行消防法规,搞好消防安全工作。
2、认真组织制定消防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7、积极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事故。
第二节义务消防队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工作要求,搞好消防宣传工作。
2、不断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熟悉本单位各重点部位,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4、积极参加各项消防活动。
5、积极参加抢救和扑灭火火或疏散人员,保护现场。
6、在有关领导的授权下,积极追查火火发生原因。
第三节各部门经理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根据本部门具体性质,制定具体的岗位防火规定。
4、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火火器材的管理责任制。
5、当火灾发生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6、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追查火灾事故原因,对肇事者提出处理意见。
最新酒店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五篇】
加强生产设备管理,采取一系列技术组织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效能。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产设备管理的标准和方针。
第二条 贯彻执行有关生产设备的管理制度以及规程和标准。
第三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按照生产设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分级负责。
第四条 设备前期管理,包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论证、规划、选型定货、验收、安装调试和移交投产等各项内容。
第五条 设备运行前,要结合各加气站实际情况编制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及检修规程,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打印下发并组织人员学习。
第六条 设备操作、检修人员上岗前,必须学习掌握设备的性能和各项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各站对设备运行的各种原始记录表格要进行累计、整理并存档。设备的检修要有记录,包括检修关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记录的内容日期、更换零件及检修后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达到要求,都要记录清晰,检修负责人签字,整理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 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知识,以“三好”,“四会”原则,严格执行“四项要求”和“五项纪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维修好。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四项要求”即:工具、工件放置整齐;设备内外清洁、无油污、灰尘、不漏油、不漏气;按量加油、换油、油标清楚、油路畅通;室人室机、凭证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五项纪律”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逐项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记录;经常保持设备清洁,按规定加油;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发现设备有异常现象立即停运,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九条 为了保证生产设备完好,保证安全生产,加气站各班组职工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自己的工作,杜绝任何影响生产的事故发生。
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要害部位应建立要害部门档案,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经过严格审核并认可后,方可在要害部门工作。
第二条 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设备运转、更新、抢修事故处理等情况,要详细记载建档。
第四条 外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要害部位。
第五条 上级领导检查工作进入要害部位时需由值班人员陪同,方可进入要害部位。
设备管理制度
加强设备管理,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提高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对保证加气站安全生产,准确及时完成天然气车辆加气工作,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国际通用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标准。
第二条 遵守执行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和管理标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加气站设备管理体系。
第四条 按照设备管理体系,各级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分级负责。
第五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包括组织有关人员对新设备进行调研,论证、规划、选型定货、验收、安装调试和移交投产等各项内容。
第六条 设备运行前,由生产技术部门根据设备本身技术要求和加气站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检修、规程及完好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打印下发并组织学习。
第七条 设备操作检修人员上岗前,必须对设备的性能和各项规程学习掌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更新计划,由生产技术部门编制,每年度计划在上年10月31日编制完成,本年度增项计划要在当年一季度前完成计划,完成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上级批准的各项技改、技革项目,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落实并有计划地管理实施,项目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 设备的检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维护保养。由生产部门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制定计划落实。大、中、小修项目(250小时、500小时、1200小时、2000小时、4000小时、8000小时、16000小时)应提前制定检修方案,施工部门要根据计划落实实施。
第十一条 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检修工作。生产技术部门专职人员要对加气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监督、考核、指导,对有违反设备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
第十二条 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分期分批进行技术培训,由生产部门有计划进行安排;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提高,对整体提高加气站设备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各加气站负责人对所管辖、使用设备运行状况应详细了解、掌握。站长对设备运行的各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生产部门对设备运行的各种原始记录表格进行累计,整理并存档。设备的检修要有记录,包括检修前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检修的内容、日期、更换零部件情况及检修后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达到要求,都要记录清晰,检修负责人签字、验收负责人签字(不允许代签),整理归入设备卡片。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设备使用规程,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知识,掌握设备使用要求的“三好”、“四会”原则,严格执行“四项要求”和“五项纪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维修好。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四项要求”即:整齐: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齐;清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灰尘、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气;润滑:按时、按质、按量加油、换油,加油,加油工具齐全、油标清楚、油路畅通;排污:按时排放干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内废油,要做到排污干净;安全:凭证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五项纪律”即: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逐项做好运行、加气和交接-班记录,要字迹清楚、记录详细;经常保持设备清洁,按规定加油润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发现异常立即停运,及时处理、及时上报;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严守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设备的备品、备件购置计划,由生产部门根据当年的使用情况核实后,于年底制订出明年的计划,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由生产部门根据加气站构成和维修工作情况,确定备件范围,制定备件储备定额,并定期核实备件储备,负责备件采购、供应。
第十八条 外购的设备要检验并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应建帐保管,备件出库要凭领料单(站长以上负责人可申请领料),并做好出库登记工作(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料)。
第十九条 储存的备件要做到“三清”(规格清、数量清、材质清)、“两齐”(库容整齐、码放整齐)、“三一致”(帐、卡、物一致)、“四定位”(区、架、层、件号定位)、“五五码放”(一五一十地码放)。
第二十条 设备的报废、调拨由生产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填计划报请审批,任何个人无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档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购置设备的档案、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收齐存档,对旧设备的各种记录、技术资料、检修记录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规程的行为要逐级处理,对出现设备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理设备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即:不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不放过、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不使事故责任者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持设备完好、保证安全生产,全站职工要用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本职工作,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安全奖惩管理。
二、奖励
(一)凡符合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100~1000元:
2、制定出针对性强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且贯彻执行到位的;
5、提出有利于公司正常发展的建议和见解,且其建议和见解在公司内部得到广泛推广的;
6、对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7、被总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
8、被总公司评为安全生产个人或安全员的;
(二)以上条款未包括的应奖励事项,一般每人每次奖励50~100元。
(三)奖励方法
1、符合(一)1-11条表现之一的员工, 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审查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并报公司安全质量技术部备案。重大奖励事项,应由公司安全质量技术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可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有权向本公司或本部门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建议,经领导批准后按标准执行。
三、处罚
(一)违章行为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安全帽不扣下颌带罚款10元。
2、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挂安全带,罚款50元。
3、进入施工岗位不按规定着装,罚款 20元。
4、电工、电焊工不穿绝缘鞋作业,从事手持电动工具(设备)作业不穿绝缘鞋或不戴绝缘手套,每项罚款20元。
5、砂轮、切割锯等作业不戴防护镜;每项罚款20元。
6、故意损坏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在公司规定的禁火、禁烟区域内吸烟、用火,每次罚款100元;在区域内发现烟头,对该区域的负责人或班组长每次罚款50元。
8、不服从安全员管理,辱骂安全员或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50~200元;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章作业处罚
1、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20~50元; 违章用电者,罚款20元。
2、无损检测作业、试压、试车、置换等危险部位作业不设警戒标志或围栏,每次对施工负责人罚款50~100元。
3、使用无安全保护装置的手持移动工具,对使用者罚款20元,对器具所属单位罚款100元。
4、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而强行使用的,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
5、不挂安全网不戴安全带,高处行走不设置防护设施,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每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对施工负责人罚款50元。
6、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或操作证已到期未检,每人罚款50元;操作证丢失,每本罚款100元。
7、违章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8、氧气瓶、乙炔瓶距明火小于10米或混放使用;使用不合格的压力表;使用未安装阻火器的乙炔瓶;违章搬运、使用气瓶,每项对操作者罚款20元。烈日下气瓶无防曝晒措施,对责任班组罚款50元。
9、使用的机械设备旋转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罩的,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设备管-理-员罚款20元。
10、酒后进入施工岗位作业,除责令停止作业外,每人罚款30元。
(三)管理处罚
1、没有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便开始施工,对施工负责人罚款100元。
2、每周安全活动、每天班前安全讲话不及时进行或未做记录,对班组长罚款20元。
3、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专职安全员发现违章不制止,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情节十分严重者建议予以行政处分,并调离安全员岗位。
5、领导干部违章指挥或对违章不制止,对查出的隐患不安排整改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完,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每处罚款100元。
(四)事故处罚
1、发生轻伤1人或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5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元,对事故班组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10% ;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发生重伤1人或经济损失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事故,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500~8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300元,对事故班组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30%,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分别罚款800元和200元。
3、发生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 800~1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800元;对事故班组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50%,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4、发生一次事故死亡2人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500~2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600~1000元,对事故班组扣罚当月全部工资,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
5、发生一次事故多人受伤(3~9人)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发生重大未遂事故时,应视具体情况对未遂事故的责任人员和单位比照轻伤事故的处罚规定处罚。
8、分包队伍人员发生人身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按(四)其它处罚
未作处罚规定的其它违章违纪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出现的其它违章行为,对其罚款的金额由现场安全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10% 。
四、罚款处置
(一)对责任者的罚款一律由本人承担,财务部门根据罚款单据在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二)对单位的罚款,由安全管理部门出据罚款单,财务部门负责扣除。
(三)对现场违章者的罚款,由安全员出据罚款单,经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扣除。
(四)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的违章情况的处罚,由检查部门出据罚款单,受检财务部门负责扣除。
(五)发生事故时,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班组、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的罚款,由事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扣除,上交公司财务中心。
(六)安全罚款,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