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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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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部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部会计档案,是指财务部门的各种会计凭证、帐本、会

计报表、合同、文件、发票存根、收据存根、银行对帐单、调节表、纳税申报表等。

第三条,财务部设立档案管理员,财务部的各种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进行管理,按照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的文件控制程序和记录控制程序要求,认真做好收、发文记录和控制。

第四条,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1、本年度发生的除会计凭证以外的会计档案,如帐本、报表、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收据存根等,原则上由相关经办会计、出纳自行妥善保管,在下一年度开始后30天内装订成册并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员保管。

2、当月发生的。会计凭证,必须由档案管理员在月度终了后15天之内装订成册,存入指定的档案柜内,会计档案柜应选在干燥防水的地方,并远离易燃品堆放地,室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当年发生的会计凭证的监管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上一年度及以前的会计凭证的监管工作,由本部门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

4、当年发生的会计凭证所存放的档案柜,因工作需要使用比较频繁,可以不加锁保管,但应经常使档案柜门处于关闭状态,财务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查看、清理,原则上要求每月进行一次,确保会计档案不遗失。

5、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两年,期满后,由财务部门档案管理员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保管,移交清单应由财务部门妥善保管;在移交之前,由本部门档案管理员加锁保管,在此期间的会计档案借用、复印等,按照《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即非财务人员借用会计档案原件,必须经分管财务的副总批准;会计人员借用会计档案或非财务人员复印会计档案,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或副经理同意)。

第五条,处罚规定:

1、财务部门相关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对于本人经手的除会计凭证以外的会计档案,如帐本、报表、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收据存根等,不按规定的时间(次年开始30天内)完成装订并移交部门档案管理员的,发现一次罚款20元,因保管不善造成会计档案遗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100元——300元的罚款。

2、当月发生的会计凭证超过15天仍未装订成册的,对部门档案管理员每次罚款20元;档案管理员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会计档案遗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100元——300元的罚款。

3、因档案管理工作监管不够,导致会计档案遗失且无法落实责任人的,视情节轻重对财务部门负责人给予100元——300元的罚款。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年度、本年度、上年度、下年度,均指国家财政年度,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财务部各相关人员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协助落实各自的档案管理工作。

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凡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查阅本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如需要借阅,应经分管领导批准,一周内归还。

(二)外单位需要查阅本单位档案资料时,需出示介绍信,说明查阅目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一般不予外借。

(三)查阅档案者,要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画图、划线、折叠、涂改、撕页、拆卷等。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遗失。如有损坏、遗失,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查档者应将利用目的、取得的效益及时反馈给综合档案室。

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热爱档案工作,熟悉业务,做好各类档案分类编号和上架排列工作,编制各种档案目录,建立各种台帐,认真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集、文件汇集、专题介绍等。积极主动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

(四)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并对各部门立卷归档进行监督与指导。

(五)根据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严格遵守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

(七)负责对本单位到期档案的鉴定工作,按规定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八)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应进馆档案。

最新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和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会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应做到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 财务部门应设档案室专门存放会计档案,档案室设档案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暂由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其他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自行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档案。

第五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并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基建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审计报告、验收单等;

(五)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收据存根、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学校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七条 学校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财务处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会计档案时,档案保管人员应及时提供;学校其他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在财务部门的。,要经财务处长批准方能借阅。会计档案在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要经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方能借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提供并及时收回。

第八条 由于会计人员变动或会计机构改变等原因,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会计档案销毁时,要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时应由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二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继续存在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由原单位保管。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四篇】

1、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手工账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税务相关资料、各种票据领购使用登记薄、财务人员移交清单及交接登记薄、财务软件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各种经济合同、项目成本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合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已作废的各种票据、已使用完的各种票据存根、各项内部审计报告等。

2、每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在每月账务完成纳税申报后,由会计人员协同会计主管人员整理、装订,并登记编号入库管理。对于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手工账薄、各种登记薄、移交清单等在年终账务完后整理装订入库;对于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在拷贝后即刻纳入档案管理;对于其他财务资料应该入库保管的,但根据工作需要暂时保管在不同会计人员手中,但对于十分重要的资料也应先办理入库手续,然后由相关财务人员按照正常借阅手续借出,以明确责任,保证财务资料的安全。

3、建立“财务档案登记薄”,每项财务档案归档前,由主管人员确定档案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档案类别分别编号登记管理,由档案管理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登记薄上签字(盖章)。

4、建立“财务档案调阅、借阅登记薄”,财务部门内部需要查阅档案的,需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查阅;需要复印财务资料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复印;财务部门以外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直接查阅财务档案资料,如有特殊需要,确需查阅、复印财务资料的,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且在“财务档案调阅、借阅登记薄”上登记

5、财务资料只能保留在公司范围内,不能带出公司。除了财务部门内部工作需要以外,不能借阅给其他人员。如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执法需要调阅或借阅公司财务资料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出具正式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工作证件,并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以上手续办理借阅、调阅。

6、财务档案的保管按照《档案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如果超过规定的保管时间需要销毁的,应上报财务中心并建立“财务档案销毁清册”,在保管人员、主办会计及财务负责人共同监督下销毁,“销毁清册”作为财务档案保管;其中未清债权债务虽超过期限也不得销毁。

7、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公布财务资料;不得擅自销毁、涂改、伪造财务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抄写、复制财务档案;不得损毁、分散、丢失财务档案;如发生以上情况,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移送检查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行政部门应为财务档案的管理提供必需的条件。

9、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财务档案管理情况;集团财务中心定期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内部审计财务档案管理情况作为审计重点,确保财务档案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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