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党员管理监督制度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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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党员管理监督制度【第一篇】
一、严格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项目的准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监管,保证农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果。
二、对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采用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指导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按标准要求完善制度,完善工作,确保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顺利完成。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业务检查和指导,做好辖区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最新党员管理监督制度【第二篇】
一、负责本乡镇、社区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开展本乡镇、社区医疗服务市场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卫生监督巡查,发现并上报违法线索。
三、督促、指导本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经营单位开展整改,协助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乡镇、社区群众投诉、举报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乡镇、社区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八、参与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社区开展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九、完成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范文2、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不断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监督稽查职责:
(一) 制订稽查工作计划;
(二) 协助省厅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 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 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执法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
(五) 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或人员卫生执法的投诉举报;
(六)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稽查或检查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内容和范围:
(二) 具体稽查内容:卫生行政许可,经常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专项整治,文书质量,公开执法程序及执法责任制,督促各地设置稽查机构或稽查人员。
第四条 全年不定期进行内部稽查,对省内各市、县、州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层级稽查不少于8次,各市、县、州卫生监督机构需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
第五条 对投诉举报,应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态度耐心、细致,查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做好投诉举报案件归档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处罚审批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纠。
最新党员管理监督制度【第三篇】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
工作报告。
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党员管理监督制度【第四篇】
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医疗卫生水平,保障群众医疗卫生安全,满足城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需求制定本制度。 二、广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常监督小组为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和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和通报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我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村级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日常医疗卫生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与工资绩效考核相挂钩。
三、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工作的动态管理;
(三)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医疗文书书写质量;
(四)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传染病防治工作;
(五)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药品使用质量与处方调配管理;
(六)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医疗废物处理;
(七)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
(八)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工作和医疗卫生工作的满意程度;
四、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每月一次的日常不定期检查;
3、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监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广饶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问责 制度》和《广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室日常监督管理方案》的规定予以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监督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考核细则制订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诊断、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管理、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免疫规划、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预防接种用疫苗、冷链设备等设施条件落实情况。
4.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监督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指导计划、预防保健人员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5.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县级每季度、乡镇级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检查指导。
6.按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各自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每年考核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拨付使用情况。
7.负责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8.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其他部门组织、协调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应急预案。
最新党员管理监督制度【第五篇】
一、律师的一切业务收费都要由出纳统一向付款人开具合法票据,如出纳因故外出时,由所主任临时指定其他人代办。
二、出纳应建立现金收付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把收费情况报送会计,使会计能按时报表。
三、收取的现金应及时放入保险箱,并应当天存入开户银行。
四、现金如有遗失,由直接责任人员如数赔偿。
五、所内任何人员不准私自借用公-款,如确需用款,必须经所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向出纳借用,并应当及时归还。
六、所内费用开支应严格控制,费用发票由所主任认可签字后,才能向出纳报销。
最新党员管理监督制度【第六篇】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党员管理监督制度【第七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文件,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药品质量管理规定。
二、单位设置药品及医疗器材质量管理机构:由总经理领导,部门经理牵头兼职管理,各组长负责监督指导药品及医疗器材质量,车间人员具体从事的日常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三、车间人员应是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的药师、中药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药、西药和成药的验收、加工、保管、配方等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配《健康证》上岗,按规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格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发现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药房人员,应主动申请调离岗位。
四、药品及医疗器械存储管理应配备便于药品及一连器械陈列展示的设备;并准备特殊药品的保管设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设备;保持药品及医疗器械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设备;防潮、防尘、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中药浸泡、凉晒、切片、饮片加工炮炙的设备;调配处方的设备。
五、药品购进和验收以质量为前提,确认经营者资格是否合法、票据是否合法;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应按剂型、用途、温度、湿度和器械特殊要求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1.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药品出入库,实行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以确保有效期内药品的使用。对医疗器械的保管要符合器械本身的特征特性。
2.拆零药品集中存放,并保持原包装;一些特殊药品及医疗器械按照国家规定单独存放。
3.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好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药品混淆。饮片的斗前应标明药品的产地、药品名称和别名。医疗器械上应当用醒目字眼表明器械的名称,作用以及器械图片。
七、药品拆零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发放药品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医疗器械的说明书上应当写明名称、规格、使用方法、适用人群及如何保养等内容。
器械的研发之初只限公司自用,不得流入市场。
(三)所配制制剂必须按注册的质量标准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应认真执行核对制度,配制制剂及合剂时应认真填写制剂单,称量必须准确,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投料,配制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制剂,应两人核对,称时及核对人员均应在制剂单上签字。
(六)应执行制剂半成品检验制度,制剂及合剂半成品及检验合格后,方可分装。分装时应严格核对。医疗器械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求质量合格,检验员检验之后之后方可包装,包装时严格核对。
(七)要加强制剂与合剂的`标签管理以及医疗器械的标签管理。制剂标签内容包括:制剂名称、规格、处方组成、适应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注册编号、内服、外用、眼用、鼻用、制剂单位等。器械的名称、适用人群、使用注意事项、详细的使用说明。
(八)中药制剂室应根据岗位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制剂质量。
(九)要搞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剂配制单及检验报告书应保存三年以上。对发生的制剂质量事件以及器械质量事件,应有详细的档案材料备查。
(十)制剂室应加强经济管理,搞好成本核算努力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十一)制剂工作人员应衣帽整洁,室内物品陈列有序,经常保持室内卫生。
(十二)在制剂、合剂配制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制剂室。 (十三)制剂室、生产车间所用的衡器具,必须按照《计量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十四)制剂室、生产车间要有防护措施,注意安全生产。
1. 医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医院用药安全、有效的基础。
2. 医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由“医院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药学部质量领导小组——药学部质量管理小组——负责质量责任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四级组成。
3. 医院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是医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对院内所供应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在医院要是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要事管理委员会报告,对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
小组的组成、成员的任职资格等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
小组的职责是:建立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实施药品质量管理方针。保证质量管理人员依照规章制度规定行使质量管理职权。协助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医院范围内使用的药品、自制制剂及化学试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以保证医院使用的药品、自制制剂及化学试剂的质量,进而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药学部的工作报告,研究、解决药品质量问题,安排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工作并进行检查,做出与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决定。
小组应每年度对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发现问
题,持续改进,做出有关的奖惩决定。
4. 药学部质量领导小组是药学部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药学部质量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向药学部主任报告,对药学部主任负责。
5. 药学部质量管理小组是药学部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监督、指导、管理部门,受质量领导小组领导,对质量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6. 药学部质量管理员负责药学部全部质量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质量管理员在药学部内享有对质量的裁决权。
7. 药学部质量领导小组、药学部质量管理小组、质量管理员组成、成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和任务由《药学部质量体系制度》规定。
8. 医院与药品的流通、使用、管理有关的负有质量责任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承担自己所从事工作的质量责任,接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从上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
最新党员管理监督制度【第八篇】
摘要:我国在成立以来,经过了过此行政组织改革,这些改革对促进国家恶化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情势的变化,综合利用各种监督制度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成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共建立以来,随着国家情势的变化,我国国家行政组织先后进行了多次改革,应当说,这些变革在不同程度上都对完善我国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产生过积极的影响,在不同程度上加快了国家经济建设速度、稳定社会生活的作用,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是,这些变革并未完全取得预期的效果,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和世界接轨的国际环境的影响,深化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探索未来的发展模式,对于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行政管理的效能,进而推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向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法行政的核心问题是防止滥用公共权力,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的因素所影响,依法行政成为我国行政改革的主要问题之一。
1、我们有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在这一时期,产生了源远流长的法治思想史,但却没有明确的法制制度史,因此,不断加强法制建设一直是我国面临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2、与我国单一制国家的国家特征相一致,政府历来出于国家公共权力主体的中心位置。同时,唯有政府在决策体制上是典型的首长负责制,而法律又总是之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这就为某些政府机关自行其是提供了较大的客观空间,并因此产生了越权和侵权的潜在的可能性。
3、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正在并将继续证明,健康的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同时是法律的经济。某些政府机关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不良行政行为甚至不法行政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阻碍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强调依法行政并以此规范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对我国政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来说已经刻不容缓。
法制行政的实质,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受到由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力主义的监督。因此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行政运行监督机制是保证依法行政的根本。
加强行政监督,使组织内部的某些人处于另一些人的了解、协助、或控制之下。在行政组织内部,监督是指行政上级对其所属下级所拥有的指挥权、指示权、督导权等。加强行政监督能够起到一些良好的作用,首先,通过监督权的有效运用,保证了法律和行政决策的全面、有力的贯彻执行;其次,通过对时、空、物、人等各个方面因素的最佳配合,改进工作方式,以强化组织的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再次,通过有效的启发,激励辅助和督导,来调动成员的内在工作热情,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最后,通过对不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惩戒、处置,来约束和促使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减少违法行政行为。
定行为标准,使政府行政行为处于法律的规定和规范之下,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立法规范,就通过司法监督,检察监督的手段,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惩戒,纠正由于行政部门和人员不负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并借此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增强行政人员的责任感,推动行政任务的完成,实现行政责任的客观目的。另外,在我国,国家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多数是执政党党员,可以通过对自身党员的教育、约束以致制裁,来促进和保证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依法办事。
强化社会监督力量。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从国家权力主体地位出发,行使法定的权力,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通过社会舆论、公民、共鸣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行为主体依据法定的权力,必要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对政府及其官员实施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形成潜在的、无形的、间接的监督。因为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经常性、普遍性和有效性的特征,它对于维护法律的贯彻实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发展廉政建设,防止和反对不法行政的发生,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之,综合利用行政监督、法制监督、社会监督的监督手段,形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力量,使依法行政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才能逐渐消除权力腐败等行政问题,使我国发展为依法治国的民主国家。
8章峥.《行政监督的研究》.《法学杂志》.2004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