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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研讨发言稿(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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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研讨发言稿

纲举目张,执本末从。司法办案结果要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除了办案人员需具备过硬专业素养和深厚工作经验,更离不开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构建新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工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国政法系统发出的动员令,十年前振聋发聩,今天耳熟能详。

科学划定司法权力边界和各类主体职责,将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政法系统以明责定责、问责追责为着力点,以担责尽责、忠诚履责为落脚点,推动党中央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司法责任制的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定,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时代向前发展,改革永无止境。要继续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准确落实,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职权配置。谋划好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这篇大文章,要紧紧牵住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不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分歧解决机制。在党的领导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减少效率损耗,又有利于防范执法司法错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但在实践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还需要不断优化、不断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合理设定权力运行程序,健全运行规则,统一责任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二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守住底线和红线。有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需要规范的司法行为来推动落实,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权威,也影响司法权力运行的质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把“规范司法行为”确定为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情况向全会作说明时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这些行为,不仅没有及时传递法律的善意和温暖,也没有守住法律的底线和红线,属于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对此,一方面要落实权力清单制度,严格职权行使的条件、程序、期限,通过制度约束司法人员接触当事人、办案回避、对外交往中的不当行为,筑牢防止司法腐败的隔离墙。另一方面要规范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是执法办案作出决断的关键环节,集中体现执法司法人员法律适用水平。应进一步明确决定权、建议权种类,规范裁量幅度范围。同时,通过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规范专业法官会议、强化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等举措,从案件审理的全流程推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健全监督制度,将司法权力的运行置于阳光之下。一是要坚持以党的监督为主导。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作用,严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始终置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二是强化上级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是最管用、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要紧盯监督统一执法办案尺度、执法司法质效,持续构建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层级监督体系。三是强化互相监督,尤其是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逐利司法、越权司法、过度司法等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促进规范司法。四是强化内部监督。紧密结合扫黑除恶、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暴露出来的问题,常态化开展案件管理、质量评查,不断完善政法系统内部制约和流程控制机制,让内部监督“长出牙齿”、发挥威力。五是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群众批评监督渠道,及时公布不规范司法的典型案事例,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既要能够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也要避免对司法权造成的不恰当干涉,破坏独立审判原则和法律的权威性。

提升司法办案理念,既遵循统一的“法”,又关注案件中不同的“人”。再规范、精细的运行机制,缺少了体察民心民情的“润滑剂”,也难免“动力降低”“噪音变大”“零件磨损”。规范司法权力运行,除了提升制度的刚性,还应提升司法理念。当前,一些地方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简单追求“结案了事”“但求无过”的现象;有的司法窗口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

司法权力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办案中不仅遵循统一的“法”,也关注案件中不同的“人”,主动从价值导向、刑事政策去考虑考量,使司法权力有效回应人民的公平正义诉求,维护人民的利益期待,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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