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整理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汇编(5篇)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篇1
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范围广泛,细化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在此有几点解读与大家分享。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
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三、《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
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
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四、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
《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五、《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的细化。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
另外,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
六、《条例》对处分程序的具体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七、《条例》体现“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原则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八、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做到笃信笃行、一以贯之。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持续净化**系统政治生态,下大力气根除赵平时期的流毒影响和顽瘴痼疾。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断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廉洁底线。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在自觉遵守上见真章、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在监督执法上动真格,更加有力地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要坚决扛牢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扎实推进**系统党的自我革命。要突出“四责协同”,形成责任闭环,持续推进大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监督效能;要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要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和监督管理,结合**党委“8090”工程,完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培养任用工作机制,通过重要岗位压担子,一线岗位解难题,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真正地锻造一支勇担**发展重任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要永葆勇于担当的奋斗本色,作清正廉洁的表率。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做到敢担当、善担当;要涵养清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做到慎独、慎微、慎行、慎友。“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勉工作,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实际行动和工作实绩为**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
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七章五十二条的学习,我深刻感受到,《条例》强调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坚定政治立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实际工作中,我曾亲身目睹过一起由于政治纪律不严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一次项目合作中,由于对合作方政治背景的审查不严,最终导致项目陷入僵局,给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通过这次教训,我深刻认识到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行为准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行使权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听到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例。例如某子公司负责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进行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面临破产风险。《条例》既是规范管理者行为的准绳,又是维护企业利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命运和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勤勉尽责、廉洁自律。
三、强化责任担当,提升管理能力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强调了责任担当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勇于担当责任,敢于直面困难和挑战,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条例》强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不仅要对企业的发展负责,更要对员工和公众利益负责。这意味着,在决策时要审慎,在行动时要公正,在用人时要公开透明。《条例》还对我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在现代企业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以确保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
四、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形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求管理人员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条例》详细列出了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同时也明确了各类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我将以《条例》为镜子,对照自己的行为,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将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品质,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自觉接受监督,赢得员工的信任和尊重,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同时,还要注重个人修养的提升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
五、加强团队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强调了团队建设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注重团队建设和管理,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带头学习并宣传《条例》,鼓励团队成员共同进步,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同时我还要注重培养团队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指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应用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勇于担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注重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3
2024年6月17日上午,市交建投集团进行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之深入彻底。作为一名国企党支部书记,深知纪律是管企治企的“戒尺”,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感悟。
一、加强学习,武装头脑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颁布后,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内涵和条款规定,搞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将《条例》作为工作生活的准绳和规范,用以指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养成纪律自觉。
二、严于律己,保持定力
此次《条例》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一个总体特征,这就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调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革命能力。因此,将时刻谨记以严于律己的态度开展今后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二是在人才培养任用上全周期从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选人用人管理制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三是做到强化责任担当,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将企业发展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条例》中明确指出,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做好自我守纪的同时,对于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违反党纪的问题,要积极斗争、勇于斗争。
敢于担当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更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鹰潭市交建投集团高质量发展冲锋在前。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其系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落实落地。从《条例》全文六章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类公职人员”管理,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具体学习,主要有如下几点体会:
第一,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是什么?《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
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xxx注意到,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
第二,效力等级。该《条例》是国务院2023年的立法项目。其上位法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另外,《条例》的下位规章包括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国资委2018年出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由于效力等级不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单位也不一样,例如,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就有权对子企业相关人员的违规投资经营行为进行处处分。
第三、主要内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
因此,该《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进行实施的细化。
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
另外,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前几天,我参加了集团组织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定政治立场,筑牢思想根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开篇就将政治纪律置于首位,这彰显了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
作为国企干部,我们必须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自觉做"两个维护"的忠诚拥护者、坚定执行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定政治立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我深切体会到,只有根基稳,堡垒才能筑得牢固。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镜,时刻审视自己的言行,校准自己的政治方向,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哪怕是在私下场合,也要始终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入脑入心,成为我们干事创业的"定盘星"。
二、严守纪律规矩,筑牢行为防线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像是一面镜子,照见我们行为的得与失,警示我们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谨言慎行,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我深感责任重大。基层工作千头万绪,稍有不慎就可能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记得刚到基层的时候,我跟着老同志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有位大爷热情地塞给我一条烟,让我心里很是过意不去。老同志见状,悄悄告诉我:"咱们是来为群众服务的,不能收群众的东西,这是铁规矩!"这件小事让我意识到,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防微杜渐,不以恶小而为之。
三、知行合一,以"严"促"行"
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最终要落脚到行动上。"知"是基础,"行"是关键。作为青年干部,我们要以"知行合一"的实际行动,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真正成为指导工作的"指南针"。
前段时间,我们单位要对一个重点项目进行招标。作为招标小组成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
于是,我严格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求,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在阳光下运行。
最终,项目顺利完成招标,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高度评价。这让我深切感受到,只有坚持原则、严格自律,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既是一次"修身"的过程,更是推动"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
让我们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定力,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规矩记在心里,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澎湃动力,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