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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驾醉驾警示教育以案促改会议上的讲话稿

爱美丽发表时间 3030268

在酒驾醉驾警示教育以案促改会议上的讲话

今天的剖析交流会是一堂鲜活生动、感触深刻的廉政警示教育课,警醒大家要引以为鉴、吸取教训,珍惜人生、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生活和家庭,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我们在委机关开展专题警示教育,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对全体机关干部廉洁从政,强化纪律意识,严守党纪国法,让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借此机会,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以案促改的问题

刚才,大家把自己摆进去,深入分析自身实际状况和存在问题,从主观上查摆剖析,明确了自己的改进方向,做到了见人见事见思想。一是有深有浅。既说了面上问题,也谈了“里子”根源,这很好。我们剖析就是要由表及里、深挖根源,不能简单就问题谈问题,就现象谈现象,不能大而化之、笼而统之。问题在表面,根子在思想,只有找出找准病根,“根”除才能“风”止。二是有始有终。查摆出问题只是开始,处理解决问题是过程,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才是终点,大家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以案促改,让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变成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三是有敬有畏。大家要从身边人身边事这些鲜活的“案例”“教材”中得到警示、受到教育,自觉地明底线、知敬畏,守规矩、严纪律,坚决不做“案中事”,坚决不成“案中人”,自觉远离违法乱纪的“雷区”,时刻做到廉洁自律,守住纪法底线。

二、以案为鉴的问题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以案为鉴,才能做到警钟长鸣,做到警醒在先、防范在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屡禁不止,折射出的问题很多:一是身份意识淡化。在群众看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就是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自身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分量有多重。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败坏了党风、政风、民风;二是纪法意识淡薄。日常疏于对党纪党规、各项禁令的学习,自律意识较差,对酒驾风险缺乏认识,抱有侥幸心里,认为饮酒不多或酒驾时间、路段不会有交警检查,从而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受到党纪国法处分;三是宣传教育不到位。单位和基层党组织对酒驾的危害缺少经常性教育提醒,未充分宣传酒驾的危害及严重违法违纪后果,导致党员干部对酒驾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放松了警惕。

三、以案明纪的问题

首先,饮酒驾驶不是小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既是纪法要求,也是基本常识。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之后,“醉驾入刑,酒驾违法”已经深入人心,拒绝酒驾已成为了大多数人的驾驶习惯。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仍有少数干部心存侥幸心理、麻痹思想、特权意识,以身试法,把饮酒驾驶当成一件小事,认为不会出事,出了事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正是在各种侥幸心理、特权思想的驱动下,酒驾醉驾问题屡禁不止。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鲜明指出,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我们必须站在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上认识和处理酒驾问题,坚决反对和纠正饮酒驾驶“小事小节论”,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提醒,引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充分认识到酒驾行为的巨大危害性,增强抵制酒驾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其次,饮酒驾驶不是闲事。在大家的印象中,饮酒似乎是个人的私事,叮咛嘱咐似乎是多管闲事。管好干部是单位的职责所在。党员干部饮酒驾驶不单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更是违反党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既要受到法律制裁,也要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仅自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而且也会单位带来负面影响。如果不能抓早抓小,任其发展蔓延、任更多人逍遥“纪”外,这就是我们的失职失责。

最后,酒驾不能简单就事论事。酒驾看起来是表面问题,其背后可能是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酒驾问题背后往往存在着对“谁邀请、谁参与、谁买单、在哪吃、有无请托事项”的疑问。现在纪委监委办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都是“一案双查”,既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又循线深挖酒驾醉驾案件背后“四风”问题,一查到底、绝不放过,释放的是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总之,还是希望同志们远离酒局饭局,把推杯换盏变成添砖加瓦,把交际应酬变成陪伴守护,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用在陪伴家人上,做一个对单位有贡献、对家庭负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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