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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心得体会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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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心得体会【第一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并且本着友好的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合同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则制度,就赔偿事宜作如下协议:

1.双方对于此次协议签订的内容完全了解,也知道此份协议所存在的风险,乙方愿意放弃对于甲方责任权利的追究,本协议是甲乙方真实思想的阐述,不存在任何表述上的纠纷。

2.甲方会向乙方承担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另外还包括必要的营养费以及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

3.此份协议在生效之后,乙方愿意放弃对于赔偿差额权利的`责任追究。

4.乙方自愿放弃此次纠纷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有一份。

6.此份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即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区中心医院(医疗机构)

乙方:*****(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女籍贯:****市****县

住址:****市

****区****镇

身份证号: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

住宿费:元(不超过2人)

合计: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

见证人:

日期:

医疗事故处理心得体会【第二篇】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事故处理心得体会【第三篇】

你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了解吗?它有几个章节呢?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医疗事故处理心得体会范文(8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19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19年四月四日。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

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

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2019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2019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心得体会【第四篇】

事故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在工作场所还是日常生活中,事故都可能发生。当事故发生时,正确的处理和通报至关重要。最近,我参与了一次车辆事故的处理,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下面我将分享这些心得,并探讨事故处理通报的重要性。

第一段:事故前的准备工作。

在事故发生之前,准备工作至关重要。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公司或组织的事故处理程序。这包括通知谁和如何填写报告。其次,了解公司或组织的安全标准和规定,以便在事故发生时遵守相关规定并采取正确的行动。最后,建立紧急联系人名单,以便能够迅速联系到相关人员,如保险公司、警察和医院。

第二段:处理事故的步骤。

在处理事故时,我们应该遵循一定的步骤。首先,保持冷静并确保自己的安全。在事故发生地点停下来,并打开警示灯。其次,确认有没有人员受伤,并立即寻求医疗帮助。其次,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车辆的信息。还需要拍照保存证据,以便在需要时使用。最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如公司领导、保险公司和警察,并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填写报告。

第三段:通报的目的和重要性。

事故通报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了解发生的事故,并采取适当的行动。通报的重要性包括几个方面。首先,它可以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促进安全意识的提高。其次,通报可以帮助相关人员了解并评估事故的原因和影响,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损失。最后,通报可以作为公司或组织的记录,以备将来参考和审查。

第四段:如何写一份有效的通报。

写一份有效的事故通报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确保通报的内容清晰明了,包括事故的描述、原因和结果。其次,通报应该尽量简洁,避免冗长和复杂的句子。此外,使用简单的语言和术语,以便读者能够理解。最后,通报应该准确无误,并提供所需的证据和信息,以支持通报的内容。

事故处理通报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可以帮助公司或组织改进安全措施和规定,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其次,通报可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并提醒他们采取预防措施。然而,事故处理通报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首先,通报有时可能遗漏一些重要的细节或信息,导致误解或错误的判断。其次,在某些情况下,通报可能无法阻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总结:

事故处理通报是确保公司或组织安全的重要步骤。通过正确的准备和遵循适当的步骤,我们可以更好地处理和通报事故。通报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相关人员了解事故的发生,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写一份有效的通报也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改善安全措施和规定。然而,通报也有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改进。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和学习,我们可以提高事故处理通报的质量和效果,缩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医疗事故处理心得体会【第五篇】

事故是生活中无法回避的一环,无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故。然而,面对事故,我们不能惊慌失措,而是应该保持冷静并迅速采取措施来处理事故。在我多年的工作经验中,我积累了一些处理事故的实战心得和体会。在本文中,我将分享这些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二段:准备工作。

处理事故时,必须首先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这包括了获得必要的信息,了解现场情况以及组织好人员和资源等。在面对事故时,第一时间获得准确全面的信息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故、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等。只有明确了问题,才能更好地制定应对方案。同时,我们还要了解现场情况,包括地理环境、时间条件等,以便有效展开应急处理工作。最后,组织人员和资源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我们需要组织不同部门的人员参与到事故处理中,同时动员和调集相应的物资和设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

第三段:冷静应对。

在处理事故时,保持冷静是非常必要的。即使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我们也不能被情绪左右,而是应该冷静分析,迅速做出决策。冷静的思考能够帮助我们更快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并有效避免乱抓乱撞,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此外,冷静还可以稳定现场气氛,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这对于事故的成功处理至关重要。

第四段:协调合作。

事故处理是一个团队协作的过程。在处理事故时,我们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发挥每个人的所长,达到整体效果的最大化。因此,合理安排人员的分工和负责区域,能够使事故处理工作更为高效。此外,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密切的配合,能够加强团队的凝聚力,提高协同作战的能力。在事故处理中,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保持信息的流通畅通,以便及时做出决策和调整方案。

第五段:经验总结。

每一次事故处理都是一个宝贵的经验积累过程,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在事故处理中,我们应该及时记录、分析相关数据,并及时整理经验教训。只有通过不断的总结和反思,我们才能更好地改进应对策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我们也要向其他领域进行学习借鉴,了解其他行业对于事故处理的方式和方法,为自身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结尾。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有可能遭遇各种各样的事故。然而,只要我们保持冷静、做好准备工作、协调合作,就能够有效地处理事故,减少损失。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我们也能够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更好地应对未来的事故。希望我的实战心得体会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共同为更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努力!

医疗事故处理心得体会【第六篇】

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力争在今年内完成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的修订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今已实施。此次《计划》明确提出,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作为年内力争完成的项目,并将该《条例》修订的着力点放在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计划》还提出,为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将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将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心得体会【第七篇】

随着现代城市建设的迅速推进,消防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消防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作为一名消防队员,我多次参与了消防事故的处理,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与体会。本文将从预防、处置、宣传等方面来分享我在消防事故处理中的一些心得。

第二段:预防是关键。

预防是消防工作的首要任务,这是每一位消防队员都了解的道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消防安全的认识和重视,可以有效地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同时,加强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转,也是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环节。此外,及时制定和完善消防应急方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为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做好充分准备,也是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措施。

第三段:处置要快而准。

火灾事故的处置需要快速和准确地行动,这对于挽救生命和减少财产损失至关重要。我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火灾发生后,迅速报警并疏散人员至安全地点是首要任务。经验告诉我,要尽可能使用灭火器、灭火器具等简单的灭火工具将初起火灾扑灭,以防火势继续蔓延。同时,及时调动大量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灭火,采取合适的灭火方法和应急救援措施,是保证灭火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保持冷静、果断的态度,熟练使用灭火设备,确保处置工作的快速、准确和安全顺利进行。

第四段:宣传需要广而深。

消防宣传教育是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火能力,对预防火灾事故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我们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设置醒目的消防宣传标语和宣传栏,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和应急疏散演习,为公众提供实用的消防安全知识,确保每个人都能够知晓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多次消防事故的处理,我深刻体会到预防、处置和宣传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时刻保持警惕,树立起消防安全的意识,及时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才能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消防部门也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和队伍的素质提升,以更好地履行消防救援的任务。我坚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构筑起更加安全的现代城市。

医疗事故处理心得体会【第八篇】

消防事故是一种常见但严重的灾难,它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因此,学习和掌握消防事故处理能力至关重要。最近,我亲身经历了一次火灾事故,这次事故让我深刻认识到消防事故处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这次事故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二段:筹备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在处理火灾事故前,我们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首先,要熟悉本区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模拟。这样能够帮助我们提高对火灾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其次,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紧急应对机制。只有明确了每个人的职责和应对程序,才能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三段:沉着冷静的处理态度。

在消防事故发生时,我们必须保持沉着冷静的处理态度。首先,要迅速启动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火灾报警和人员疏散工作。其次,要迅速组织队伍,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火势的蔓延,并确保人员安全。最后,要及时联系当地消防部门和紧急救援人员,寻求专业帮助。沉着冷静的处理态度是成功处理消防事故的关键。

第四段:合理利用消防设备和器材。

在处理消防事故时,适当利用消防设备和器材非常重要。首先,要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是必不可少的,防止设备出现故障,延误救援时间。其次,要灵活运用各种器材,如灭火器、喷水龙、消防泡沫等,根据火情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器材进行灭火救援。合理利用消防设备和器材,能够提高事故处理的效果。

第五段:事后总结和持续改进。

在一次消防事故处理完毕后,我们要及时进行事后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短板,加以改进和完善。我们还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提高消防事故处理的水平。只有不断总结和改进,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结:

通过这次火灾事故的处理,我深刻体会到消防事故处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们不仅需要在平时进行充分的筹备工作,还需要保持沉着冷静的处理态度,并合理利用消防设备和器材。在处理完事故后,我们还要进行事后总结和持续改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面对和处理消防事故,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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