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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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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学习心得体会【第一篇】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前段时间根据**党委学习安排,我重温了毛泽东同志的“老3篇”,“老3篇”是毛泽东在革命战争年代所著的3篇文章,对我们来说年代久远,但在当时那个年代,它曾经激励无数的中国人为着中华民族的解放和中国的建设事业欲血奋战、艰苦奋斗。在全国上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今天,“老3篇”所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精神、不怕困难勇往直前的精神,仍然是我们每个党员干部应必备的精神财富。下面我就结合社区工作,与大家交流下自己学习《为人民服务》一文的几点心得,有说的不好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为人民服务》是毛泽东同志写给张思德的1篇悼词,文章通过对张思德同志的哀悼,用朴素平实的语言,道出了对当时、对现在、也对将来都具有深远意义的道理,道出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世界观和行为准则,更道出了一个政党要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那就是——一切为人民服务。 自工作以来,我一直工作在基层一线,通过近*年的社区工作,使我对社区工作也有了一定了解,同为基层工作,但它和乡村工作又有所区别。社区工作头绪较多,服务对象是广大城市居民,服务在社区工作中相比乡村来说,显得更

为突出。所以作为一名社区干部首先要正确对待基层工作,以良好的心态服务居民。做为社区干部我们没有什么权力,从事的是纯粹的服务性工作,相对其他部门单位来说,我们是弱势群体。从服务群体来看,我们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老弱病残困,相对其他服务对象来说,也是弱势群体。在服务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也难免受委屈,但我认为既然干了这份工作,就要加强学习,努力去适应,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正如毛主席所说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是比泰山还要重的。我们做为国家惠民政策落实的终端,是为广大居民利益而工作,为广大居民服务的,所以我们的工作是很重要,很有价值的,认识到这点,我们工作起来才会有动力、有劲头。 其次要有好的工作态度,以饱满的热情服务好居民。社区做为基层居民自治组织,是广大居民的'家,做为民服务的终端,我们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对党和政府的看法,党的惠民政策落实的怎么样,践行群众路线教育的效果怎么样,都在我们身上得到最直接的体现。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一名普通群众,自己办事肯定也遇到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因为办一件小事,被推来推去,有时还要找熟人,最终事是办成了,但心里肯定是不舒服的。换位思考下,如果居民到我们这里来办事,我们也是那个样子,最终事是办了,可居民心里肯定也是一肚子怨气。所以自工作

以来,我就告诉自己,对前来办事的人一定要有个好的态度,从办事者的角度出发,能办的事一定及时办理,不能办的说明原因,让来办事的人首先心里舒服,一方面这是待人接物的基本礼貌,一方面也是我们转变作风的直接体现。 三是要心怀感恩,以务实的精神服务好居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拿着党和人民给我们的俸禄,根据组织的安排,让我们到基层为广大居民服务,我们就要静下心来,踏实工作,心怀感恩之心,全身心的投入工作,办好居民的事。老百姓最讲实惠,不需要我们对他们讲大道理,而是希望我们能根据他们生活中的合理需要,设身处地地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一个居民的事情,对于全市的大局工作来说可能很小,而对居民来说,它关乎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就会牵动他们的情绪,有些小事往往因为我们的不及时处理而成为大事。这样的例子在我们全市范围来说,我们也听说了很多。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倾听居民的意见,深入思考居民反映的各种问题,并加以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写学习心得体会【第二篇】

南大外院的网站上发布了拟录取名单,看到自己名字的那一刻,长舒一口气,这么久的努力终于尘埃落地。心怀感激,所幸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结局。

考研的这段时间里,一直不时地来论坛转转,前辈们的经验和资料使我受益良多。之前论坛上的同学让我写写经验和参考书目,如今一切尘埃落定,在此履行承诺,回报论坛之前对我的帮助。也希望对凯程的学弟学妹们一些帮助。

一、个人情况

我是一所211师范类本科英专应届生,专四良好,六级633,大学期间获得了高口和三笔的证书。今年报考了南大翻硕,分数为73,69,116,121,总分379,初试复试侥幸排名第一。

二、院校选择

因为本科是211学校,所以考研时将目标瞄准了985高校。大二的时候我将目光锁定南大,因为一直很喜欢南京这座城市,也很想以后就留在南京发展。后来得知南大居然不招收应届生,我又重新开始寻找目标。兜兜转转一圈后,在20的九月,我无意中打开南大的网站,发现南大今年居然又招应届生了,几经确认后,我又重新将目标定为了南大。在进行院校选择时,大家需要根据自己本身的实力,城市,学校实力,往年真题,目测热门度综合考虑。只要大家是有心人,这些信息很多都能在论坛中获得。选择院校最重要的就是,一旦确定了就不要轻易动摇,坚持到底,要坚信自己一定能够考上。

三、复习备考过程

1.政治

我高中的时候是理科生,刚开始对政治的复习很没底,所以报了政治的辅导班。八月底的强化班帮我把政治大纲粗略的梳理了一遍。九月份红宝书出来之后,我每天复习两三个小时,将大纲梳理了第二遍,这一阶段我边看大纲边用肖的1000题巩固。十月和十一月期间,我主要是用小草的书大量练习选择题。十二月份,我开始背最后的大题和时政,看之前的选择错题和查漏补缺。对于辅导班要不要报,我认为是因人而异。

其实政治的复习最主要的是要靠自己多背多练,背诵时要理解加记要点,不能指望辅导班。比如冲刺班的时候,我觉得该有的资料都到了手,就果断没再去上了。

政治想要考高分不能完全依赖最后这些书的押题,尽管有些书押题还是挺准的。但今年有个趋势,政治出题最后大题开始反押题,如今年的有一条关于基层民主的大题,就要靠平时脚踏实地的背诵才能拿到高分。南大的翻硕是按总分排名录取的,所以政治的分数十分重要。有时候翻硕的专业课能拉开的差距不多,就需要靠政治高分来提高自己的优势,所以政治的复习不能轻视。

2.基础英语

南大的题型比较独特,第一项15个改错,有没有错误的,难度大于等于专八。第二项1篇很长很长的阅读,长到看得人头疼,词汇难度和专八相当。第三项写作,500字,和专八类似。

词汇方面暑假我背了GRE,背完之后觉得不用这么难,就开始背专八单词。从九月份开始,每天背1个list,之后到第二第三遍的时候进度就快多了,一直到考研,专八那本词汇书背了有四五遍,基本都掌握了。改错拿的专八的辅导书来练的,每天两3篇,并记录下错误的知识点。语法不太好的同学和可以考虑系统复习一下语法。阅读我没有找到很好的资料,主要做的是南大往年的真题,大家平时可以看一些长一点的文章,锻炼自己的速度和耐心。写作也是拿专八练的,作文一定要平时自己写,有条件的话,可以请老师帮忙看一下有什么问题,事半功倍。

3.翻译

说起这一项就不得不要强调一下南大往年真题的重要性了。今年的英汉短语互译,90%都是往年真题中出现过的,所以真题一定要买。真题可以在10月份的时候打电话去南大咨询,南大外院有卖的。之前背过很多本单词,最后有用的还是真题啊。

我复习英汉短语互译的参考书目有中高口词汇,chinadaily5000词,catti的那本词汇书,还有平时看chinadaily和论坛上各种渠道分享的“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0篇】”,政经类偏多。

段落翻译我用的是三笔的那本书和叶子南的《高级英汉翻译理论与实践》。三笔那本书每一个翻译我都动笔自己翻了,翻好之后对照译文一句一句改,找出自己的问题所在,总结记录下翻译技巧和有用句型。叶子南的那本书也编的很好,而且南大今年的英译汉貌似是选的那本书上的。

4.百科与写作

百科的复习我还是以真题为中心。首先以防它再考往年的题,我把考过的词汇都用百度百科查了解释打印出来。其次分析南大往年考的一些名词类型,头脑风暴加发散性思维用百度百科搜集名词,这项工程比较浩大,每天都会收集几个积少成多。第三,参考其他学校的往年真题加发散性思维。我买了思雅达的书,翻译硕士考研手册和翻译硕士真题汇编,就是和的真题,再从网上搜集了一些。第四,关注热点热词,比如今年考的。大家要做有心人,对新闻热点敏感一些,看到一个词就要注意收集查阅。

最后,可以从论坛中找资料。推荐论坛里的一个精华帖,大家可以去找一下,叫“你以前看过的百科知识都弱爆了”,哪位楼主分享的“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0篇】”,大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保持自己的敏感度,做一个有心人,注意积累和整理。

应用文的写作,我用的是《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考试(MTI)指定考试教材:应用文写作(第4版)》,到12月份的时候我根据历年真题,猜测了可能考的应用文的类型上网搜了一些范文,当做模板背。像今年考的征稿启事,我之前就背过类似的模板,知道大概格式,也不会没话说。

中文写作,我用的是高考满分作文。南大考的是议论文,所以写作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议论文的三要素。看高考满分作文不能只记素材,好词好句之类的,更重要的是看作者的思路和论点。可以训练自己拿到一个题目时候,很快列出自己的论点,论据,以及用来论证的事例。我当时懒得动手写作文,就是这么练习的。

四、复试过程

南大的复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题目较简单,一段英译汉一段汉译英,和1篇250字的作文。面试是按初试成绩从高到低三人一组进去面试。面试有五个老师,首先是一段视译,大概一段四五句话的样子。后来英文回答了两个问题。你认为你是否是个合格的MTI预录取生?你最喜欢的翻译家是谁?最后用中文说说你最大的缺点。面试最重要的是不要紧张,思路要清晰,想清楚再说。

写学习心得体会【第三篇】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写学习心得体会【第四篇】

1.通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我认识到“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

2.通过学习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学习驾驶机动车,首先要心平气和,不可急躁,要谨慎冷静。其次,要集中精力,不要走神。第三,要多了解交通法规,做到知法守法,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第四,全身心投入,多加练习,不久就会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另外,如更换车辆,必须先了解“车”的车况,知道其“脾气”,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预防。同时我也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实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展现青春和生命的价值。

3.为保障在以后行车过程中的安全驾驶,提高自身安全驾驶意识,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保证:在今后的行车驾驶中,一定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警示和要求,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的要求,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杜绝带情绪开车,行车、车一定系安全带,不边开车边接打手机,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从我自身做起,为测井站的发展出谋划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写学习心得体会【第五篇】

xx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利用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形成共同治理机制;解决内部各种问题,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

在最近的林区干部大会上提出要落实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经过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规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为干校的一名法律讲师,在学习新《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了xx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它的法人治理怎样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为此,我把这些问题结合学习新《公司法》谈谈我的几点浅薄的认识。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资产所有者(即全体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成为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托管人,拥有重大决策及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和报酬决定权;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司效率,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我们xx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我国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实行公司制以后,由于国有股仍然占绝对控股或独资地位,企业和的股东还是国家。国资委根据授权,对企业资产进行监管,但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他们既要代表国家,替国家负责,又要代表职工,对职工负责,同时还是企业的一员。因此,就出现了经营者与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错位的现象。而且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班子都是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的。这种公司权力的高度重合,不仅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还有就是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地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主要表现经理人员激励机制失缺,经理人员往往是凭责任心、事业心去工作,其收益没有与承担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挂钩,人力资本价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视。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对于xx集团这样的林业产业企业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在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吸收新的国有股东、吸引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实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通过中外合资或法人相互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积极引入共同治理机制。企业的目标既要追求股东利益化,也应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利于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克服企业监督不力的问题;在设计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时,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以弥补其他董事和监事专业知识的不足,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水平,克服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

(三)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我认为要明确在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明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体地位,正确划分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明确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构造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妥善解决党委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也应当分设;三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四是明确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五是明确集团公司履行母公司的职责,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集团公司的产权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公司法》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六是明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七是明确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条件具备时可试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金报酬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长期艰巨的任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xx集团的改革也会不断深入,改革将会有更多地创新,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也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

写学习心得体会【第六篇】

内衣店导购的准备工作:导购员在内衣销售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代表着商家的外在形象,更是加速着销售的过程。因此,内衣导购员要从最基本的准备工作开始做起,个人着装整洁,基本知识扎实,这样才能给顾客留下深刻的第一印象。

个人仪表仪态方面的准备

要保持整洁的仪表:一个优秀的内衣导购员一定保持整洁美观的容貌、新颖大方的着装、稳重高雅的言谈举止,这样才能够感染顾客,使他们产生购买欲望。品牌的内衣店,一定要穿戴总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工作牌,显示出自己的专业性。

要保持充沛精力

内衣导购员在工作时,一定要有饱满的热情、充沛的精力,始终保持一个乐观、向上、积极、愉快的心理状态,因此,必须要求导购员在上班前认真调整自己的情绪。导购员举止大方得体、态度热情,顾客心里就感到亲切、愉快、轻松、舒适。反之,导购员如果心不在焉,对顾客爱答不理,顾客就会厌烦。

工作方面的准备

内衣导购员首先要了解产品品牌的基本情况,品牌建立的时间、品牌的发展、品牌的理念等等。了解所销售产品的基本情况,对于产品知识也要做到充分的了解,导购需要锻炼判断顾客的年龄和体型的能力,掌握顾客的要求,同时从内衣的质地、款式等方面推荐产品,帮助顾客根据她们的身材、年龄选择适合的内衣。

写学习心得体会【第七篇】

孙云晓,男,1955年出生于山东青岛,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少年儿童研究》杂志总编辑。1999年被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的教育科学研究专家。1993年发表报告文学《夏令营中的较量》震撼全国,引发热烈持久的教育大讨论,推动了教育改革。他的一系列教育观点影响重大,如“教育的秘诀是真爱”“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良好习惯是健康人生之基”“德育为何成了一壶烧不开的水”等。

《向孩子学习》一书,本书由61篇家人互动与成长的感人故事组成,每个小故事,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每个故事中的小主人公,都让我惊叹,让我看到了孩子的另外一面,而这一面,正是我在生活中忽视的,也正是我在教学活动中尚未体会到的。

《向孩子学习》一书中,有这样1篇文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题目叫做:蛋筒冰淇淋。全文叙述了这样一个小故事:在一个炎热的星期六下午,一位父亲决定去镇上买雪茄,一上车子,就发现两个女儿已经象女皇般的坐好了,并异口同声地宣布:“我们也要去。”到了镇上,父亲下了车,并告诉女儿,待在车里别走开,临走前女儿请求道:“买一个蛋筒冰淇淋,好吗?爸爸?”,那位父亲没加思考地脱口而出:“我没有钱”。当那位父亲拿了一盒雪茄回去的时候,几乎已经把刚才两个孩子的要求忘得干干净净,父亲打开包装着的雪茄,抽出一支,想点燃它,打了好几下,没打着,这时,小女儿细小却无比伤感且直率的质问;“爸爸,你怎么有钱给自己买雪茄?就没有钱给我们买冰淇淋?”这个问题让那位父亲惭愧而且无法回答,后悔、懊恼之情溢满了整个心灵。那位父亲郑重的说道:“是我搞错了。我实在是有钱买冰淇淋。要什么味的?”……当那位父亲拿着2支冰淇淋回到车子上时,他吐掉了雪茄,因为此时雪茄的味道已经变的苦不堪言。自那以后,那位父亲竟然奇迹般的戒掉了烟。在这个小故事里面,孩子一句无心的话,让自己的父亲的心灵受到了一次思想的洗礼,受到了一次心灵的震撼。孩子这句无心的话,充分体现了孩子纯真的一面。完全没有恶意,完全没有想到会有什么后果,但正是这份纯真让给自己的父亲上了印象深刻的一课,也正是这一份纯真给我们读者上了一堂有意义的人生之课。

读完这篇小故事,我不禁自问:孩子的这份纯真我还有吗?模糊记得孩提时,也曾这么天真,也曾这么纯真。简单的思考问题,简单的生活,简单的用一颗纯纯的心来对待每一个人。孩提时的我们,就象一张白纸,一片空白,没有受到任何的涂鸦,所以思考问题的方式,往往比较单纯,往往想的比较简单,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也一天天丰富起来,受到各方面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此时,思考的模式就变的复杂了,没有那么单纯,没有那么简单。思考一个问题,我们会想前想后,我们会顾左顾右,我们会考虑到问题周边的任何一个小细节,我们会设想问题产生的后果,我们会……瞧瞧,解决一个问题,竟然需要这么多工序,有时顾多了往往会有事与愿违的结果。所以有时纯真点,简单点未偿不是一件坏事。

现在的我们长大了,脑子复杂了,思维空间大了,但往往却丢掉了宝贵的纯真。还记得《国王的新衣》吗?那些愚昧的大臣们,那些胆小的百姓们,明明知道国王什么都没有穿,但是个个都不敢言,只有一个孩子喊着;“国王怎么什么都没穿。”一个纯真的孩子,导出了事实的真相,说出了大多数人不敢说的内心话,象这个孩子一样的纯真你还有吗?

孩子身上具有的许多美德,也值得我们成年人好好学习。

一、学习小孩子的养生方法。小孩子天生是非常会养生的,如“握固”,道教养生修炼中常用的一种手式,这种手式有促使心气归一、辟邪毒之气的作用。《老子》说:“骨弱筋柔而握固。”那么什么是“握固”,应该怎么做呢?你只要仔细观察刚出生的婴儿小手是怎么握的就是了,小孩子生下来就会。人长大了,总想用手抓财,反而不会握固了,为了钱可以不要命。

二、学习小孩子的宽广胸怀。我们都说“小孩子打架不记仇”。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与别人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一定要记得及时“化干戈为玉帛”。否则,仇在心头总难消,死到临头也不饶。

三、学习小孩子的消愁方法。小孩子好哭,是的。女人也好哭,所以女人比男人长寿。哭其实是一种对胸中郁闷之气合理的疏泄方法。我们一般人都信奉“男儿有泪不轻弹”,但一定也要记住“男人哭吧不是罪”。

四、学习小孩子的哀而不伤。小孩子哭有个特点:哭完了马上可以笑,不伤心。我们长大了,可了不得了,如果有烦心事,那个愁闷啊,简直好像天要塌下来似的,“愁白了少年头,空悲切。”有很多事不值得,我们要学会“哀而不伤,淡而长情”。

五、学习小孩子的感天应地。小孩子非常有灵感,有很多大人感觉不到的事情,小孩子都可以提前预知。他们的经脉通畅,精气神十足,最容易感应大自然的气息,了解大自然的变化。如我邻居的一个小女孩才三岁,说一个长什么模样的人在哪儿站着呢,大人一听就知道那是已经死了十几年的一个老头。

六、学习小孩子的童言无忌。童言无忌,是小孩子的天性,也是小孩子探索真理、感悟人生的过程。我们总是偷偷笑话小孩子的傻问题:“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诸如此类的问题常常搞得大人难以应付,其实这也正是人类二十一世纪要解决的三大问题。孔老夫子要求人们要“不耻下问”,可实际上人长大了有问题也不敢问,怕别人笑话。到头来只能是问题越来越多,一塌糊涂。我从网上做过调查:“什么是绝对的?”让我感到既意外也在情理之中的是一个知道的也没有。可怕吗?问题多了不可笑,不问问题不得了。

我非常注重向小孩子学习,他们真是我的好老师。正因为这样,我活得挺自在,也能惬意。我已经三十五年没有因为生病而打针,哪怕是小针,也几乎不生病不吃药。我精力充沛,体力旺盛。我的学生都说“老师看上去像二十岁似的”,他们整整把我的年龄减少了一半。

向孩子学习吧,你会变得年轻快乐。

写学习心得体会【第八篇】

改革开放40年,我们的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幸福。以前开会骑毛驴、步行、倒车辗转4天进京到如今乘高铁半日内往返北京与西沟之间……”申纪兰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的是交通,说到这老人竖起大拇指由衷地感叹道:“修通路迈大步,大修大富、小修小富、不修不富,共产党伟大!”申纪兰目睹了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亲历了改革开放带给我们国家的巨大飞跃,她用朴实的语言向大家讲述了改革开放40年来的沧桑巨变,并告诫大家,要珍惜这个伟大的时代,好好工作。

在谈到参加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时,申纪兰说:“大会现场,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时我听得格外认真,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不仅总结了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而且展望了改革开放的未来,鼓舞人心。”她说,改革先锋这个奖章是党和人民给予自己的最高荣誉,是压力更是责任和担当。申纪兰深情地说:现在祖国能发展得这么好,我们的日子也越过越好,这都是党和政府的功劳,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好日子、好生活,我们一定要懂得感恩,初心不变、继续努力。

写学习心得体会【第九篇】

吸引孩子热爱学习、引导孩子学会学习是父母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父母的真正魅力所在。

1、孩子厌学是有原因的

放任不管,任其潇洒;乱管瞎管,种瓜得豆;唠叨数落,肆意打骂;代替包办,制造“机器”……父母若采取如此种种不明智的做法,只会使孩子越来越不爱学习。

孩子不爱学习只是表面现象,背后一定有原因:是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是没有找到孩子最擅长的方面?是没有科学用脑?是父母阻碍了孩子的“玩中学”的天性?是孩子没有意识到学习是他自己的事情……找到背后的原因,才可能帮助孩子走出厌学的阴影。

2、孩子的求知欲和学习潜能是可以激发的

孩子缺乏求知欲,通常不是父母的影响或者严格要求不够,而是阻塞了孩子的兴趣。

兴趣(好奇心)、梦想、成就感、质疑、感恩、发奋、发愤等都是疏通和启发孩子求知欲的通道。而对于孩子来说,所谓竞争优势就是潜能得到有效的开发而已。心情、开窍、暗示、遐想、砥砺、计划是激发孩子学习潜能的六大原则。

潜能开发虽没有绝对的“时间表”,但也有步骤,比如建立目标、控制情绪、磨砺意志、专注于一点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3、孩子考第一是有方法的

“爱学”是“会学”的前提,而“会学”是“爱学”的保证,“会学”才能“学好”。

孩子要想考第一,必须要掌握一些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好方法,如:按计划完成、认真写字、慢慢看课本、整理错题、随手笔记、无私帮助同学、高效率考试、自由自在地作文等。

现在很多父母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步入了一个新的误区,即盲信盲从甚至痴迷于所谓成功教子的家教经验,但这些经验听着容易,做起来难。因为它们没有“可迁移性”,如果只是一味的克隆、模仿,不但不能落实到自己孩子的身上,反而容易“邯郸学步”,适得其反。

最有用的真东西是需要静下心来思考、提炼的。教育孩子并没有父母想像的那样复杂,抓好了亲子关系、习惯培养、学习这三件大事,父母成为杰出的父母,孩子成为杰出的孩子,就都不是遥远的梦幻了。

写学习心得体会【第十篇】

时光如白驹过隙,转眼讲我来交大上课已有半年之余了,各个课程的老师严谨负责和认真的态度给了我太多的感触,最近我们自然辩证法这门课结束了,童梅老师在讲台上认真的态度,生动的把自然辩证法给我们从各个角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我传授着,童梅老师认真负责的态度让我倍受感动,在我的内心留下深深的印象,也使我对自然辩证法这门课有了真正的认识。

我们每周上课的时间都是在周末,都占用的是周末时间,但是童梅老师没有丝毫怨言,每次都是比我们提前进入教室,提前做好教学工作准备。作为一名在职研究生,我们周内和老师一样都是要进行自己本职的工作,我们怀抱着求真务实和态度严谨的思想来到交大进行入职之后的再教育,老师们用自己辛勤的汗水来让我们明白了交大的校训“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

作为研究生,作为学生,学习是我们的本分,学习和研究是我们的首要问题,自然辩证法本身是科学,让人研究的,它源于实践,并且随时接受实践对它的检验,学习自然辨证法可以让我们人眼开阔,思想活跃,对我目前的工作和学习都有很大的帮助。在学习自然辩证法之前我一直认为,真正的事实只有一个,存在一个完全客观的事实,当人们的认识和这个客观事实一致时,人们的认识就是正确的认识,当不一致时,就是错误的认识.学习了这门课以后,才知道并没有这么简单.首先研究绝对的客观事实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真正的绝对的事实是无法得到的,人们所能认识和把握的只有观察到的事实.人们所说的事实一定是具体的观察主体在一定的理论背景指导下观察到的结果,由于人们的局限,也由于观察主体的背景不同或指导的理论不同,人们观察到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一个对象常常包含有无数的信息,但具体能够观察到什么信息,即看到什么样的事实一定是和观察主体紧密联系的,另外人们观察到的事实一定是对事实干预的情况下的结果,绝对的脱离观察主体的事实是无法得到的。

既然人们发现和掌握的事实只是观察主体站到各自的角度,在他所能凭借的条件下观察到的.因此不管在当时当事人看来他看到的事实是如何正确,他也只是掌握了一部分真理与事实.不可能存在一个人能够掌握观察对象的全部的信息,因此对一件事情的观察的角度不同,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尽管结果不一致,但他们都是对事实的真实反映.真理可能不只有一个。人类甚至还不如那个瞎子摸象中的瞎子,因为瞎子还有能力摸完整个大象得出对大象的正确认识.而人类穷其智力对一个事情也常常是一知半解,雪泥鸿爪,既然是这样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永远都要保持对研究对象的敬畏之心.永远都要谦虚,人类是有很多局限的,我们观察了解到的事实永远都是对象的一部分,即使是我们最熟悉的对象,对很多的对象我们了解的要比我们以为我们了解的要少的多。对待研究对象,我们在积极探索的同时,也要有一种谦虚的态度,承认自己的局限和不足,不夜郎自大,不强以为知.其次是要有一个开放的心态,既然对同一个对象观察由于主体的观测的角度或背景不同从而得出的事实不同,并且建立在不同观测事实基础之上的判断也肯定会不同,那么永远不要以为自己掌握了一点事实,就以为自己掌握了绝对的真理,跟自己不一致的人都是错的,千万不要以为只有一个观点是对的,尽管是相反的观点,也有可能都是对对象的正确反映.比如当前对我国改革的讨论,两派观点争锋相对,但在我看来都有道理,都说出了部分事实,只是所站的角度不同,价值判断不同,对对象的认识也不同.既然真理即不是存在于那一个聪明的人所独有,对同一个对象的真理性的认识也不只一个,那么人们要获得对一个对象的全面的了解,最好的办法就是,保持一个开放的心态,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了解对象的不同层面与不同侧面.而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是要营造一个大家能够畅所欲言的环境,要鼓励别人说话,你可以不同意别人的观点,但要捍卫别人说话的权力.只要这样才能掌握对象的更多信息,这样做出的决策才可能少犯错误。三是永远都要有一种怀疑精神,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只有对事实相对正确的判断,因此对一个理论和一种判断一定要知道他的约束条件,知道观察者是从那个角度观察所得出的结论,在运用的时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要注意人的观察活动对事实的干扰,人观察对象的时候必定会对对象有干扰,我们可能降低干扰,但不可能消除,而在人际关系方面,观察了解事实的干扰作用是最大的,因此管理活动或者考察人员时候一定要注意这种干扰,尽量减少这种干扰的影响。

学习自然辩证法让我感觉到非常的充实,对生活和工作的帮助很大,虽然课程学完了,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不断的学习,才能使我们不断的进步,书实有限的但是知识是无限的,童梅老师用心血教了我们学习自然辩证法的一些方式和方法重要的还是靠我们自己学习为主,最后,我还是得感谢我们辛苦负责认真的童梅老师,正式因为童梅老师的教授我们材进去了自然辨证科学的世界,使我们对事物的价值观和认识观有了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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