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监工作心得体会范文汇聚(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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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工作心得体会【第一篇】
第一段:引言(100字)。
作为煤矿安监员,我在过去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体会和心得。煤矿安监员的工作本身充满了挑战和责任,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责任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作为煤矿安监员的工作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技能培训和学习(300字)。
作为煤矿安监员,我深刻认识到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性。安全工作是一项高风险和高技术含量的工作,只有不断学习和培训,才能适应和应对各种复杂的安全问题。因此,我经常参加各种安全培训和学习班,学习最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技术知识。这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还能够更好地为现场人员提供工作指导和帮助,并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段:重视团队合作和沟通(300字)。
在煤矿安监员的工作中,团队合作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安全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紧密配合和协作,所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有效沟通非常关键。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开放的沟通渠道,并尽力与各个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与此同时,我也注重团队建设,通过组织一些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团队成员的整体素质和凝聚力,确保安全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四段: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300字)。
作为煤矿安监员,我认识到巡查和监督的重要性。在工作中,我时刻保持警惕,进行频繁的现场巡查,并记下各种隐患和问题。在巡查中,我主要关注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以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同时,我也加大了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力度,确保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通过这些巡查和监督工作,我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总结起来,作为煤矿安监员,我深深体会到这项工作的责任重大和挑战性。通过工作中的实践和积累,我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并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未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手段,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本文介绍了煤矿安监员的工作心得体会。通过加强技能培训和学习、重视团队合作和沟通以及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煤矿安监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这些心得体会不仅对煤矿安监员有所启示,对于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安监工作心得体会【第二篇】
通过学《为服务》这篇著作,短短几百字,朴实而赋予哲理,使我们心灵受到了震撼,也有了很多感受和体会。尤其在现阶段,在开展“德润合川?清新从政文化建设活动”的时候,更觉其意味深远。用极为亲切的'口吻,朴素平实的语言道出了对当时、对现在、也对将来都具有深远意义的道理,更道出了一个政党要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那就是——。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安全监管工作者,必须做到几个方面:
一是在处理我与他人关系时,应当遵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准则。从个人讲,首先应当强调“我为人人”,即每个人都要努力为社会,为人民作贡献,每个人这样做了,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才会丰富和发展。只有树立这样的人生观,才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足本职工作,以求实的态度,从实际需要和现实出发,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扎扎实实地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
二是要明确工作职责,牢固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工作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地干好。在工作中要经常深入现场,与普通煤矿职工沟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汲取他们的智慧和经验,努力做到以一流的工作成绩回报人民、回报社会。相反,如果对这些意见和要求充耳不闻,或者听之任之,报喜不报忧,欺上瞒下,则是对生命不负责任,对社会不负责任,更是对人民不负责任。
三是要公正公平、一身正气。安监办是一个执法部门,也存在或大或小的权力,在执法过程当中,一定会遇到人情关、金钱关,在这种时候,如果稍有偏差,就会偏离正确的航向,甚至会给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后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事关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它容不得来点差错,绝不能以权谋私,做到公正公平、一身正气。这样才能敢作敢为、勇于进取,这样才能抵御不正之风,抵挡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不留安全隐患。勇挑责任,严格检查,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努力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努力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管理人员交换意见,做到眼、口、手、足并用,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遏制事故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社交水平。
五是要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必须具有团结精神,正如“我们的干部要关心每一个战士,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系,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安监工作心得体会【第三篇】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期限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立案。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二、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调查取证。
一、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二、在调查中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记、现场笔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在询问前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樱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十、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吊销有关证照;
(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
三、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处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在案。
四、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由负责案件调查部门送达,送达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七、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八、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书》、《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的要求组织听证,作好《听证笔录》。
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十一、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文书,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1、送达必须有《文书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6、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
7、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监督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履行。
十四、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十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承办人员催缴通知,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2.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单位负责人签发。承办人员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案。
一、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二、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的案件;
(五)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六)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七)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消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案件办理完毕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归档。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编号。案件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编目分类,并按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集中管理。归档要求: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
(二)填写案卷首页。
(三)填写案卷卷内目录。
(四)各类文书、资料齐全完整;
(五)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二、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安监工作心得体会【第四篇】
作为一名驻矿安监员工作,我们时常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通过每天的工作实践,我发现很多问题离不开工作态度和方法。在这里,我想分享我在工作中得出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真对待每一个工作细节。
我们的工作十分细致,有时候急于处理问题会忽略掉一些细节。作为驻矿安监员,我们每个岗位的工作都非常重要。我有时候会事先安排好任务,并针对不同的工作付出不同的时间和精力。我认为,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不会只是浪费时间,反而可以让我们更快地处理问题。
第三段:合理控制压力,保持工作积极性。
驻矿安监员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我们经常会承受很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持工作积极性?我个人的做法是就业间适当的休息。例如,我们可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运动,聊天或者其他爱好的活动,这可以有效地减轻我们的压力。
第四段:发掘自身的潜力,不断进步。
在工作中,我不断发掘自身的潜力。这意味着,我不会离开岗位,更加努力地完成工作。例如,我学习了一些新的工作技能,提高了自身的工作能力。同时,这种探索和创新的态度,也让我在工作中更有成就感。
第五段:保持学习的态度,为自己和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工作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作为驻矿安监员,我们更应该保持学习的态度,从而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这样,我们才可以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我对于驻矿安监员这个职业有很特殊的感情。我认为,一个好的驻矿安监员不仅要精通技术,更要有较强的执行力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并且要保持学习、开拓创新的态度,这样才能为企业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