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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自由主义心得体会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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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自由主义心得体会【第一篇】

到底什么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没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看法,有人希望最好中央给个统一的说法,以免争论不休,误导社会。笔者以为这些争论问题其实完全从价值观的不同层次上加以归纳,理出一个头绪,对此,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1价值观的层次性

任何研究对象都具有不同层次的特点,价值观也不例外。笔者以为可以从一般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两个层次研究社会主义价值观。因为,既然提核心价值观,就意味着有非核心价值观,价值观就可以从一般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两个层次加以研究。从实际研究情况来看,既然人们提出的核心价值观内容如此之多,都认为自己的观点是核心价值观,很显然不可能都是核心价值观,然而,其中必有若干观点是核心价值观。

2在一般价值观基础上界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下面我们就从推理角度分析一下到底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笔者以为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定是在诸多价值观中处于最本质的位置上,其余的价值观都由它决定,都是对它的反映,而且这个东西是最能够区别于其他社会的,是其它社会所没有的或其他社会根本做不到的。其它社会有的价值观,不管这种价值观在这一社会是否真正存在,或表现是否彻底,但至少得到反映,有所体现就应该说是这个社会的价值观,比如,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都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提出来的价值观,虽然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真正做到这些价值观,但我们不应该否定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观,同时,作为真正能够实现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社会主义,这些价值观理所应当成为社会主义价值观,问题就在于这些东西能否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我不赞同以为“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是资本主义社会提出来的,这些东西就不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的逻辑推理。但我认为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只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观,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毕竟这些东西还不能够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区别开来。

笔者以为,集体主义和共同富裕和这两点最能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什么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都实现集体主义和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或必然结果,都是这些核心价值观在各个方面的表现与反映。大家知道,集体主义相对于个人主义,共同富裕相对于两极分化,是最能够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属性和目标追求,最能够把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揭示出来的本质性的东西。公有制必然追求集体主义,私有制必然个人主义至上;公有制保证实现共同富裕,私有制必然导致两极分化。两者泾渭分明,两个社会的本质属性彰显无疑。由公有制决定的集体主义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私有制本身就导致了不平等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全面的彻底的自由、民主、博爱。

之所以说集体主义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还在于它符合价值观本身所要反映的是人们对待利益态度的规定性。价值观是指人们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是社会成员用来评价行为、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自己合意目标的准则。这些总评价和总看法,归根结底,反映了人们对待利益的态度。而在众多利益关系中,最基本的利益关系就是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不同的利益关系的看法就形成了基本的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价值观。集体主义必然追求的目标是共同富裕,个人主义必然导致两极分化,所以与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相关连的必然是共同富裕和两极分化,共同富裕必然就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3揭示集体主义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意义

从现实情况来看,揭示集体主义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注意到谈论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章不是很多,谈论最多的是民主、公平等,这表明人们对集体主义价值观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或许就是过去假大空的集体主义影响了人们对集体主义的正面认识。在当今社会物欲横流,极端个人主义膨胀的背景下,强调集体主义价值观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

反对自由主义心得体会【第二篇】

今日学习毛泽东同志的《反对自由主义》,我个人感觉有非常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学校领导为了统一思想,加强团结,提高工作效率,让我们学习这篇文章,深深感到了领导的良苦用心,给了我一个重新学习的机会,让我们从中学会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科学方式。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政治风云的变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等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所以在有些行为和思想上,有很大程度的偏离了人生目标。根据毛泽东的标准来衡量的话,现在就是自由主义的思想在作怪。

毛泽东同志在文章中列出了十一种自由主义的表现,根据我在实际工作中的所作所为,我也在审视着自己的行为。日常工作中,发现他人在工作上存在问题,碍于情面,也不愿深说,轻描淡写地提示或只作暗示,让其自己发现、自觉改正,求得一团和气,还认为这样做是为了搞好团队的团结,实际上于人、于己、于工作都是有害的。在听了不正确的议论后,只要不是关于自己的事情,就不管不问,不为真理争辩,为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等等。

现在我明白,如果你不能诚恳的指出别人的缺点,把坏的说成好的,你自己也不能得到别人中肯的批评和忠告。我们应该不断的认识自己,改进自己,除了自我反省以外,就是需要同事们客观反馈和真实的评价。同事之间只有相互关怀,共同进步,人际关系才能自然而然的达到和谐状态。少一些勾心斗角少一些所谓的利益冲突。我们都是为了学校的良好发展在共同努力,不要把个人利益和个人欲望做为工作的最终目的,而因为这些和同事起着没有必要的冲突,甚至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同事的痛苦之上。这些表现上升到构建和谐社会不是要损人利己,更不赞成损人损己、损己利人,而是提倡利人又利己,即共赢。在我们学校这个“小社会”来说,我们应该努力达到的也是这样的共赢。

反对自由主义心得体会【第三篇】

2017年反对自由主义心得体会一

上星期机关组织学习了 反对自由主义教育活动。通过认真学习,结合自身的工作和生活实际,我觉得《反对自由主义》这篇文章对我来说,学得非常及时,也非常有必要,作为一名机关公务员,更应该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

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列举了自由主义的11种表现,并深刻分析了它的危害和根源,以及解决的办法。现在,我们也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积极精神,克服消极的自由主义。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坚持正确的原则,同一切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作不疲倦的斗争,以巩固党和群众的联系。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纠正自身错误、解决党内矛盾、维护党的纪律的有效方法,也是我们党光明磊落、富有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历史经验表明: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今天,可以说是:加强纪律性,改革和建设无不胜。

几十年时代变迁,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等确实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由于种种原因,今天,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及所表现的行为也出现了多样化,解放思想与言论自由似乎没有度的限制,由此导致的行为,有很大程度偏离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和道德规范。自由主义是党的健全肌体的腐蚀剂,是维护党的纪律的大敌。今天,学习《反对自由主义》,对统一思想、加强团结、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道德、向不良倾向进行思想斗争等方面都具有崭新、及时而深远的意义。作为党员干部,对照自由主义的种种表现形式,联系自己的实际,自身

也存在着自由主义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如:发现他人在工作上存在问题,碍于情面,不愿深说;遇事缺少集思广义,上下沟通;深入基层少等。

我是共产党员,为党的事业努力工作、默默奉献、牺牲个人利益是自己光荣的天职。患得患失是以个人利益为重的表现,绝不是共产党员应该有的品质。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决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群众有困惑,我应主动去询问、疏导,为其排忧解难;群众有消极思想,我应耐心劝解、正面引导;群众有不良行为,我应坚决制止,并晓其利害、使其醒悟,用自己积极的态度、正确的言行感染和引导;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和团结周围同志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反对自由主义》诞生在抗日救亡的战斗岁月,它作为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有效地团结了革命队伍,并使之不断增强战斗力,以战胜强大的敌人,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终胜利。今天我们重新拿起这个光耀有力的思想武器,探察自己灵魂深处的不良意识、调正自己长期困惑的心绪、铲除头脑尚存的错误思想,定将使自己焕发青春和干劲,完成好党交给自己的工作。

2017年反对自由主义心得体会二

党的纪律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纪律严明是贯彻党的路线、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在改革和建设发展的新阶段,党中央突出地强调加强党的纪律,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维护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党的战斗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简言之,就是党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各项党的具体规定,构成了包括党的政治、组织、宣传、群众、财经、外事、保密工作等方面的纪律在内的整体。全党都要自觉严格地遵守党的各项纪律,才能实现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统一,步调一致地前进。其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的纪律,是全党达到统一的基础。党的纪律的基本特征是,党的纪律既是铁的纪律,又是自觉的纪律,是两者的辩证统一,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铁的纪律。

反对自由主义心得体会【第四篇】

众所周知,对哈耶克学说的翻译、介绍以及研究用功最勤、成就最大的中国学者是吉林大学法学院邓正来教授。在那个浮躁的世纪末,身居京城而能长期杜门谢客、精研玄理、潜心专治一家之言者可谓凤毛麟角,令人不能不肃然起敬。出于专业兴趣,我重点阅读过邓正来教授的代表性论文集《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以下简称《法哲》),在此仅以这本著作为线索,对哈耶克法律秩序观的基本脉络和问题群略做整理,并就其中潜在的社会有机体与个人自由的悖论进行评议,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按照我的理解,邓教授对哈耶克法律哲学的分析,主要侧重于三个层面,即(1)个人行为的自由和自由的互动关系、(2)由此形成的自生秩序(spontaneous order)与法治原则以及(3)文化进化(culture evolution)的机制。

首先来看第一个层面。众所周知,哈耶克作为经济微观分析奥地利学派第四代传人,始终坚持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立场,强调行为者的主观性以及行为的有限理性。邓教授则进一步提出了如下颇有新意的解释:哈耶克的个人主义实际上否定了“原子论的个人主义”(《法哲》10页);也不仅限于方法论的意义,还具有“规范个人主义(normative individualism)”的价值论特征,既可以与自由主义的概念互换使用,也体现为对特定之善的主张(见在《法哲》基础上增订的2004年新版论文集《规则·秩序·无知》4页)。我认为邓教授在这里实际上暗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哈耶克虽然否定组织(organization)的秩序,并从本体论的高度来重新定位个人自由,但他的自由主义同时也扬弃了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两项对立图式,是以社会有机体(social organism)的秩序和规范为基础的。

关于有限理性问题,《法哲》的基本视角是:哈耶克的个人主义并不以“个人理性”为基础,因而更加强调“无知(ignorance)”、无目的性以及作为行为规则的集合知识和默示知识,即各自语境以及非语言化的沟通和协调这一侧面(参阅12-15页、42-43页)。这样的个人主义被定位为“真个人主义”,借用《法哲》的原话来表述其实质,即“哈耶克在这个方面最为重要的洞见乃在于,真个人主义所确立的并不是先定的个人权利之公理主张,也不是任何理性体的人之观念,而是一种旨在表明为什么维护自由社会秩序要求有一个消除冲突的法律秩序的法治理论”(125页)。

第二、在自生秩序这个层面,《法哲》指出:哈耶克虽然强调这种自发性的自然秩序(cosmos)与人工性的组织秩序(taxis)的区别,并认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秩序才是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但却没有否定组织秩序的存在意义(10页、32页);然而,把自然秩序与组织秩序混合在一起的做法被认为不是理性的选择。

在邓教授看来,自生秩序(spontaneous order)遵循那些具有一般且抽象的内部规则(cosmos 的汉译专用术语),而这些规则的特性包括三层意思:“在本质上,它们乃是长期性的措施;从指向上来讲,它们所指涉的乃是未知的情形而非任何特定的人、地点和物;再就它们的效力言、它们必须是前涉性的(prospective),而绝不能是溯及既往的”(36页)。也就是说,从具体情境中逐渐形成和进化的自生秩序本身也具有普遍性和未来指向。另外,内部规则还独立于目的,大都为禁止性规则而不是命令性规则(37-39页)。在哈耶克的语境里,内部规则包括阐明的规则和未阐明的规则这两部分,后者优越于前者(40-41页)。

第三、在文化进化的层面,《法哲》把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之间的持续性互动作为基本内容(42-43页)。邓教授写道:“我个人认为,贯穿于哈耶克整个法治理论建构过程之中的乃是他所主张的那种以进化论理性主义为依凭而形成的社会行为规则系统的‘文化进化’观”,并断言“哈耶克的整个理论体系都是以‘文化进化’观为基础的”(83页)。在这里,文化意味着“一种由习得的行为规则(learnt rules of conduct)构成的传统”(84页)。这样的解读导致哈耶克的自生秩序概念与固有文化概念的密切联系和融合,对该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和本土化影响深远。

另外,虽然文化进化不得不涉及群体选择,但《法哲》认为哈耶克强调的是个体的行动和对他人行动的判断以及个体与整体构成之间的互动(43页、72页注148)――这是很到位的指摘,准确反映了哈耶克试图在社会有机体中开拓个人自由空间的苦心孤诣。只可惜这样的敏锐洞察被淹没在强调“文化进化” 的话语之中,往往容易被读者忽略。

不言而喻,通过上述分析框架看到的哈耶克的学说肖像,与西欧的理性法体系大异其趣。根据我个人的观感和理解,哈耶克虽然强调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但不像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那样追究其中的沟通理性以及论证规则,相反,更侧重于无知、理性有限、不可言说性以及未阐明的规则等等[1].在哈耶克理论中,支配人们行为的无意识的规则是一般性的,因而不能等同于风俗习惯;但它包括伦理在内,也必须依据情境而具体化、特定化,还把感觉放在高于理性的地位。另外,哈耶克虽然也强调法治以及一般且抽象的内部规则,但却不像凯尔森(Hans Kelsen)那样从纯粹的实证法规范体系的意义上来把握内部规则以及规范科学的内部视角,相反,似乎是用文化进化和共有价值的概念取代了根本规范、用个人之间的互动以及个人与整体构成之间的互动取代了等级性秩序以及设计主义的(constructivist)[2] 理性法结构、用无目的性自然选择取代了对不同解释的优化选择。

不言而喻,哈耶克特别强调自由的市场机制以及通过竞争的进化。但他不像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那样注重诸如企业家那样的特殊行为主体在竞争式资本主义的进化中的不同作用、个人在互动中形成的不同结合方式以及相应的组织创新,相反,始终固守亚当·斯密(Adam Smith)式的市场经济图式,而对“经济人”性格的描绘,却大异其趣。还有必要指出的一点:哈耶克对自由竞争的前提条件(小资产者普及的世界)和结果(造成高水平均衡陷阱)之类的问题也置若罔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与罗尔斯(John Rawls)的“政治自由主义”颇有不同之处(尽管哈耶克本人曾辩白道两者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既没有权利优越性的预设,也不承认公共理性的存在,甚至把社会正义的概念也当作“幻想”而摒弃不用。虽然通过试错过程形成规则和秩序的观点与重叠共识的概念有些灵犀相通点,不过哈耶克更强调的是法官造法以及个人习得规则这两个极端的并立和互动,而不是以自然权和社会契约论式的、非临时性的共识为基础的宪政。与此相应,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也不具有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倡导的个人的“世界性”以及在坚持严格区分公域与私域的前提下阐发公共生活重要性的那些特征。

固然,我非常理解和赞同邓教授对哈耶克理论在弘扬自由主义价值方面的重大意义的评价,但还是认为这样一种消极的、脱离政治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虽然能够解释拒绝奴役或强制的精神,却很难为如何确立和保障自由秩序提供指针。关于这一点,秦晖教授表述得很精彩:“从哈耶克那里我们懂得了,自由是可欲的,但问题在于:自由如何才可得?”而对于一种哈耶克毫不讳言的主观性价值,既然无法从知识和科学的角度进行客观评判,那么实践、也只有实践的绩效才是最有决定性意义的。

其实除了基于自生秩序观的自由主义在中国是否可行这样的来自实践的质疑之外,哈耶克在协理置论方面也并非无懈可击。仅就《法哲》涉及的内容就可以看出,在这里,哈耶克学说的关键性缺陷在于它一方面主张自由的价值高于一切(17页),另一方面又坚持真正的自由以法治为前提(20页),与此同时还认为人类从未生活在无法状态下、法律先于国家而成立(参阅96页、229页),但却并不认为所有的法律秩序都等于自由的法治(113页),也并不认为人们可以基于正当的理由而不服从法律规范(118页),而我认为这五个条件其实是根本无法同时满足的。在这样不整合的理论背景之下,试问:离开了积极的政治斗争和参与以及对制度设计的选择,何以保障法律秩序进化到法治?又何以保障法治的强制力不至于压抑自由?仅凭一个消除冲突的法律秩序就能充分实现个人自由吗?因此,我不得不对哈耶克理论体系的自洽性以及相应的社会作用持保留态度,这种判断或许与邓教授的立场有所不同。

让我们互换一下立场,以同情的态度推敲哈耶克的论述,就可以发现:此翁从民主政治中看到了多数派专制的危险以及目的合理性、工具合理性转化成强制力的契机,所以才突出强调有限理性和自发机制――这是理解他的思想的关键。正是为了避免在不经意之间走向奴役的结局,哈耶克才大声呼吁欧美的民主制国家和社会理论也有必要进行反思、汲取法西斯主义蔓延的教训,并提倡对个人自由的行动和互动的促进。对这种努力的意义,毫无疑问我们应该给予高度的评价。然而也需要留意到他的理想化与妥协折衷所引起的微妙波纹。在讨论真假个人主义的时候,他把对理性的态度作为分水岭。虽然哈耶克不是反理性者,但却反对理性的支配地位,认为真的个人主义必须把个人的本质延伸到理性之外的人文价值才能成立,而把大部分的秩序都看作个人自主行为的不可预期的偶然性结果。在这样基础上的自由主义当然也要超越基于人权和社会正义概念的 liberalism 而发展成 libertarianism ――自由至上主义 [5].

众所周知,自由至上论者当中的激进派主张政府、法院、监狱等各种国家职能机构的民营化,迹近无政府主义主张。但哈耶克是其中最稳健的一派,所以不从原子论的层面来定义个人自由并坚持法治国的原则。在我看来,他理解的法治国有两大基本特征,即私法本位和司法本位;而法律秩序本身也被理解为自发产生于个人互动的过程。所以在哈耶克理论中自由是至上(彻底的私人自治)却适度的(必要的法官拘束),是指在社会平衡的妥协性前提下、在互动关系的网络中、在具体纠纷处理的审判活动之际最大限度地强调个人自由的理想。尽管如此,他还是反对现象学的立场、对主观间性的客观化机制缺乏足够的关注,而始终强调个人的自由行为及其相互作用本身。因此,表面上他宣扬“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但是这里的法律(the law)必须是“自由的法律(the law of liberty = nomos)”,实际上还是归结到自由至上。在哈耶克理论中,即使法治也是以自由的法为前提的,确定的权利不能作为自由主义的基础。

仅从最大限度强调自由的角度来看,我不得不提出一个与邓教授有所不同的命题来商榷,即哈耶克所有学说的基础其实并不是文化进化论。因为从文化进化论的字里行间可以追踪到这样一条思路:作为个人行动的前提而存在的是某种结构,更准确地说,是某种结构在事实上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文化进化就是社会有机体的演变过程,可以从有机体的角度来把握秩序和规则体系。沿着这样的方向寻找逃避组织和奴役之道,其实很可能反倒滑向“现状的专政”或“历史的强制” 的歧途,个人也未必能享有真正的自由。不言而喻,要么是哈耶克理论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要么就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文化进化论作为哈耶克理论的基础,否则很难做出圆融的解释。

在这里,我倾向于接受日本的法哲学家岛津格的观点,承认和注重所谓“感觉秩序”(the sensory order)概念在哈耶克学说中的基础性意义。我认为只有从哈耶克早年对心理学和经济学都下过苦功的事实以及对个人主观性的强调中,我们才能找到解决自生秩序观内在矛盾的钥匙。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不妨把自生秩序概念看成是哈耶克心理学上个体生成过程以及通过心智与文化的相互作用而实现主观性有序化的投影,也就是说,在哈耶克所描绘的作为有机体的法治国中我们可以找到对模拟神经网络和心脑功能的仿生学那样蛛丝马迹。

在哈耶克看来,无需强制的自生秩序必须反而求诸自身,是以内心逐步形成的反映自然法则的心智“地图”与处理当下刺激信号的“模式”为基础的。简单地说,自生秩序也对应于心理秩序,个人的“小宇宙”与社会的“大宇宙”构成同型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人与天、心与物、知与行并不能截然分开,哈耶克是否定笛卡尔式主客二元论的。尽管如此,哈耶克立论的落脚点与其说是文化或者说习得规则传统的进化(这一般被理解为遗传性进化),毋宁说是围绕秩序形成和进化而展开的各个人的心智、行动的相互作用。当然,哈耶克的确说过一切进步以传统为基础这样的话。但不可忘记这一点,他始终是以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为讨论的背景的,大概不至于想像这样一种前景,即使那些反自由主义价值观根深蒂固的传统也会成为自由的基础。

哈耶克所理解的秩序,正是在如上所述的微观偶然、宏观有序但却浑然一体的状态中生成的。这种秩序不可能由谁来理性设计,也不需要一个高高在上的神意或者客观法则的视点;作为其中一分子的个人虽然可以各抱异心、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认识进行自由活动,但他们合力作用的结果并非个人行为简单相加的总和,也难以区分开来进行具体的分析。这样一种动态的整体会呈现出把部分变化加以协调的一定模式,表现为一般性的行为规则,但这些行为规则不能完全从理性的角度加以说明,也不具备明确的目的。或者也不妨说在自生秩序中,自由优先于目的,甚至可以把自由本身理解为目的。对哈耶克而言,只有组织才具备目的,而自生秩序的基本构成因素则是价值――是那些与计划相对立的自由、与功利相对立的原则、与立法相对立的判例、与形式相对立的实质,是在如此等等的构成因素中所体现出来的主观性价值。

在形成自生秩序的机制中,作为个人和组织的心智活动的试错过程是关键。也不妨说,最大限度容许试错、学习、反思,这就是哈耶克自由至上论的本质所在,也是他的市场观的本质所在。但是,试错过程必然伴随着选择,既有个人性选择,也有集体性选择。哈耶克的自生秩序观承认个人行为的目的,但拒斥集体行为的目的,这很容易导致集体性选择无法决定的事态,甚至导致对同意(acceptance)的程序的否定――因为同意正是相对于目的而言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无目的性,也就无所谓同意不同意。虽然石元康教授推论哈耶克不得不用同意作为权利的替代物为法治奠基,但是,哈耶克只是在个人契约关系的层面来理解同意的事实,而不接受社会契约论所要求的同意的程序、或者说作为集体选择或公共选择的同意概念、或者说作为演绎各种法律规则的基本前提的同意假定。而离开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同意这个要件,秩序的正当性和进化何以保障?对规则的遵守有何以保障?

哈耶克的回答是把集体性选择、同意以及相应的目的性都纳入价值(对人生之善的判断)的范畴之内来处理。我个人觉得这表明他与傅耶(Alfred J. E. Fouillee)的根据心理学的、铎·格雷夫(Guillaume J. de Greef)的根据生物学的各种关于契约有机体(organisme contractuelle)的社会学说也有所区别。为此,他不得不把价值区分成两个层次:第一级价值是个人意识到的并照此行动的价值。在这里,价值是多元的,甚至存在互相对立的部分。第二级价值是对作为个人行动合力的结果而生成的秩序的重要性以及维持和发展这种秩序的必要性加以认知的价值,是一种整体性的价值判断。他试图用第二级价值来取代自然法则的客观视角,在以主观的元控制(meta-control)来协调主观的歧见这样的意义上保持理论方法上的一贯性。我看这很像谢灵运所描述的那种意境:“道存一致,故异代通晖;德合众妙,故殊方齐轨”。

对上述个人层次上的价值多元性,自由主义法学的各家学说没有歧异;但对如何在这样的前提下进行社会整合和集体性选择,存在着一些完全不同的立场。例如哈特(H. L. A. Hart)试图通过第二级规则――基本上属于组织秩序范畴――的确定化、正当化功能来协调个人行动价值之间的冲突,哈贝马斯试图通过论证规则和沟通理性 ――基本上属于语言阐述的范畴――来达成合意以及共识,卢曼(Niklas Luhmann)虽然也重视高于个人价值判断的涵义体系(带点第二级价值的色彩),但却希望把非价值化的程序作为在价值多元性的背景之下法治的正当性根据。但是,哈耶克的第二级价值概念与授权规则、承认规则(哈特)、论证规则(哈贝马斯)以及程序规则(卢曼)之间分别都存在相斥的关系。

显而易见,第二级价值虽然发挥元控制的功能,但既不是关于正义(justice)的根本规范,也不是据以整合歧异的政治原则(例如德沃金法理学所强调的那样),更不是终极性价值判断(在这里我的看法与岛津格的也不相同),而是基于学习和反思的不可或缺的抑制性价值系统,是一种在行为与文化互动中产生的智慧结晶,是对人生之善(good)的整体性构想――与每日三省、克己求仁的儒家式自我修养所指向的和谐秩序以及“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处世哲学或多或少有些相仿佛。

本来自由主义的基本命题是正义高于价值,即相对于不可以客观化的个别价值,可以客观化的普遍正义以及相应的权利(right)应该具有优越性。但是,哈耶克的自由至上主义颠覆了这个基本命题。他拒绝接受正义和权利这样的客观性标准,而把个人之间的自发性相互作用和自发性交易契约彻底贯彻到法律秩序之中。在他看来,社会正义不是关于相互作用的规则的理念,而是关于相互作用的结果的理念;而对在自生秩序和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中产生的分配结果适用正义概念或正义标准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可行的。

但是,经济学已经揭示了市场失败的可能性。自由竞争的结果如果导致垄断以及不同形态的社会性权力,那么自由竞争的条件就会改变甚至丧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互动的结果很可能将改变互动的规则,如何防止力量对比上的悬殊扭曲自发性交换机制就不仅仅是个人的行动或者主观主义的价值所能解决的问题了,需要可以客观化的公共性标准,也需要可以中立化的调整机构以及对自由竞争条件的强制性保障。在诸如此类的场合,自生秩序与组织秩序、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安排,哈耶克并没有提出必要的解答。也许他假定所有的人都是以自由和自律为最高价值的谦谦君子。但在不同的社会,个人图像完全可以有不同的画法,例如中国文明教化出来的孝子贤孙、伊斯兰文明铸造的殉教者以及基督教文明陶冶的经济人(homo economicus)之间就有霄壤之别。由此可见哈耶克理论是建立在许多假定前提之上的,如果研究者忽视了这些前提就很难自圆其说。

实际上,在古希腊以来的西欧文化传统中,自由(希腊语的对应词是eleutheros)从来就与故乡(eleutheros)这样的伦理共同体或者城邦(polis)这样的政治共同体等概念联系在一起,并非纯粹私域中的现象。甚至可以说,只有在奠定了具有非自由性的制度化基础时自由才能存续。这就是哈耶克之所以强调法治的理由。但是,他同时又以西欧的文化传统为前提条件,坚持法律秩序本身就是自由的、流于自发的、不会施加强制的,那么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由秩序所需要的适当的非自由性基础实际上也就被瓦解了。在这个意义上,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所构思的自由法治国可以说基本上是一座建立于流沙上的危楼。在如此自由、相对化乃至被放任的状态下,在社会性权力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而不能得到及时抑制的场合,恐怕倒是作为自由主义宿敌的国家主义、有全能主义色彩的社会有机体观念以及对本土文化生态的保守倾向反而会迅速蔓延、力量倍增吧。这些当然绝不是哈耶克们所愿意看到的事态,也但愿这些都只是些杞忧而已,可我还是不得不坦率地说出自己的担心。

月号一文认为哈耶克的自由概念、特别是关于法律不限制自由的主张中存在模糊和混乱的问题,我表示赞同。至于邓正来教授对石文的反驳,我只想提醒两点:(1)虽然哈耶克采取“法治国”这样的表述会引起语言混淆,但他并没有修改关于法律和法治的概念,一贯把普通法作为法律秩序的原型来看待;(2)判例法虽然具有与时俱进、具体灵活的特征,但是法官的决定还是要考虑法律的目的、进行利害权衡并强调既判力和先例约束力的,法律对自由的强制之类的问题并不能化解成无。

反对自由主义心得体会【第五篇】

一、新自由主义引发了国际金融危机

(一)金融自由化导致国际金融危机

受到新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代表人物弗里德曼哈耶克自由至上思想的影响,美国实施了众多金融自由化政策,这种看似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换下,掩盖着众多不公平的事实,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人们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如水中月亮般不切实际。新自由主义下的金融自由化政策导致了金融市场的失控,对市场的自由化管理实际上是对市场的放纵,“自由”的发展,使得金融市场自身发生了破裂,从而导致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私有化财产制度导致金融危机

私有化财产制度的主要核心是认为私有化能够实现自由民主和高效经济,新自由主义认为,公有制集体化的范围扩大并不会提升生产率,反而使经济向更加不好的方向发展。美国总统布什上台后推出了一系列私有化的政策,就连医疗、学校、交通等公共事业也变得私有化,这种私有化财产制度不符合国家、社会的平等性原则。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佩特拉斯认为:“新自由主义私有化关注的并不是生产而是利润”[1]。这导致了国际垄断资产阶级对现有财富和资产进行剥夺,而不关心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导致了国际金融危机。

(三)反对国家干预导致金融危机

新自由主义强调市场的自由程度,市场机制有能力自行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严重反对国家干预。新自由主义严禁国家限制市场生产、出售以及买进,认为一切干预市场进行自我调节的措施和手段都会阻碍市场的自由发展。但是,市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进行自主调节,放纵市场的自由发展,并不能提高社会效率,没有国家管制的金融市场十分容易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新自由主义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20世纪以来,新自由主义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蔓延、扩散,逐渐笼罩了国际金融市场,致使全球经济体系逐渐出现了新自由主义化特征,2008年次贷危机在美国爆发,而美国正是新自由主义体系中的轴心国家,其世界金融资产比重、世界GDP比重、世界贸易额比重都是最高的,这就导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迅速蔓延,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可以说新自由主义对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范围影响是空前巨大的;此外,新自由主义还对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国家的应对造成了一定影响,许多国家还在顾及新自由主义提出的金融市场自行调节理论,导致08年国际金融危机许多国家应对的决策和行动迟缓,从而促使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迅速蔓延,新自由主义理论在美国根深蒂固,08年国际金融危机在美国爆发后,美国政府及财政当局并没有做出及时的应对和救助措施,例如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在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时并没有受到来自政府的及时救助,致使其申请破产,造成了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从而使国际金融危机迅速蔓延[2]。

三、国际金融危机与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反思

(一)重视新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潮的影响

新自由主义能够误导国家许多正确的经济实践,以美国为主导的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对新自由主义深信不疑,主要在于新自由主义理论中不仅包含大量的错误理论思想,同时也包含一些科学合理的成分,这就增加了新自由理论的迷惑性,其正确部分很好的掩饰了新自由主义中不合理的方面,致使其在许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传播,我国应当积极注意新自由主义理论思潮的影响,正是由于新自由理论思潮的不断影响,才使得许多国家放弃政府对经济市场的管制,任由其自由发展,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的联系日益密切,在这个背景下,新自由主义反对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和思潮终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二)按照市场经济需求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相较于传统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有着产品现代化、信息技术现代化的特点,市场经济信息化的趋势较为明显,同时市场中资源的配置不能任由市场自由调节,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经济形势以及市场的发展特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和调节。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货币的形式逐渐由纸质货币向数字货币转换,信息交流逐渐加深,信息不对称程度非但没有得到减弱,反而变得更加深刻[3],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调节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根据国际金融危机与新自由理论的关系进行反思,根据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进行反思,政府科学有效的市场干预并不会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的秩序,反而能够对市场的正常运行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

(三)合理进行金融创新

推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需要鼓励金融创新,但一定要对金融创新秉持着严谨科学的态度,要对金融进行科学合理的创新,要把握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适度的金融创新就是在保证金融衍生物与基础产品相适应的基础上,体现出其规避基础产品市场的经济风险优势,保证基础产品市场健康稳定的运行,不能放纵任由金融创新,不能失去对市场的把握,一旦金融创新过度,其产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就会被投机者利用为追求高额回报的工具,这样就会使得整个基础产品市场出现畸形发展,从而引发危机,虚拟经济的发展要与实体经济相适应,一旦金融创新过度,出现经济危机,政府的监管以及应对对策的作用是微小的,无力的,所以要鼓励金融进行合理科学的创新,将金融创新控制在政府部门监管的范围之内,防止创新过度引发危机。

(四)探索我国的长期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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