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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范例(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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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第一篇】

20_年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__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__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__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万件,同比增长%;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根据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第二篇】

20__年3月26日下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全体民事审判线干警,学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中,讲解人细心的将此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几大亮点一一释明,同时分析亮点中的利弊,带动与会人员对修订后法条的思考,使与会人员积极加入该次活动的学习与讨论中,学习效果显著。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第一,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对经营者有披露自身有效信息义务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第三,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情况下赔偿额度提高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注意两点:其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由过去的物价的两倍变为物价的三倍,并且将最低赔偿额度定为500元,增加了赔偿倍数及最低赔偿额度;其二,经营者明知有商品或服务缺陷仍提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仅要补偿消费者损失,还有可能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综上所诉,此次《保护法》的修订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纵使修订后的《保护法》仍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是法制建设过程中进步性的代表,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第三篇】

每年的315前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场全民维权战斗会如约打响。在这个特殊日子前后,包括政府、媒体、商家以及更多的消费者大众,都会把聚焦的目光投入这个全民参与的主题中来,可是有的时候,作为消费者很难在能找到“特殊关爱”。

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其根本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维护消费者权益绝对不是这个“节日”前后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斗争就能药到病除的,毕竟一年365天中,我们只有这一个特别感动的315。但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坑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却是任重道远的365天。面对这个有点特别纠结的特殊“节日”,作为消费者,我们很感动,因为我们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消费者权益被重视的认可感,然而,我们同样特别希望这个“节日”里才有的关爱能持续到一年的中的每一天当中。

全民参与的一场大整治、大曝光,每年必会伴随着315这个特殊“节日”到来如约而至。包括各大媒体在内众多媒体提前就明察暗访做好专题,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在这一天走上街头普法宣传,商家商户也要做好这个跟自己切身相关的活动主题,在这样似乎节日里才有的难得氛围中,消费者真正作了一回上帝。这个时候去商场买东西,基本不用担心会遇见假货,而且服务态度也会出奇的好,这个时候去相关部门维权定然有会有人热情接待。

315,作为消费者,这一天我们过得很顺畅。但是,我们感动之时,也难免要纠结一个问题,这是所有广大消费者在心底想说而没说出来的一种声音,我们需要“爱”,但是请给我们永恒的“爱”。因为,几乎我们每天每一段时间都伴随着消费行为,我们的生活时刻离不开消费。一个315我们过得很愉快,但是离开315的日子,我们却很纠结,那个时候没有这么多善解人意与呵护备至,甚至为了一个简单维权要伤感大半年,以至于通情达理的我们不得不放弃了这种奢侈维权。

我们需要的是365天都能有这样的感觉,这样被重视,被关注,有了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而不是只在这一天里得到热情回复;我们需要的是我们参与的每一种消费都能有315这一天才有的保障,不管是产品质量与消费安全,不管是服务态度还是受理投诉的态度,我们需要商家你们能始终如一的像今天这样对待我们。我们更需要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的普法与维权常年累月都能这样持续进行。

我们需要的不是一年当中那个的315,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常态化的315。一个“特定节日”里的315是远远承担不了这种重任的,作为消费者,我们想说:“请赋予我们更多的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第四篇】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而今年的3·15同时也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x周年纪念日。近期,我行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与部署,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安排网点大堂经理在各个网点摆放和主动派发《征信业管理条例》知识宣传单和信用报告网上查询宣传单张,主动向客户介绍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查询方式等信息。对市民的问题热情解答,做好征信业相关知识的普及。

我行全部网点全部采用led显示屏24小时滚动显示“深入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切实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宣传标语,让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民心,普及宣传。

我行在3月15日当天在鹤山大润发广场开展主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切实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现场宣传活动。现场宣传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我行宣传人员向现场市民派发了大量的征信业务宣传单张,不少市民主动向我行咨询征信业务的相关内容,在场群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得到了提高。

征信宣传人员到江门象山社区、新会城西社区、台山平湖社区、恩平金润华庭小区、台城商业城中心、恩平恩新批发街、潮连工业区等,通过逐户拜访、派发宣传单、问卷调查等方式积极开展对居民群众和小微企业主的征信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本年3·15征信维权暨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邮储银行江门分行让市民大众、小微企业主等更深入了解《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相关知识,提高了全民信用和维权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第五篇】

在这开头,我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有一对贫穷的农民夫妻,因为买了假种子种到田里而颗粒无收还赔了本,夫妻俩越想越生气,便买了瓶毒药一饮而尽,但因为毒药也是假的,他们昏睡了一天后又醒了过来,夫妻俩认为自己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便买了瓶酒以示庆祝,谁知,这对夫妻喝完酒后再也没有醒来,因为他们喝的是假酒。

听到这个悲惨的'故事。我禁不住想,现在世上有多少假东西呀!坑害农民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假药、有毒大米、苏丹红、人造鸡蛋······,这些假东西造成了多少受害者呀!而那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的人,只管收钱,对造假的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还为造假者通风报信。正是由于这些人的失职,才造成现在假货满天飞。

今天,又是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兴奋地来到大街上,希望能听到有关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宣传。但大街上冷冷清清,没有宣传标语,没有宣传喇叭,人们冷漠地来来往往,世界消费日什么时候消失了呢?我心里不由得升起一丝疑问。这时,一阵风刮来,风虽不大,我却感到明显的凉意。它带给别人的是清凉,而此时带给我的却是忧虑和悲伤。

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还有用吗?在大多数人心中,也许已经不重要了,也许已经没有用了,他们眼中能看到的,只剩下金钱、金钱、金钱······人们哪!醒醒吧,不要为了金钱而疯狂了。我们不但要有诚信,更要有良心。让我们一起来打假吧,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假货的世界里!我相信,这是每一个孩子的愿望,也是每一个大人的目标。来吧,让我们找回诚信、唤醒良心,为彻底消灭假货努力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第六篇】

为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泛宣传“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年主题,在今年3月15日前,_市工商局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都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20_年3月14日,_市消费者协会联合_市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食药局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召开纪念_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消费维权发布会。同时邀请_市新闻界、企业界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公布了十大消费热点。

二、召开座谈会。

20_年3月10日在工商局6楼会议室召开部分驻济大型服务类企业座谈会。

三、开展各类讲座。

2月,为提高消协系统工作人员工作能力,_市消协组织新招入人员进行了培训。3月5-7日,市消协副秘书长到_市大型服务企业进行授课。3月27日,举办了全市消协系统工作人员新《消法》培训班。

四、开展知识竞赛。

《_市消费者协会在前期组织了“安利”杯学习新消法知识竞赛。

五、在3月15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活动。

按照上级消协总体部署,在自身开展活动的同时,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消协3·15期间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制作宣传展板21块,发放各类宣传材料7万份,;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发表宣传稿件20余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第七篇】

为热烈庆祝第**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消法》颁布实施14周年,德泽乡党委、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深入开展一系列法律法规宣传、打假维权等宣传咨询服务和专项整治,宣传和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揭露和打击了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效地净化了农村市场,进一步改善了消费环境。我乡按照《xx县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和执法活动方案》的部署,于20xx年3月16日,利用德泽赶街天在人流量的十字路口处,深入开展20xx“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和执法活动”。

一、统一认识,强化领导。

3·15活动是各级消委和职能部门宣传科学、合理的消费理念,宣传《消法》和集中打击各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活动,更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中消协将“消费与责任”确定为20xx年的年主题,并要求各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宣传咨询服务和执法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确实做好20xx年“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宣传咨询服务和执法活动,进一步增强我乡的社会责任意识,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诚信德泽和谐德泽建设,德泽乡党委、政府积极行动,于20xx年3月14日,组织工商、卫生、司法、农业等有关站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明确各职能站所工作内容和职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为使活动按计划深入有效地顺利进行,德泽工商所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乡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动员全乡各界广泛参与并形成统一意见,德泽乡相关站所通力合作,出动精干力量抓好此项活动。宣传《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侵害农村消费者生命健康、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欺诈消费者的案件予以披露,促使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大消费维权的工作力度。

三、落实措施,讲求质量。

为了达到预期目的,在xx县消委会、工商局的指导下和德泽乡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下,德泽工商所、司法所、派出所、农科站、农机站、国土资源所、烟叶站、卫生院等多个部门共3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宣传活动紧紧围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接受群众咨询投诉,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科学合理消费,热心服务人民群众,树立亲民政府形象,促进德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相关单位切实做好活动组织工作,做到早策划、早安排、早行动,确保活动质量。全乡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深入开展系列打假维权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次,机动车辆11台次,突击检查了食品、卷烟、酒类、药品、农资等与消费者紧密相关的商品。

四、活动情况及取得成绩。

为确保此次活动深入有效地开展,从3月初开始,全乡相关职能站所人员组成3个专项检查组对市场进行持续整治。一是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组对全乡的食品安全进行拉网式检查,查获各种“三无”小食品、方便面20xx余袋;二是以农作物种子、化肥为重点的农资打假专项检查小组对辖区相关经营户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扣留过期种子120公斤;三是成立度量衡器专项检查小组对集市度量衡器进行逐一检查,依法没收不合格手称一把;四是设立现场咨询服务站,现场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通过真假对比现场讲解商品(特别是食品、农资、农机具)识假辨假常识、接受咨询服务等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全方位认识“3·15”活动意义。活动中,工商执法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一直在现场认真详细解答群众的咨询。整个活动共派发宣传单张6500多份,悬挂宣传标语4条,现场解答群众咨询260多人次,吸引了1100多名群众参与该次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消费、合理消费、科学消费的消费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也有力地震慑各种制假售假和商业欺诈的不法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将举全乡之力一如既往地致力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和谐、社会和谐和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第八篇】

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xx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xx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xx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万件,同比增长%;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根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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