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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范文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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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第一篇】

“这部新的法律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亮点是更强调政府职责,法律经过强调政府的义务教育职责来体现义务教育公共性。

在7月7日教育部举办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上,北京师范大学长期从事教育法制研究的劳凯声教授如此评价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他认为,法律前三章当中涉及到政府义务教育的职责是十分明显的。

大部分专家认为,政府对义务教育法的职责如何得到落实,是这部法律顺利实施的关键。众位专家最关心的是政府职责如何进一步得到明确、强化督导制度、建立可操作的问责机制三个方面。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侯晓娟说,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职责。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使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作为政府负首责重要的资料是,法律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资料。这一点十分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政府能够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同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

劳凯声教授认为,法律能明确政府对义务教育负首要职责,其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公众对于教育的认识在发生变化。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经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理解义务教育。从最近几年的变化来看,老百姓对于受教育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受教育的意识大致能够划分为三个阶段:一个是就学权利的阶段。大家基本实现了就学权利平等以后,基本上能够上升到第二个阶段,就是就学条件。大家都能够有学上,可是你上的学校占有优势的教育资源,而我上的学校则是比较差的学校,这就是教育公平性方面出了问题。再进一步的发展,很多人也已经意识到要追求教育结果的最大限度公平。大家都是理解的九年义务教育,就应当有统一的教育标准;有统一的课程体系;有统一的教科书体系,而尽可能到达发展的结果基本上是一样的。因为公众对义务教育认识的变化,也对义务教育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督导力度还有待于加强。

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说,义务教育法不仅仅规定对教育部门的职责,而是规定政府的职责,所以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这部法律的理念,异常是公平、公正、均衡发展这些理念能够深入到各级政府领导的思想当中去。

她举了个例子:今年1月至5月,安徽省教育厅和组织部门开展了对所有的县进行教育督导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两个: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考核结果证明,相当一部分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不明白什么是三个“法定增长”(即政府要保证在校生平均义务教育费用、教职工工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更不明白怎样增长,增长用来干什么。由于党委组织部门支持,将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教育职责和负责人的职位挂钩,所以这些县政府负责人说,我过去不明白,学习的不够,我立刻改正。一天之内就将拖欠一千多万元的教育附加费打到账户。胡平平提议全国人大要尽快草拟督导条例。她说,安徽省就这么一次督导就回来几个亿,可见督导的重要性。根据这部法律,政府职责不落实怎样办?哪一级政府处理?他不落实谁去查?他同级的教育部门敢告他同级的党委和政府吗?不敢!所以必须有监督和督导跟上去。

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王家勤认为新法明确了督导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而不是一个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这样确保督导的权威性和督导的效力;法律强调义务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和资料。在法律的第8条里,对义务教育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和资料是三个方面,即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景,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三个方面是当前以及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问题;法律还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结果要公开。可是他认为此刻法律所规定的督导力度还不够,提议国务院制定教育督导的条例,确保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督导更加有效。

问责机制怎样更具可操作性。

如果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中政府没有尽责,如何得到追究,与会专家认为最关健的是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问责机制。

中国甘肃基础教育项目咨询专家胡文斌形容新的义务教育法是教育领域内的“人权法”。他说教育权是基本人权,在这项基本人权里,最基本的权利又是义务教育权。如果没有义务教育的起点,后面的一切教育都建立在沙滩之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秦惠民说,法律明确了政府经费保障的职责和法律职责,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职责。法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他认为法律所说的“检举或者控告”应当包括公益诉讼的行为。因为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公益性诉讼权利,并不必须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才找法院。目前很多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之中,公益性的诉讼案受到很大的障碍,到法院就被驳回了。新的义务教育法在我国法律首开公益性诉讼的先河,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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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第二篇】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盛事,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新《义务教育法》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多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思想。新《义务教育法》还特别考虑到农村蕴含着大量的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让农村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异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构建和8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有残障的孩子、贫困家庭的孩子看到希望,充分体现了党的关怀和温暖。新《义务教育法》还特别强调教育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保障了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从这些内容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特别让教育工作者感到莫大的振奋和欣慰。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劳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路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但事实上,素质教育虽然已经倡导了数十年,可实施素质教育的道路却越走越艰难,前几年,考高分、进重点学校,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学校领导人身上;指标逐级分担,班主任、任课老师也都承担着巨大的压力。一旦中考、高考成绩滑坡,社会不认可,领导也责难,教师走到家长面前都无颜光。怎样处理好文化课的学习考高分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关系,对于教育来说,尤其对于站在教育前沿的教师来说,确实是非常不易而又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新《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实施素质教育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它的广泛宣传并深入人心,无疑会改变目前学校教育所面临的尴尬处境。

9要提高教育质量,当然就要提高教师质量,因为教师是实施教育的主导者,尤其是实施素质教育必须由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来实现。然而,目前不少教师自身素质不高确实是不容避讳的现实问题,而且,教师非专业化的问题更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不能否认,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多,困难重重,但绝对不能因此为借口而放弃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尽的责任。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所以,学校必须花大气力,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升知识层次;学校必须开齐开足各门课程,平等对待,并配齐配足专任教师;学校必须积极开展各类教育教研活动,鼓励教师大胆探索教育教学艺术,不断丰富教育教学经验;学校必须制定一整套实施素质教育的规章细则,导引教师,指导学生,让校园真正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主战场。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是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新《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讲究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但站在教学第一线的老师都知道,学生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不少学生之间的差距还是很大的,几千年前的孔子都知道教育教学要因材施教,所以,笔者理解的教育公平原则,应该是教育资源最大限度的满足学生个性成长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一定要将不同层次的学生放在一起进行教育教学。不少中学,尤其是农村中学,由于教育资源缺失,往往五、六十学生、甚至七、八十学生挤在一间教室里,教师单是组织教学,就要花许多的精力,要照顾成绩优秀的学生,“学困生”无所适从,要照顾“学困生”,优秀学生“吃不饱”,学起来没有趣味,只好“两头挤一挤”,照顾中等生,这样的教学,难道公平吗?所以,笔者认为:要想做到教育的绝对均衡,是不可能的。相反,分层次教学,因材施教,能够给不同层次的学生以最大的惠顾。

尽管在学习过程中,笔者有不同的、也许在行家看来是很肤浅的认识,但作为教师,我还是由衷的为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而欢欣鼓舞,为新《义务教育法》做出的一切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规定而拍手称快,我将忠实的履行自身的义务,坚定的维护新法,积极的宣传新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辛勤耕耘一片属于自己的教育热土。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第三篇】

经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当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一样。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进取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一样的可人之处。所以便更需要我们用不一样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我,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我,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本事、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职责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进取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11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会议通过的新《义务教育法》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新《义务教育法》具有新突破、新特点,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新《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0xx年春季开学对全国农村中小学免除学杂费,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二、建立了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12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三、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义务教育法》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13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四、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义务教育法》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五、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义务教育法》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14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七、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义务教育法》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义务教育法》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发展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义务教育法》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将会进一步加快。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第五篇】

《义务教育法》规定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新法的强制性以及法律责任。同时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尤其对其中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感触颇深。教育的核心就在于让儿童始终体验到自己的尊严感。“自尊和受人尊重是人生存的一种基本需要。”在教育工作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哪怕是一个不十分出色的孩子,只要老师关心他,重视他,为他提供各种机会,他也会成为一个优秀的孩子。为此苏霍姆林斯基曾告诫说:“在影响学生的内心世界里,不应该挫伤他心灵最敏感的一个角落——人的自尊心。”

教师应树立真心诚意对待学生,诚心诚意把学生当主人的观念,使他们在信任与被重视的良好的教育氛围中健康成长。而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学生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作为老师,应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宗旨,用真诚和全身心的爱走进学生的心灵,在教育学生时,应讲究方式,注重艺术,三思而后行。面对那后进的、犯错误的学生,老师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是要放平心态,用发现的目光来看待学生。即使在最难教育的学生面前,也要信心百倍,透过学生气人的一面,看到他可爱的一面,看到他的热情上进。作为教师,要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允许学生在学习上产生错误。

苏霍姆林斯基说:“老师无意间的一句话,可能造就一个天才,也可能毁灭一个天才。”因此教师一定要用仁爱之心和宽容之心对待每一个学生,尤其是不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人格。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__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

过去一说政府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入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

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入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我校教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对如何才能强化师德,树立教育新风,每一位教师都有了自己更深刻的体会。下面是我的认识和感受。

我觉得新《义务教育法》是教育春天的到来,它的颁布实施,让我们欣喜地看到义务教育真正做到了本位回归,不再隔着教育的“义务”二字雾里看花,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新《义务教育法》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基础。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

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提高教育质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要提高教师质量。教师专业化的问题也正影响到学校的教育质量,开展好德、智、体、美、劳、心理等多方面行为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一个有效途径。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通过对《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我的体会到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通过对《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学生,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我深深懂得:“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我们要严格用《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

教育的对象是人,教育是培养人的艺术,而实施教育的人是教师,所以发展教师教育已经越来越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级的重视。因此,对薄弱学校建设的加强也提到了日程上来。我认为在同一学校中,教师可通过循环教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因为知识是有体系的,只有对整个中学阶段某个学科有个系统的了解,才能更有效的掌握学科特点,更利于教学。

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

一、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才是一切为了学生,那么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应该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作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后重修,增加内容很多。据参加法案审议的人大委员称,“不收杂费”是本次修改的一个核心内容。

“学杂费”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个老词儿。老版本的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不收学费”,给“杂费”留了个口子。教育部有关负责官员介绍,20年前,这个口子很小,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加在一起仅8亿元。所以,当时,法律的起草者和审查者大都没太把它当回事儿。想不到,这么一个小口子后来竟会导致“溃堤”如今,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已达上百亿元之巨!

所以,我们说新版义务教育法确实好。单是“不收杂费”4个字的含金量,每年就能为百姓省下上百亿元!

中国农村的义务教育,是从“人民教育人民办”起步的。农村家长岂止要负担“杂费”,校舍“六配套”,民办教师工资,以及各项维持费用,几乎全都是由农民出钱。所以它远称不上是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而实现不了真正的义务教育的农村,自然称不上是新农村。

近年来,国家财政由“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投向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的资金迅猛增加。同时,先是费改税,然后减税,然后免税,绝大部分民办教师也已转为公办,政府公开承诺到20__年免除所有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由农民自己负担的项目正急剧减少。义务教育法此时重修,其严肃性、可行性,其背后体现的国家意志,应不至于再引人怀疑。

当然,现在,如果基层官员执意要找空子来钻,肯定也还是能钻出空子的。“一事一议”本身就留着口子,而跟农民最容易“议”成的“事”,一向就是集资办教育。新版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国家免费提供课本”,学校摊派教辅书也就可以没有边际。如此等等。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修订得再严密,也经不起有心人细细把玩。

所以,我们希望基层官员们,除了数算法律文本中究竟写了几项“不收”以外,还得尊重立法本意,还得领会法律的精神,还得讲究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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