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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申请书及注意事项热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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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申请书及注意事项【第一篇】

尊敬的'xx: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

1、本金22万元;

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20xx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xx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20xx年5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文档为doc格式。

退休申请书及注意事项【第二篇】

一、概述。

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关,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仲裁请求的法律文书,也是劳动仲裁机关立案的依据和凭证。

劳动争议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劳动仲裁机关予以维护时,就应提供劳动仲裁申请书。

二、分类。

1、表格式2、文章式。

三、格式。

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

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5、最后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和日期。

1、为防止遗漏应主张的合法权益或表述不清楚影响胜诉,建议请专业人士代笔。

2、如果劳动关系是劳务派遣性质,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时,请注意被申请人应是两个主体,一是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二是实际提供劳动的法人。如果实际提供劳务的主体是个人,则只列派遣单位为被申请人。

3、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请注意在时效内申请。

退休申请书及注意事项【第三篇】

年龄:输入年龄地址:输入详细地址。

输入具体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输入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输入具体日期,年月日

附:标明附本。

1.副本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份。

3.书证_________份。

1、为防止遗漏应主张的合法权益或表述不清楚影响胜诉,建议请专业人士代笔。

2、如果劳动关系是劳务派遣性质,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时,请注意被申请人应是两个主体,一是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二是实际提供劳动的`法人。如果实际提供劳务的主体是个人,则只列派遣单位为被申请人。

3、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请注意在时效内申请。

退休申请书及注意事项【第四篇】

首先要考虑有没有申请的必要。辞职申请是辞掉工作的一种申请书,申请人一定要事先考虑成熟后再作决定,不可仓促了事,事后后悔不已,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痛苦。

辞职申请书要将申请的事项和理由写清楚,使对方能透彻了解你的要求和具体情况。

退休申请书及注意事项【第五篇】

第一,要做必要的诉前调查取证。

误区一:先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剩下调查和举证的事交给仲裁机构和用人单位。

有的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只要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想法和做法并不可取。

由于对劳动法律常识的认知差异化,劳动者大多证据意识不强,不清楚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以及如果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

笔者认为,诉前的调查取证是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的准备环节,非常重要。

第四,一般情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查时会要求提供被申请人的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可到企业注册或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第二,要依法合理确定仲裁请求。

误区二:只要有法律依据,仲裁请求就可以随意增加或变更。

有的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只提了两项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进入一审诉讼阶段后又临时增加了一项诉求。

如职工李某被单位辞退但未支付经济补偿,其随及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领到仲裁裁决书后,觉得自己在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也未拿到,随后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新增加一项诉求即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笔者认为,上述的逾期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以及跨程序增加诉求的做法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变更仲裁请求超出规定期限的,则可能视为新的争议不被审理;。

新增加的仲裁请求,未依法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如新增诉求与原诉求具有可分性,则可能不被审理或不予支持,如此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增加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

时间是劳动维权过程中最昂贵的一项成本,因为它不可再生。

因此,劳动者要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仲裁请求变来变去、随意增加变更的情形,建议在综合评判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一并提出可主张的全部诉求(基于劳动仲裁或诉讼策略考虑的除外)。

首先,可极大地降低维权的时间成本,提高效率;。

其次,按照“不告不理”原则,未明确提出的诉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极有可能不予审理。

第三,要准确表述事实与理由部分。

误区三:只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写清楚就好了。

有的劳动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的事实部分越简明越好,等到正式开庭时再详细说清楚也不迟。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仲裁员接触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一手材料,而且整个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都是围绕仲裁申请书展开的,因此,“第一印象”很重要。

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因受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习惯所限,大多为“流水账”式的记述。

按照以往的经验来看,这个部分不仅需要说清基本事实,还应把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基于法律关系引发争议、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交代清楚。

劳动争议是基于建立、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纠纷,因此,事实与理由部分一般围绕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展开,包括什么时到什么地点为什么单位提供什么工种或岗位的劳动,接受什么单位的管理,由什么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该单位的业务范围等等。

同时,事实与理由部分又需为各项仲裁请求的成立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要把握好递交仲裁申请时间。

误区四:用人单位一直说会研究给我补偿的事,让我等一等。

有的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一般会选择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有的用人单位也往往会以开会研究或向上级报告为由一直拖延。

笔者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后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和解是对的,但请注意协商或调解不能无限期地拖延,那样很容易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而导致无法进入法律维权渠道。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争议事项进行的协商大多是口头方式,很难有证据保留,如一旦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而又无法就“时效中断或中止”进行举证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很可能会不予受理。

所以,要把握好申请仲裁的`时间。

其次,劳动者要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以免走弯路。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件审查要点2。

第一,审查仲裁主体。

主要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应当属于《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二,审查仲裁请求。

同时审查每一项仲裁请求是否明确、具体、完整,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未明确提出的权益主张仲裁机构不会审理或不予支持。

4、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第三,审查仲裁时效。

同时,审查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特殊情形,对于主张时效中止或中断的,应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四,审查证据资料。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劳动者)应当就其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所列的仲裁请求和基本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另外,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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