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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范例【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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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第一篇】

申请人:__,男,汉族,20__年__月__日生。

监护人:__,男,汉族,20__年__月__日生。

被申请人:滨州市优抚医院,负责人地址:长江一路与渤海十一路路口向西路北。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申请事实与理由。

20__年__日__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滨州市优抚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滨州市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监护人:__。

二0__年__月__日。

;;;上1篇:企业老员工离职申请书下1篇:个人申请书本站2021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精编5篇)varrand_str=newdate().gettime()/1000;rand_str=rand_str-rand_str%(3*3600);("");;本站交际礼仪文书申请书;。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第二篇】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被申请人:xx。

被申请人住址:

申请事项:对申请人xx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程度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3日17时许,李某在张家界市西溪坪贸易路打谷台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入住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李某因车祸致头部、胸部及右踝关节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入院,住院治疗终结后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张天正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四、分析说明: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致左踝骨折,治疗后关节功能丧失约10%,五、鉴定意见: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致左内踝骨折,左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拾级伤残。现被申请人李某已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院已受理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657号李某诉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邓某对此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以上司法鉴定内容所述,李某踝关节受伤左右不分,医院方诊断为右侧内踝关节骨折,而鉴定机构评定的是左踝关节丧失功能约10%,且与交通事故所受伤部位不一致,并与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序评定标准》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以及附录c(规范性附录)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足以看出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评定不客观真实。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综上,申请人邓某对此鉴定结论不服,而提起重新鉴定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xx年x月x日。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第三篇】

电话:xxxx传真:xxxx。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x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学辉律师。

20xx年x月x日。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第四篇】

罕区健康街10号。

申请事项:

申请对原告蒙占旺肋骨骨折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事实和理由:

原告蒙占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伤残级别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内蒙古黄河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5日。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第五篇】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

二、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三、

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规范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伤残鉴定《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在无护理依赖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四、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长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

被申请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xx市法医鉴定中心()法检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诉人髋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而造成的,应属交通事故,其评残依法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诉申请人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由于被申请人在事发后已经到宣城市xx医院进行了相关治疗。且经过宣城市xx医院治疗后伤情已经稳定,所受伤害已经得到修复,人民医院建议保守治疗为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无转院治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到南京动手术治疗致其伤情进一步恶化,并因手术致其韧带损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受伤害不构成伤残,而安徽xx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十级伤残鉴定是基于手术后的伤残情况所作出的,不客观、不科学。为查明案件实际情况,特恳请贵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第六篇】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07)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07)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07)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6月20日。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第七篇】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特申请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鉴定人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提出对被申请人李树彬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原审法院并未依法全面审查客观事实,未批准申请人该项申请,判决认可了李树彬的十级伤残。

因此,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批准对被申请人李树彬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2月22日。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第八篇】

要求重新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宏银在工作中被人打伤,由海门派出所委托椒江区公安分局进行伤情鉴定。2011年1月21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鉴定所见栏表明,阅片:左侧第8肋骨骨折,遂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作出“被告鉴定人张宏银的损伤尚未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

申请人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款错误,张宏银的伤情依法应构成轻伤。

首先,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只根据阅片左侧第8根肋骨骨折这一事实,并未结合医院诊断之实际,且未说明骨折的情况。

根据申请人于2011年01月03日在台州市立医院dr胸部正+左斜位影像所见:“左斜位片见第8肋骨局部骨皮不连续,骨小梁断裂,断端稍错位”,而据同日ct平扫胸部影像所见“左侧肋骨见骨质不连续,错位明显”。并有“两侧胸腔少量积液”。3月18日在该院复诊时诊断为:2、肺挫伤?台州市立医院以上诊断表明,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单纯性线性骨折了。

二、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骨折除外)就够上轻伤。而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然没有正确适用该条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00四年四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肺挫伤就够成轻伤三级。

本人的伤情重新进行全面的、客观的、综合的司法鉴定,以确保司法公正。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海门派出所。

2011年4月18申请人:张宏银。

申请人:内蒙古黄河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赛罕区健康街10号。

申请事项:

原告蒙占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伤残级别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内蒙古黄河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5日。

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

代表人娄伟民,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李树彬,男,1979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7903083577,汉族,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牧龙村牧龙镇村79号。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特申请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鉴定人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提出对被申请人李树彬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原审法院并未依法全面审查客观事实,未批准申请人该项申请,判决认可了李树彬的十级伤残。

因此,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批准对被申请人李树彬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2月22日。

申请人:xx。

申请事项: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系《xxxx.xx.xx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件已移交贵院审查起诉,现对xx市xx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的由xx市xx区公安局xx派出所告之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头部伤是否具有真实性,并且《鉴定意见通知书》至今也从未从达申请人,头部轻伤是申请人所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关联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xx市xx区检察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日期:xxxx-xx-xx

伤情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人身伤害程度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在故意伤害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伤情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环节,当事人一方往往会对伤情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申请对伤情重新进行鉴定。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知识点在法律、法规中分布较散,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对此作一个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重新鉴定,为确保鉴定结论的质量,公安机关会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均可以要求对伤情重新进行鉴定。下面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进行问答式讲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医院或者其他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已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需再次重新鉴定的,仍应当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的规定,如果经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则要重新鉴定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伤情重新鉴应向原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书一般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部门,具体就是交给承办案件警官。

5、申请伤情重新鉴定后受害人如果不去做鉴定司法机关会怎样处理?

办案机关会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对其提交的原鉴定结论不予采用。

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对伤情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在接到伤情鉴定结论书后,法院。

判决前,随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当然,越早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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