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申请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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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申请书【第一篇】
本人女儿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张末,女,汉族,20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341602xxxxxxxx。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张皖琪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
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没有考虑到重名现象。
办理户口登记时用的是张末,到现在一直没有在任何场合使用过,现在上幼儿园了,考虑到将来要上小学办学籍,如果还使用张末这个名字会出现重名现象,现特向贵所提出书面改名申请。
请贵所给予办理,在此感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改小孩名字证明范本二xx 公安局 xx 派出所:
本人是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本人妻子,姓名,民族,出生年月。
本人女儿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 xxx,女,汉族,年 x 月 x 日生,身份证 号:xxxxxxxxxxx。
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 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 xxx 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 1 条规定:未满十八周 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 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
改名理由:由于当时出生在医院登记时,自己疏忽,写错了同音字,眼前,孩子要上幼儿园,为了孩子上学学籍的正常延续使用,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
我知道,这样会 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肯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女儿 的改名申请为谢!
特此申请!
改名申请书【第二篇】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那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怎么写才标准呢?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模板最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表模板按照 “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此框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⑥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显示器①申请号
(外观设计)②分案提交日⑦ 设 计 人
③申请日④费减审批⑧第一设计人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⑤挂号号码⑨ 申 请 人申请人 (1)姓名或名称电话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电子邮箱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中国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北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申 请 人 (2)姓名或名称电话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邮政编码详细地址申 请 人 (3)姓名或名称电话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邮政编码详细地址⑩联 系 人姓 名电话电子邮箱邮政编码详细地址11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时声明特声明第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12 专 利 代 理机 构名称机构代码人 (1)姓 名代 理 人 (2)姓 名执业证号执业证号电 话电 话13 分案申请原申请号针对的分 案申请号原申请日 年 月 日14 要 求 外 国 优 先 权 声 明原受理机构 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15 不 丧 失 新 颖 性 宽 限 期 声 明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16 相似设计本案为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其所包含的项数为项。17 成套产品本案为成套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其所包含的项数为项。18 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2份 2页 2.图片或照片 2份 3页 3.简要说明 2份 1页图片或照片 6幅19 附加文件清单 费用减缓请求书 份 共 页 费用减缓请求证明 份 共 页 优先权转让证明 份共 页 专利委托书 份 共 页 总委托书(编号____________)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份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首页译文 份其他证明文件(名称______) 份共 页20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20_年_月_日 年 月 日21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使 用 外 观 设 计 的 产 品 名 称
设 计 人 姓 名
申 请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东莞的专利申请书的填写要求一、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有附图的应同时提交附图及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二、本表应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
一、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有附图的应同时提交附图及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二、本表应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原文。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五、申请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1
栏由专利局填写。
2.本表第6、13
栏发明名称应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7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
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如提出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8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专利机构,除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以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代码;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5.本表第9栏,未委托专利机构的,指定的联系人是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申请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请求书中未指明联系人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收件人;申请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
6.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在第10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代表人的权利: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7.本表第11栏,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的,还应填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
专利机构指定的人不得超过两人,同时注明专利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
8.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还应填写本表第12栏。
本申请为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9.申请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还应填写本表第14栏,并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10.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5栏。
11.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6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2.申请人要求保密处理的,应填写本表第17栏。
13.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本表第18、19栏。
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专利局将按实收的文件数量逐项核实。
14.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的,本表第20栏应加盖专利机构公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机构的,本表第20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两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机构的签字或盖章应当一致,不得为复印件。
15.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150元;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三十页的,从第三十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元,超过三百页的,从三百零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00元。
3、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4、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100088);
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
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6、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7、应正确填写申请号13位阿拉伯数字(注:最后一位校验位可能是字母),小数点不需填写。
8、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9、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基本费(PCT)——基 指定费(PCT)——指
附加费(PCT)——附 手续费(PCT)——手(手续)
确认费(PCT)——确(确认) 申请费(PCT)——申
印花费——印 发明专利申请费——申
发明专利文印费——文(文印) 宽限费——宽(宽限)
发明专利维持费——维 译文改正费——译(译改)
单一性恢复费——单(单恢)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审
发明专利复审费——复 发明专利登记印刷费——登
变更费——变 优先权要求费——优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改(改优)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专利申请分类答疑网友提问:
专利申请主要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答: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专利。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改名申请书【第三篇】
农机领域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由六部分或四部分组成。如果发明需要借助图片辅助说明,则申请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共六部分;如果发明无需图片即可以将发明内容表达清楚,则申请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共四部分。在申请文件中,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实体性文件的重视程度一般比较高,但对于发明专利请求书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对某些栏目如何正确填写不甚清楚,下面重点说明发明专利请求书第(7)、(8)、(10)和(18)栏填写时应注意的问题。“(7)发明名称”栏,要确保此处的发明名称与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文字上完全一致[3]。如果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是“玉米免耕播种机的破茬装置”,则在“(7)发明名称”栏中不允许填写为“免耕播种机的破茬装置”,也不允许填写为“玉米免耕机的破茬装置”。“(8)发明人”栏,只可以是个人,比如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张三做出了一项职务发明,则发明人一栏中只能填写“张三”而不能填写“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3]。“(10)申请人”栏中“电话”、“申请人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三个项目务必清楚准确地填写,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申请人联系的基础。如果农业机械企业的名称发生变化,或是农业机械企业的营业场所发生变化,要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变更著录事项,否则可能会导致申请企业无法接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等书面文件[3]。“(18)声明本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本发明专利的当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栏要如实填写,这样申请人在后续发明专利申请满足授权条件时,可以通过放弃之前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获得发明专利权。如果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本发明专利的当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而未勾选,则不能通过放弃的方式来获得发明专利权。
2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送审
准备好申请文件后,可以将文件面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此外还可以当面交送至各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的受理窗口或邮寄至各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提交申请文件时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可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申请指南[4]。此外,还有电子申请方式。
3专利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文件后,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检查申请表格的填写及文件撰写形式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会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会对发明专利申请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号进行分类,例如:撒播播种机分入A01C7/08;带传送带的马铃薯种植机分入A01C9/00;用于种苗的移栽机械分入A01C11/00。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符合本法规的,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此外,申请人可勾选“发明专利请求书”第(22)栏中的“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以获得发明专利的早日公布。
4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后的3年之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这里并不要求“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提交必须在申请日之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当天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此外,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时,对申请文件中的瑕疵进行修改,这是专利法规定的主动修改时机之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后,申请将进入实审提案库等待相应技术领域的实审审查员提取案卷。提取案卷后,实审审查员会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针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全面检索和审查。在通常情况下,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内容,实审审查员将会发出至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和意见陈述,直至结案。
5发明专利申请的后续程序
当发明专利申请经意见陈述或修改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后,即可收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与此同时申请人还会收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专利证书印花税、专利登记费、年费等费用后,一段时间后即可收到发明专利证书。如果申请人不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则会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的相关手续。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而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如果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或修改不能得到实审审查员的认可,实审审查员则会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予以驳回,并发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果社会公众对授予的专利权存在异议,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
6结论
改名申请书【第四篇】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八、删去第十四条。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十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十五、删去第三十条。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十九、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
二十一、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二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十三、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四、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二十六、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二十九、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十、删去第七十七条。
三十一、第八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三十三、将第八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三十五、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恢复和转移;
“(四)专利权的授予以及专利权的著录事项;
“(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
“(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
“(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八)专利权的终止、恢复;
“(九)专利权的转移;
“(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一)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三)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达;
“(十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关事项。”
三十六、将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专利公报、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以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供公众免费查阅。”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按照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的专利机关或者区域性专利组织交换专利文献。”
三十八、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三十九、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四十、删去第九十四条。
四十一、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四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四十三、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合并,作为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四十四、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合并,作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四十五、将第一百条第二款与第一百零二条合并,作为第一百零五条,修改为:“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十六、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四十七、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四十九、将第一百零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删去第四款。
五十、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五十一、删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此外,根据2008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条文作了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