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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学金申请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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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学金申请书1

第一条为有效使用科技创新基金(下称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基金是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专项基金,主要扶持全范围内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扶持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扶持农牧业科技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新技术推广,奖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条基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评审、择优扶强、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基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专项拨款,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并建立与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二)科技三项费中划出的专款;

(三)企业筹集;

(四)基金的回收和增值;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农牧业局、经贸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农机局、水利局、科协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金的筹集;

(二)制定创新基金投放政策;

(三)决定基金投向;

(四)其他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建立、完善创新基金使用的有关制度;

(二)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验收以及基金的回收工作;

(三)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建立基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建立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加强基金的预算、决算,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基金增值部分全部纳入基金。财政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业务经费。

第四章基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基金使用方式:

(一)无偿投入;

(二)贷款贴息;

(三)有偿使用;

(四)科技创新创业奖励。

第十条基金的无偿投入,主要扶持以下八个方面:

(一)承担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技术研发中心在技术创新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二)级科技研发中心的组建费用补助;

(三)承担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项目的配套资助;

(四)获得部级或自治区级资格的技术研发中心的资助;

(五)未获国家、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资助,但科技含量较高,经济、社会效益较好,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新技术成果及其转化项目的资助;

(六)引进、实施、利用专利的补助;

(七)农牧业科技研究、推广、服务平台(体系)和新技术推广补助;

(八)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无偿投入项目。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30%—10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基金有偿使用,通过借款形式完成。借款对象为技术含量较高(在全区范围内进入前列),已产业化的项目和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或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的企业。

借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

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偿还可分年度偿还。

基金借用原则上无利息投入,但可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可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

收取的占用费,分季度或年终一次转作基金资本金。

借用基金时,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借用基金合同书,明确使用年限、占用费及偿还计划。使用年限到期后由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回收借用基金以及占用费。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奖励,奖励对象为全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申请和科技型企业认定(专利项目可以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获国家、自治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按等次再给予奖励:

(一)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当年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当年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五条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科技成果鉴定并获科技成果鉴定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六条向专利主管机构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获认定发证的每项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第十七条获科技型企业认定奖,按不同等次给予奖励:

(一)认定为部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5万元;

(二)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三)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第五章基金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主体税源在境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独立法人;

(二)必须有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引进、服务和推广业务,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优先;

(三)申报企事业单位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有专业的研发队伍;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额的2%(事业单位业务经费的10%)。

第十九条申请创新基金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条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或创新创业奖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能够证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或获奖的相关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资产报告、获奖证书)等。如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申请借款的提供抵押标的物证明。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核

对申请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审查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初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基金项目进行初审,对申请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调查核实,对达不到申请条件或不在扶持范围内的应退回项目单位。

复审。对已经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技术、金融、科技专家对项目进行复审,包括: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开发能力、市场前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终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复审通过的备选基金项目材料和评审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扶持项目、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式(奖励)。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与基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并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项目服务及验收

第二十二条对决定扶持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跟踪服务与全方位监督,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合同情况,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情况,可取消项目扶持计划,回收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基金使用效益评估及今后管理建议书。

第七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将创新基金拨入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基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单项奖学金申请书2

您好! 我是大二学生。我在上学年中通过不懈的努力学习,使我的学习成绩有很大提高,希望能够通过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选,来激励自己:我不是最优秀的,但是我一直在努力进取!

思想方面:本人于2019年积极提交了入党申请书,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永远保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党的工作路线,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刻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势,以及国内外的局势变化。

我认真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和八荣八耻,时时以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标准来要求自己。我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

学习方面:我知道自己距优秀学生的距离还很远,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学生以学习为主,所以,为了不影响学习,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向同学﹑师兄请教﹑讨论﹑学习,集思广益﹑广开思路,经过自己的努力学习成绩较之以前有了长足的进步,虽然没有达到拔尖的水平,但有些科目已达到了优秀。

生活方面:在生活中,本人朴素节俭﹑性格开朗,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平时很善于和同学沟通,也乐于帮助同学,所以很多同学不管生活上还是思想方面有了困难也愿意来寻求我的帮助。在生活中建立了很好的人际关系,获得了大家的尊重和支持。

在这一学年中,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现将申请单项奖学金,我要特别感谢系领导的大力培养和老师在专业方面的深入指导以及同学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给我的支持和帮助。在此我要特别表示感谢!今后我要更加严格的要求我自己,以求有更好的表现。

单项奖学金申请书3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产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产业优化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信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实施资金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与中央、省定项目资金配套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讲求效益的原则。资金安排的重点以每年的《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为准。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点、关键及具有优势特色的电子信息产品、软件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项目;

(三)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四)纳入国家和省、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用于网络平台建设、信息资源整合、重点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信息产业支撑体系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用途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技术、软件、电子商务、信息化应用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企业资质认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和人才培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创新等方面的奖励;

(二)对企业自主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三)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债权引导资金;

(四)促进产业提升、集聚等其他公共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一)奖励

1.鼓励信息类企业申请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国际国内资质认证。企业在从事相关认证前,应事先到市工信局备案。经备案确认的企业,认证通过后,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对通过CMMI3级、4级、5级评估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过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

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5万、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已享受过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

对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评估、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对软件产品出口额首超30万美元/年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实施电子商务进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每年支持1000家企业,按照财政承担1/3费用的办法,鼓励落户本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参与“电子商务进企业”活动。

4.推进“ERP(企业资源计划)进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每年支持100家优秀企业,按照财政承担2%-5%费用的办法给与奖励,提升制造管理及售后服务水平与能力。

上述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项目资助

1.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业研发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通讯服务、搜索引擎、网络动漫等领域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包括平台研发、平台部署及平台营运推广费用)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不高于投资额1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列入国家、省相应专项计划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除需要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以外,已得到国家、省、市、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列入资助范围。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三)创投、债权引导基(资)金

为逐步调整目前专项资金直接无偿资助及奖励的使用方式,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设立信息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债权引导资金,以引导的方式吸收各类社会资金采用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形式支持企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上述引导基(资)金的具体设立与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要求另定。

(四)产业提升、集聚等资助

1.对宣传推介我市信息产业发展环境举行的重大招商活动,如专业展会、专业论坛、对口洽谈会、新闻会等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2.对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的重大产业研究,年度产业发展研究报告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给予资助。

3.对受托承担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补助。

4.对促进与信息产业发达地区及信息产业创新集聚的单位之间的战略性合作与交流,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知名院所开展的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5.对认定为市级软件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呼叫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经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认定考核管理办法另定。

6.对信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信息产业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城市区域内的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研制和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单位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申报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注册时间不得少于1年。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

(六)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状况说明;

(七)市级以上部门(含市级)颁发的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贷款合同等,在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原件,审查后予以退回,复印件留存。

第四章信息化项目申报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城市区域内的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项目的事业单位需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资源配置能满足信息化应用的需要;

(四)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经营状况良好;

(五)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同类型地区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头作用或试验效应;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行政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情况及信息化发展规划;企事业单位须提供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事业单位提供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等,在上报材料时应提供原件,审查后予以退回,复印件留存。

第五章项目组织管理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各单位直接登陆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在重要通知栏目里下载《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按附件形式填写申请表,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1月1日前下达《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专项资金自设立开始,前两年,每半年申报、审核、下达一次项目资金支持。以后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等相关单位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包括专业审查、财务分析、项目答辩、专家评议等程序。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企业在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未完成和验收前,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金。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后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方案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等。

第十七条对于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批复投资和建设内容,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引导资金管理的意见》(政〔〕68号),对企业实际落实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补助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国家支持需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补助。

第七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对所有申报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对经过审批付诸实施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跟踪培育。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如确需变更的,要按照申报程序重新报批,确保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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