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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工作计划大全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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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工作计划【第一篇】

注:不是本地户口的,需提供暂住证,类似水电费的单据扫描件,主要是确认一下暂住地址是否一致!

祝君好运!

收入证明。

×××公司。

兹证明×××(先生/女士)是我公司员工,在××部门任××职务。

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万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

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章:

日期:年月日

申请信用卡银行有印制好的收入证明,你填好后拿回单位盖章就行,不用工作证明。

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身份证号()为本公司职员,在本公司____岗位工作,并已经在本公司任职____年____月,年收入为______元;此证明只作为员工申办信用卡专用,不做其他用途。

特此证明。

附注:单位全称:

公司电话总机:

地址:

公司签章:。

另外月收入写3千的话信用额度一般在到5000之间。

收入证明。

其中:7月:4500元。

8月:5500。

9月:5000。

电话:123456456。

地址:北京天-安-门158号。

0826。

兹证明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

xxxx公司。

x年x月x日。

记住要盖个公章。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x元。

特此证明!

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固定月收入_______,年收入为_______,本证明仅限用于申请中信信用卡,且不负责员工的信用卡法律及欠款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_日。

银行信用卡工作计划【第二篇】

你们好!

我是09申请贵行双币信用卡金卡,因现工作岗位调动,诸多事物之使用需要,如酒店、客户会餐等,每次需要带上其它银行信用卡,望贵行对本卡的信用额度予以提升,使该卡能真正意义上为客户带来方便,非常之感谢!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日期:

备注:经查看我司一职员现申请的信用额度已为**,为什么我们以前办理的反而很低呢?使我们现有的信用卡成为鸡肋。

收入证明。

兹有是我单位正式员工,在部门,担任职位,每月实发工资为元,年收入。

为元。

特此证明!

(注:本证明仅用于本单位在职正式人员办理信用卡,本单位对其真实性。

负责,不承担职工欠款还款责任。)。

申请人:。

经办人:

单位盖章:

银行信用卡工作计划【第三篇】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了13家银行发现,目前,五大行以及招行、浦发等银行都已经调整了信用卡违约金收费标准。

根据银行发布的收费调整公告,银行都取消了超限费,并将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11家银行都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透支费。

此外,平安银行和北京银行根据金额和卡种实行差别费率。就平安银行来看,若未偿还透支本金不超过20元或3美元时,按照未偿还透支本金收取;未偿还透支本金超过20元或3美元时,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北京银行公务卡信用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3%收取;公务卡信用卡以外其他信用卡业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

不过,虽然绝大部分银行在违约金的收取标准上基本一致,但各家银行设置了最低、最高收取费用的限额,这也需要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调查发现,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等银行未设置最低标准。

从设置最低标准的银行来看,农行标准最低,为1元,其次为建设银行的5元,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单位卡、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最低均为10元,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单币卡、双币卡)为20元。而设置透支收费最高额度的只有工商银行和华夏银行两家,其中,工商银行为500元,华夏银行为元。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从利率市场化的角度,信用卡应该更加市场化一些。《通知》大大迈进了一步,但是还不够。比如说信用卡利率上有上限和下限,下一步还可以再放开。

银行在新调整的收费标准中也指出,信用卡透支收费可按照协议定价,取消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这意味着违约金收费可由银行和持卡人自行商议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也明确,每卡每日现金提取金额由2000元提高至1万元。银行在新的标准中也进行了调整。

董希淼认为,信用卡新规把更多的自主权交给商业银行,如定价、违约金的收取、费率的确定等,将根据商业银行和持卡人的约定进行,以后不同的银行或者同一家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同一张信用卡在不同的推广阶段,都可以有不同的政策,这有利于信用卡业务的差异化发展。

对于信用卡费率的一些变化,银行客服人员提醒,新规虽然把尺度放开,但也是有一定的限制,在使用时需要注意。融360分析师李永梅表示,新规强调了银行核对交易信息一致性、真实性的义务,针对盗刷现象猖獗,还有对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明确了银行的义务,进一步保护了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银行信用卡工作计划【第四篇】

人民银行今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倍。

同时,《通知》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通知》顺应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前信用卡产业发展的新形势,以改进信用卡服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统筹兼顾业务创新需求和防范市场风险,科学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减少信用卡息费规则相关行政干预、优化信用卡预借现金服务、规范信用卡交易信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旨在引导发卡机构建立健全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促进信用卡产业转型升级。

《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提升发卡机构信用卡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利息标准等,进一步拓展创新空间。

《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通知》优化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管理机制,清晰界定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预借现金业务类型,配套制定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相关要求。持卡人通过at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的每卡每日累计限额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允许向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办理现金转账、现金充值,发卡机构应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相关业务。

此外,《通知》着重强调信用卡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从明确发卡机构信息披露责任、改进非本人交易处理和持卡人损失补偿等方面强化持卡人权益保障机制。

推动信用卡产业发展对满足居民日常消费支付和个人消费信贷需求具有重要作用。《通知》作为完善信用卡业务监管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信用卡服务创新升级,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从1985年我国第一张信用卡诞生以来,信用卡产业在“金卡工程”等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信用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亿张,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余额为万亿元,占国内居民人民币短期消费贷款比重约75%,对扩大消费、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用卡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引导和规范。一是现有监管制度对信用卡利率、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和滞纳金等信用卡产品的核心内容规定过于细致和固化,不利于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不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二是随着消费金融创新升级和个人经济活动的日益丰富,持卡人对信用卡透支消费、预借现金等服务提出了更加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三是近年来,持卡人纠纷和信用卡息费争议时有发生,持卡人权益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信用卡产业发展,结合当前信用卡市场的新形势,以改进信用卡服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科学把握、统筹兼顾业务创新需求和防范市场风险,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以引导发卡机构建立健全差异化经营战略,促进信用卡产业转型升级。

二、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原因和具体措施是什么?

在信用卡产业发展初期,政府规定统一固定利率,有利于形成标准化、规范化信用卡产品和服务,对推动信用卡产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信用卡市场内、外部环境变化,现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信用卡利率定价缺乏灵活性和差异性,难以满足持卡人对循环信用服务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二是固定单一利率束缚了发卡机构信用卡资产业务的精细化发展,不利于有效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信用卡产业从“跑马圈地”向“精耕细作”转型升级;三是信用卡透支利率与存贷款利率之间未建立联动关系,信用卡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对此,人民银行积极研究信用卡利率政策,审慎、稳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发展。考虑到近年来信用卡市场逐渐成熟,风险管理体系日趋完善,信用卡分期付款自主定价已为利率市场化作出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成熟,人民银行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确立了分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总体思路。在借鉴国外成熟信用卡市场利率水平、调研国内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透支利率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同时,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以进一步完善利率市场化机制。

三、为什么要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

对信用卡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实施市场定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二是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三是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推动发卡机构建立健全信用卡利率定价和经营管理机制,结合信用卡市场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进程。

四、为什么要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是信用卡的重要特征和核心服务。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使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不利于发卡机构自主创新和改进服务。《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五、《通知》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有何考虑?

“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同时,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六、《通知》对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有何改进?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具有无交易背景的特点,是发卡机构为便利持卡人日常资金使用而推出的特殊服务。鉴于发卡机构掌握持卡人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对该类业务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发卡机构。《通知》兼顾改进服务和防范风险,对预借现金业务制定了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界定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类型。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将预借现金业务分为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三种类型,并对每种业务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是完善预借现金业务限额制度。合理平衡持卡人提现需求和风险防范需要,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对于其他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人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三是提出风险管理要求。规定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并强调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满足持卡人合理需求、为发卡机构预留创新空间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堵塞漏洞、减少风险损失。要求发卡机构在合作机构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相关交易信息的基础上,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充分发挥利率等价格杠杆的作用追求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以达到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的目的。

七、《通知》对信用卡持卡人有何影响?

总体而言,《通知》有利于为持卡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丰富持卡人选择,改进信用卡的功能,大大提升用卡体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放开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方面限制、规范预借现金业务等相关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发卡机构建立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为持卡人带来更多选择。例如,持卡人可以根据个人偏好、资信状况和还款习惯等,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利率、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相关信用卡产品;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的限额提高了,可适应其临时或紧急用现需求。同时,《通知》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减少了持卡人利息支出。

八、《通知》如何体现对持卡人的权益保障?

一是保障持卡人知情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以显著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二是尊重持卡人选择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尊重持卡人真实意愿,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时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

三是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要求发卡机构应妥善处理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银行信用卡工作计划【第五篇】

注:不是本地户口的`,需提供暂住证,类似水电费的单据扫描件,主要是确认一下暂住地址是否一致!

祝君好运!

收 入 证 明

×××公司

兹证明×××(先生/女士)是我公司员工,在××部门任××职务,银行信用卡收入证明。

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万元。

特此证明。

银行信用卡工作计划【第六篇】

因工作需要、受组织重托,我担任了xx支行信用卡部总经理,一年来在市行领导的正确指导下,以市行整体工作布署为指导思想,在信用卡部日常工作中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运作体系,树立全新的服务形象,打造独特的经营理念,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截止年末,信用卡部本部门超额3,006张完成市行下达全年发卡任务,实现收入955万元,中间业务收入达574万元。借此机会将一年来的工作做如下述职。

一、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对我来说是十分有意义的一年,经过多年孜孜不倦的追求,我终于在党组织的关怀和老党员的熏陶下,敲开了党组织的大门,有幸成为中国共产党的预备党员,开始了自己政治生命的新篇章。特别是年初伊始受分支行领导任命,我走上了xx支行信用卡部总经理的工作岗位,全面负责信用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说工作岗位的变动、工作担子的加重、新政治生命的开始让我深深感到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真是刻不容缓。

在工作中,我十分注重业务素质的培养。自己除了对《中国信用卡》、《中国金融时报》每期必看、每天必读,以掌握大量有关信用卡的国内、国外,本行、它行的信息外,更注重学习上级行下达的各种文件领会其思想内容;注重学习经常变化的新增的业务品种、业务内容,自己必须做到融会贯通。通过学习使得自己能够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通过学习我个人不论是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业务素质都有了很大提高。

二、加强修养,时刻注意自我约束。

一是向行领导学。学习上级行领导的领导风范和工作艺术,做到谦虚谨慎,尊重服从。

二是向同志学。在信用卡部内部,我信奉“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道理。对重大事宜,工作安排首先与卡部的业务经理、各组组长共同商议,共同探讨每一项工作的重点、难点及注意事项,防患未然,避免“一言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是与卡部的每一位同志共勉。领导信任我让我来负责卡部的全面工作,但这不等于说我就没有缺点。所以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做到严于律已、宽以待人,让员工们感到卡部大家庭的温暖,感受到工作着是美丽的。

四是坚持公平原则,在用人方面能够出已公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工作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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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工作计划【第七篇】

从明年1月1日起,银行信用卡的“滞纳金”将取消,而透支利率也可最高打七折,免息还款期也可能超60天。这对于经常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人群来说,无疑利好满满。

今年4月,央行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即将在后天实施。近日,北京晨报记者调查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发现,大部分银行信用卡中心已经贴出相关执行公告,一些银行则已经开始执行部分新政。

新规加大了信用卡的市场定价属性,也让信用卡权益更加多样化。未来,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时就可以货比三家,选择适合自己用卡习惯的卡片。

1透支利率改为%到%区间。

“银行已经将透支利率改为%到%的区间,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向北京晨报记者介绍,从明年1月1日起,持卡人如果触及透支利率,就将按照新规执行。不同综合征信背景的持卡人也将享受差异化的透支利率。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家银行普遍都将透支利率调整为%至%区间。

实际上,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没有按时还款,就需要按照各家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来支付利息。银行普遍规定,支付利息的天数是从持卡人消费之日起计息,至归还之日。

在央行新规中规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下限为上限的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银行确定。

而在新规实施前,透支利率并没有浮动空间,各家银行执行的利率普遍为%。对于溢缴款,现在各家银行基本都不计付利息,而未来出于竞争考虑,可能会有银行打破这个“惯例”。

央行表示,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2免息还款期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央行新规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而此前央行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资深信用卡专家董征表示,这意味着未来银行信用卡可能会出现90天免息期的产品。持卡人在选择信用卡的时候,可能就会在此方面进行比较,对于小银行而言,这样的产品可以增加竞争力。

而在记者调查中发现,目前大部分银行仍然维持最长60天以内的免息期。但一个对于最低还款额,已经有银行表示,将按照当月透支余额5%或10%来执行。

央行表示,此前的规定,使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不利于发卡机构自主创新和改进服务。新规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3超授信额度不得收取超限费。

如果您在使用信用卡时,在一个账单周期中,累计使用的金额信用额度在账单日当天超过该卡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在以前要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超限费。不过,央行新规规定,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有不少银行信用卡已经取消了超限费。中信银行表示,银行自6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超限费”服务项目,并将继续采取免费策略。而招商等银行则在今年9月份时取消了信用卡超限费。而浦发、交通、平安等银行则表示将从明年元旦开始,取消这一收费项目。

对于禁止收取超限费,央行表示,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4取消滞纳金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

央行新规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并且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这条新规被业内人士看做是《通知》中影响最大的一条。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银行已经取消了滞纳金,并增加违约金的款项。目前,多数银行执行的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与此前滞纳金政策一致。

董峥表示,将“滞纳金”改为“违约金”并非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滞纳金更多的是“行政色彩”,而“违约金”则更多了一份商量的余地。并且与此前未还滞纳金收取利息相比,违约金等服务的费用将不许收取利息。

以工行为例,其在公告中写明,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每期最高500元人民币或500港币或500澳门元或100美元或100欧元(其余外币账户按最高100美元等值外币收取)或按协议约定收取”。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各家银行对于违约金的最低限额有不同的规定。其中,广发、中信等违约金最低收取20元,而交通、招商等银行最低为10元。

5取现额度上调至每日最高1万元。

自后天起,用信用卡取现救急的额度,将上调至每日最高1万元。根据新规规定,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实际上,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仅有2000元。央行表示,对于其他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人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不仅如此,新规还规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但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银行仍保留信用卡转账功能,但也有一些银行暂停了信用卡转账功能。

银行信用卡工作计划【第八篇】

第一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下称“信用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发卡银行”)通过其直属分支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下称“信用卡中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以人民币或美元分别结算的双币种信用卡。

第二条信用卡按所加入的国际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和mastercard卡。按还款法律责任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

第三条为了有效地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卡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信用卡中心、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条持卡人持信用卡,可在全球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全球贴有visa/mastercard标识、及在境内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和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

第三章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21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信用卡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向信用卡中心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信用卡中心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信用卡中心要求的资料,同意信用卡中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

第九条信用卡中心保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的权利。若决定予以发卡,则确定信用卡种类及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若不予发卡,信用卡中心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十条持卡人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一条信用卡中心将向持卡人分别提供客户服务热线语音服务初始密码和交易服务初始密码。持卡人应将初始密码及时更改。

第十二条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信用卡中心,同时须及时将信用卡交回信用卡中心,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信用卡中心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将由信用卡中心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若因持卡人的违反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信用卡中心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信用卡账户的固定信用额度最高为人民币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等值外币),在境内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超过人民币2千元(含等值外币),在境外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超过美元1千元(含等值外币),每卡每月累计取现不超过美元5千元(含等值外币),每卡六个月内累计取现不超过美元1万元(含等值外币),每卡一年内累计取现金额不超过美元2万元(含等值外币),或遵从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信用卡中心保留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固定信用额度或给与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力。同时信用卡中心保留根据该信用卡额度核定或调整其中部分为美元额度以及取现额度的权利。主卡与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用该信用额度或其中的美元额度及取现额度。

第十六条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信用卡中心有权直接接受持卡人授权账户所扣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信用卡中心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visa和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指定的境外银行网点、atm或特约商户支取外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或在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境内网点支取外币现钞时,均记入其双币种卡美元账户;持卡人在中国银联和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境内银行网点、atm或特约商户支取人民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均记入其双币种卡人民币账户。

第十九条双币种卡的外币资金以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外币现。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信用卡中心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信用卡中心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信用卡中心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信用卡中心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理电话挂失,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信用卡中心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信用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后,信用卡中心可为持卡人换发新卡。

第五章计息和收费办法。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中心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信用卡中心记账日至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信用卡中心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时选择了最低还款额方式,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信用卡中心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二十八条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的现金交易以及因之而产生的取现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支付自信用卡中心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首月的最低还款额为当月欠款额的10%。

第三十条信用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还款未达到信用卡中心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应在信用卡中心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卡,一旦超出信用卡中心核定的信用额度用卡时,须将超额部分资金全额还清,同时须支付按超出额度部分的5%的超限费。

第三十三条信用卡中心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将在《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六章信用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中心的权利:(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状况。

(二)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信用卡中心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其卡片。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行造成损失的,信用卡中心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五)保留信用卡所有权即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信用卡中心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费用标准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七)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信用卡中心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信用卡中心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账单。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包括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会员义务)。

(五)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七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一)享有信用卡中心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向信用卡中心免费索取一年以内最近3期的对账单。

(四)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五)对双币种卡项下形成的外汇欠款(包括利息和费用),无论是信用卡中心或国际信用卡组织所授权的,持卡人均可依照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服务贸易的交易凭证,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或以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一)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应就此向信用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申请时应向信用卡中心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妥善保管《领用合约》。

(三)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与信用卡中心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信用卡中心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四)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服务密码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服务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中心款项。

(六)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信用卡中心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在境外使用本信用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若发生此类交易,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仍有义务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欠款。

(八)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持卡人与信用卡中心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领用合约》具体约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信用卡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章程及其任何修改均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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