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计划规定热选【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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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计划规定【第一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个人名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头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为安排投资担忧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单位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它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市主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的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居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报送项目娘度预算,带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做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移迁、合并、分离以及其它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指日期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财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季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因感召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已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责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一事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京国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丑剧的资本计,在向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已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依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贵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次昂姆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签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药剂师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清款进行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依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财政。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阿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实质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十供求额的预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实质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高扩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何谓生产准备测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伙计各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火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试制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跟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图的征用几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查费、复合联合试车费、合同工证及工程质量监督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费税、耕地占用费、车船使用费、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它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第二十条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字场和滴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资日期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之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养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型资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额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付1。特殊情况却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需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京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即如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它经政府部门认可的不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门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轨哦书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单产全部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规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个性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个性债权和债务等,优化分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分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设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核实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和森工程假设种的路影财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近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是运行所实现的产批局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上未完车各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股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时极小收入都出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益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聚集其它费用和销售税今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间按照一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是运行起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起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为检索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牧师运行起需要超过规定是运行起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以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以符合验收条件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以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基本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货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理。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说后收入结一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余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的安慰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比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在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务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契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元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单干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和实际债权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竹项盘点核实,填列清淡,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财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
3.基本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预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要说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央级项目。
1.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它竣工财务决算京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转部门审批。
2.中型项目。
中央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第四十二条财政不对中央及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产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游子值得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在按规定批复。对审核终身见得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确定后,按投资来源比列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载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它项目为小型项目。第四十四条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以正式投产,其费用簿册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十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第四十五条各省、自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同时废止。
机关工作计划规定【第二篇】
1、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区四大班子及区直各部门、单位的接待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合理开支接待费用,努力提高接待服务水平。
1、做好集中办公区的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管理和维护集中办公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协调保障通信畅通和水、电、暖的正常供应。
3、做好集中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杜绝失窃、失盗现象的发生。
4、做好集中办公区的卫生防疫、环境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服务水平。
5、按要求完善统办楼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1、做好公务用车保障服务工作,做到安全运行、优良服务。
2、按照交管部门的要求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
1、按照及时、保质、准确的要求,优先确保“四办”各类文件材料的复印,及时保障区直其它部门、单位材料的复印。
2、管理使用好文印设备,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保证文印工作正常开展。
1、做好机关办公楼节能降耗工作。
2、强化计量统计监督,实现能耗统计(包括乡镇、街道)全面覆盖。
3、配合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工作。
按时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机关工作计划规定【第三篇】
一、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工作。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节日期间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值班表执行,做到带班领导要坐班,值班人员按时上下班,值班期间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处置。值班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班的,必须报经带班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班。分局值班人员每天下午5时前向县局值班人员汇报当日值班情况,县局值班人员要加强对分局值班工作的督查。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春节期间的人员管理,确保工作日期间人员在岗在位。
二、严明公车使用管理有关纪律。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公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节假日期间公车一律入库,机关车辆停放在县局大院内,分局车辆停放在分局院内。值班期间确因公务需要经批准可以派车,机关值班车辆由带班局长批准,需要增派车辆按用车规定向办公室申请;分局车辆需经分局长批准方可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不按规定停放公车。
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和公车的管理与督查,县局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责任追究。
机关工作计划规定【第四篇】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体系,提高经营效果,更好的为广大职工服务,根据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职工食堂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容与要求。
1、职工食堂所有收、付款及出、入库单据,必须书写工整,手续完备。食堂领用各种物品要做好出库单,出库单据上要有领物人、保管员、食堂主管的签字许可,做到帐物相符,一一对应。每周一报销、每月一统计当月的总支出和总收入。
2、所有收、付款单据(税务机关监制的正规发票)要事先经制单人和食堂主管签字后,方可到主管单位签字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到公司财务部报销。
3、核算保管员应每周五下午,持本周所购物品的发票或者集市采购卖方开出的收据等原始凭证、出入库单据到财务部报销。发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和单位财务专用章;出、入库单须有采购员、核算保管员和食堂主管签字把关;集市采购三联单(或者原始凭证)必须有卖方签名及手印,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4、核算保管员定期到主管单位借食堂备用金,并办理完备的借款手续,每次的借款数额必须由食堂主管决定。
5、核算保管员应每月5日从财务部统计上月食堂的总收入,当月核算当月的收支情况,并计算出每月的盈余额或者亏损额。
6、食堂每月25日对库存及剩余物品进行盘点,主管单位随时抽查,检查帐、物是否相符,有无积压浪费、腐烂变质现象。
7、所有借帐应当月结清,不存在白条,杜绝呆帐、坏帐的发生。
8、每月所有报批的收付款单据及月末盘点表,必须于下月1日前全部送主管单位审核。
二、检查与考核。
1、不及时按规定报销、报送收付款单据极不按时盘点的每次考核核算保管员50元。
2、抽查时帐、物不符考核责任人100元。连带考核食堂主管50元。
3、发生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自下发执日起执行。
机关工作计划规定【第五篇】
为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网友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公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xx〕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xx〕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车辆配置标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车辆更新标准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20xx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车辆报废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xx〕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20xx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20xx年)。
第四章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旧车处置管理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管理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车辆牌照管理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送修管理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xx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
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xx〕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工作计划规定【第六篇】
为加强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就餐条件,充分发挥后勤保障作用,特制定本机关单位食堂规章制度。
一、指导思想。
遵循为局机关、二级单位会议和来往客人服务的宗旨,运用市场化管理模式,负责承担局领导及机关安排的会议接待和二级单位的工作餐及客餐,努力作到饭菜色鲜味美,价格合理,服务周到,方便及时。
二、聘用员工制度。
1.食堂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方式。
2.聘用厨师长一名,副厨一名,配菜员一名,打合一名,洗碗工一名,服务员四名。
3.实行厨师长负责制,厨师的整个团队月薪暂定元,厨师长负责厨房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及工作分工,洗碗工及服务员月薪暂定元。
4.聘用人员经领导考察同意聘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购买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按劳定薪,签定正式劳动合同。
5.所有聘用人员试用期暂定一个月。
三、就餐管理制度。
1.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严禁在食堂进餐,食堂提供周一至周五的员工餐工作餐,就餐人员必须是本大楼工作人员,就餐人员持有效票证方能就餐,严禁携带家属进餐或打餐带走。
2.客餐实行专班专人负责,局机关客餐由局办公室开进餐单,确定进餐标准,(标准拟定为科级接待标准为200元;副局级接待标准为300元;局级及上级领导来客接待标准为500元)对应我们的菜单,核定菜价。酒水另算(酒水主要以20xx年白云边为主,如若需要高档酒水,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尚可)。
3.局二级单位来客就餐,按菜单点菜,餐后据实结算。
4.客餐就餐完毕后,需相关负责人在结算单上签字。
1.食堂财务。
实行单独核算,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遵守财务制度,及时填报凭证和帐务处理。
2.每张票据都需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采购员每次在财务处领取20xx元作为周转资金。
3.局机关客餐按月结算,食堂财务人员经局办公室核准无误后,财务科予以结算。
4.二级单位客餐按月累计结算。
五、卫生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有关饮食卫生“五四”制度。
1.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2.环境卫生要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分片包干,做到保持清洁,无垃圾污物。保持炊具、灶具清洁卫生。厨房、餐厅有防蝇、防尘和污水排除等卫生设施。夏秋季节经常使用灭蝇药,保证室内无蝇。食堂仓库要专库专用。
3.原料分类存放,食品生熟分开保管,并有四防(防蝇、防尘、防鼠、防潮)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换洗工作服;工作前、便后要洗手,工作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面向食品说话、咳嗽。食堂工作人员均应按照设备分工和划分的卫生区域,经常打扫、洗刷,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六、材料及实物的管理制度。
1.采购员采购的主副食原料、水果等及其他接待性礼品,需严把进货关,每日购进的食品原材料的数量、质量、价格需由管理人员及保管员验收。
2.保管人员对食品原材料办理入库等相关手续,物品摆放到位有序。
3.购物发票由采购,保管、管理人员签字后报主管主任签字报销。保管人员对物品要心中有数,及时向主管主任汇报常用物的库存情况,按时报送物品管理台帐及就餐情况表。
4.炊事员应根据主管领导批准的人数和标准进行烹饪,不得擅自超标。
七、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在使用炉灶前,应首先检查油路、气路是否运转正常,然后点火预热,一切正常后再使用。
2.使用完毕,随即关闭各个开关,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对炉灶各处开关进行全面检查。
3.在油锅加热时,工作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操作电器设备前,应先检查防护设备及电源是否完好。
5.操作时必须精力集中,保证安全,发现问题立即关闭电源。
6.设备使用完毕应将电源断开。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对电源进行一次检查。
7.严禁冲洗电器设备和用湿手接触电器设备。发现蒸气阀漏气、压力表失灵,应停止使用。
看了。
机关工作计划规定【第七篇】
本文目录机关办公室工作计划机关办公室工作计划范文机关办公室工作计划范文。
xx年以来,按照参与政务、管好事务、搞好服务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办公室工作,紧紧围绕财政工作目标任务,紧扣一个中心,抓好二个环节,树立三大意识,突出四大重点、做好五项工作,统筹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办公室督促、协调、管理、参谋、枢纽、桥梁的积极作用,促进财政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运行。
主要工作要点。
财政局办公室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绩,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工作纪律抓得不严,督促不够,出现中间松散现象;二是工作期间出现利用微机玩游戏现象;三是自身建设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待以上问题,我们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一)紧扣财政工作中心,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认真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活动,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切实抓好财政改革和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水平。紧紧围绕财政工作这一个中心,充分发挥办公室的决策、参谋、助手作用。一是立足全局统筹谋划,本着在参与决策上不越权,在提意见和建议上不自作主张,在管理事务上不缺位;二是围绕领导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政务、事务、督促、管理、协调等方面,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和有针对性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三是紧贴领导工作思路,把握财政方针、政策,为局领导写好讲话、调研报告及发言等材料,确保局领导有的时间抓全局、抓全盘、抓重要性工作。
(二)抓好二个环节,促进工作运转协调。
加强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转变工作作风,适应财政新形势发展需要。加大财政宣传力度,提高文章信息报送采用率,并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为促进财政各项工作运转协调,着力抓好督查督办、政令畅通这二个环节。一是在督办、催办上下功夫,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对上级交办和局领导安排的工作,正确理解上级精神,深刻领会领导工作意图,把握工作动态,增强工作预见性,想领导之所想,急领导之所急,按照工作办事原则,积极主动与各股室沟通、协调、联系,加强督查、催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促进财政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二是确保政令畅通,以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为枢纽,以承上启下、内外联系为纽带,以信息传递、沟通交流为桥梁,及时批阅传递文件材料,及时组织学习上级财政的方针政策、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时向领导反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领导的工作意见传达到各股室,并加强跟踪反馈,督促落实。
加强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转变工作作风,适应财政新形势发展需要。加大财政宣传力度,提高文章信息报送采用率,并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为促进财政各项工作运转协调,着力抓好督查督办、政令畅通这二个环节。一是在督办、催办上下功夫,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对上级交办和局领导安排的工作,正确理解上级精神,深刻领会领导工作意图,把握工作动态,增强工作预见性,想领导之所想,急领导之所急,按照工作办事原则,积极主动与各股室沟通、协调、联系,加强督查、催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促进财政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二是确保政令畅通,以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为枢纽,以承上启下、内外联系为纽带,以信息传递、沟通交流为桥梁,及时批阅传递文件材料,及时组织学习上级财政的方针政策、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时向领导反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领导的工作意见传达到各股室,并加强跟踪反馈,督促落实。
机关工作计划规定【第八篇】
2009年,在省直机关团委的悉心指导,我会机关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会机关团支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09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我省如火如荼地展开。江西省红十字会在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立足做好政府人道领域助手、救助最易受损人群的宗旨,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更好地在我省开展人道救助、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结合起来,开展了一系列活动,组织学习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文件精神,展开了行政作风自评自查,建立和完善了我会内部的规章制度,切实解决了一些阻碍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问题。机关团支部在机关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参与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活动,提高了团员青年们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坚定了他们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根据省直团工委的要求,机关团支部组织开展了新时期团干部标准的讨论,团员们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出发,积极的发表看法,总结出新时期优秀团干的几个特征:一是要紧跟时代发展和党的方针政策;二是要立足青年群众,保持蓬勃向上的朝气,做引导青年不断求进步,向共产主义理想靠拢的桥梁;三是低调做人,扎实做事,不唱高调,切实做出帮助青年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事。在讨论中,团员们不断把这些标准和自己相比较,找出了自身的不足和发展的方向,他们表示今后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自己讨论出来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认识,发挥团干部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思想交流。为发挥团体的凝聚力,建设团员交流的平台,加强团员间的互动,促进思想交流,结合我会网络通畅,电脑硬件齐备,团员都习惯网络办公的特点,机关团支部开通了团支部博客,作为团员交流的平台。团博客配合省直团工委开展的活动,组织团员开展学习与讨论,先后学习了省直团工委举办的两次文化讲堂,和“开展创业型青年评选”等活动文件精神,开展了新时期团干部标准大讨论。此外,通过团博客,机关团支部开展了一季度一本书活动,每季度向团员们推荐一本好书,通过读书的感悟进行交流,加强了团员们思想上的沟通,有利于根据其思想动态进行有针对性地引导。
三、认真做好团工作。团支部根据《团章》规范按时收缴我会xx年年度团费,并上交省直团工委。机关团支部积极参加团省委、省直团工委组织的会议,认真学习会议有关精神,并及时向分管会领导、机关党组汇报会议情况。同时,向机关团员、青年积极宣传会议精神,在实践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
团支部积极迹象应省直团工委的号召,结合省红十字会的工作实际,积极参与了支援四川地震的募捐救援活动。省红十字会是我省有权接受捐赠款物的两家单位之一,处在募捐救灾的第一线,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团员们在机关党委的带领下,发扬不怕苦、能战斗的精神,加班加点地奔波在募捐单位、街头募捐点和银行之间,经常要工作到深夜,有的团员发着烧,刚打完吊瓶就回到工作岗位,有的团员驻守街头募捐点,顶着烈日向市民呼吁,接连几天都没有正常吃顿饭,但是他们没有叫苦叫累,而是努力做好每一个细节,用行动实践一个团员的光荣使命。
总之,2010年我会机关团支部的工作有成绩也有不足。2010年,机关团支部将一如既往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持续创新,组织我会机关团员加强学习,加强自身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认真落实省直团工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团员们开展各项活动,加强与其他单位团组织的联系,积极向其它先进单位团组织学习。
二、继续建设机关团支部博客,加强团员交流,把团支部发展成为一个思想健康、工作积极、内部团结的集体。
三、加强政治和文化学习,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的政策精神,认真学习国内外慈善机构的工作理念和方法,苦练内功,提高团支部成员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