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工作计划范例【参考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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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工作计划范文【第一篇】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积极。
世界。
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金融危机或风暴会严重影响发生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发生国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会对公众心理产生积极作用,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投保银行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中国。
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消极。
世界。
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后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
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背道而驰。
存款保险制度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下,由于风险锁定存款保险,存款人更敢于冒险选择能提供非正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从而损害经济资源和市场约束的效率。在自愿参加保险和存款保险费率统一的情形下,经营好的银行将会退出存款保险体系,经营不好的银行也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用,从而威胁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银行体系性风险也将扩大。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有成本。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存在自身的运营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这样处理问题是就会产生利益倾向,从而出现问题。
中国。
中国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会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从而导致存款保险制度不能正常运转。
存款保险工作计划范文【第二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工行莱芜分行自20xx年x月在全辖组织开展存款保险宣传工作以来,通过强化认识、搞好宣传、严格督促等方式,推动宣传活动扎实开展。
提高认识,明确重点。
该行深刻认识存款保险工作对客户资金安全性的重要意义,以打造“最安全银行”品牌形象为宗旨,该行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存款保险”应时而发,为新形势新常态。
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该行周密部署,要求突出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宣传效果的广泛性,宣传活动的实效性。
搞好动员,加强宣传。
该行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及时组织培训,下发了相关文件和制度,以网点为阵地,通过在营业周边发放宣传折页,在营业大厅显著位置摆放宣传折页,在营业网点led屏滚动展示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广大客户开展存款保险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各网点通过班后训的方式,积极组织网点相关人员学习,了解存款保险的基础知识,充分利用各岗位的协同联动性,提升活动的综合效能,彰显该行关爱客户、关注安全的企业文化。
严格督促,强化落实。
该行在不断加强宣传的基础上,要求各支行开展存款保险宣传活动照片、工作总结等及时上报,对宣传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并将后续情况详细归纳形成书面资料,尤其是针对人行的暗访工作必须上报,相关宣传和检查工作纳入各支行相关的考评内容。
存款保险工作计划范文【第三篇】
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是围绕着如何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竟可能发挥存款保险优势,规避道德风险展开的。
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从条例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将做到全部覆盖。
建立存款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而没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很难切实保障储户的利益。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占据整个银行体系的半壁江山,没有四大行的参与很难筹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险基金,无法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处理银行危机的能力。如果仅将特定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比如仅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但专门针对其他银行建立存款保险会向市场发出不利的信号,储户会认为该类银行经营风险较大才选择被存款保险制度庇护。
所有的银行都被强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经营稳健的银行就有动力去监督经营激进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也能筹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的信心。
储户存款账户是限额保险。所谓限额保险,即是确定存款赔付的上限。从条例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国际经验一样,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但50万元的赔付标准可能对储户过度“保险”。中国人均gdp约为万元,国际上主要国家最高保险限额约为人均gdp的4-5倍左右,该指标在亚洲的平均数为。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和中国直接融资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相对滞后,按照6估计,合理的中国保险限额约为20-25万元左右。根据央行[微博]数据,50万可以覆盖%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此外,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破产,央行支持其他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接盘”,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必有弊。利:更好的保障储户利益,若赔付限额太低,恐引发存款从中小金融机构大量流出,立即引发金融风险,更高的赔付上限也是为中小金融机构和日后的民营银行发展挪腾更大的空间。弊:补贴了经营激进的银行,引发逆向选择。此外,全额保险或过高的限额保险也弱化了储户和金融机构风险自担的市场化约束,易引发道德风险。
当然,正如条例所说,最高保险限额并非一直不变。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gdp规模和最高保险限额能够覆盖的存款账户比例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银行危机期间,政府会考虑暂时性扩大最高保险限额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存款保险公司资金来源是由投保金融机构出资。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出资,或者由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第二类是向投保的金融机构融资,比如通过征收保费或由存款保险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
从条例上看,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的范围为: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见,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主要以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为主。
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会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将风险转移给纳税人,投保的金融机构无须为其高风险经营导致的失败付出额外成本,引发道德风险。而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的融资安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的形成硬约束。
当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观。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是选择了政府融资与投保金融机构融资结合的混合融资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资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减少挤兑风险,此外,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公司在特殊时期会有足额的资金保障储户存款的偿付,防止危机肆意蔓延。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为了避免金融机构面临太大的经营压力,央行可能会提供流动性支持,定向或全面降准的可能性在上升。
存款保险费率是差别费率。所谓单一保费制度就是对所有投保的金融机构都采用统一的保费水平。而差别费率机制,是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特征收差异保费。
从条例上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采用差别费率。第九条指出,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预计我国会推出以基于风险的(可能的监管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差额费率。有两种类别差别费率机制:一类是基于投保银行类别简单确定差别费率,比如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确定不同的费率;另一类是根据资本充足率或多种监管指标设计的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前者还是没有消除道德风险问题,同一类别的银行的风险和资质区别较大,仍会导致同一类别内的“好”的银行补贴“坏”的银行;后者为投保银行稳健经营提供了正向激励,对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形成约束。
但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也并非完美。一方面,风险高的投保金融机构将承担过多成本,可能使该金融机构经营加剧恶化。另一方面,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可能加大金融的不稳定性,在银行业繁荣发展时自动减少保费,而在银行业低迷与危机时自动增加保费。
赔付时间限定为7个工作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比原来征求意见稿中的“及时”更为明确,储户更加放心。
存款保险工作计划范文【第四篇】
对商业银行来说,最直接的影响是因缴纳保费而带来的成本增加,进而影响到盈利。一般认为,大银行由于风险相对较小,费率相对较低,所受影响也相对较小;风险相对较大的小银行所受影响则相对较大。
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后,多数银行都会面临客户存款搬家、经营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加剧等压力。但具体到各银行而言,则因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风险状况的不同而差别较大。就中国的银行格局来看,大型银行由于资金实力雄厚、市场知名度高等原因,将会获得相对较低的保险费率,对存款大户的吸引力也比较强。但大型银行中小存款客户的流失压力可能会加大。主要原因在于,的建立,可能加速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存款利率上限在年内完全取消的概率加大,部分中小银行会加大存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来吸引存款,进而对大银行的存款形成分流。对小银行来说,尽管可以以更高的价格来吸引存款,但由此导致的成本上升会抬高风险水平,进而抬高保险费率,其价格竞争工具其实是一把双刃剑。相对来说,以股份制银行为代表的中型银行,由于经营效率相对较高、对存款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等因素,反而可能是最大的赢家。当然,从根本上来说,撤掉了原来银行普遍享受的国家隐性信用担保,一家银行能否在竞争中胜出,最主要的决定因素还是银行的服务水平、经营效率、风控技术和盈利能力。
的推出,会强化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如余额宝)等非银行金融由于不在存款保险范围,其非保本风险将更加凸显,从而削弱其吸引力,降低其对银行存款的分流压力。
过去,中小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弱,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建立后,将中小金融机构构建与大型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存款保险机制对于中小银行而言,事实上是一种“增信措施”,可以极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弥补其因欠缺国家信用支撑所引致的弱势地位,使中小银行可以在平等地位下参与市场竞争,为银行业各机构间的充分竞争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存款保险工作计划范文【第五篇】
婴幼儿与儿童的身体抵抗能力较成人相对较弱,常常感冒、腹泻,小毛病不断,同时也容易感染一些流行性疾病,动辄可能就要住院,医疗费用积累下来也不小。如果孩子经常生病,花费超过了社保报销的上限,那么需要购买商业医疗险来获得更多补偿,支付住院看病的费用,比较适用的险种有住院津贴险与住院费用报销险。
医疗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投保前应根据家庭需求法,估算一下一年需支付的医疗金额有多少,然后将此金额作为保额,只需一年买一份,不用重复投保。很多父母还会早早给孩子买份教育金保险,为孩子积累教育经费,而且当孩子超过15周岁,便不可购买教育金保险,但这类保险的利率不高于,其实购买的必要性不大。
上学阶段。
当孩子上学后,可购买价格低廉但保障全面的学生平安保险,每年交80多元钱,或以更少的费用,同时获得保护寿险、意外、大病和医疗四类保障。因为费用低廉,所以赔偿金额也比较有限,而它针对意外身故的赔偿经常遭人诟病,因此,可适当增加意外险的配置。
工作阶段。
开始工作后便能获得社保,如果没从事什么危险工作,遇到意外的几率比较小,只需购买交通意外险或短期意外险。如果年幼时未配置大病险,可选择在此阶段用自己挣来的钱购买大病险,有了社保,大病险的保额设置在二三十万左右就够了,不用买太高的保额。随着收入的增加,在配置意外险和大病险后,如果仍有余钱,那么可以开始配置寿险,作为对父母的回报,体现出自己对家庭的责任,总体保费仍不要超过年收入的10%。
老年阶段。
超过50岁,可购买的保险的范围急剧缩小。国内大病险一般会设置年龄限制,过了50岁或者55岁,就无法购买大病险了。
尽管大部分寿险产品的投保年龄上限是60岁,上限能到65岁,但在超过50岁的阶段购买寿险,支付的保费与赔偿金额间的差额就不大了,100万元的保额,缴费可能需要80万元,所以在此阶段购买寿险已经没有多大意义。此时可考虑缴费与年龄无关的变额年金。
老人也可以购买护理险,当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该险种会支付一定费用作为老人的护理费。市场上大部分长期护理险的投保年龄上限是60岁,保险费率也比较高,10万元保险额,保费一般也要有数万元,有趸交、5年、10年、20年多种交费方式可供选择。
存款保险工作计划范文【第六篇】
目前,我国根据基本国情设计的,不仅能够有力的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能够真实保护中小储户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各个银行机构体系中,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属于中小金融机构,在承担大额保费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压力,比较容易产生各种风险因素。因此,在当前背景下,认真分析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并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提出更加合理的管理和监督模式,这对促进的贯彻和实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最新的自20xx年5月起开始实施,它的具体内容是指:银行根据各类存款余额的比例要向特定的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与国外发达国家建立的相比,我国的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存款保险范围比较广泛。新的存款保险范围包括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保险的存款不仅有人民币存款,而且也包括外币存款,因此,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二是最高限额保障水平比较高。新的存款实行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元人民币,存款人可以享受到较高的保障水平;三是参保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新的已经明确要求,凡是属于参保范围内的各个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目前,我国建立并实施的,不仅能减少国家的财政风险和各种负担,而且这对完善我国创新的市场机制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最早的开始于美国,当时,美国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为了重新树立起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从而考虑到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存款人的切身利益的角度而制定的。这一制度的出台极大的促进了当地中小银行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的改革,加剧了银行之间的竞争,改变了银行金融机构传统的经营模式,打破了旧有的.金融体系,并促进了银行业的新发展。目前,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不断改革的大环境下,我国不得不加快改革的步伐,的建立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的建立,从长期来看,新制度的确立能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促进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从目前来讲,新制度的确立给我国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新制度的实施给我国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危机及挑战的双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新制度的实施造成原有客户资源的流失。由于农村信用社面临着先天资本不足、资金实力不强以及不良贷款率较高等现状,而新制度的实施,要求其赔付限额的规定,这容易造成银行成本的上升,很多中小企业和比较富裕的农民就会将存款转向大中型商业银行,从而造成一些客户资源的流失;二是新制度的建立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虽然,新制度的规定能提高中小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但是,由于保险费用的高低是由存款规模所决定的,因此,存款成本的提高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目前,在国内外金融体系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我国农村信用社要时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主动改革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理念,积极调整管理模式,提高思想认识,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才能提高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最终在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得长远的发展。
(一)提高中小银行的思想认识。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如果农村信用社不能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不主动改变传统的发展思路,很有可能会被社会所淘汰。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到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然性,更要认识到的实施不仅能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存款权益,而且能帮助中小银行深入改革,改变经营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提高银行的综合实力,这对建立农村信用社新时期的利益分配机制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拓宽存款渠道。
的建立和实施,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存款人的利益,这让存款人看到了新的机遇。因此,农村信用社要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拓宽存款渠道,才能更加稳固农村市场,促进存款的稳步增长和银行的发展:一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抓住存款人的不同特点,更要实行延伸服务,用最周到、热情的服务态度,把最新的银行政策和规定传递给客户,并进一步做好新农合、新农保等国家最新惠农资金的发放事项,在积极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同时,努力提高人们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度和社会认知度;二是不断优化银行的存款结构。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各种新的业务,改善和优化存款结构,例如,可以通过不断增加对公存款的比重、挖掘批发性存款等方式来降低银行的存款成本和压力;三是要积极组织全体员工主动走进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区深度挖掘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积极开发新客户,向新老客户及时传达银行的最新政策和动态。
(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
不仅能完善银行的经营体系,更能促进银行的优胜劣汰。由于的实施还处于前期探索阶段,新制度的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大,因此,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农村信用社应该积极采取各种对策来化解经营中的风险,不断提升银行的监管等级,才能争取享受到和大中型银行相同的存款保险费率,主要有以下实施对策:一是加强对银行内资本的流动性管理,有效配置负债结构及资产结构,及时防范各种流动性风险;二是建立并完善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的充足;三是加强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有效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以此来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
存款保险工作计划范文【第七篇】
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这项制度将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半年央行已积极开展了存款保险制度调研。目前,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牵头,相关部委参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正在进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存款保险条例》的立法工作。
据了解,存款保险目前的`方法有三种:强制性保险、自愿保险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双轨制保险。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应采取强制性投保方式,强制所有的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才能全面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针对央行的最新表态,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已被研究多年,存款保险制度之前是国家承担银行面临的风险,目前由于银行逐步商业化,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银行商业化之后的风险转移,把以前由国家承担的风险转移到商业银行来承担,进而分散和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
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韩高峰则认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利率放开铺路,存款保险制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因存贷款的长短期利率不匹配引发的挤兑风险;二是防范贷款违规及其流向股市引起的风险,假如贷款形成坏账或流向股市的不可预测因素,就会出现实际有效贷款利率实际上低于存款利率的银行风险;三是银行商业化的风险转嫁。
对于出台时机,韩高峰认为,因为先前管制比较严格,银行政策性的坏账由国家承担或剥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与外资竞争的加剧,及早预防应是英明之举。
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由于市场利率尚未形成,多层次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多元化金融产品也未展开,存款保险制度尚难以成行。
至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起潜在的道德风险,韩高峰研究员指出,银行间追求业绩,道德风险应该会存在,但是不会太严重。因为存款保险制度会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预期和导向,进行事前调整,从而降低对经济和社会的冲击。
易宪容则认为,对于道德风险的问题,小银行有、大银行也有,重要的是靠制度约束。一是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采取差别费率,通过费率调节,增加成本来规避和杜绝风险;二是银行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取消银行现有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信用机制,使银行更具竞争力和市场扩张力;三是及时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当记者问到存款保险制度推出面临的难点时,易宪容表示,在于增加银行经营成本的缴纳费率和对于存款人的赔偿限额上。王国刚也认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从操作层面上看,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考虑清楚,一是保费的口径、收取的时点界定,二是如何理赔,三是结余资金如何运作等方面,这些问题都将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实际效果。
存款保险工作计划范文【第八篇】
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20xx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率先确立强制。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
在现阶段,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引入的条件,而且,引入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意义不大。以下对在中国的几点简单的思考:
1、从制度基础来看,实施的制度基础是:
(1)金融机构私有化程度高;
(2)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盘、存款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基础完备,同时具有丰富的经验;
(3)存款人普遍接受如果银行破产清盘时,应由金融机构股东、存款人、存款保险公司共担责任的思想。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国并不具备建立的制度基础。首先,我国的存款货币银行大都是国有银行,普遍依赖国家信用;其次,我国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破产、清盘上法律缺失,同时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最后,我国大部分人还没有建立起保险意识,不能接受上述的责任分配方案。
2、从我国特殊的最终贷款人机制来看,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一起被称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我国,正是最后贷款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甚至对存款人的保护还要强于,才使得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以及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
如果引入,那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以后的最终贷款人是该由央行还是该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
3、占据我国银行资产最大比例的四大银行是国有银行,在政府提供隐含担保的条件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依靠的是国家信用。既然存在国家隐性担保,存款人普遍认为银行没有破产威胁的时候,建立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没有意义。因此,建立的话,国有商业银行参不参保?如果只让股份制银行参保的.话,会产生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存款保险工作计划范文【第九篇】
20**年是我县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关键之年,各项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到统一法人的进程和专项票据的兑付。根据联社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县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在上年度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细致分析信用社以后发展形势,20**年度联社财务科的工作思路是“以深化农信社改革为中心;以提高全辖经济效益为目标。紧紧围绕统一法人和专项票据兑付工作,强化财务管理,狠抓制度落实,防范各种操作风险,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继续开展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二、继续抓好增收、节支,进一步提升增盈创利水平。
紧紧抓住增收、节支两个环节,外抓收入,内抓管理,力争全年实现在足额提取应付利息,提高拨备水平的前提下,实现利润xxx万元,确保社社盈余和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利润率逐年上升的目标。针对目标,制定出台《xx县农村信用社20**年增盈创利实施方案》,围绕增收、节支两个环节进行了安排。外抓信贷质量管理,积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拓宽增收渠道,千方百计应收尽收。内抓财务管理,降低经营成本,特别要加强营业费用的管理,在确保个人费用的前提下,压缩公费用,确保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费用率逐年下降目标。具体抓好五项操作:
一是财务开支操作:对营业费用实行费用额和费用率控制,严格实行了“以收定支、先提后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以率定额,超支自负”的费用计提开支原则,将费用控制在核定比例之内。
二是比例操作:即在费用开支方面针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待业保险金等按比例准确计提。对招待费、宣传费等要在规定比例之内节约使用。
三是预算操作:对培训费、会议费、修理费、电子设备费购置及运转费实行了预算制,做到了在具体操作中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支出。
四是包干操作: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公杂费等我们结合区域实际和市场物价情况合理制定包干使用办法,无正当理由超出包干限额的社,其超额部分扣减个人费用。
五是成本操作:严格加强了其他成本项目和营业外支出的管理,坚持按月监控,防止以其他名义列支。
三、继续做好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存款保险工作计划范文【第十篇】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国务院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