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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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篇1:
一、本办法所称民用型煤是指以无烟煤、烟煤、褐煤为原料,掺入定量添加剂,经机械加工成型的适用于家庭和机关团体炊事、取暖及饮食服务行业食品加工用的蜂窝煤。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所有从事民用型煤加工、销售活动的企业。
三、民用型煤加工和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县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民用型煤加工业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民用型煤加工和销售活动。
五、民用型煤加工销售企业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80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场内装卸和运输设备;
(四)独立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衡器和民用型煤加工设备;
(五)符合环境保护以及本县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民用型煤加工销售企业,要积极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方式,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产品质量执行GB/T13593—92标准。设置连锁经营网点,必须符合县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民用型煤加工网点整体规划》的要求。
七、县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民用型煤加工、销售的监督检查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国土、税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打击无证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好我县民用型煤加工市场秩序。
八、对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民用型煤加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矿)煤炭营销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营销工作,使本矿煤炭销售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正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各部门在煤炭销售中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内容包括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发运管理、统计结、算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计划管理:
一、根据公司对煤炭的销售计划,矿上计划经营科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煤炭销售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和日计划。
二、计划经营科是矿上煤炭销售的专职部门,主要负责煤炭销售计划的实施和调整,煤场根据日计划,组织煤炭装车、计量、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合同管理:
一、矿上根据公司市场营销部签订的书面合同,结合矿上的销售计划,销售科要做好销售合同的登记和管理,建立合同台账。
第五条 发运管理:
一、计划经营科根据客户提供的`煤炭销售合同和提货单,确认发货时间、单位、煤种、数量、金额。
二、计划经营科负责人和财务核对煤款的情况,然后审批称重管理系统中的客户信息,最后组织客户拉煤。
三、煤场工作人员要合理安排车辆的运煤路线,空车、重车进出路线要明确分开,要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开票员和司磅员要认真核对客户信息,开出过磅单后要与客户和司机核对票据 ,如果误差要及时修改,避免客户混淆。
五、进入煤厂的驾驶员必须遵守煤场管理制度,不得扰乱煤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否则煤场管理员根据情节轻重做相应惩罚。
六、煤场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条 统计、结算管理:
一、统计员根据当日的销售情况制作日报表并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公司。
二、统计员要及时和财务、公司核对数据,结合实际销售情况填报销售台账。
三、矿上接收到由公司销售部开具的结算单时,根据销售合同和客户的运煤情况,核对结算单数据,确认无误后开具相应的结算单,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尽快移交到财务。
四、对于未履行完合同量的客户,经过客户和公司相关部门的协商,有公司销售部开具相应的单据,然后销售科再办理相应的手续。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篇3: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县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左权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领导组,对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进行宏观管理。
领导组职责:指导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煤炭运销进行宏观管理,抑制无序经营、哄抬煤价、压价竞销,严禁偷漏税费(基金)和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流域,维护全县煤炭产运销秩序。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煤炭营销组、煤炭调度组、煤炭稽查组,负责对全县煤炭市场销售秩序整顿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
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司化营运为平台,按照“分散生产、集中销售、市场引导、联合竞争”的原则,整顿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目前,由山西煤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晋中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共同组建成立了“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全市煤炭的销售主体,我县的煤炭统一销售机构是“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左权营业部”(以下简称左权营业部)。
左权营业部负责销售全县范围内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含国有统配矿、各大集团整合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洗煤厂、焦化厂、储(售)煤场所生产、经营,并通过公路运输出省、出县的原煤、混煤、精煤、工程煤及其副产品,供电厂、洗煤厂、焦化厂用煤及铁路上站煤炭、煤矿铁路专运线发运的煤炭都必须纳入统一销售范围。
左权营业部按照“随行就市、以质论价”的原则,与煤矿和用户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法销售,并优先保障省内电厂、工业及民用煤。
三、具体措施和职责
按照“统筹兼顾、精干务实、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原则,县监察、煤炭、财政、物价、税务、工商、公安、纠风、治超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抽调业务骨干,积极协调配合,对县域内煤矿实施联合驻矿监管。
(一)县地税局要按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省政府第203号令)为煤矿、洗煤厂等提供“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二)县煤炭局要按照《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发放到煤炭生产企业。
(三)在各煤矿、洗煤厂等煤炭供货单位要建设统一样式、统一标识的驻矿办公场所,安装远程监控、微机等办公设备,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进驻煤矿的办公场所。
(四)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治超办、左权营业部选派业务精通的职工进驻各煤矿、洗煤厂等煤炭供货企业,办理煤炭统一销售相关票据。如煤矿不能为用户提供同等数量的合法票据,驻矿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煤炭运销手续。
(五)出市、县煤焦营业站负责跨市、县公路运输煤炭的管理。依据职能对运煤车辆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开票不到位(票面数量少于实载数量)、三票不一致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煤炭销售票”,按照省财政厅、省煤炭厅文件规定进行补征、处罚;“公路煤炭销售统一调运单”按照晋中最高统一销售差价的5倍补收税费(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票据)。外省、市通过左权区域运输的煤炭,各营业站要认真查验。
出省口管理站对运输户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开票不到位、三票不一致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煤炭销售票”,按照省财政厅、省煤炭厅文件规定进行补征、处罚。“公路煤炭销售统一调运单”按照晋中煤炭挂牌价全额补收货款。
(六)县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石北线、桐粟线、松店线、下下线、平南线、堡小线、三小线、下圪线为运煤禁行通道,报市政府审批。在市政府公布的运煤禁行通道上设立煤焦车辆禁行标识,防止运煤车辆绕道逃费,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缓解煤炭公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和拥堵压力。交警、运管、治超部门对设立禁行标识公路上行使的运煤车辆进行管制。
四、开展联合执法
领导组成员单位要从有利于规范全县煤炭营销秩序,有利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实行联合执法。煤炭稽查组对煤炭生产企业、各营业站点等环节进行联合执法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不执行本实施方案的煤炭销售企业的煤炭来源进行倒查,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处罚力度。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出入库管理,降低库存,完善和规范煤炭销售管理工作,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煤炭出入库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原煤的出入库概述
原煤从矿井开采出或购进后,进行原煤的出入库管理。购入原煤的入库数量以地磅记录为准。开采的原煤,经过矿井口的皮带秤过衡记录原煤产量,当班调度人员依据皮带秤记录每日煤矿调度报表,填制入库单。入库单经调度室当班人员、调度室主任签字确认。入库单应至少一式两份,煤场一份、财务科一份。煤场每日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入库数量,月底进行汇总,编制产成品入库月汇总表。
第三条 在原煤的入库和出库中,销售科的职责:
1、每月原煤的销、存实物数据与调度室和财务原煤出、入库数据相符;
2、每月原煤入库汇总数据、购入原煤的过磅记录合计数相符。
第四条 煤炭暂估入库
若月末采购的`煤炭已入库但未收到发票,财务部门应暂估入账,待收到发票后再根据发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暂估依据真实、完整。
(1)暂估凭证单据包括购买合同、验收单(报告)、入库单。
(2)货物接收验收单(报告)、入库单由计划经营科编制,报财务部门进行煤炭暂估的账务处理。
2、复核暂估内容完整、金额正确。
(1)暂估单内容完整,包括采购品种、数量和估价(不含税)。
(2)暂估的数量和单价与采购合同信息相符。
3、暂估处理
计划经营科提供入库单价,对于未取得供应商增值税发票的,按合同价(不含税)进行暂估,实际收到发票时进行账务调整。
4、对长期未开发票的入库单进行监督管理,要求责任人员查明原因,督促及时解决。
第五条 煤炭出库
1、煤炭出库的确认
煤炭出库应该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计划经营科统计员及时确认实际的煤炭出库情况;财务科根据手续齐全的出库单进行出库账务处理。
2、煤炭出计划经营科办理要点:
(1)办理煤炭的出库凭证(出库凭证由计划经营科、财务科、矿上有关领导签字)。出库凭证附件应包括:过磅单、出库单
(2)在确保名称、数量、金额准确无误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及时将手续齐全的出库凭证交财务科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计划经营科每个月底要与调度室和公司的相关人员相互配合,对煤厂的库存进行盘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七条 计划经营科统计员每个月要根据当月的销售数量和财务互相核对,确保名称、数量、金额无误后,由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及时办理相应的出、入库手续交予财务科处理。
第八条 计划经营科建立煤炭出入库管理台账,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税费征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县煤炭和煤矸石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强化税费稽查执法,打击偷漏煤炭税费行为,确保我县煤炭税费应收尽收,促进我县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税费流失,全年实现征收煤炭税费5000万元以上。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工作组。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煤监局。
四、工作组职责
1、负责协助检查煤炭税费的偷、逃、漏行为;
2、负责协助检查涉及煤炭税费征管的违法违纪行为;
3、负责检查煤矿企业和煤矸石开挖企业的销售台帐,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协助查处。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征管机制
1、抽调精兵强将驻矿过磅开票,原则上每个煤矿派驻一名征费人员驻矿过磅开票。未经征费人员过磅的煤炭,不准开具全县煤炭销售磅票,煤炭一律不得经销。
2、全县煤炭和煤矸石产品的销售统一实行在源头凭“票证”经销,煤矿和煤矸石开采企业在未取得经销“票证”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经销活动。
(二)完善票证管理
1、由县煤炭征费站统一印制全县煤炭销售磅票,一式三联,煤炭企业留存一份,县驻矿征费人员一联,运输车辆一联,由煤炭企业按需领用。
2、煤炭磅票、煤矸石磅票,财政征费电子发票均实行一车一票。
3、煤炭销售磅票,煤矸石销售磅票和财政征费电子发票,征费人员如实完整填写,做好值班登记。
4、所有分站均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三)完善煤炭征费流程,实行“四统一验、票款分离”制茺
1、征费站各分站均设在煤矿企业过磅房边,征费人员与煤矿企业人员严格按“四统一验”的流程征费。即统一办公,征费人员进驻煤矿企业与煤矿销售人员统一办公;统一过磅,每售一车煤炭,从空车皮到重车,征费人员均与煤矿销售人员一道使用统一磅秤进行过磅;统一磅票凭证,过磅后按实际吨位开出磅票;统一收费,征费人员和煤矿销售人员各自依据磅票吨位收取煤炭税费和售煤金额,征费人员同时开出电子票据。
卡点验票。各路口卡点将运输车辆(车主)携带已缴纳税费电子票据、煤炭销售磅票进行验票,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放行,并收取煤炭销售磅票,于每月5日将收取的销售磅票分企业汇总表和分企业装订的销售磅票原件报送县征费站财务股,作为核查各煤矿企业应缴纳名项税费的主要依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另行追究处理。
2、票款分离。各分站安装移动POS机,征收税费使用POS机刷卡结算,改变以往现金缴纳税费方式,实行人与票款分离,强化资金管理,减少税费征收的现金流。
(四)完善煤矸石卡点验票征收环节
由县煤征站制订全县煤矸石销售凭证,各煤矸石开采点、加工点到征费站领取,凭证销售经营,否则不予销售。在进出煤矿区的必经路口建立磅房,设置卡点;由煤征站建立验票处,据实征收煤矸石税费。取消煤矸石产品采用丈量折算吨位缴纳税费的方法。煤矸石一律实行过磅,开具全县煤矸石销售磅票,按装载实际吨位据实征收税费。
(五)强化砖厂自产自用煤矸石的管理以及卡外煤矸石粉碎加工点的管理
对自产自用煤矸石的砖厂和粉碎加工点实行由企业申报产量,按企业的用电量来测算煤矸石产量,再按核定煤矸石产量进行征收税费,防止税费流失。
(六)强化稽查管理
煤矿企业和煤矸石开采企业要建立完善煤炭和煤矸石生产与销售台帐,真实、准确地反映产销情况,并每月必须如实向煤炭局、煤征站上报销售报表,征费工作组和煤征站定期与煤矿企业和煤矸石开采企业核对销售台帐,不定期上路巡查和夜间抽查,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台帐以及弄虚作假造成税费流失的,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工作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强化人员管理
1、加强教育,对煤炭征费人员定期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和轮岗交流制度,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职务犯罪。
2、一经查实走漏现象,对相关征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县人才交流中心,同时对分站站长追究连带责任,对相关煤矿实行停产处理。
六、征费保障与奖励措施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限公司煤炭统计管理工作,保证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矿上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统计管理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本矿的煤炭销售、合同管理等主要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本矿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统计员根据公司的规定和实际工作要求,汇总日报表、旬报表、月报表和年度报表,并且定期的和公司和对各项报表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
第五条对销售合同应该按照时间顺序及时登记管理,做好合同归档的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随意复制、丢弃或泄露。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篇7: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 19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20xx年4月1日起对全区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
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 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炭生产企业充分协商确定的价格。煤矿坑口价和洗煤厂、焦化厂出厂价,经调查协商报区煤炭统销领导组批准执行。
4、合同管理
①区煤炭运销公司和合法生产的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必须认真落实煤矿与____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的《煤炭产销合作协议》。
②区煤炭运销公司,要积极组织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参加____市公路煤焦年度订货会,签订购销合同,扩大市场份额。
通过合同管理,杜绝非法开采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切断非法用煤企业的煤炭来源,优先保证本区工业用煤焦。
5、票据管理
公路煤炭经销使用的票据:一是车辆运输运行票据,即煤运系统相关票据;二是结算票据,即税务票据。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票据管理。
6、经销程序
公路煤炭经销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签订双向合同;(2)预付货款;(3)核发票据;(4)用户派车提货,生产企业装车,煤运公司驻矿人员开票;(5)源头煤焦营业站复磅验票;(6)双向对票结算。
现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用户交款后装车开票;(2)源头煤焦销售营业站复磅验票;(3)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对票结算。
7、结算方式
(1)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坚持统一结算和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
(2)期货交易,经销企业必须及时预付货款,定期结算。
(3)现货交易,用户在生产企业交款提货,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双方定期对票结算。
8、纳税缴费
①实行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后,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属本区管理的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照章纳税。煤炭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仍按照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收缴。
②区物价局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煤焦生产、运销企业的收费监督。任何部门都不得另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公路焦炭经销管理
1、全区所有合法焦化企业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焦炭均属经销管理的范围。区民营局管理的焦炭运销管理业务,由区民营局委托区煤炭运销公司进行经销管理。区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焦炭营业站由区煤炭运销公司负责管理。具体委托办法由区民营局与区煤炭运销公司另行商定。出省焦炭基金由,区煤炭运销公司统一征收,并按照规定渠道上缴。
2、由区煤炭运销公司向合法的焦化企业派驻开票管理人员,焦炭的运销必须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否则视为非法焦炭予以查处。
3、全区焦化企业要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否则,将予以查处。
三、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
实行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后,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的项目、标准、渠道、方式保持不变,仍按照《___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实施办法》(尧区政办发 37号文件)执行。
四、煤炭统一经销管理运作模式
1、煤管局派员进入区煤炭税费服务大厅合署办公,按月核定各煤矿的产量,煤炭企业根据区煤管局核定产量交纳相关统征税费,并凭统征税费缴纳回单领取等量煤炭总量控制票。
2、煤运公司按煤矿企业提供的煤炭总量控制票办理煤炭运销相关业务。
3、坑口煤炭产品出矿、出厂必须携带三票,即区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有关票据。洗精煤按1:1.2、焦炭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随车备查。站下煤炭产品出厂必须携带“两票”,即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相关票据,比例标准同上。
4、煤焦营业站负责查验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
5、统征办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对全区煤炭统一经销进行稽查。
五、工作职责
1、区经贸局:负责对洗煤厂、焦化厂、储(售)煤场、站台的整顿和稽查工作。负责洗煤厂、焦化厂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
2、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煤矿进行复产验收工作;向煤矿颁发合法煤矿公示牌;制定煤矿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并及时通报区煤炭运销公司;向煤矿按月核发“煤炭总量控制票”;
组织对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纠察。
3、煤炭运销公司:负责与达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签订《煤炭产销合作协议》;负责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工作,收取煤炭专项基金、服务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负责查验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税费统征票和公路煤焦运销票据工作;每月及时向区煤炭工业局通报上月销售情况。
4、民营局:负责公路焦炭运销票据管理和公路焦炭相关业务的监督协调工作。
5、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打击干扰、破坏煤炭统一经销秩序的违法行为。
6、发展计划局:负责对统一经销管理工作进行收费监督。查处违反规定标准或搭车收费等违反物价法律法规行为。
7、工商分局:负责储(售)煤场所的营业执照审查工作。对未办理工商执照的非法储(售)煤场,责令停业,予以查封。
8、国土资源局:负责各类煤炭储(售)场所占地手续审核,对违法占地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开滥挖,对违反统一经销管理规定收购、运输非法煤矿煤炭的储(售)煤场场所,按照打击私开滥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切断非法煤炭进入市场的渠道。对生产销售煤炭的非法煤矿进行查处。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上销售和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规范结算作业程序,保障矿上资金回笼和财产安全,提高资金运转效率,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章 结算管理流程
第二条矿上结算流程分为:煤炭成本的计价管理和货款结算的管理两个具体子流程,针对每个业务子流程提出具体管理制度,以规避煤炭销售收入管理中涉及的重要风险。
第三章 结算管理主要内容
第三条 矿上计划经营科接收到公司开具的结算单,根据结算单和统计员核对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即可开相应的结算单据然后经过相应部门领导签字,就交给财务。
第四章 煤炭赊销管理
第四条 在需发生商品煤赊销时应遵循安全性、可控性、效益性、规范性的原则。
1、安全性:即经营中必须确保能按时收回赊销的款项,避免发生坏账损失;
2、可控性:必须严格控制赊销规模和比例,一般情况下赊销比例不能超过销售量的20%,未经批准的不准赊销,力争在经营中把赊销降到最低限度。
3、效益性:即通过赊销要能真正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准确测算因赊销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财务费用。严禁发生无效益的赊销行为。
4、规范性:凡临时性客户和月用量在一吨以下的客户原则上不允许赊销。凡须发生赊销的业务必须做到,按本制度规范操作。
第五条 赊销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煤炭购销合同/协议,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合同应详细载明煤炭的指标、数量、金额、付款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并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六条 规范赊销手续。对客户的赊销在调查了解、领导审批、签订合同、建立档案的`基础上开展煤炭销售工作。给客户的发票须有交接记录。凡涉及到赊销的有效赁证需交由财务资产部保管。
第七条 建立赊销客户跟踪、分析、对帐制度。对赊销客户要定期走访,了解客户生产经营,资金回笼状况是否正常,建立煤炭赊销台账。
第八条 从确定赊销对象到跟踪了解直至收回货款的全过程均由经办人负责具体操作,经济责任根据审批权限规定和职责分工,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落实。
第五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九条 建立煤炭销售应收账款台账,明确责任人,实现对煤矿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和过程控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办法,所有过磅票据一律机打,统一格式,不允许手写折损乱涂乱划等。
第十一条 各类台账、日报、月报、调拨单及合同要做到口径一致,真实准确,严禁虚报、补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二条 制定应收款项清理措施,防止利用应收款项弄虚作假。并及时督促清缴账款,防止呆、坏账发生。
第六章 预付款管理
第十三条 预付账款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根据合同及市场情况需要支付预付账款的,在保证业务真实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矿上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经过审批确认后的购货合同条款,办理相关支付通知、出具收款收据、审批预付账款支付手续,未签购货合同的,不得付款。
第十四条 预付货款后,矿上要设专人监督预付货款使用情况,财务部要及时监控到货情况,并督促财务科及时办理相关入库及预付货款的抵顶手续。一般情况预付货款及定金最长应在三个月内抵顶完毕。
第十五条 财务应建立预付账款台账,详细反映各客户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余额、发生时间、对方负责人、经办人、目前对方的经营状况和预付账款的清理情况、清收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同时,将购货合同、结算单和台账一同保管,形成完整档案。
第十六条 每月末矿上财务科与公司财务部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预付账款的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报送分管领导,并应定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预付账款进行账龄统计,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室。